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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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河岸整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一卷商务文件广东省中山市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及水系连通试点港口镇-7项目区工程-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河岸整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编号: ZSGK-MHJZZSG-1301-/ 第一卷 商务文件(招标文件编号:GKZB-01-2013-SG)项目法人:中顺大围港口堤段达标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所招标代理:广东益鑫源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十一月目 录第一卷 商务文件 第1章 投标须知03 第2章 通用合同条款15 第3章 专用合同条款30 第4章 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格式)40 第5章 投标书及附件(格式)44 第6章 投标辅助材料46 第7章 工程说明50第8章 工程量清单及附件53第9章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58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须知条款号编 列 内 容工程名称第1条本次招标的工程标段名称及合同编号:项目名称: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河岸整治工程标段名称: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河岸整治工程标段/标段/标段合同编号:ZSGK-MHJZZSG-1301-/建设规模第1条工程总造价2644.46万元。现场踏勘第7条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指注册建造师)须于2013年 月 日09:0009:30在中山市港口镇水利所集中并签到,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集合地点进行签到,迟到15分钟或更长时间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签到人须作为今后本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且在签到现场向招标代理机构或发包人提交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及注册建造师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招标文件答疑第9条在2013年 月 日17:30前提交需解答或澄清的问题;在2013年 月 日17:30前将招标文件解答或澄清送达投标人。补充招标文件第10条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发补充招标文件。投标有效期第13条自投标截止时间算起的60天内。各标段投标保证金第14条投标人应在开标截止时间10天前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各标段投标保证金,标段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元整;标段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标段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投标人若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则按对应标段合计的金额递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转账方式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截止时间10天前到达以下账户:户名:广东益鑫源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市城区支行;帐号:2012002609024865365;必须注明“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河岸整治工程*标段投标保证金”字样,地址:江门市五邑路249号201,联系人:马小姐;电话:0750-3686255;招标代理单位确认到帐后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注: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或理由,如果在开标截止时间10天前,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未能到达以上账户,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各标段投标文件的份数第16条各标段分经济标函和技术标函两部分,经济标函和技术标函分开包装及密封;经济标函、技术标函各一式6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5份,正副本包装在一起。各标段经济标函和技术标函一起提交。投标文件提交地点第17条第4款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中山市中山四路45号市政总公司大楼3楼。投标截止时间第18条接受投标文件时间:2013年 月 日 : : 。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 月 日 : 。开标时间第21条2013年 月 日 : 开启标书。定标时间2013年 月 日。签订合同期限第31条收到中标通知后的30天内。计划工期标段:合同签定后305个日历天;标段:合同签定后305个日历天;标段:合同签定后305个日历天;联系方式及联系人招标代理联系人:陆晓敏 联系电话:13822348225传 真:07503686261第1章 投 标 须 知第一节 总则第1条 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1.1 招标范围 中顺大围港口堤段达标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所就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河岸整治工程的土建施工进行招标,诚邀有意承包该工程施工的企业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工程概况及本次招标发包的合同工作范围详见第章工程说明、第8章工程量清单及附件和第10章技术条款。1)发包人:中顺大围港口堤段达标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所2)项目名称: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河岸整治工程3)本次招标的工程名称及合同编号:项目名称: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河岸整治工程标段名称: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河岸整治工程标段/标段/标段合同编号: ZSGK-MHJZZSG-1301-/4)招标文件编号:GKZB-01-2013-SG1.2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1.3工程概况: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河岸整治工程是中山市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及水系连通试点港口镇7项目区的工程项目,该项目经中山市水务局中水复2013 252号和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发改审批:2013251号批准建设,主要的工程内容包括港口镇木河迳涌河岸整治2.738公里,其中岸坡防护1.748公里,加固堤防0.99公里,修建防洪堤路,堤顶布设河岸保护地和人行道,保护地宽3米,人行道宽3至3.5米,迎水坡、背水坡采用草皮护坡,坡脚修建格宾挡墙护脚,部分人行道边修建绿化带,整治范围河段及前后连接段的河道疏浚工程。本工程划分为三个标段进行招标,具体区段为:1)标段具体区段为:桩号K0+000K1+060,详见施工图。主要工程有:岸坡防护1.06公里及与原路面的连接段整治;修建人行道;河道疏浚由K0-400K1+060,长1.46公里。2)标段具体区段为:桩号K1+126K2+050,详见施工图。主要工程有:岸坡防护0.924公里及与原路面的连接段整治;加高加宽现有堤防,修建人行道;设立河岸保护地及绿化带;河道疏浚由K1+126K2+075,长0.949公里。3)标段具体区段为:桩号K2+050K2+789,详见施工图。主要工程有:岸坡防护0.739公里及与原路面的连接段整治;修建人行道;设立河岸保护地及绿化带;河道疏浚由K2+075K2+789,长0.714公里。投标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标段或多个标段进行投标,但投标人只可以成为其中一个标段的中标人,开标顺序按最高限价由大到小进行。已确定为*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不参加余下标段的评审。第2条 资金来源本工程资金为中山市财政及港口镇财政的水利专项资金,现已到位。第3条 投标人的资格3.1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及附加资格要求:1)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的资质,通过工商年审和资质年审的独立法人。2)所有投标人在投标报名前已成功办理广东省水利厅信用管理信息录入手续(提交广东省水利厅公示或公告的网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提供相关官方网站查询路径可查询其备案情况)。3)外市企业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需到中山市水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4)拟投入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上岗人员。注册建造师和安全主任(或安全员)二者必须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或IC卡);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水电类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3.2 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含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3.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作为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分包人参加投标:1)在本建设项目或本合同工程准备阶段曾被项目法人或本合同发包人聘用为本合同工程提供设计和咨询服务的单位。2)已被聘用为本合同的监理人。第4条 不允许任何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1)除按第15条规定的替代方案的投标外,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2)任一投标人均不准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投标。第5条 投标费用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招标文件的工本费为人民币400.00元/标段,售后不退。中标单位还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工程交易费。第6条 文件保密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第7条 现场察勘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察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除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现场察勘外,还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除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外,在现场察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3)发包人在现场察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发包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4)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指注册建造师)须于2013年 月 日09:0009:30在中山市港口镇水利所集中并签到,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集合地点进行签到,迟到15分钟或更长时间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签到人须作为今后本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且在签到现场向招标代理机构或发包人提交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及注册建造师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第二节 招标文件第8条 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包括下表所列文件和按第10条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卷号章号名 称一商务文件1投标须知2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4 合同书、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附件(格式)6投标辅助材料(格式)7工程说明8工程量清单及附件9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二技术条款10技术条款三招标图纸第9条 招标文件的答疑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须在现场察勘后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等,下同)传真至发包人。发包人只对在2013年 月 日17:30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2)发包人的答疑将在2013年 月 日17:30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第10条 招标文件的修改1)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前的任何时候,发包人可发书面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发包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内发补充通知,则将按第18.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2)上述补充通知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补充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第11条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1、经济标函,主要包括:1)投标报价书;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3)附件主要工程项目的单价分析表;2、技术标函,主要包括:1)投标文件索引目录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投标辅助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a. 资格审查资料;b. 投入人员、设备;c、施工方案; d、施工计划及其工期保证;e、质量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f、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资料。第12条 投标报价1)投标人应按第8章工程量清单及附件中的说明,分别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等。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及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3)投标费用与合同金额均以人民币支付结算。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的报价或说明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报价的修改办法。5)投标人应按第6章投标辅助材料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发包人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第13条 投标文件有效期1)投标文件自第18条第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60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14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发包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发包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发包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14条的规定仍适用。第14条 投标保证金1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标段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元整;标段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标段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投标人若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则按对应标段合计的金额递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转账方式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到达以下账户:户名:广东益鑫源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市城区支行;帐号:2012002609024865365;必须注明“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河岸整治工程*标段投标保证金”字样,地址:江门市五邑路249号201,联系人:马小姐;电话:0750-3686255;招标代理单位确认到帐后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注: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或理由,如果在开标截止时间10天前,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未能到达以上账户,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未提交投标保金的投标文件无效。14.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28天。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为建设单位开具收据的复印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14.3 投标保证金归还时间: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满并签发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由未中标人持退保证金收据去招标代理单位办手续)返还,中标单位保证金则凭施工许可证或经批准的开工报告返还。14.4 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包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a、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b、投标人在第1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c、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本条款第31条规定的时间内拒签合同或拒交第30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第15条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1)本工程不接受投标人的替代方案。第16条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1)投标人应提交的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如下:A、经济标函共一式6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B、技术标函共一式6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C、经济标函与技术标函在分别包装和密封好后一起提交。2)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招标文件所附格式中有明确盖章、签名位置的,须按照格式所示进行盖章、签名,否则作为废标处理。3)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则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否则作废标处理;投标报价书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不能修改,否则开标时作废标处理。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提交第17条 各标段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各标段投标文件的经济标函和技术标函应分别装袋密封,两部分具体的密封和标记见本条第2款、第3款。投标人应将分别密封和标记的经济标函和技术标函一起提交给发包人。2)各标段技术标函(共一式6份,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一起装袋密封,密封袋上应加盖公章,不密封的技术标函无效。封袋面上应写明:a、投标的标段工程名称、标函内容及其合同编号;b、投标人的名称;3)每个标段经济标函(共一式6份,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一起装袋密封,密封袋上应加盖公章,不密封的经济标函无效。封袋面上写明:a、投标的标段工程名称、标函内容及其合同编号;b、投标人的名称;4)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发包人将有权拒绝。第18条 投标截止时间1)投标人必须在2013年 月 日 : 时前派专人将各标段投标文件送达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标段投标文件应面交,并在指定登记薄上登记、签名。2)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第19条 迟到的投标文件在第18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拒收。第20条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18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发包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16条和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第五节 开标和评标第21条 开标1)发包人将于2013年 月 日 : 时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并在发包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公布中标结果前不得擅自离开开标会场,否则发包人则认为其已放弃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开标会上将首先对各投标单位进行一般符合性审查:主要包括投标书送达时间、标书密封情况、法人代表证书和(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缴纳投标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等内容。3)开标会上将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等内容。第22条 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开标后至发包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投标人不应对发包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获取评标信息,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23条 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发包人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发包人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按第2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它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答辩,投标人不得拒绝,否则视为废标。第24条 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24.1 在开始评比前,招标人应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响应性要求,未通过检查的作废标处理,不宣布报价、不参与下阶段评标。符合性、响应性要求的内容为:(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2)投标文件中的资质是否与报名时相同且不能低于本合同工程的资质要求;(3)各标段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正副本标注、份数和装订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4)招标文件所附格式中有明确盖章、签名位置的,须按照格式所示进行盖章、签名,否则作为废标处理;(5)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6)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每个标段投标文件必须只提交一个清晰、明确的投标总报价;(7)每个标段投标报价必须低于本标段最高限价;24.2 招标人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第25条 算术错误的改正1)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为:a、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为准,按平均分摊的方法改正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投标总报价不能改变。b、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2)发包人将按上述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需经发包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第26条 投标文件的评比1)发包人仅对按第24条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2)在评比时,发包人将考虑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评分:a、报价合理性; b、投入人员、设备; c、施工方案; d、施工计划及其工期保证; e、质量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f、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材料; h、企业资质、业绩、信誉等。 3)发包人有权接受或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偏离、保留和替代方案。第六节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第27条 决标1)发包人在按第26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每个标段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将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并推荐一个候选中标单位。2)发包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第28条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1)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发包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2)由于发包人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第13条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则发包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3)当投标人的有效标书(包括技术标、商务标)不足3家时,发包人可以中止投标,重新招标。第29条 中标通知 在第1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30条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规定在第3章专用合同条款中。第31条 签订合同 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0天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 2、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第14条第4款c项所述的情况,则发包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发包人拒签合同,发包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第32条 无效标一览表无效标一览表注:无效标条款与其他条款有冲突的以本表为准。序号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况作无效标处理备注1投标文件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项目负责人(指注册建造师)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现场踏勘的。3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能按规定准时参加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的,或在定标会结束前不在会议现场的。4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姓名、身份证号码不符的。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第17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的。6投标文件中没有承诺书或者承诺书内容、格式、签署、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7投标总报价数值大于或等于工程投标最高限价的。安全生产费投标人在报价时低于中介预算中所列的数值的。8投标报价书中的总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汇总报价不一致。9投标文件未能提交一个清晰、明确的投标总报价的;10在要求加盖单位公章之处没有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名义盖章,投标文件所盖公章名称与投标单位不一致或投标单位授权分公司盖章的11投标文件中的资质与报名时不相同且低于本合同工程的资质要求;1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中有明确盖章、签名位置的要求进行盖章和签字的;13投标文件中有涂改和插字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书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修改的。14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答辩,投标人拒绝的。15拟投入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和专职安全员(安全主任)不具备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6投标提供虚假资料的。1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注:无效标条款与其他条款有冲突的以本表为准。第2章 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1条 词语涵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用词用语应是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已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本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1.4 监理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其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1.6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指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1.7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8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指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9 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0 合同文件:指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和图纸。 1.1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12 合同价格:指合同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1.13 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它费用。 1.14 开工通知:指经总监签发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5 开工日期:指专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 1.16 完工日期:指专用条款约定的完工日期。 1.17 天:指日历天。 1.18 技术条款:指列入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经总监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文件或补充文件。 1.19 图纸:指列入本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施工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及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水下和地下障碍物等有关资料)。 1.20 施工图纸:指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经总监审核,承包人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1 投标报价书: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文件。 1.22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23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等。 1.24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25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6 不可抗力:指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条 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机构作出解释或修正。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1 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2.2 中标通知书。 2.3 投标报价书。 2.4 专用合同条款。 2.5 通用合同条款。 2.6 技术条款。 2.7 图纸。 2.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2.9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第3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语言。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程、规范时,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监批准后执行。 第4条 施工图纸。发包人按技术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5条 联络。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二、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6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6.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对监理机构的委托范围和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通知承包人,并委托总监按期发布开工通知。 6.2 办理土地的征用和拆迁、赔偿以及清除施工场地各种障碍等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6.3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人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6.4 完成技术条款第4条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场内外施工道路,交通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提供承包人使用。 6.5 委托监理机构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本控制点、基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6.6 委托监理机构按技术条款第3.1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7 按20条和22条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 6.8 按验收规程和第18条、第27条的约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第7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7.1 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在签署合同书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证件在发包人颁发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 7.2 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施工现场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并应认真执行监理机构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7.3 按技术条款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监理机构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全过程文明施工措施计划,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7.4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禁止弃土、材料任意堆成,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7.5 按技术条款第4条的要求,自行解决施工用电、施工供水、排水、照明通信等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7.6 负责对发包人提交的交通设施在合同实施期内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并承担费用。承包人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并承担费用。 7.7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不承担保修责任。 7.8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9 在全部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必须按技术条款第9条的要求拆除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 7.10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施工图纸和文件。 第8条 监理人员。总监和监理人员按本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8.1 总监可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某项工作,并将这些人员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8.2 监理机构的指示应有总监或监理工程师签名,必要时加盖公章,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现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监理工程师未能补发正式书面指示,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示不合理,应在收到指示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报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因指示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8.1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总监易人,发包人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9条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9.1 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项目经理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总监或监理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9.2 项目经理按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根据合同发出的指示、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并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机构送交报告。 项目经理易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机构,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报经总监同意。三、工程进度 第10条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监理机构的指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提交总监审批。总监按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是该施工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7天内提出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监理机构应在收到该修订进度计划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复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原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第11条 延误开工。总监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技术条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能按开工日期开工,应在开工日期3天之前向监理机构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并说明理由和要求。监理机构72小时内予以答复。监理机构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完工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在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内未及时进入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监理机构可通知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2小时内向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第12条 暂停施工。总监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提出暂停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指示立即停止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在暂停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时,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监理机构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机构应在接到请求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未予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机构发出的复工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13条 工期延误。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1 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作内容。 13.2 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13.3 增加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 13.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13.5 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13.6 不可抗力。 13.7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和阻碍。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2小时内,就延误的原因、项目内容、延期要求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监理机构提出报告,经监理机构审查后报发包人确认答复。监理机构收到报告后7天内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第14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要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合同完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人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监理机构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发包人应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4.1 提前的时间。 14.2 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 14.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14.4 赶工费用和奖金。四、质量与验收 第15条 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一份包括质量管理机构的人员资格和组成、试验设备清单、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审批。第16条 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严格地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机构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做好记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监理机构审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进行修补返工,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工的费用,因监理人员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再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处理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7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人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合同实施过程中要求达到优良标准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提请质量监督部门裁决,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18条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具备覆盖条件后,应书面通知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验收。通知内容包括验收内容、自检记录、验收时间和地点。经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到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机构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等方式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员因故无法按约定时限到场验收,应通知承包人延期验收或视为已经批准承包人覆盖。五、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19条 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在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 19.1 经监理机构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19.2 监理机构确认的设计变更。 19.3 第3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19.4 价差引起的价格调整。 19.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和调整。 除第19.3款和第19.4款以外,其余各款调整金额仅考虑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15以外的部分。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予以复核,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监理机构21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核准,并作为完工结算依据。 第20条 工程款预付。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20,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发包人不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预付通知7大后减缓施工速度,直至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 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的核实确认。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机构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监理机构在接到报告7天内按技术条款规定的方法核实已完工程数量和应支付的工程款,若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需要修改,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修改,重新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总监应在72小时内对修改后的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签字确认,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机构在核实应支付的工程款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预留保留金。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发包人对总监签认的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进行审批,并按时支付工程款。若发包人在总监签字后14天内不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减缓施工速度,直至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同意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发包人可延期支付工程款。协议应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总监签字后第14天起应计算的工程价款利息。 第23条 工程结算。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机构提交完工结算报告。监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应在28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结算。 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比例预留的保留金,应在保修期满后21天内结算,将保留金退还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机构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六、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要求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应及时将其与供货厂家签订的供货合同副本提交监理机构。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监理机构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监理机构拒绝验收签字,由承包人按照监理机构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七、变 更 第25条 变更。 2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和性质。 (4)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型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经批准的施工顺序。 (6)增加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 以上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单价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因承包人违约必须作出的变更,因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5.2 变更的程序和指示: (1)改变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应由发包人上报并经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工程的任何设计变更,应由发包人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2)承包人收到监理机构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若检查出属于25.1款变更范围的变更项目,而监理机构未发出该项目的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7天内或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送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及时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变更,亦应在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人。监理机构未在7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机构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3)监理机构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检查出属于第25.1款变更项目,应由监理机构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后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并抄报发包人。(4)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第26条中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5)没有监理机构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 (6)除设计变更以外,其他变更应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同意。 第26条 确定变更单价和工期。作出第25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人按下列原则提出变更报价书,监理机构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调整单价和完工日期的变更决定,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 26.1 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6.2 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作为估价的基础,确定变更后的单价。 26.3 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可供参考,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的单价。 26.4 变更需要延长或缩短工期时,由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承包人对监理机构提出的变更决定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则应在收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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