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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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以下简称枢纽河段)通航管理,维护水上通航秩序,保障船舶平安、便捷、有序通过该河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平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平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枢纽河段从事与通航有关的活动适用于本方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主管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工作。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通航管理机构)负责本方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相关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按本方法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其次章航行与停靠 第四条船舶进入枢纽河段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通信、助航、消防、救生、应急设备以及装载与系缆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装有GPS、AIS等船载终端的船舶应保持其船载终端处于正常用法状态。 第五条通过枢纽河段的船舶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平安检查。 第六条船舶在通过枢纽河段的曲溪至乐天溪、大沙坝至鲤鱼潭、母猪嘴至中水门航段时,船长、轮机长应值守。 第七条船舶过坝应按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的调度指令发航,按通行信号有序进出船闸、升船机及引航道。 第八条船舶通过三峡船闸引航道、升船机引航道及其共用引航道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行驶; (二)进出升船机的船舶应避让进出三峡船闸的船舶; (三)进出升船机上、下引航道的上行船舶横驶过河时,应让清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四)进三峡船闸的上行船舶,遇等让区内进升船机下引航道的船舶时可从该船左舷通过,船舶通过期间应加强联系并留足平安距离。 第九条当升船机下引航道右侧隔流堤上行信号标揭示绿色信号时,拟进升船机的船舶可进入升船机下引航道;揭示红色信号时,拟进升船机的船舶应在等让区等让。 当升船机下引航道右侧隔流堤下行通行信号标揭示绿色信号时,允许升船机下引航道内的船舶下行;揭示红色信号时,禁止升船机下引航道内的船舶下行。 第十条船舶通过葛洲坝三江航道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出三江上引航道及在三江大路桥以下的引航道时,应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行驶; (二)在三江大路桥以上的下引航道内,进二号船闸的船舶与出二、三号船闸的船舶互从右舷会船,进三号船闸的船舶与出二、三号船闸的船舶互从左舷会船; (三)船舶进出黄柏河时,应从长江溪桥第三孔驶入,从第五孔驶出。 第十一条船舶通过葛洲坝大江航道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行进大江航道的船舶与下行出大江、三江航道的船舶互从左舷会船; (二)上行出大江航道的船舶,应在沿岸通航带内航行至野人沱后,在确认无碍上下行船舶航行的状况下,驶往航道左岸一侧上驶; (三)不同流量状况下对船舶通航行为的管理掌握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由葛洲坝三江上引航道驶入葛洲坝大江航道,或由葛洲坝大江航道驶入葛洲坝三江上引航道的船舶,必需上行至母猪嘴以上水域,方可掉头下驶。 第.条船舶进出或航经待闸锚地水域时,应亲密关注锚地船舶动态,保持平安距离,无碍他船行驶。 第十四条船舶在两坝间航行时,应分别遵守洪水期、非洪水期航行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大风气候条件下船舶通航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闸区水域实测风力达到或超过6级并持续10分钟以上时,船闸、升船机停止船舶通过。在船闸、升船机内的船舶应加强系固并 进行周期性检查,防止因风移位碰撞相关设施设备或其它船舶。在引航道靠船墩和待闸锚地停靠的船舶,禁止离泊驶向船闸、升船机。已进入引航道的拟过坝船舶航行至靠船墩停靠,已从靠船墩离泊拟进船闸、升船机的船舶就近选择导航墙停靠; (二)闸区以外水域消失上述风况时,船舶应就近选择平安水域停靠避风,并加强平安值守。 第十六条大雾气候条件下船舶通航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闸区水域能见距离不足500米时,船闸、升船机停止船舶通过。在船闸、升船机内的船舶应加强平安值守。在待闸锚地和引航道靠船墩停靠的拟过坝船舶,禁止离泊驶向船闸、升船机。已进入引航道的拟过坝船舶航行至靠船墩停靠,已从靠船墩离泊拟进船闸、升船机的船舶就近选择导航墙停靠; (二)闸区以外水域能见距离不足1000米时,下行船舶应就近选择平安水域停靠;能见距离不足500米时,全部船舶应就近选择平安水域停靠。 第十七条大流量条件下三峡?葛洲坝两坝间船舶通航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三峡枢纽下泄流量25000立方米/秒及以上、消失陡涨水及其它特别状况时,船舶应遵守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的应急交通组织和水上交通管制; (二)当三峡枢纽下泄流量在2500045000立方米/秒时,船舶通航管制措施及相关标准应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当三峡枢纽下泄流量超过45000立方米/秒时,禁止船舶航行。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黄柏河口时应根据下列规定鸣放声号: (一)上行船舶进入黄柏河口前,应鸣放声号一长一短声; (二)下行船舶进入黄柏河口前,应鸣放声号一长二短声; (三)从黄柏河口进入葛洲坝三江航道的船舶,如往上游方向行驶,应鸣放声号一长一短声;如通过葛洲坝二、三号船闸,应鸣放声号一长二短声。 第十九条下行船舶驶至巷子口和出葛洲坝一号船闸上行的船舶驶至向家嘴出角前,应鸣放声号一长声示警。 其次十条船舶用法待闸锚地应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申报,并服从锚地指泊指令: (一)不得超出锚地范围停靠,不得擅自进入锚地水域或私自变更泊位; (二)不得损毁系泊、锚泊设施,不得遮挡?助航标记、锚地专用标记、锚地指示和警示标牌等通航标识物; (三)系泊或锚泊期间,按规定留足配员,船长与大副、轮机长与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四)加强值守,亲密关注锚地及周边环境动态,发觉存在危及船舶和货物平安状况时,准时实行防范措施并报告三峡通航管理机构。 第三章船闸与升船机通航 其次十一条船闸、升船机及引航道最大通航流量: (一)葛洲坝一号船闸及大江航道最大通航流量为35000立方米/秒; (二)葛洲坝二、三号船闸及三江航道最大通航流量为60000立方米/秒; (三)三峡船闸、升船机及引航道最大通航流量为三峡枢纽入库56700立方米/秒或三峡枢纽下泄45000立方米/秒。 其次十二条船闸闸室内船舶集泊最大平面尺度: (一)三峡船闸,葛洲坝一、二号船闸:长266.0米,宽32.8米; (二)葛洲坝三号船闸:长118.0米,宽17.2米。 其次.条船闸通航净空高度为18.0米。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超过18.0米的,须经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核准并实行相应措施后方 可通过。 其次十四条通过船闸、升船机的船舶实际吃水不得超过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公布的船舶吃水掌握标准。 其次十五条升船机船厢内船舶集泊最大平面尺度和通过升船机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另行公告。 其次十六条实际排水量超过3000吨的船舶不得通过升船机。 其次十七条船闸、升船机运行方式为: (一)葛洲坝一、二、三号船闸,升船机一般采纳迎向运行方式,特别状况采纳单向运行定时换向方式; (二)三峡船闸的运行方式分双线异向、双线同向和单线单向定时换向三种。 三峡船闸双线正常运行时,一般状况上行船舶通过北线船闸,下行船舶通过南线船闸。特别状况南、北线船闸可同时通过上行或下行船舶。 其次十八条通过船闸、升船机的船舶航速限制为: (一)进出船闸的航速不得超过1.0米/秒,在三峡船闸闸室间移泊的航速不得超过0.6米/秒; (二)进出升船机及在船厢内行驶的航速不得超过0.5米/秒。 其次十九条通过船闸、升船机的船舶,在进入引航道口门前应显示过坝信号,进船闸、船厢后解除信号。 通过三峡船闸,葛洲坝二、三号船闸的船舶,白天应在桅杆上悬挂T字信号旗1面,夜间显示白闪光环照灯1盏。 通过葛洲坝一号船闸、升船机的船舶,白天应在桅杆上悬挂上T下1字信号旗1组,夜间显示白闪光环照灯及在桅桁处垂直显示绿光环照灯各1盏。 第三十条船舶应根据船闸、升船机显示的信号进出闸室、船厢,严禁抢进抢出。船闸、升船机号灯的含义: (一)红灯表示禁止进出; (二)绿灯表示允许进出。 第三十一条船舶在船闸、升船机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船闸闸室内处于备车状态,在升船机船厢内可不处于备车状态。听从指挥,备好软靠把,严禁超过平安停靠线系泊,严禁钩捣闸门和损坏船闸、船厢相关设施,严禁污损闸室墙壁; (二)按船闸、升船机集控部门指定的系泊位置停靠,不得用法船闸闸室内浮式系船柱、升船机船厢内系船柱挂缆制动,并指派专人现场监护系缆平安; (三)严格掌握火源,防止发生火灾; (四)严禁排放废油、废水及抛弃其它污染物和垃圾。丢失锚链、螺旋桨、钢缆、硬靠把、轮胎等物品时,应准时报告船闸、升船机集控部门; (五)严禁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 第三十二条船舶在引航道靠船墩、导航墙靠泊时,应依据调度指令按序靠泊,不得影响其它船舶正常进出船闸、升船机。 船闸靠船墩并排靠泊船舶的总宽不得超过50米,升船机靠船墩并排靠泊船舶的总宽不得超过30米。 第四章船舶报告 第三.条遇以下状况,船舶必需通过VHF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报告: (一)下行船舶航经庙河至屋檐石联线时(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2.5千米); (二)上行船舶航经中水门至卷桥河联线时(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5千米); (三)出黄柏河的船舶航经葛洲坝三江上引航道与黄柏河长江溪桥交汇处时(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0千米); (四)船舶进出葛洲坝一、二、三号船闸引航道及三峡船闸和升船机共用引航道时; (五)通过升船机的船舶由三峡船闸和升船机共用引航道进入升船机引航道前,或由升船机引航道进入三峡船闸和升船机共用引航道前; (六)船舶航经南津关、石牌水域前; (七)船舶进出太平溪港前; (八)船舶进出待闸锚地时; (九)船舶起锚或驶离码头时。 第三十四条需进出船闸、升船机引航道的非过坝船舶,应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报备并服从管理。 第三十五条船舶因故未能按方案驶离码头、系船设施、锚地时,应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缘由。 第五章过坝调度 第三十六条三峡通航管理机构负责长江庙河至艾家河河段的船舶过坝调度管理工作,编制通航调度规程并报长航局审核批准。 船舶过坝执行一次申报、统一方案、统一调度、分坝实施的调度程序。 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根据平安第一、兼顾效率、重点优先、先到 先过、合理分流的原则编制船舶过坝调度作业方案。 第三十七条船舶可通过船载GPS终端及应用系统、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政务网站或其它通信设备,随时申报次日24时前的船舶过坝 方案,并可按申报渠道及专用电话(0717-*)等方式查询。 不具备上述申报条件的船舶,应到以下指定地点申报: (一)三峡大坝以上的下行船舶向仙人桥船舶过闸登记站申报; (二)葛洲坝以下的上行船舶向中水门船舶过闸登记站或中水门锚地申报; (三)两坝间的船舶向黄柏河锚地申报。 第三十八条船舶首次过坝前应按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影印件,办理过坝船舶资料入库、登记手续。船舶基本信息若有变更须办理船舶资料变更。 第三十九条过坝船舶必需如实申报,严禁谎报、瞒报。 申报的项目为:船名、船舶类型、货种、实际载货(客)量、队形组成、本航次船舶最大长度、最大宽度、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最大吃水、过坝方式、实际排水量、始发港、目的港、要求通过第一坝时间、两坝间航行时间、联系方式。 第四十条船舶过坝调度作业方案通过GPS终端及应用系统、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政务网站等方式发布。 已列入船舶过坝调度作业方案内的船舶应处于待令状态。 第六章禁航与停航 第四十一条因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竞赛、枢纽运行特别状况及其它对航行平安影响较大的情形需要禁航时,由下列机关按权限审核批准,并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一)不超过4小时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二)4小时以上至8小时(含)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长江海事局审核批准,并向长航局报备; (三)8小时以上至12小时(含)的由长航局审核批准,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备; (四)超过12小时的由长航局报交通运输部审核批准。 第四十二条枢纽航道冲沙时,需对相关河段实施禁航。具体冲沙事宜由三峡-葛洲坝梯级调度协调机构会议讨论决定,并在实施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由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发布航行通(警)告。特别状况时,在保证平安实施的前提下,三峡-葛洲坝梯级调度协调机构在做出决定后要立刻通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条突发事故或其它危及通航平安需临时禁航的,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刻组织实施禁航,并准时通告各有关单位,同时报长江海事局、长航局备案;超出16小时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发生下列状况之一时,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发布航行通(警)告,由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向长航局报备:(一)枢纽入库流量或下泄流量大于本方法规定的最大通航流量时,船闸、升船机停止运行,相应的航道停止通航; (二)当黄柏河流量大于等于7000立方米/秒或葛洲坝三江冲沙闸参加泄洪时,葛洲坝三江航道停止通航; (三)当葛洲坝二江泄水闸断流检修需要葛洲坝大江航道泄流时,葛洲坝大江航道停止通航。 第四十五条船闸、升船机方案检修需停止运行时,由船闸、升船机检修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停航申请,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受理,并由下列机关按权限审批: (一)不超过24小时的,由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向长航局报备; (二)24小时以上至48小时(含)以内的,由长航局审核批准,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备; (三)48小时以上的,由长航局报交通运输部审核批准。 第七章危急货物船舶与防污染管理 第四十六条载运易燃、易爆货物的船舶不得通过升船机。 载运危急货物船舶不得与客船同一闸室通过。 载运一级易燃易爆类危急货物船舶专闸通过。 载运二级易燃易爆危急货物船舶集中支配通过。 第四十七条过坝载运危急货物船舶的技术条件、装载状况及人员配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船员应熟识载运危急货物船舶过坝的留意事项和相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载运一级危急货物和二级易燃易爆危急货物的船舶过坝前,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相关海事管理机 构、长江航运公安机关联合检查认可后持书面平安检验单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申请过坝。书面平安检查单应明确所载危急货物的品名编号、理化性质和载运船舶的平安防护措施及要求。 第四十九条载运一级和二级易燃易爆货物船舶过坝时,三峡通航管理机构事先通报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和枢纽管理单位,必要时由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和枢纽管理单位对船舶过坝实行消防平安监管和维护。 第五十条液货船从事水上危急货物过驳作业应由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由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 第五十一条当气温达到28及以上时,装运一级易燃液体的船舶必需实行降温措施。 第五十二条船舶和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投弃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它有害物质。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设施设备配置、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装卸和过驳作业、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它相关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易燃易爆危急品船舶过闸技术条件标准及危急品运输船舶过闸平安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章平安保障 第五十四条枢纽河段设置有管制区、通航区和禁航区。通过枢纽河段的船舶及人员应遵守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平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及相关通航平安管理专项规定。 第五十五条船舶或设施在枢纽河段发生特别状况,对水上交通、枢纽建筑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危急时,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实行应急措施。 第五十六条枢纽河段禁止网箱养殖。 在曲溪至乐天溪航段和母猪嘴至中水门航段水域内禁止进行捕鱼、人力船渡运及张帆航行等活动。 引航道内禁止游泳。 第五十七条船舶过坝前须进行消防平安自查自改,严禁存在消防平安隐患的船舶过坝。 船舶过坝时要严格遵守平安管理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平安巡查,加强驾驶室、厨房等重点部位的防控。禁止明火作业,禁止从事一切可能影响过坝平安的水上作业活动。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航运公安机关、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及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可指令船舶驶向平安地点: (一)船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实施紧急重大平安保卫工作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九条船舶进出枢纽河段港口、码头时,接受港口调度部门的支配和指挥。港口调度部门应服从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六十条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船舶诚信过闸管理机制。负责设置枢纽河段内的航标、航行水尺、航道里程牌、航道测量掌握点等航道设施。对待闸船舶实行分类、分区指泊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航道设施和影响航道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得破坏锚地设施和私自设置锚地配套标记或易于混淆的其它标牌。 损毁航道和锚地设施的,要准时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管理部门要求实行相应措施。 第六十二条因水文、气象、船闸检修等缘由导致船舶待闸时,可准时对部分客、货实行翻坝转运。翻坝转运事宜由三峡工程翻坝转运协调机构讨论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章通信联络 第六.条通过枢纽河段的船舶必需按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纳入长江平安通信网并遵守长江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定。 第六十四条船舶在枢纽河段按以下专用频道进行通信联络: (一)航行船舶之间相互联系用VHF6频道; (二)船舶与信号台联系用VHF8频道; (三)船舶与锚地、登记站联系用VHF13频道; (四)船舶与三峡海事管理机构联系用VHF10频道; (五)船舶与三峡通航管理机构调度部门联系,在庙河至莲沱航段用VHF11频道,在莲沱至中水门航段用VHF14频道; (六)船舶与三峡南线船闸、升船机、葛洲坝一号船闸集控室联系用VHF15频道,船舶与三峡北线船闸、葛洲坝二、三号船闸集控室联系用VHF17频道; (七)其它联系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船舶经过枢纽河段时,必需遵守以下通信规定: (一)按时收听长江平安信息广播,船舶收听长江平安信息联播、区播用VHF9频道; (二)严格根据核定的频道进行通信联络,听从指挥; (三)严禁在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的工作频道上进行与平安、调度和过坝无关的通信联络; (四)等待过坝船舶应在指定的VHF11频道或VHF14频道保持守听; (五)不得在遇险和紧急呼叫频道上(VHF16频道)进行与遇险和紧急事宜无关的通信。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方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枢纽河段:是指长江庙河至中水门河段,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2.5千米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5千米,全长59.0千米; (二)庙河至艾家河河段:是指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2.5千米至长江中游航道里程617千米,全长71.5千米; (三)曲溪至乐天溪航段: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7.5千米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7.0千米; (四)大沙坝至鲤鱼潭航段: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5.5千米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2.0千米; (五)母猪嘴至中水门航段: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2.5千米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5千米; (六)闸区水域:是指三峡、葛洲坝船闸闸室、升船机船厢及其上、下引航道范围内水域; (七)沿岸通航带:是指距水沫线正横70米以内的水域,供驶出葛洲坝大江上游航道的上行船舶逆相邻通航分道总流向航行用法; (八)陡涨水:24小时流量涨幅超过5000立方米/秒或两坝间水位比降达到或超过万分之一; (九)船舶过坝:指船舶通过枢纽河段的三峡船闸、葛洲坝船闸或升船机,包括葛洲坝三峡上行、三峡葛洲坝下行、三峡上行、三峡下行、葛洲坝上行、葛洲坝下行6种; (十)待闸锚地:为过坝船舶供应锚泊,具备必要系、靠泊设施的特定水域; (十一)等让区:西陵长江大桥左侧下游300米水域范围。 第六十七条船闸、升船机灯光信号设置: (一)三峡船闸灯光信号设置为: 上行信号灯分别布置在北侧、中南侧人字门下游面第5层斜接柱门端的门格内; 上引航道远程信号灯,北线船闸安装于一闸首中隔墩北侧,南线船闸安装在一闸首中隔墩南侧; 下行信号灯分别布置在中北侧、南侧人字门下游面第5层斜接柱门端的门格内; 下引航道远程信号灯,北线船闸安装于六闸首中隔墩北侧,南线船闸安装在六闸首中隔墩南侧。 (二)葛洲坝船闸灯光信号设置为: 上行进闸信号灯布置在船闸下闸首北侧,上行出闸信号灯布置在船闸上闸首北侧; 下行进闸信号灯布置在船闸上闸首南侧,下行出闸信号灯布置在船闸下闸首南侧。 (三)升船机灯光信号设置为: 上游远程信号灯布置在上闸首检修平台上游侧,下游远程信号灯布置在下闸首检修桥机轨道下游侧; 上行进船厢信号灯布置在下闸首北侧,上行出船厢信号灯布置在船厢上厢头北侧; 下行进船厢信号灯布置在上闸首南侧,下行出船厢信号灯布置在船厢下厢头南侧。 第六十八条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由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相关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长江航运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法有关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挺直责任人员,依据不怜悯节赐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严峻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军事设施的管理和军用物资的过坝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方法由长航局负责说明。 第七十一条本方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17日长航局发布的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通航管理方法(长航三20212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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