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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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2)第二篇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重点法条】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法条】本法第111条第(七)项;民诉意见第139、141、144、148、150153条。【意思分解】1务求掌握第108条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应注意:(1)原告适格的条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此应作正确理解。原告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与被告,广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当事人(包括原告)是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参加诉讼的,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有少数情形,当事人起诉或被诉,并非是由于他们本人的民事权益发生了纠纷,而是因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照顾、保管之责。这些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包括:清算组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2)第2个条件是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注意二者的区别。(3)第四个条件是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不同于管辖的概念,它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2某一个起诉不符合第108条的规定,称为起诉不合格,其法律后果体现在民诉意见第129条第1款上,即不予受理,而非驳回起诉。只有立案后才发现起诉不合格时,才裁定驳回起诉。3撤诉后,再起诉应受理;但有例外,民诉意见第144条。4注意民诉意见第148条法院取得管辖权的案件。5注意民诉意见第151153条应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各种情形,这3个条文亦为司法考试热点。【不要混淆】1注意第111条第(七)项不予受理的特殊规定,以及民诉意见第150条例外规定和第144条第2款的比照适用规定。2对于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受理前后的处理是不同的:受理前为不予受理;受理后为移送管辖。【重点法条】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64条。【意思分解】1不公开审理的两类情形(第120条):(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三种情形,为法定的不公开审理。(2)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二种情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而非应当)不公开审理。2宣判的两种形式(第134条第2款):当庭与定期。3审限期间(第135条)及其范围(民诉意见第164条):(1)注意区分本院院长批准与上级法院批准的不同情形;(2)注意审限的起、止日期,以及不计入审限的期间(民诉意见第164条)。【不要混淆】1无论公开或不公开审理,都应公开宣判(第134条第1款)。2特别注意第134条第4款:一审判决离婚,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结婚的,应为无效婚姻。【重点法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55条。【意思分解】1开庭3日前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2公开审理的,应公告有关案件情况。3特别掌握民诉意见第155条,不同诉讼参与人的通知方式的不同:传票与通知书各适用于哪些人;注意对代理律师不得适用传票。【重点法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56条。【意思分解】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156条的内容:1识记可以合并审理的3大事项。2合并审理的事项提出的时间: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前。【重点法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44、158162条。【意思分解】1总结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的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缺席判决的情形包括:(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要混淆】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分为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申请撤诉的条件是:1申请人限于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提出撤诉申请。2撤诉必须合法。撤诉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且申请撤诉不得规避法律。3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获准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撤诉的法律后果有三,不论是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其后果相同:1法院裁定准许的,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2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撤回上诉)负担。【重点法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意思分解】识记并努力区分延期审理、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的各种情形。司法考试多有考题让考生区分某一种情形下应延期审理,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基于这一考查角度,考生应努力熟悉各种情形的归属。【重点法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撤诉;(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66条。【意思分解】1了解判决书的内容包括哪四项,以及署名人包括哪些人。2重点掌握可以上诉的3类裁定。3注意可以作部分判决(第139条)。【不要混淆】1了解判决、裁定、决定不同适用范围。2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作出的裁决书,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对其不服的,应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3注意判决书笔误与法院发现判决错误的不同处理。发现笔误可裁定补正;而发现判决错误则依当事人是否上诉而有不同处理(民诉意见第163条)。【重点法条】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意思分解】生效裁决的种类共有三种:(1)最高院的裁决;(2)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裁决;(3)二审裁决。以上三类裁决也是提起再审的对象。第十三章简易程序【重点法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69174条。【意思分解】简易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如2000年律考有关简易程序的试题分值即不下3分,故应重点掌握。1特别注意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具体而言,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2)审理第一审案件;(3)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但以下3种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2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1)可口头起诉;(2)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3)传唤方式简便;(4)审限仅三个月,且不得延长;(5)裁决书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而不得以人民法庭印章代替之。【不要混淆】1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之一,并非普通程序的附属性程序或者辅助性程序。2已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转为普通程序;已适用普通程序的,则不能改用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重点法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76178条。【意思分解】1提起上诉的期间区分判决与裁定两种情况,又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上诉期间(第147条)。2提起上诉的两种渠道(第149条)。3重点注意民诉意见第177条,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部分人上诉的处理,又分三种情形:(1)仅对与对方的权利义务分担不服的,对方为被上诉人;(2)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不服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3)对以上两种权利义务分担均有意见的,未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不要混淆】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重点法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相关法条】审判改革规定第3539条。【意思分解】1二审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体见审判改革规定第35、36条,注意第35条的但书规定:判决违反禁止性规定、侵害公益、他人利益的除外。2二审的审理方式原则上应开庭审理,但有时也不需开庭审理,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具体见第152条及审判改革规定第37条。3二审的审案地点,可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第152条第2款)。【不要混淆】 请考生注意审判改革规定第38、39条的内容:(1)二审因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而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不应认为一审裁判错误;(2)二审中一方提出新证据致发回重审的,对方可要求赔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重点法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81188条。【意思分解】二审裁判的种类是司法考试的热点,应予重视。1二审裁判可分为三种:(1)驳回起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注意民诉意见第181条所列情形。2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一律使用裁定。3二审裁判的效力体现在:(1)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3)具有强制执行力。4努力识记二审的调解的若干具体规定(第155条及民诉意见第182185条):(1)二审中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撤销了原审判决;(2)对一审未作裁判的诉讼请求、未参加一审的当事人,二审均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而不得径行裁判;(3)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的,二审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4)一审不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可就子女、则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5注意民诉意见第188条可径行裁判的情形。6二审的审限规定需注意,并与一审比较记忆。【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90191条。【意思分解】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190条关于不准撤回上诉的两种情形规定:1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2双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共他人利益的。第十五章特别程序【重点法条】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意思分解】以上四个条文是关于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应重点掌握特别程序以下内容:1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第160条),共包括四类案件。2特别程序的特点:(1)一审终审(第161条);(2)一般实行独任制(注意例外情形,第161条):选民资格案;其他重大、疑难案。注意一旦是需要合议庭,则必须由审判员组成。(3)非讼性(第162条);(4)审限较短(第163条),特别注意选民资格案的审限(第165条);(5)免交案件受理费。【重点法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93条;民通意见第34条。【意思分解】1注意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2第168条规定的公告期间与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不同,应当适用民诉法第168条之规定。【重点法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 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97条;海诉法第9条。【意思分解】1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何(第174条)。2公告期间(第175条,一年)。3了解海诉法第9条之规定:认定海上财产无主案件,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4注意公告期间有人提出财产请求的处理:(1)裁定终结特别程序;(2)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按普通程序审理。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重点法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99条。【意思分解】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只限于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本条规定了法院系统,具体而言,其提起主体包括:1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应注意单由院长或单由审委会,不足以提起再审程序;2最高人民法院;3上级人民法院。【不要混淆】依民诉意见第199条等规定,一经决定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重点法条】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04212条。【意思分解】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应注意掌握:1申请再审的范围(1)已生效的调解书(第180条);(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民诉意见第208条);(3)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第178条)。2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1)已生效的解除婚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第181条),但财产分割问题可申请再审。应特别注意,离婚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209条)。(2)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3)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民诉意见第207条)。3申请再审的方式(1)可向原审法院申请;(2)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本法178条;民诉意见第205条)。【不要混淆】1第182条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起算点是裁判生效次日(民诉意见第212条)。2注意民诉意见第211条:再审时发现原一、二审遗漏了应参诉的当事人的,可予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点法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的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02、210条。【意思分解】关于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应注意: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另行组成合议庭。3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4审理中视不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民诉意见第210条):(1)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2)发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不要混淆】1再审若依第一审程序审理,不服其裁判,仍可提起上诉。2注意民诉意见第202条:二审法院裁判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应指令二审法院再审。【重点法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意思分解】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程序,应注意掌握:1第185条的规定:(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可以抗诉;(2)地方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不包括本级)人民法院的而生效裁决,可以抗诉;(3)地方检察院需通过其上级检察院,始能对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决提起抗诉。2注意第188条:应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不要混淆】1依第186条,只要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即应当再审,不需要再经审委会讨论等程序。2检察院抗诉无期间限制;3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大体相同,只是后者多一个“有新的证据”。第十七章督促程序【重点法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一百九十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15216、218、221、223条。【意思分解】督促程序并非司法考试重点,考生可了解以下知识点:1督促程序适用的范围和两个条件(第189条)。2督促案件的管辖法院(第189条)。3法院审查督促程序实行独任制(民诉意见216条)。4不适用督促程序的情形(民诉意见第218条):(1)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2)下落不明。5法院对债务人的异议审查,应注意:(1)不作实质审查;(2)只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3)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4)提出书面异议的效力在于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须另行起诉。【不要混淆】1应当指出,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后,不得就同一请求另行起诉。2依民诉意见第215条第(3)项,民诉法第189条第(一)项的含义应为“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重点法条】第一百九十三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30、232、234条。【意思分解】公示催告程序亦非司法考试重点。考生可作一般了解:1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管辖法院(第193条)。2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效力: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申报权利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日(第194条)。3特别注意第198条:1年为除斥期间。【不要混淆】1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不同的,除权判决经依申请作出(民诉意见第232条)。2依民诉意见第234条,审理公示催告案,可实行独任制;但宣告票据无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重点法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第二百零二条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百零三条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第二百零四条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二百零六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40242、244247、252条。【意思分解】以上法条是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重要内容,择其重点分解如下:1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均可。2破产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3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民诉意见第247条)。4和解协议的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生效。5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上诉,其他裁定不准上诉。6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民诉意见第240条)。第三篇执行程序第二十章一般规定【重点法条】第二百零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第2、1015条;民诉意见第255条。【意思分解】关于执行问题,首先应重点掌握两大制度。1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哪6项(参见执行问题规定第2条,尤其注意第4项规定)。2执行管辖法院为何。关于此点,要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掌握:(1)法院的裁决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地域及级别管辖);(2)其他法律文书,原则上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地域管辖)。至于级别管辖,重点参见执行问题规定第1015条的具体规定,尤其是第1214条的规定。【重点法条】第二百零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意思分解】了解本条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不同处理:(1)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2)理由成立,中止执行,且由院长批准;(3)发现裁决错误的,引发审判监督程序。【重点法条】第二百一十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61条。【意思分解】关于委托执行,应了解三点:1受委托法院不得拒绝(第1款)。2受委托法院无权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民诉意见第261条)。3委托法院可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执行(第2款)。【重点法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66条;执行问题规定第8687条。【意思分解】执行和解十分重要。应掌握:1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2和解协议要靠当事人自愿自觉履行,不具强制执行力。但是,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而不予恢复执行。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应执行。【不要混淆】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依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件的执行,而非对和解协议的执行。【重点法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68、270条;执行问题规定第85条。【意思分解】关于执行担保,应掌握:1执行担保分为执行保证和执行物保,重点注意执行保证(执行问题规定第85条):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的财产。2注意暂缓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民诉意见第268条)。【重点法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执行完毕后,据已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第109110条。【意思分解】关于执行回转,应注意:1执行回转应以裁定方式作出。2取得财产的人应返还财产及其孳息。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3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第二十一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重点法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一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年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第24条。【意思分解】1执行程序启动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至于二者的适用关系,务必参见执行问题规定第19条。下列情形下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务必掌握第219条规定的不同期间,此为司法考试热点。应注意:(1)惟在双方均为非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2)注意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重点法条】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法条】本法第260261条;仲裁法第63条。【意思分解】第217条及其相关法条,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考生务必重视。1尽量熟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6项情形。2第260条规定了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4种情形。望参照第217条之规定复习。3务必掌握第217条第5款的规定,仲裁裁决不被人民法院执行时的处理,此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1)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当事人不得再依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4民事诉讼法第260、261条关于涉外民诉程序中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同第217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建议考生可放在一起掌握。第二十二章执行措施【重点法条】第二百二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第二百二十九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87、300条;执行问题规定第40、6069、88条;海诉法第2124条;名誉权解答第11条。【意思分解】有关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诉意见及执行问题规定都有大篇幅的规定。考生只须了解。我们在这里举其重点,提醒大家掌握。1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金融机构的存款规则(第221条),应注意以上三个用语即代表着法院的权限范围。2搜查规则着重注意各种场合下应通知哪些人到场(民诉意见第287条)。3查封、扣押财产规则也要注意不同场合下应通知哪些人到场(第224条)。4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规则(第229条):(1)院长签发公告;(2)通知有关人员到场;(3)签名、盖章问题;(4)强制搬出的财物交给被执行人。5了解执行问题规定第40条内容。执行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变现价款应由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优先受偿,金额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6综合民诉意见第300条及执行问题规定第6069条,注意代位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系列规定,并注意该制度与合同法第73条代位权诉讼制度的区别。此为司法考试重点。注意:(1)第三人无异议才可强制执行;第三人只要提出异议即不得强制执行,无须审查。注意不属于异议的情形。(2)被执行人收到履行通知后所为放弃债权、延缓债权期限行为无效,在第三人无异议时可执行。(3)第三人的连带责任(执行规定第67条)。(4)不得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强制执行。7了解海诉法第2124条的内容。8掌握侵犯名誉权案件侵权人不执行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执行措施:(1)公告、登记等方式将判决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示;(2)上述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3)依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处理。【重点法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79、293294条。【意思分解】1加倍支付债务利息与支付迟延履行金规则(第232条)。2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民诉意见第293条)。3双倍补偿损失问题(民诉意见第295条)。第二十三章执行中止和终结【重点法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六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意思分解】1了解并注意区分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不同情形。2中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生效(第236条)。第四篇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一般原则【重点法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百三十九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二百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二百四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第二百四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4、308309条。【意思分解】关于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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