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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 宗地界址图。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 的面积比例。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 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 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 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 择第一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 基础 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 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五、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 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 选择第二款。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 发的,选择第二款。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 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 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双 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 其拥有宪法和 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 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款规定的土地条件:(1) 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 通,即通 O(2)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O(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 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本合同签认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日之前。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 月 日之前。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 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 付相应的利息。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 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上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g录地比例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卜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介网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后无偿移交给政府:(1) (2) (3 )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受 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 按有关规定输。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山、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 证。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 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 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 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 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 执行。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 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经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 得出让土地使 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一款规定之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 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 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 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 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租。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 迟于届满前一 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 费。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 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 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 登记。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 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 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 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三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 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O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 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 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 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 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 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 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是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 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 造成功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 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第八章通知和说明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员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签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解决: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 款之规定生效。(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 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一份。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 准。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商品房暂行管理办法出让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传真:电报: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受让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传真:电报:由E政编号:开户银行:帐号:二年 月日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北界址图粘贴比例尺1:开发合同立合同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项目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总投资 万元(其中:征地费 万元,开发费 万元,建筑安装费万元)。投入资金规模万元,甲方出资 万元,分次出资,每次出资 万元,预收款 万元;乙方出资 万元,分 一次出资,每次出资 万元。合作方式:各方负责:甲方:乙方:经营方式: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一%。计付,并于每季末的前一天内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最后一次还款时,资金占用费随本金一起还清。财务管理:1.成本核算范围:2,决算编制:3 .财产清偿:利润分配:违约责任:其他:1. 该项目资金在 行开户管理。2. 方经济责任由 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 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 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3. 方愿以 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方不履行合同时,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同副本份,报送 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附件有,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甲(公章)乙 方:(公地址:地 址:法人代 表:(签章)(签法人代表:章)开户银行及帐号:保证 方:地址:(公章)法人代 表:(签章)开户银行及帐号:签约日期:年 月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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