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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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目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危及员工健康,可能引发职业危害的所有因素进行识别与监控,最大限度的预防、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确保为员工提供有益于保障身体健康的良好工作环境。2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业卫生管理。3术语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等因素的总称。4职责4.1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各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各种危及健康的隐患提出治理建议并跟踪落实。4.2安环部负责确定接毒、接尘监测点及其岗位,并负责接毒、接尘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4.3技术质量部负责健康卫生隐患治理项目的评价、立项和初步设计项目的健康卫生评价,负责改进生产工艺,消减危害因素的管理。4.4安环部负责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器材的配备、采购与发放工作。4.5各部门负责做好生产过程和直接作业环节中职业健康危害的个体防护和实施工作。5具体规定5.1职业卫生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与控制5.1.1职业卫生危害因素包括:有毒、有害、腐蚀性化学品、生产性粉尘、有毒气体、高温、噪声等。5.1.2安环部依据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组织各部门每年对各种物理性、化学性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影响职业健康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检测与控制,并做好记录。并对公司各项活动中危及职业健康的因素进行风险辨识、评价与控制。5.1.4技术质量部根据工艺技术管理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充分考虑职业健康安全因素,通过技术革新、工艺改造进行生产工艺、消减职业危害因素。5.2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个体防护5.2.1防护用品、设施的选择与配备5.2.1.1安环部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未规定者按国家标准执行)中确定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配备标准,发放、更新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器材,并予以登记。5.2.1.2依据国家有关制度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和应急设备并建立台帐,定期对其完好情况组织检查,并对损坏的及时予以更换或维修。5.2.2防护用品、设施的管理与使用5.2.2.1有毒、有害岗位生产车间设置防毒器材救护专用柜,建立档案,专人负责检查其完好性,并做好记录。5.2.2.2职工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特点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各部门负责教育、检查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毒器材。5.3现场急救5.3.1各部门组织职工通过班组安全活动、事故演练等方式进行事故应急响应和急救知识的培训,使职工掌握紧急情况下的急救、自救方法。5.3.2发生紧急情况后,各部门按照“事故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对于没有预案的特殊情况可参照同类预案以及根据现场情况应对。5.4作业环境监测与控制5.4.1安环部配合有资质的监测公司对接触有害工作环境确定监测点,进行定期监测(每年一次),并做好记录,将检测结果及时传递给相关单位,根据监测结果对危及职业健康的隐患组织各单位进行整改。5.4.2安环部负责对有毒有害、高噪音、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确定并发放所需的警示牌5.4.3安环部加强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管理,确保员工使用时的安全,具体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5.5员工健康监护与监测5.5.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改善工作环境、加强个体劳动防护,确保员工的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5.5.2人力资源部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文件,对女职工岗位进行合理的配置,确保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应受到特殊待遇,并不得以结婚、生产、哺乳等辞退女职工。女工委对此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女职工的申诉。5.5.3安环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5.5.4行政部根据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确定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和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人员。并按国家有关职业健康体检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各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时间,并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5.5拟上岗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5.5.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体检周期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或者在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发生工种变动的劳动者,应按规定体检周期最短的体检类别的体检周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5.5.7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5.5.8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离岗时必须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曾经从事过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退休、退职前必须安排进行职业健康检查。5.5.9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5.5.10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5.5.11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汇入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5.5.1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5.5.12.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5.5.12.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5.5.12.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5.5.12.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6监督管理5.6.1安环部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审核,做好记录,对发现的不符,向责任部门开具“不合格报告”,组织整改与验证,并对数据进行分析。5.6.2、公司工会对员工的职业健康防护工作予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或改进建议及时向责任部门和管理者代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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