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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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1 月 20 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经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 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1、 产品信息;2、 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 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4、 财务会计信息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 );5、 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6、 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7、 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8、 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9、 股权变动情况。(配股、增资);10、 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文档仅供参考11、 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 ;12、 对外担保情况;13、 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14、 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15、 重要合同 ;16、 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17、 关联交易情况;18、 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19、 下属公司经营情况。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 ,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第八条 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下列信息 :1、 招股说明书和配股说明书 ;2、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3、 临时报告;4、 本公司对外的各种公告;5、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6、 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其它信息;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内部其它单位不得披露第十条 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证券管理部行使下列职权 :1、 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2、 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前置审批;3、 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备案;4、 根据总裁的授权和决定,依照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披露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的其它信息5、 收集、整理本公司各单位报送的信息 ;6、 应当由证券管理部行使的其它职权。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告;2、 新闻发布会;3、 招聘启事;4、 新闻报道;5、 商业广告 ;6、 印刷品、宣传品 ;7、 展览 ;8、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下列情形的信息披露应当经过审批:1、公告 ;2、新闻报道;3、新闻发布会、产品发布会;技术鉴定会;4、展览 ;5、商业广告;6、宣传品、印刷品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提出申请, 并将申请连同与所披露的信息有关材料在需要披露之日前 3 日内报至证券管理部。2 、证券管理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应立即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审批。3 、董事会秘书审查后签署意见并由证券管理部将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证券管理部转报的申请和材料后 2 日内做出意见。4 、董事会秘书对披露的材料有疑问的 ,申请披露单位应当做出解释 ;董事会秘书要求修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做出修改后重新上报审批。5 、审批完毕后 ,证券管理部将申请和有关材料备案保存。第三章 信息的汇集和整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将本办法第一条信息所列的信息在发生的当月最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送至证券管理部备案。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证券管理部应当由专人对各单位报送的书面信息进行签收。第十五条发生重大事件时,各单位应当及时、迅速将信息报送至证券管理部。重大事件是指下列事件:1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 该合同可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2 、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3 、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5 、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92020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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