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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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物信息披露办理措施-执法知识人身保险新型产物信息披露办理措施 人身保险新型产物信息披露办理措施(中国保险监视办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2号)?人身保险新型产物信息披露办理措施?已经2021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视办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人身保险新型产物信息披露办理措施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康健生长,庇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群众长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订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物(以下简称“新型产物),是指投资保持保险、全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视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物。第三条本措施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署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民众形貌新型产物的特性、演示保单长处测算以及先容谋划结果等相干信息的举动。信息披露方法包罗但不限于以下情势:(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先容;(二)产物说明会上的说明和先容;(三)贩卖职员的说明和先容;(四)客户办事职员的回访;(五)按期寄送陈诉资料。第四条保险公司创办新型产物,应当制作产物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根据本措施的划定举行信息披露。第五条新型产物的信息披露,应当接纳普通易懂的语言,正确形貌与产物相干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不雅性、真实性卖力,无庞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民众举行诱骗、误导和遮盖。第六条保险公司贩卖新型产物,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物说明书。向小我私家贩卖新型产物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订立保险条约,接纳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条约的内容。向小我私家贩卖新型产物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罗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缮写以下语句后署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物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相识本产物的特点和保单长处的不确定性。第七条保险公司在产物说明书和其他宣传质料中演示保单长处时,应当接纳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物将来的长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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