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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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购销合同篇一:合作社购销合同书合同书甲方(合作社):乙方(养殖方):为了加快发展步伐,扩大规模,降低养殖户的饲养风险及有效规避市场风险,保证养殖户的养殖收入最大化,本专业合作社以诚信、务实、团结协作、合作共赢的原则,从良种供给、饲养管理、技术服务到销售提供全方位一条龙服务,在双方达成共识前提下,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1 、乙方合同期内每年向甲方交纳资金1000 元人民币作为会员费,甲方为乙方提供信息、国家补助、圈舍建设方案、场地或贷款资金等方向性优惠政策。1 、乙方负责羊的养殖生产管理,收购方 负责羊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2 、养殖方承诺在收购方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羊不向他人出售。3 、养殖方养殖的羊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和等级,收购方承诺负责包销。每千克(头、只)的收购价为张家口市市场最高价。4 、甲方应搞好养殖生产的信息技术和培训工作,指导养殖方科学种、养殖,预防疾病,提高养殖质量。5 、甲方需统一提供预防、治疗用药,收购方因预防、治疗用药等质量问题给养殖户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7 、养殖方未按收购方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等级进行养殖及由于自然灾害 (干旱、 洪涝、 暴雨、 冰雹、 雪灾、大风、寒流、高温等)和重大传染病造成损失的,应乙方自行承担。8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六统一” ,即:统一圈舍、统一购畜、统一饲料、统一防疫、统一生产管理、统一回收。其中,饲养过程中如不按合同养殖或出现中间换料、掺杂现象所饲养的合同羊出现任何问题,合作社不予收购。9 、乙方到了出栏日期,收购方随时派车进行收购,养殖户必须服从,否则不予回收。 (注:养殖户在饲养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卖出,如养殖方私自出售,视为违约行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合同违约金5000 元。 )10 、养殖户在签约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签字盖章即具法律效力。养殖户需妥善保管本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养殖户一份, 合作社一份。 合同产生纠纷由甲、 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2(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年 月乙方(签字) :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年月日日 3篇二:农民合作社水稻种子购销合同 .doc种子购销合同甲方:XXX (以下简称甲方)供货方:XXX (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做好水稻种植工作,甲方拟向乙方购买一批种子,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购销合同。一、 种子名称“汕优”水稻杂交种子,乙方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二、种子单价和种子数量“汕优”品种: 8906 市斤,单价元 / 市斤(含运费) ,货款 合计:贰拾壹万捌仟壹佰玖拾柒元整(元)。三、交货时间乙方要按甲方指定时间把种子运送到指定地点。四、付款方式签收种子后,甲方按规定的程序报账,专款到帐后一次性付清货款给乙方。五、违约责任1 、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种植户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2 、甲方因在生产中操作不当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责。3 、合同期间,若甲方或乙方违约,违约方将赔偿由此而造成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20XX 年 6 月 30 日篇三:合作社购销合同书合同书甲方(合作社):乙方(养殖方):为了加快发展步伐,扩大规模,降低养殖户的饲养风险及有效规避市场风险,保证养殖户的养殖收入最大化,本专业合作社以诚信、务实、团结协作、合作共赢的原则,在双方达成共识前提下,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1 、甲方按照每千克元提供20XX 只羔羊于乙方。2 、乙方负责羔羊的养殖生产管理,收购方负责提供羊养殖生产的厂区,用水用电费用需要乙方自行承担。3 、养殖方承诺在收购方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羊不向他人出售。4 、养殖方养殖的羊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和等级,收购方承诺负责在羔羊育肥后包销。每千克(头、只)的收购价为胴体 45 元每公斤。5 、乙方需要在合同未完成情况下以房产证明作为抵押。6 、乙方到了出栏日期,收购方随时派车进行收购,养殖户必须服从,否则不予回收。 (注:养殖户在饲养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卖出,如养殖方私自出售,视为违约行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合同违约金5000 元。 )7 、养殖户在签约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签字盖章即具法律效力。养殖户需妥善保管本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养殖户一份, 合作社一份。 合同产生纠纷由甲、 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盖章)法定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乙方(签字)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年月日篇四:启蒙农业合作社脐橙购销合同脐橙购销合同购方:启蒙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供方: 县镇(乡) 村(以下简称乙方)经甲、 乙双方协商同意, 甲方向乙方购纯脐橙约 市斤,果园地点: 。现将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一、果品质量要求: 1、果品端正; 2、剔除红蒂果、落地果、 烂果、 溃疡果、 日灼果、 蚧壳果、 锈壁虱果、 机械伤果、内外裂果、黄龙病果、药害果、风伤果、青果、粗皮果、沙皮病果;3、每只单果直径mm以上mm以下;4 、一树下每百斤打回市斤给乙方,或每百斤送市斤给甲方,不计重量不计价。二、采摘时间:在农历年日至年园所订的果,如因气候造成影响等特殊情况,乙方应适当延长采摘时间,采果时必须 一果两剪。三、果款结算方法:每市斤定价为定金收条。每车果品经 甲方验收,乙方协助过磅上车后付清货款,并收回定金。四、采摘、运输方式:乙方应听从甲方安排的采摘时间及 采摘要求和数量进行采果。乙方要将果品中转到甲方指定的 能通大车处交验上车。五、违约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采果和部分 选果或者其他违规行为,否则乙方应如数返还甲方定金,并 按双倍定金赔偿甲方损失;如甲方违约,乙方可拒退甲方所 付的乙方订果定金。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甲 方:启蒙农业专业合作社乙 方:代表签字:代表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农历年 月日篇五:灵宝市良友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中药材购销合同灵宝市良友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中药材购销合同供货方(甲方):灵宝市良友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货方(乙方):签约时间:附件。如协商不成均可法院起诉,并自愿以甲方所在地法 院为一审法院。供货单位:灵宝市良友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货单位:地址:河南省灵宝市大王镇五帝村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签字) : 联系人(签字) :篇六:农业合作社优惠政策农业合作社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等于减少合作社经营成本,国家与各地方政府连续出台多项优惠政策鼓励合作社发展,分别从税收减免、金融政策、土地政策、用水用电、农产品流通等多方面予以优惠。优惠政策之注册费用减免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不收取费用,包括登记费、执照工本费。有条件的基层工商登记机关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优惠政策之四项税收减免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l p 牛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 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 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合作社从事农、林木、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金融政策优惠各级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货款提供担保服务。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在20XX 年上半年,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合作社信贷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适当前移贷前调查环节,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对合作社及社员的货款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贷款需求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满足。优先选择在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怅并纳入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范围内统一推进。优惠政策之土地政策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合作社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 亩二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 亩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 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但最多不超过15 亩 ; 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 亩 .优惠政策之用水用电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的用水用电,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朴牛产水电价格标准。优惠政策之农产品流通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交通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全国所有收费公路( 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 ) 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篇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议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议书20XX 年 4月 26 日召开设立大会, 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第二条 本社由朱友、朱臣、朱斌江、张军、张国才、李桂荣、刘文波、等人发起,于 20XX 年 4 月 26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名称:莫力达瓦旗小青背杂豆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壹佰万元整。 本社法定代表人:朱友理事长本社住所: 莫旗坤密尔堤办事处兴泉村。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杂草、大豆、玉米、马铃薯、白瓜籽种植;农副产品购销;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农药、种子用于成员自用) ;牛、马、羊生猪养殖;畜产品购销;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牲畜饲料; 开展成员所需的加工、 包装等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上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由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 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本社成员以其生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 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 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 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 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 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协议, 履行本章协议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中 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由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由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由本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 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由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 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 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 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 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的, 在 6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由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由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 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曲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 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 每 5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部分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 3 年, 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2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 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5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 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 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5 日内就有关质询 作出答复。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实行每 12 月 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协议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 须在 2 个月内缴清。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 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 ,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篇八:农业合作社税收规定合作社要交哪些税?合作社税收规定20XX-07-28 21:06:50 来自中国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XX81 号) , 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 4 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 7 月 1 日起执行。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 1) 增值税根据财税 20XX81 号文件规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1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3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4 、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 ( 财税 199552 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 营业税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 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20XX212 号 ) 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 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 19942 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换言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上述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 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1. 企业从事蔬菜、 谷物、 薯类、 油料、 豆类、 棉花、 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同于原税法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就在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毫无疑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对上述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四)其他相关税收按照前述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还有:1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第六条规 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XX186 号) 中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 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把握的关键就在于土地必须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而非他用,不符合这个用途规定的则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 、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944号)鉴于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里同样强调的是对农林牧渔业用地.3 、印花税。财税20XX81 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需要区分的是社内、社外及农业产品、非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非农业生产资料等,符合条件的免税,不符合条件的征税。4 、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的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 苗木、 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 培育、 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 畜禽养殖设施; 木材集材道、运材道; 农业科研、试验、 示范基地 ; 野生动植物保护、 护林、 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 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占用农用地从事上述生产设施建设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否则则应照章征收。5 、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非机动车船( 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拖拉机、捕捞 ( 养殖 )渔船免征车船税。6 、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税 20XX66 号)规定, 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载重量不大于 500kg ,最高车速不大于 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7 、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 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二、要把握好税收征管要求( 一)要严格区分社内、社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社外企业或者个人生产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再销售的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照顾。所谓本社成员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这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传统概念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他的内涵相当丰富,按照法定手续入社的即为本社成员,否则则不是本社成员 .( 二)要严格区分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按照财税20XX81 号文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才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免税农业产品范畴。那么哪些产品属免税农业产品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 财税字 199552 号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主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而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该严格加以区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XX12号)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根据买价按13%计算进项税额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XX105 号 ) 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税20XX12 号文件的规定依 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符合免税农业产品要件的方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句话说,对不符合免税农业产品条件的应税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时务必要考虑增值税问题。( 三)要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商品或许有很多品种, 但只有也仅有农膜、 种子、 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六种商品并向本社成员销售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照顾,经营的其他商品则均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要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 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如实准确核算,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否则则不能享受低税率及免税政策照顾。( 四)要严格区分农用与非农用。营业税规定的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房产税规定的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印花税规定的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耕地占用税规定的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规定的农用地的、契税规定的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等农用应税项目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照顾,而非农用的项目则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五)要准确核算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从事农、林、 牧、 渔业项目的所得按照规定准确核算后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这里既有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又有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 、牲畜、家禽的饲养;6 、林产品的采集;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 、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9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因此,必须准确划分和核算各自的收入。三、要办理全相关配套手续(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办理设立登记手续,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条规定: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 )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在其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而对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规定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2)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四 )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五 )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同时要求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 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3) 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要具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篇九:农民专业合作社木材买卖合同木材(毛竹、木炭)买卖合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注:空格如不够用,可另接)第二条标的物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计量单位: ;计量方法: 。第三条质量标准:。第四条 包装标准、 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第六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时间、数量:方式: 。地点: 。 时间: 。 数量: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负担:。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标准:。方法:。地点:。期限:。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1。第十一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买方:。卖方:。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时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种方式解决: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本合同自 生效。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卖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留存一份。卖方(章) : 买方(章) :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2篇十:合作社和农户签订的辣椒种植协议辣椒种植生产购销合同甲方: 合作社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辣椒买卖合同。1 、乙方负责对辣椒的种植生产,甲方负责对辣椒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收购要求,向甲方承诺辣椒的种植面积为 亩,并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甲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辣椒 公斤。3 、乙方生产的辣椒,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甲方负责包销。收购价格在最低保护价的基础上,按当地当天市场价格面定。双方实行凭收购凭证现金支付或当场结算方式。4 、甲方应搞好辣椒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乙方科学种植,防止辣椒作物的病虫害,提高辣椒的产量和质量。5 、甲方向乙方统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6 、 因甲方在乙方生产过程中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甲方应当负责对乙方的经济赔偿。7 、乙方由于不按甲方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8 、本合同在履行中双方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9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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