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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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第 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出 租 方: 承 租 方: 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监制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租 赁 合 同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威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地址: 区 街 603 室。(二)房屋面积:建筑面积 ,间。(三)房屋设施及设备清单(见附页)。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用途(一)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经审核,乙方继续享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甲乙双方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乙方不再享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即自行终止,乙方须将房屋腾退给甲方。(二)房屋用途: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其本人居住使用。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结算方式(一)该房屋月租金为(大写) 佰 拾 元。(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当月租金足额支付给甲方;此后乙方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租金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甲方,逾期不交或缴纳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押金甲方交付房屋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一千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押金。租赁期满,乙方已交清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没有违约行为,也未给甲方出租的房屋造成损坏的,甲方将收取的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违约或给甲方出租的房屋造成损坏的,扣除欠费、违约金、赔偿金后,甲方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押金不足以支付上述应支付款额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之日起3日内将不足金额支付给甲方。第五条 房屋修缮约定(一)租赁期间,甲方应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非人为故意损坏应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二)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及永久性结构构件;2、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三)双方约定,下列项目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1、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构件;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燃气设施(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属施工质量问题或使用期限导致的除外);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及供暖设施(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属施工质量问题的除外);4、经甲方同意,乙方装修装饰部分;5、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等。6、租赁期间房屋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堵塞需要疏通的费用。(四)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五)对甲方维修的项目,经甲方确认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维修服务。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六条 房屋安全使用约定(一)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二)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卸。(三)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安全使用房屋: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2、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3、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4、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5、不得在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范围内乱搭乱盖。因房屋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四)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七条 物业管理约定乙方应服从物业服务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一)终止合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或其他权利人)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经市房管部门审批后,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2、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3、将承租的房屋作价,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5、无正当理由空置3个月以上的;6、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7、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8、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9、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11、故意损坏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12、出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三)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第十一条 房屋的交付与收回(一)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如有证据表明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该租赁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条件。(二)租赁期满甲乙双方不再续订租赁合同,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于租赁期满前15日内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方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作无主物品处置。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一)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一)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租金的3%支付甲方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六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必须将该房屋按甲方通知要求腾退给甲方。(二)租赁期满乙方不具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有权自行收回该房屋并不再向乙方承担保证水电暖等管路畅通的义务。同时,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双倍支付甲方违约占用期间的租金。第十四条免责条件(一)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二)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1、 ; 2、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地址: 地址: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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