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规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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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号:FT/G-ZG-19 版号:B6深圳市华程交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008版)编制单位:深圳市华程交通有限公司实施日期:二八年三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3第三章 安全生产机构5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6第五章 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9第六章 安全会议制度11第七章 安全生产保障基金制度11第八章 安全检查制度12第九章 安全预警制度14第十章 路面稽查与违例违章处理办法16第十一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17第十二章 安全事故数据搜集统计办法17第十三章 营运车辆“回场必检、合格放行”制度18第十四章 安全生产防范措施18第十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第十六章 安全问责及责任追究制度20第十七章 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制度21第十八章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22第十九章 长途、旅游客运GPS系统监控管理办法24第二十章 附则2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促进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范。第二条 公司及各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 公司实际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经营部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经营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及下属各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副职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下属各经营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各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落实。第四条 安技质管办作为公司设立的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根据实际设立职能部门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司各级领导与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时刻以身作则,带头执法,模范地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 任 委员:陈北扬副主任委员:杨春明成 员:何伟平、杨广辉、叶新亮、陈观新、张连兴、王 延、谢岳晋、刘坤明、潘景华、陈 容、钟小忠、肖石聪、范伟强、刘中东、彭 标、蓝秀明、朱剑飞、黄悦其、邓昔强第七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与安技质管办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陈 容办公室成员:张文彬、陈泽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陈北扬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杨春明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杨广辉注册安全主任:陈 容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技术规范;2、负责公司各安全生产环节的监管并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下属各安技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指导下属各安技部门组织实施;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5、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核、批评和表彰,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6、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准确、及时填报安全生产统计报表。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设置:1、公司法人代表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3、公司分管安全的主管领导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4、各单位和部门的经理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5、各单位和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6、各单位和部门按照实际配备专职安全员。客运单位须按照车辆数每30台营运车辆配备1名安全员。第三章 安全生产机构第十条 公司全系统安全生产机构设置 (见附页1)第十一条 华程运输服务公司安全生产机构设置 (见附页2)第十二条 华程小汽车公司安全生产机构设置 (见附页3)第十三条 龙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机构设置 (见附页4)第十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名单单位名称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员华程交通有限公司安委会3陈北扬杨春明杨广辉陈容物业发展部刘坤明张小峰刘钢州运输服务公司刘坤明华程小汽车肖石聪范伟强曾淦飞邱学青龙深汽车运输公司钟小忠曾凡修张志强龙岗汽车总站(龙东汽车站)刘中东刘益彬 蔡 笑罗玉平陈顺凤坪山客货运输站(坑梓汽车站)彭标何新中刘正中、温凯旋、赵锦坚沙湾客运站(丹竹头汽车站)蓝秀明李干锋 李涣南刘碧海、陈昌海布吉客货运输站朱剑飞杨 进桂双剑坂田客货运输站黄悦其刘智彪罗茂青坪地汽车站邓昔强刘向阳余宪洪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推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各层经营班子全面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管理。(三)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统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四)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投入。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五)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本单位员工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员工安全生产的技能和安防意识。(六)建立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应急预案。(七)建立和完善营运保障体系,强化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八)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督促、指导事故的处理。(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及责任。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职责(一)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主要管理责任。(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目标管理。(三)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按制度督促检查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不安全因素。(四)在安全生产的投入等方面,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沟通、协调,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投入。(五)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六)定期向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的落实、执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落实好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及责任。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职责(一)直接责任人作为本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并对本单位安全领导机构和第一责任人负责。(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协助配合第二责任人,共同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三)组织、检查、督促、指导本单位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四)定期向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先进经验,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五)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员工的培训。(六)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做到有计划、有目的的统筹安排、落实、检查、督促指导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及责任。第十九条 公司安技质管办(安委会办公室)职责(一)安技质管办作为公司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管与落实,并直接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公司安全生产的具体落实负管理责任。(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具体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完善。(三)负责全公司的安全检查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并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四)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活动。(五)负责建立公司的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档案。(六)负责建立和监督营运车辆风险保障体系。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职责(一)客运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能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直接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完善。(三)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防范措施与整改方案。(四)负责安全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全检查,并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和整改措施,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五)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新聘司乘人员的培训考核,协助各车队做好司机安全例会和肇事司机的培训等。(六)负责本单位各类安全生产报表的填报和归档工作。(七)负责建立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档案,基础资料包括法规、条例、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总结与计划、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册、营运司机名册、检查考核记录、安全例会、安全活动记录等有关安全生产基础资料。(八)负责本部门营运车辆违章、违例、事故等情况的汇总与上报。(九)负责落实营运车辆的维修、保养、季检、春运工作,并负责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十)负责落实本部门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检查、维修、更换工作。第二十一条 运输服务公司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职责(一)运输服务公司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具体责任人,全面负责下属各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各客运场站安全生产监管负管理责任。(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具体负责各客运场站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三)负责对各客运场站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四)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档案,做好各类安全生产的报表和归档工作。(五)其他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及职责。第二十二条 各客运场站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职责(一)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具体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负管理责任。(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三)负责本单位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四)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档案,做好各类安全生产的报表和归档工作。(五)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检查、维修、更换工作。(六)其他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及职责。第二十三条 物业发展部的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职责(一)物业部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具体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三)负责本单位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四)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档案,做好各类安全生产的报表和归档工作。(五)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检查、维修、更换工作。(六)其他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及职责。第二十四条 营运车队安全员职责(一)车队安全员作为车队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车队车辆和司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车队安全行车负管理责任。(二)加强营运车辆和稽查监管工作,及时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系数和司机安全行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限期整改,确保行车安全。(三)协助车队长和有关部门做好司乘人员安全教育学习工作。(四)做好本车队车辆技术、驾驶员档案(含司机资质、违章、事故、培训、考核等)等有关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五)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做好本车队交通事故的报案,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疏散旅客,保险理赔等工作。(六)其他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和职责。第五章 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的培训(一)公司中层以上干部的培训公司中层以上干部每年应进行两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这项工作主要由安技质管办负责,每次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消防安全知识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培训的教材有现代安全管理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二)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1、各单位安技部长和营运车队长每年应进行两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这项工作主要由各客运经营单位负责。培训的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基本知识、消防安全知识、汽车安全行车教程,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汽画安全行车教程、司乘人员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深圳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2、站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各站的分管安全的部长和安全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这项工作由各运输服务公司负责。培训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基本知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3、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物业部的物业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2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这项工作由物业部负责。培训教材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4、安全员的培训安全员应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学习。公司每年应组织安全员进行两次安全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这项工作由安技质管办负责。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汽车安全行车教程、司乘人员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深圳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等。以上人员的培训考核方式为笔试,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考核,再不合格者,调离本工作岗位。第二十六条 其他人员的培训(一)司乘人员的培训各运输单位每年应对司乘人员进行两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这项工作主要由各运输单位主管安全部门负责。车队长每月组织司乘人员进行1次以上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小时,这项工作主要由车队负责。培训的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基本知识、消防安全知识、汽车安全行车教程,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汽车安全行车教程、司乘人员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市出租小汽管理条例。(二)安检员的培训。各经营单位的安检员应参加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各经营单位每年应对安检员进行2次以上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这项工作由各经营单位负责。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特区消防条例以及相关的检修业务知识等。(三)调度员的培训。各经营单位每年应对调度员进行2次安全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这项工作由各经营单位负责。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四)维修人员的培训。各经营单位的维修人员应参加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各经营单位每年应对维修人员进行2次以上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这项工作由各经营单位负责。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及相关的维修业务知识等。以上人员的培训考核方式为笔试,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考核,再不合格者,调离本工作岗位或辞退。第二十七条 新员工的培训和聘用(一)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这项工作主要由公司办公室和安技质管办协同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培训的主要内容除公司基本情况外,还包括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消防安全知识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等。(二)新聘司机和司乘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这项工作主要由各客运经营单位负责。培训的内容为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消防安全知识、汽车安全行车教程,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汽车安全行车教程、司乘人员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新员工培训考核方式为笔试,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用。(三)客运经营单位对新聘用(或解聘)司机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司安技质管办上报存档。由公司安技办统一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备。第六章 安全会议制度第二十八条 为使安全工作扎实开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十九条 公司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一个季度以来安全生产方面所做的工作,查找不足,针对存在问题制订整改措施。第三十条 年底召开一个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总结会,对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表彰先进,批评后进。第三十一条 下属客运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以上安全例会,通报每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客单位下属车队每月召开1次司乘人员安全例会,对各车队和线路的安全情况进行通报。各线路责任人每月对所辖线路的管理人员司乘人员召开1次安全例会。第三十二条 服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客运场站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对每月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小结。第三十三条 上述各类安全例会要按时召开,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第七章 安全生产保障基金制度第三十四条 为使安全生产有可靠的物质保障,各项安全工作顺利进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保障基金的设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安全生产保障基金。(二)从每年公司我实现的营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作为安全生产保障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三)因安全工作失职而受处罚人员的罚金列入安全生产保障基金中。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保障基金的使用(一)公司下属各经营单位如需添置安全设施、设备(如灭火器材、消防水龙头及其他用于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必须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在安全保障基金中列支。(二)员工所受工伤的医疗费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在安全保障基金中列支。(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经公司领导研究给予表彰奖励的,其奖励金可在安全保障基金中列支。(四)其他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物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在安全保障基金中列支。(五)员工及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安全教育所需的费用,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在安全保障基金中列支。第八章 安全检查制度第三十七条 为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特制订此制度。第三十八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第三十九条 安全检查实行分级、分层次进行,具体划分为公司总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经营单位、运输服务公司、物业部组织的安全检查,以及各客运场站、营运车队组织的日常安全检查等三个层次的安全检查。安技质管办负责对各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不定时的抽查。第四十条 公司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实施(一)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带队实施的安全大检查1、公司总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每年实施四次(即春运前的安全检查、安全月活动的安全检查和“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第二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之一)带队,成员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各分管副总、公司办公室、企管部、安技质管办及下属稽查队等有关人员组成。2、公司安全检查小组将深入各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各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良好,各项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安全学习、培训有无按规定进行,各项安全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对各经营单位的现场进行检查,由安技质管办人员做好检查记录并建立档案。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或安全隐患,由检查小组即时开具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受检单位整改完毕后,书面报告安全检查小组,安全检查小组将委托安技质管办进行复检和验收,并做好验收通过记录;验收合格,由安技质管办口头向检查小组组长汇报;如验收不合格,由安技质管办重新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书面警告。4、如受检单位仍然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而又无充分理由说明原因的,给予受检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扣发300元效益工资的处罚,经公司领导批复后执行。如果因为隐患未及时整改而导致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的,由受检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条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二)安技质管办组织的月度和季度的安全检查 1、安技质管办对各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时间在每月14日前后,检查内容与公司安全检查小组的检查项目基本相同,每月抽查23个单位,每个季度的检查覆盖面达到100% 以上。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具体的处理办法参照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2、安技质管办还应每季度对各客运单位车队长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完成了每月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车容车貌等项目的检查和记录;是否完成了事故处理,车辆审验、建立档案,驾驶员招聘把关、报批、建档等日常工作任务;是否完成了车辆购买保险等工作;是否与线路经营者进行了沟通、协调等。对未完成项目,责令车队长限期完成,并跟踪完成情况,做好记录并录入检查档案。第四十一条 下属各客运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一)客运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1、客运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每月组织一次对本部门的全面安全检查,由第一责任人(或第二责任人)带队,成员由安全直接责任人、安技部(组)全体成员、各车队队长、安全员、稽查员等组成。2、检查小组要到各车队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辆审验、维修记录;各项安全检查记录;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司乘人员安全培训、学习记录,驾驶员违章情况及学习交通法规的记录;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状况;抽查运行中的车辆状况,指定专人对检查情况做好记录。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除立即现场整改完毕外,应开具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复检验收,至合格为止。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可参照本制度第四十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二)运输服务公司的安全检查1、运输服务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每月组织一次对下属各场站的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运输服务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带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由各场站配合完成检查。2、检查小组要深入各个场站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各项安全检查记录,员工安全培训、学习的记录,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工作状况,车辆“回场必检”和“三品”检查的记录,车辆进出站记录,以及站内出租物业的消防安全情况等,指定专人做好检查记录。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除立即现场整改完毕外,应开具整改通知书,要求有关责任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企管部负责复查和验收,至合格为止。(三)物业的安全检查1、物业发展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每月组织一次对公司所属物业的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物业发展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带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完成检查。2、检查小组要深入各物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安全设施、设备的工作状况等,指定专人做好检查记录。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除立即现场整改完毕外,应开具整改通知书,要求有关责任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物业发展部负责复查和验收,至合格为止。第四十二条 客运场站、营运车队组织的安全生产自查(一)客运经营单位下属的各车队、公司下属的各场站,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每月组织一次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车辆的审验及维修情况,运行车辆的状况,车辆及驾驶员的违章情况,违章驾驶员的培训学习情况;场站的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配备及有效期,供电线路,车辆回场必检及出站检查的情况,发现隐患要即时整改,对自查情况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以备查验。(二)各车队、场站的安全员应按照职责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日常的各项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如果一时处理不了,要马上报告车队长或站长,由车队长、站长组织人力进行整改,同时做好检查整改的记录。第九章 安全预警制度第四十三条 为了控制和降低事故率、违章率和投诉率,在市交通局“三卡四挂钩”的考核中,杜绝红卡,避免黄卡,切切实实搞好安全生产,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第四十四条 交通事故、违章、投诉的数据收集(一)交通事故数据的收集1、客运经营单位各车队队长在接到本车队司机有关交通事故的报告后,按下列规定进行上报: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在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将事故发生地点、事故车辆号牌、司机姓名、伤亡情况等报告公司总值班室,总值班室分别通知各给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在接报后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并将事故情况反馈给本单位安技部。2、各客运经营单位安技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填写好事故速报表报公司安技质管办。(二)违章数据的收集客运经营单位安技部应在每月5日前,取得交通信息服务中心或交警部门有关本单位营运车辆的违章情况,于每月6日前报一份公司安技质管办。(三)投诉数据的收集公司总值班室应在次月3日前将目月的投诉宗数、投诉类型等进行统计分析,写出分析报告和统计图表,分别报关安技质管办及公司有关领导。第四十五条 交通事故、违章、投诉的数据分析和报告(一)交通事故的数据分析和报告1、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分析和报告客运经营单位如果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由公司第一安全责任人负责召集,由公司第二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安技质管办负责人、客运经营单位负责人、客运经营单位安技部负责人、相关车队长、安全员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原因分析会,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按重、特大事故“一事一档”的要求由安技质管办进行存档。2、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的数据分析和报告客运经营单位安技部应每旬对发生的一般(轻微)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如果发现交通事故频率高(每旬三宗以上),应及时向经营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公司安技质管办。安技质管办应每旬对各运输单位发生一般(轻微)事故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如果发现交通事故频率高(每旬三宗以上),应及时向公司第一安全责任人及分管领导报告。3、凡死亡事故均按重、特大事故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二)违章的数据分析和报告1、 华程小汽车公司和龙深公司每月应向市交通信息中心索要本单位的违章统计表,及时了解每条线路、每个车队的违章情况,对违章超过行业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含)的线路或车队,对其违章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将违章统计表、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报安技质管办2、安技质管办应每月对各客运经营单位的违章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违章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的客运单位,应责成该单位进行重点整治,确保全公司的违章率不超过行业平均水平。(三)投诉的数据分析和报告1、各经营单位应每月对接到的投诉宗数进行统计,如果在一个月内接到有效投诉3宗(含3宗)以上,应及时通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公司安技质管办。2、各经营单位每月应对本单位的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投诉情况,如投诉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应对其投诉率高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将投诉统计表、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书面报送安技质管办。3、安技质管办应每月对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如果发现有投诉宗数异常增多(例如一月有效投诉达5宗以上)的现象,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报告。第四十六条 预警系统的启动(一)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安技质管办启动预警系统:1、客运经营单位在一月内累计发生普通交通事故5宗(含)以上,或发生1宗死亡事故的,安技质管办负责人应将情况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报告,然后成立调查工作组进驻客运经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中的处罚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班子审议。2、客运经营单位如果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除了按本制度(第四十五条(一)1款)的规定进行报告外,由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整顿小组,进驻客运经营单位整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第十八章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班子审议。3、经营单位因违规等造成公司被市交通局或其它主管部门“挂黄卡”以上的处罚,由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召集相关人员组成调查工作小组进驻客运经营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班子审议。第四十七条 处罚办法(一)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罚办法如果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对相关责任人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中的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二)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罚办法如果在一月内连续发生一般(轻微)安全事故5宗(含)以上,对相关责任人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第十八章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三)违章率或投诉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5个百分点(含)的处罚办法客运经营单位在一个月内违章或投诉率(二者取一)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5个百分点(含),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元(从效益工资中扣除,下同),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罚款8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600元,相关车队队长罚款500元;如果违章率、投诉率双双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5个百分点(含),对上述责任人加倍处罚。(四)违章率或投诉率超过待业平均水平的10个百分点(含)的处罚办法客运经营单位在一个月内违章率或投诉率(二者取其一)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10个百分点(含),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罚款3000元,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罚款2400元,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罚款1800元,相关车队队长罚款1500元;如果违章率、投诉率双双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10个百分点(含),对上述责任人加倍处罚,直至给予降职、引咎辞职、免职或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十章 路面稽查与违例违章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为了降低违章率,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第四十九条 公司稽查队每星期不少于三次上路稽查公司营运车辆,稽查重点为公交车辆,稽查地点既可在站点也可在车辆途经的其他地方,稽查内容为未关车门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不按站点停靠、超速、超载等违例违章行为及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驾驶员资质等,同时做好稽查记录。第五十条 客运单位稽查组、各车队长及安全员每星期不少于三次上路稽查所管辖的营运车辆,稽查地点不限,稽查内容与公司稽查队的稽查内容相同,做好稽查记录。第五十一条 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或车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稽查组成员必须现场开具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如果是公司稽查队开具的整改通知书,送达相关车队队长,由车队长签收,如果是客运单位稽查组或各车队开具的整改通知书,是送达驾驶员或线路经营者,整改通知书必须写明存在的问题、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等内容。第五十二条 各相关车队、驾驶员或线路经营者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书面报告开具整改通知书的单位。第五十三条 开具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在接到整改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报告后,必须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确认整改结果,并将整改通知书及反馈报告一起存档。第五十四条 对接到整改通知书不按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司安技质管办发出警告通知,并再次限时整改,经警告后仍不进行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在一个月内累计接到五次以上(含五次)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在一个月内累计接到三次以上(含三次)整改通知书的个人,由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2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一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第五十五条 为使各类事故能够得到及时处理,降低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五十六条 凡发生一般以上的交通事故,公司下属各运输单位的负责人、所在车队的车队长、安全员在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协助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抢救伤员,把损失降到最低;其中重、特大事故应迅速报告公司总值班室,由总值班分别通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安技质管办负责人,上述人员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在掌握和了解事故的全部情况后,按照有关规定,在24小时之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第五十七条 凡发生普通的交通事故,由所在车队的队长、安全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并用事故速报表的形式报公司安技质管办,由公司安技质管办月底汇总后报上级有关部门。第五十八条 凡发生其他事故(如消防、爆炸、工程质量等)属于重大以上的事故,应马上报告公司总值班室由总值班室分别通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安技质管办负责人,上述人员接报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第五十九条 凡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所在车队或单位应组织司乘人员或员工学习,剖析事故,吸取教训,使周围的群众受到深刻的教育。第六十条 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公司下属各经营单位应及时召开事故原因分析分,弄清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第六十一条 对事故责任人,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六十二条 下属各经营安技部门应对事故进行跟踪处理,尽快结案。第十二章 安全事故数据搜集统计办法第六十三条 为了准确统计安全事故有关数据,有效制订整改措施,控制和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第六十四条 下属经营单位安技部门应逐日统计安全生产各项数据,特别是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应及时分类统计,形成报表,事故速报表当即上报,其余报表于月底前报安技质管办。第六十五条 下属经营单位的安全员应及时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动态,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在最短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做好记录,并报本单位的安技部门。第六十六条 公司安技质管办应在每月底前将下属经营单位的安全月报表进行统计,形成公司的安全生产月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区交通主管部门。第六十七条 安技质管办在年底之前将安全生产月报表进行统计,形成安全生产年报表,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外,还应报公司安委会的主要成员。第六十八条 对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而有意隐瞒不报的单位,按有关制度和法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章 营运车辆“回场必检、合格放行”制度第六十九条 为保障车站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财产和旅客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七十条 车辆进站、回场后,安全检查人员指挥待检车辆进行指定位置停放,进行“回场必检”,认真听取驾驶员对车辆使用和日常维护情况的汇报,及时进行技术检验。第七十一条 安检员检查车辆灭火器等安全设施的配置情况以及车容车貌确保车辆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车容车貌符合标准。第七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车辆的传动、转向、制动、灯光等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排除故障,消除安全隐患。第七十三条 认真详实填写车辆记录,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楚。第七十四条 认真检查车辆的维护、测检、保养记录以及各类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第七十五条 车辆检查全部合格后,凭“车辆安全检查合格证”放行。第十四章 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第七十六条 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制定如下防范措施。第七十七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为指针,定期组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为实现安全生产打下扎实的思想基础。第七十八条 公司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分析分,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实现安全生产。第七十九条 公司安技质管办每年不少于两次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公司下属客运经营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司乘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增强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第八十条 公司稽查队不定期对所属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发现“病车”即刻责令车辆停运维修,严禁“病车”上路,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八十一条 公司稽查队不定期实行路面巡查,纠正司机违规、违章行为,督促司机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第八十二条 公司稽查队定期对各场站及出租物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即时开具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八十三条 公司安技质管办定期对下属各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自查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的自查自纠工作,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第十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为进一步贯彻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第八十五条 各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必须大力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八十六条 公司所属出租物业、下属各场站及其出租物业必须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如消防栓、水龙头、来灭火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正常、有效,做好检查记录(公司办公楼由汽车总站统一负责管理)。第八十七条 各经营单位必须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订消防安全应急措施,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开展消防灭火演练等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第八十八条 公司安技质管办负责全公司消防安全检查,检查频率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各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查,检查频率为每月不少于一次,做好检查记录。第八十九条 对于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必须现场开具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整改通知书必须写明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等,整改完毕必须书面报告开具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如果是自查发现问题,必须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现场整改,做好整改记录。第九十条 开具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在接到整改单位的整改报告后,必须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确认整改结果。第九十一条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按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按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各自的责任。第十六章 安全问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九十二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督促各经营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做到人人有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齐心协力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九十三条 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人问责及责任追究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够威、够严、够硬”的管理原则,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管理,适时问责,出现问题及时追究责任。第九十四条 每年年初,各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本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办法。第九十五条 问责和责任追究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警示阶段、问责阶段、责任追究及处理阶段。第九十六条 问责及责任追究的程序一、警示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警示阶段:(一)本年度已往时间内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明显上升的;(二)在短时间内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出现异常增多的;(三)不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开具的整改通知书拖延不整改,但尚未导致恶性后果的;(四)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问题的。警示方式以警示通知的形式为主,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技质管办)向被警示的经营单位发出。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收到警示后,应在5天内将整改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收到什么效果等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委会办公司(安技质管办)。二、问责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问责阶段:(一)被警示后无明显改进,继续存在同类安全生产问题的;(二)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以上伤亡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三)虚报、瞒报各类安全事故的;(四)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的。问责由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实施。进入问责阶段后,由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指定时间和地点,约见履职人进行问责,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技质管办)正副主任参加并负责记录。问责分两个步骤:第一步骤:由履职人按照所提交的书面检查报告进行简要的口头述职;第二步骤: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就有关问题进行提问,由履职人如实回答。问责会结束后,会议记录应经履职人核实后签字认可,其他与会人员在记录上签字。三、责任追究及处理发生重大以上各类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公司安委会组成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科学划分责任。经调查,确认履职人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将减轻履职人的责任;如果履职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作风散漫、责任心不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或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等严重问题,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视其情节,按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十七条 对意外事故,公司安委会将根据事故原因、损失程序等作出认真的分析,最后确定当事人有无责任,如无责任,当事人可免除处罚;如有责任,将按所负责任的大小按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九十八条 对符合免责条件的,须由公司安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免责的决定,对不符合免责条件的,按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处罚。第十七章 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制度第九十九条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减少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妥善合理地处罚相关责任人,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一般死亡事故,按如下方法进行责任倒查:1、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首先进行自我检查,查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各自所负的责任作出评估,经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对最高管理层所负的责任作出处理意见(其中特大交通事故由经营班子将事故责任分析提交董事会,然后经董事会议研究后,对最高管理层所负责作出处理意见)。2、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负责对下属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依据检查结果,按照安全生产问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下属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界定,并根据各自所负责任的大小,依据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第98条、第99条、第100条及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006版第15章的规定)的规定作出处罚意见;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安技质管办的负责人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指导的职责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和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对安技质管办所应负的责任作出界定,并根据所负责任的大小作出处罚意见。3、由公司下属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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