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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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第2009年第3期(总第321期)商业经济SHANGYEJINGJINo.3,2009TotalNo.321【文章编号】1009-6043(2009)03-0121-02浅议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李清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摘要】宏观调控行为是政府综合运用计划,经济,法律和行政政策手段,对国民经济总量运行进行调控,它包括的宏观调控”决策”和”执行”行为.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限制,剥夺经济管理权力,调整,纠正经济管理行为,承担经济侵权责任,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等几种.宏观调控决策行为以及执行行为都是直接关系社会利益实现的,它们都应该有更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来制约和监督,而形成独立的,符合自身特点的责任理论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追究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应该通过公益诉讼或者宏观调控复议制度来实现.关键词J宏观调控主体;行为;经济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720文献标识码】AOnLegalLiabiHt),ofMacrocontrolSubjectLIQing-huaAbstract:Macm-eontrolconductisabehaviorthatthegovernmentcomprehensivelyappliespoliciesofplan,economy,law,andad-ministrationtOcontroltheoperationofnati0naleconomictotalquantity.includingdecisionbehaviorandexecutionbehavior.Theformsoflegalliabilityofmacro-controlsubjectarerestrictinganddeprivingrightofeconomicmanagement,adjustirIgandcorrecgbehaviorofeconomicmanagement,takingtheresponsibilitiesofeconomictortsandcompensation,etc.Themacrocontroldecisionandexecutionbehaviorsarerelatedtosocialinterests,whichneedrestrictandsemsefromperfecteconomicandlegalsystem,whileonevitallinkistheresponsibilitytheorywithowncharacteristics.Viz.investigatinglegalresponsibilityofmacrocontrolsubjectisrealizedbypliein-terestlitigationandmacro-controlreconsiderationsystem.Keywords:macro-controlsubject,behavior,economiclegalliabty一,对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的理论界定)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是关于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法,它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追求,以社会正义和公平为价值理念,这就决定了它与其他法部门所不同之处.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甚至是重叠的(比如国家的宏观调控权,既是一种职权又是一种职责).经济法律责任就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它的特殊性在于:首先,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直接的社会公益性;第二,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所不可比拟的复杂性;第三,经济法律责任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复合型;第四,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也不同于其他;除了传统的诉讼程序外,越来越健全的公益诉讼体制以及宏观调控行为的复议体制将成为经济法律责任追究的重要途径.(二.)宏观调控主体的特殊性1.宏观调控决策主体.宏观调控决策主体是指制定计划,经济政策和具体调节手段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收稿日期】20090203常委会,以及经常性从事宏观调控决策的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委.比如全国人大对于税收的控制;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银行利率的调整等等,都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宏观调控决策行为,一旦这些决策权力被滥用,或者决策行为的法律程序被违反,带来的损失将是全局性的,那么这些决策主体就要为其的行为负责.2.宏观调控执行主体.宏观调控执行主体主要指的是那些执行中央政策决定的行政主体,地方权力机关以及部分社会中间层主体.他们负责执行中央立法,执行中央一定时期的计划政策等等,这种执行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有可能违反行政法而承担行政责任,但是也不乏由于行为后果影响巨大等情况需要承担经济法上的责任的状况.(三)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的概念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是不同于其他法上的责任,甚至不同于经济法上的其他责任市场规制法上的责任)的特殊形式.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律责任是传统各部门法律责任的综合并且以行政责任为主的责任形式.还有人直接宣称宏观调.121.商业经济第2009年第3期SHANGYEJINGJINo3.2OO9控法律责任就是行政法律责任因为宏观调控行为不外乎是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本文认为: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应当是享有宏观调控权力的主体,滥用其权力或者违反权力行使的程序,从而导致调控行为失效(如果达不到调控目标的标准值或通过过高的调控成本达到标准值,则反映出的是宏观调控的失效)或者造成社会利益损害而应承担的经济法律后果.二,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追究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的意义在于补偿还是惩罚或者其他,决定了责任的承担形式.从其法律性质上看,它主要来源于对权力的滥用,又对其他利益主体造成了损害,所以让责任主体承担的应当是兼具补偿性及惩罚性,并且由于国家政府的特殊地位还应当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所以本文认为,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形式至少要有以下几种:1.限制,剥夺经济管理权力.如对违法决策或执行的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降职等处分.2.调整,纠正经济管理行为.如对违法决策予以变更,或予以撤销,或责令决策主体重新作做出决策等.3.承担经济侵权责任.这是指在宏观调控行为造成了对社会成员利益的侵害时要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等等.4.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补偿费,安置费,恢复原状等等.其中,前两种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针对宏观调控决策行为的,而由于宏观调控执行主体的多重性,导致对于宏观调控执行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多样性,这里就包含有与其他法律责任的重叠之处了.对于前一种执行的依据一决策的做出才是具有最大危害性的根本原因,所以对于宏观调控决策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助于监督宏观调控行为,使其在合法的程序基础上作做出有利于社会发展国家进步的政策决定.三,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责任的存在是为了维护权利,那么责任的落实则是权利的救济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对于宏观调控领域出现的问题,不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而是通过政府自纠的方式处理的.然而,对于此类问题是不是只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呢?有些学者指出:”人们在探讨责任问题的时候,往往容易在心灵深处把责任承担与可诉性问题挂钩,并由此关注调控主体的归责问题”.他们认为,如果没有诉讼程序的保障,讨论中国的宏观调控法律责任就是一句空话.但也有人认为:”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但救济的途径除了诉讼,仲裁外,还有其它方式”.事实上,司法权并不是实现法律责任唯一的途径.本文认为:宏观调控执行法律责任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实现,但又不限于司法程序.下文将主要探讨除公益诉讼程序以外,实现宏观调控主体责任的方式:宏观调控复议制度.一122一近年来有人提出了建立不同于行政复议制度的宏观调控复议制度:认为其”比起其它制度来复议制度的效率更高,而且复议机关更熟悉业务从而能更好地发挥监督纠错作用,能及时地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情势,对具有明显重大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情形的宏观调控行为宣布无效;对欠缺合法要件的宏观调控行为进行事后补救,从而使违法的宏观调控行为因补足要件而成为合法的宏观调控行为,继续维持其效力;对违法的宏观调控行为予以撤销,使其不发生效力,或消灭已发生的法律效力;对合法的宏观调控行为,因事后形势的变迁,而调整,改变宏观调控行为的内容或者消灭其效力.确实,这种新型的复议制度很符合我国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现存状态,前文说过,单靠政府机关的自纠行为根本不能实现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而公益诉讼的建立还需要很多的客观条件都符合才能发挥其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宏观调控主体的上下级关系形成复议制度,即可以避免公益诉讼中的原,被告信息的不平等的缺陷,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并且有利于政府决策或执行主体上下级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有利于上级对下级的管理.本文支持这种方式的建立和实行.但也同样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代表人的选定.我们知道任何个任何组织都可以对失败的宏观调控行为的行为主体追究经济法律责任,而复议程序的提起需要一个明确参与程序的代表人,代表人的选定应当参照普通共同诉讼程序;-是在整个复议程序的进程中,应当能够同样依据公平原则保护弱者从而尽量减少提出人的义务,否则大家同样会因为惧怕程序的复杂而不出面维护社会利益;三是宏观调控复议制度应该比普通的共同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制度更加注意信息披露和公开审理,因为这是关系社会利益的特殊程序,应该接受更多社会成员的关注和监督,这才能使宏观调控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四,结论通过对宏观调控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宏观调控行为的社会性的分析,我们知道,宏观调控决策行为以及执行行为都是直接关系社会利益实现的,它们都应该有更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来制约和监督,而形成独立的,符合自身特点的责任理论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本文认为追究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应该通过公益诉讼或者宏观调控复议制度来实现.【参考文献】【1】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叨.法学研究,1993,(2).【2】苏惠祥,邱本.经济法原理】.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3杜飞进.论经济责任嗍.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4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_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5洪治纲,汪鑫.论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特征叨.法学杂志,2002,(1).【责任编辑:潘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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