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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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佛山市高明区学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卫计局、教育局文件佛山市高明区实施学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工作方案(明卫计字201118号),切实履行学校卫生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改善学校卫生状况,从整体上提升全区学校卫生水平,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一、总体目标正确合理配置卫生监督人力资源,创新学校卫生监管模式;依法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学校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发生,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二、实施原则学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根据学校卫生监督量化评价情况进行卫生定级,并确定相应的监督检查频次。推行学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应遵循如下原则:(一)量化评价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学校卫生评价项目进行量化评分,并应用风险性评估的原则,确定学校卫生的潜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或把风险减到最低。按风险性的大小分为关键项目(一票否决项)和非关键项目(具体分值项)。通过实行量化评价评定学校卫生信誉度等级,分A、B、C和D级四个等级,按等级进行分类监管。(二)动态管理和监管并重的原则。各级各类学校卫生等级随着学校卫生管理水平的变化而升降,同时也动态调整日常监督的频次。学校管理者在教学过程中凡违反评价项目中的关键项目的,应对其采取降低卫生等级;对于轻微违规,如果能够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达到卫生要求,可保持其卫生等级;在日常教学活动中保持良好记录或卫生条件经改进显著提高的学校也可向属地卫生监督所申请提高其卫生等级。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应监督和管理并重,促使学校不断加强和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三)公开透明的原则。学校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布,并使用统一标识牌匾。家长和学生享有对学校卫生状况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公开透明制度有利于公众和媒体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和促进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提高。(四)可操作性的原则。学校卫生信誉度等级评价,既要根据学校目前卫生管理水平和实际情况,客观反映学校整体卫生状况,又能够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标准、规范相吻合,便于监督员(评审员)管理和评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五)属地管理的原则。学校卫生等级评审和日常监管由各区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行属地管理,评定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备案,拟定为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由区卫生监督所推荐,市卫生局、教育局委托市卫生监督所组织评审组验收,市卫生局审核认定并抄送是市教育局,由市卫生局统一公布。市卫生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增设、调整或细化卫生监督频次和量化评分表的评分内容。三、评审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包括特殊学校。四、卫生等级评价和监督频率确定学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价是对学校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落实情况、健康管理和教育开展情况、教学卫生设施设备和卫生状况、师生生活场所、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等方面进行量化分级综合评价,利用佛山市学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进行现场监督评分,属合理缺少的项目应进行标化,最后计算标化分,根据标化分和关键项目的达标情况做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的监督结论,对其进行风险性评价和卫生信誉度分级,并确定全年卫生监督的频次(见表1)。根据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为低风险,卫生信誉度为A级,进行简化监督;总得分在75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为中风险,卫生信誉度为B级,进行常规监督;总得分在6074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为高风险,卫生信誉度为C级,强化监督;总得分低于60分的,卫生状况为差,为极高风险,卫生信誉度为D级,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违反关键项目之一的,A、B、C级在原有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C级降为D级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表1 学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和监督频次表卫生信誉度分级评分卫生监督量化评审结论风险性分级监督类别监督频次A级90分以上优秀低度简化监督不少于1次/年B级7589分良好中度常规监督不少于2次/年C级6074分一般高度强化监督不少于3次/年D级低于60分差极高责令限期整改不少于4次/年由于卫生保障任务、专项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而需要进行卫生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五、实施步骤(一)培训、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9月底完成)区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及各镇卫计局利用会议、媒体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学校负责人、专(兼)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在系统培训的基础上,学校要根据考核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对已经达到相应级别标准的学校可直接向区卫生监督所提出评审申请。(二)审核评定阶段(2011年11月底完成)评定工作由区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各镇(街道)卫生计生局、教育局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评定结果和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对需整改的,学校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按告知的级别进行公示。(三)总结公示阶段(2011年12月底完成)1、区卫生监督所于今年12月向市卫生监督所报送佛山市学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工作总结。2、学校卫生等级A级单位名单由市卫生局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3、学校卫生等级B级和C级单位名单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六、评审方法(一)学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应与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同时进行,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二)学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原则上先由学校提出申请,再由卫生监督所进行等级评定。即在评审前由学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向卫生监督所提出卫生等级申请,然后由卫生监督所组织评审并提出定级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等级认定。应纳入评审范围的学校未提出卫生等级申请的,由卫生监督所根据评分表,在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的同时对其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等级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等级认定。已评定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学校每年须提前一个月向当地卫生监督所提出卫生等级年度复审认定书面申请。(三)卫生监督所在学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过程中必须积极贯彻“以评促创”和“鼓励进步”的精神,鼓励学校对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自查自纠,争创更高的学校卫生等级。(四)对学校进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价时,必须由2名以上监督员(评审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分,作出审查结论,并由学校派出的陪同人员和监督员(评审员)共同在评分表上签字确认。(五)学校卫生等级评审小组依据卫生监督员(评审员)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及审查结论对学校的整体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定级意见。(六)学校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认定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向市卫生监督所推荐区内初评为学校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名单。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学校卫生等级评审小组对区初评为学校卫生等级A级的学校进行审核,并把全市审核为学校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资料和名单汇总后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审核认定。(七)学校卫生等级B级和C级单位的认定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区内学校进行评审并提出定级意见,报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八)上级卫生监督所有权对下级卫生监督所的评审结果进行纠正。(九)未达到学校卫生等级C级单位以上级别的学校的整治和处理。由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区内未取得C级以上卫生等级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促其限期整改。未能按时整改合格的学校,一律不予评级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十)各区卫生监督所在对已评级学校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量化评分表关键项目且未能及时整改的,应及时提请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程序降低其卫生等级;对于轻微违法的,如果该校能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达到要求,可保持其卫生等级。(十一)市卫生监督所对学校卫生等级A级单位进行年度复审中发现如下情况,要及时提请市卫生局按有关程序降低其卫生等级:1、有严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2、擅自更改原有功能、布局和设施且不符合卫生要求的;3、违反量化评分表关键项目或轻微违法经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4、经评审标化分未达学校卫生等级A级要求的。(十二)对学校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降级处理决定由市卫生监督所或有管辖权的区卫生监督所提出,由市卫生局复核后作出。B级和C级降级单位的处理决定由有管辖权的区卫生监督所提请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七、评审程序(一)学校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评审程序按照资料审查、初评、推荐、审核、认定、告知和公布等步骤进行;学校卫生等级B级和C级单位的评审程序按照资料审查、审核、认定、告知和公布等步骤进行;未达到学校卫生等级C级单位以上的评审程序按照资料审查、审核、限期整改和通报等步骤进行。(二)学校方提交的学校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审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卫生等级评审申请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民办学校还须提交当地教育部门核发的有效办学许可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3、自评的量化分级评分表(加盖公章);4、学校平面布局图(复印件加盖公章);5、自身卫生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卫生制度等(加盖公章);6、日常卫生检查记录簿(现场查阅)(三)卫生监督所应在收到学校方提交的学校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指派卫生监督员对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核评价,需整改的要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学校方应在整改后向卫生监督所提出再次验收申请,卫生监督所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作出量化评价,卫生局认定级别后应出具证明文件和评审结果告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2)。八、标识管理(一)学校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等级牌匾由市卫生局颁发。其它的B级和C级单位的卫生等级标牌由学校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二)各区卫生监督所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应督促学校方在其学校醒目位置悬挂学校卫生等级牌匾。(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卫生监督所应督促学校方停止使用学校卫生等级牌匾:1、已停止办学的;2、被教育部门吊销或注销办学许可证的;3、发生严重群体性危害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4、违反国家有关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四)凡被降级处理的单位,当地卫生监督所应督促其及时更换新的卫生等级牌匾。九、社会公布(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学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和等级评定情况;(二)学校卫生等级A级单位名单由市卫生局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三)学校卫生等级B级和C级单位名单由负责认定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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