曲靖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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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市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单位”)。第三条市级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会议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市级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第四条 市级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支出。第二章 会议分类第五条市级会议分为三类:一类会议。依据党章、法律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包括: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两会”、 市纪委全委(扩大)会议。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级单位(部门)、市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主办,本系统、县(市、区)或市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会议,包括:市委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市委、市政府的综合性工作会议,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工商联等单位换届会议。三类会议。由市级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市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主办召开,县(市、区)对口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第三章 会议审批第六条市级会议实行分类审批:一类会议。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拟定方案,经市委、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市“两会”分别由市人大、市政协负责按程序申报审批后召开。二、三类会议。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总量控制、精减会议的要求审核汇总,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召开。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二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召开。市级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二、三类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程序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批。第七条市级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常委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执行。其他各单位召开二、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未列入会议计划的二、三类会议不得召开。需要临时召开的二、三类会议,应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召开。召开其他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应当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第八条 市级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二类会议。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两会”、市纪委全委(扩大)会议,会议代表人数和会期按党章、法律等规定执行,严格限定会议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其他一、二类会议会期控制在2天以内。开到县(市、区)级的会议,会议代表控制在100人以内;开到乡(镇)级的会议,会议代表控制在300人以内。严格限定会议工作人员数量,其中:一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20%,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三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会议代表控制在50人以内,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市级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县(市、区)级,市领导不出席,不得要求县(市、区)主要领导参加,不安排与会议内容不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 第四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第九条 市级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召开到县乡一级的会议、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及作出有关工作部署且不涉密的会议,一律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简化形式。第十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二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三类会议应当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参会人员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第十一条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在麒麟城区为主的会议不得到麒麟城区以外召开。第五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第十二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第十三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会议26010040400二类会议1809030300三类会议1208020220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在曲靖城区召开的市级会议,城区范围内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安排食宿费,一类会议按每人每天100元核定会议费,二类会议按每人每天80元核定会议费,三类会议由单位自行解决。第十四条一、二类会议费在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类会议费列入部门年初预算实行总额包干,在部门预算会议费定额标准中列支,超支不补,结余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第十五条 市级单位自行组织召开的以会代训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其他会议,市财政一律不安排经费。第十六条严禁市级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市级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十七条 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出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以及与会议无关的费用。第十八条 市级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第十九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市级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第六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第二十条 市级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单位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第七章 管理职责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市委办公室负责对应党群口单位会议审批,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应政府口单位会议审批;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或修订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负责汇总市级二、三类会议计划并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第二十四条 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第二十五条市级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负责会议费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会议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会议费的;(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九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市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曲靖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曲办字200850号)同时废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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