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软件应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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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五莲县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软件应用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搞好纳税评估工作,抓好省局党组确定的“抓大控中定小”征管工作思路,切实搞好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水平,增加税收收入,根据省市局纳税评估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五莲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一条 各分局按规定设立专兼职纳税评估人员,具体负责对各分局征管区域内的纳税评估工作。未按规定设立专兼职纳税评估人员的扣2分。第二条 各分局必须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年度内评估户数不少于辖区控管企业户数的60,每底1个百分点扣1分。第三条 评估计划批准2日内及时登记纳税评估对象清册,未按规定时间登记纳税评估对象清册的,每次扣2分,每迟一天扣2分。第四条 各分局开展的专项评估和日常评估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报送纳税评估办公室存档。对日常评估资料必须于次月10日内上报县局纳税评估办公室评估。报送不及时的,每迟一天扣2分。第五条 纳税评估人员应充分利用纳税评估管理系统要做到人机结合,确保纳税评估系统的应用效果,及时对系统中的评估计划、评估计算、约谈核实、评定处理、成果反映、统计查询、调整建议等模块的处理。处理不及时的每项次扣2分。 第六条 单户企业评估一周内结束,专项评估1个月内结束。每迟一天扣2分。第七条 分局纳税评估工作人员应接到评估资料2日内认真审核相关评估资料,并形成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根据底稿形成纳税评估意见书报经纳税评估办公室批准。未及时形成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和纳税评估意见书每超1天扣1分。资料项目不全的每项扣1分。第八条 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下达税务约谈举证通知书和税务函告通知书要求被评估对象就相关涉税问题进行约谈或书面回复,同时要求被评估对象填写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或下达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要求被评估对象提供补充资料。未按规定送达文书的每项次扣2分。 第九条 对下达税务约谈举证通知书的应形成纳税评估约谈记录,无纳税评估约谈记录每发现一处扣5分。纳税评估约谈记录记录不全的每项扣1分。第十条 对下达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后,收取的资料原件应妥善保管,并登记纳税评估举证资料签收单,对复印件应让提报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对未按规定办理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对丢失原件的,每每发现一处扣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倍扣分。第十一条 对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或举证后对疑点问题举证事实不清的,或超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应报经纳税评估办公室批准下达纳税评估实地调查通知书并形成纳税评估实地调查工作底稿,未经批准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无纳税评估实地调查工作底稿每发现一处扣2分。纳税评估约谈记录记录不全的每项扣1分。第十二条 单户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报经纳税评估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应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第十三条 对经批准确认为差异符合性结论的,评估人员在结论批准之日起2日内向被评估对象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或申报(缴纳)错误更正通知书,通知其进行纠正,并将有关补正资料复印件与评估结论一起归档。同时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通知税收管理岗位。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每项扣2分。第十四条 对经批准确认为异常恶意性结论的,评估人员在结论批准之日起1日内制作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经纳税评估办公室签发,并附送相关评估资料一并移交稽查局处理。并将稽查结果和评估结论一起归档。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每项扣2分。第十五条 对评估中发现被评估对象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情节较严重的,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报经纳税评估办公室批准后,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经审核发现有玩忽职守,故意隐瞒,应报未报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第十六条 对评估中发现被评估对象符合核定征收所得税情形的,报经纳税评估办公室批准后,转入核定征收程序。经审核发现有玩忽职守,故意隐瞒,应报未报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第十七条 分局评估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经营、行业性比较强或重点纳税人实施专项评估。专项评估应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出具管理建议和纳税评估综合报告. 每超1天扣1分第十八条 分局纳税评估人员应在评估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资料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未按规定设立整理档案每户扣2分。第十九条 各分局应在每月终了10日内将本月评估计划和上月评估情况上报纳税评估办公室。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每份扣2分,每迟报一天扣2分。第二十条 各分局应按五莲县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规定程序、流程、文书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不按程序进行评估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发现文书使用混乱的每份扣1分。第二十一条 各征收分局应在接到纳税评估和税收核定办公室纳税评估转办单之日起10日内及时办理并将处理结果通过纳税评估反馈意见书及时反馈给纳税评估办公室。每超一天扣2分。凡资料不准确、不完整,发现一处扣1分。第二十二条 稽查局在接到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税务稽查,稽查终结后,以责任认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经县局领导批准后,将稽查结果在2日内通过纳税评估反馈意见书及时反馈给纳税评估办公室,每超一天扣2分。第二十三条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从事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五莲县地税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二00六年二月十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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