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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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内容摘要: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完成,政府各部门和企业等市场主体追求利益,使行政垄断在我国顽固地存在着。行政垄断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导致了政治腐败。虽然反垄断法专章对行政垄断做出了法律规制,但总体看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仍然存在缺陷。本文首先对行政垄断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然后分析了行政垄断的成因,接着又阐述行政垄断的危害,分析了我国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现状,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关键词:反垄断法 行政垄断 法律规制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和特征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目前学界还尚无定论,但有各种定义方式,比如孔祥俊认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包括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第824825页。郑鹏程认为“行政垄断是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违法行使职权,排斥、限制、禁止市场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关系的行为”。 郑鹏程:论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00版,第3942页。胡汝银认为“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手段和具有严格等级制的行政组织维持的垄断”。 胡汝银:竞争与垄断: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分析,上海三联出版社1988版,第48页。 张德霖认为“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加市场力量而形成的特殊垄断”。 张德霖:论我国现阶段垄断与反垄断法经济研究1996版,第1619页。张瑞萍认为“行政垄断是政府凭借公共权力来排除或限制竞争,行政垄断包括合法的行政垄断和非法的行政垄断”。 王晓晔,张瑞萍: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59页。这些定义上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行政垄断是否是一种违法行为,行政垄断实施主体范围问题,笔者通过比较更加赞同孔祥俊的观点,认为把行政垄断定义为行政机关(包括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比较合适。关于行政垄断的特点有以下方面(一)行政垄断主体具有行政性。即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地位特殊,其主体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非市场主体,与其他垄断的主体不同。(二)行政垄断具有鲜明的强制性。行政主体拥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它是一个公权力机关,其行政行为一旦作出,行政相对人就必须服从,行政主体实施的垄断行为在形式上具有对抗性。(三)行政垄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行政垄断往往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通常制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强制力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命令、决定等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而且,行政垄断常为保护地方利益和行业利益,以维护市场秩序或加强管理为由限制竞争,使其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四)行政垄断具有更严重的危害性。与经济垄断相比,行政垄断具有更严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不光是体现在其实质对竞争的限制,它除了经济危害性外,还具有社会危害性、政治危害性和法制危害性。(五)行政垄断具有违法性。行政垄断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违法本质体现在:第一,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垄断符合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且负有法定义务,具有出于过错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因此,行政垄断违反了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破坏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是行政违法行为。第二,经济违法行为。行政垄断实质是限制竞争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垄断性”,是经济违法行为。第三,当行政垄断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侵害了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时,就要依法受刑罚处罚,从而具有了刑事违法性。(六)行政垄断具有明显的复杂性。从上述特征中我们看出行政垄断很典型的一个特征是具有明显的复杂性。例如,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很复杂,它是非市场主体又不能脱离市场;具有相对独立性又和其他行政主体关系密切。二、行政垄断的成因和危害(一)行政垄断的成因1、官商不分是行政垄断产生的历史原因封建社会是我国历史上占据时间最长的社会形态,无论是屯垦或经商都被官府控制掌握,形成了官商不分的历史传统。尽管在明朝中叶出现了一些资本萌芽,商品经济有了一定规模,但是国家对商品流通领域干预依然严重,如盐、铁行业一直官营,官营机构享有行政垄断权,“一些官府机构直接从事商业活动,采取强取豪夺的方式,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利用权力进行强买强卖”。徐士英: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版,第431页。这种官商不分的历史传统,是我国行政垄断产生的历史原因,而且形成了一种历史惯性对我国现代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有极大的影响。2、行政干预经济主义是行政垄断产生的意识原因行政干预主义的意识在我国历史上由来已久,在行政泛化的封建社会,行政权作为对社会生活干预最为直接、最为全面和最为有力的权力,在古代极度膨胀、不受制约。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无所不在,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完全由政府控制,不能自主。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大量存在行政垄断意识原因。当然,市场经济有它自身的缺陷,出于弥补市场经济自身的不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我们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这是国家管理社会和经济职能的体现,是政府的法定职能,是良性干预。但是,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就会产生“政府缺陷”,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这也就是行政垄断行为,属恶性干预。二者必须要严格区分开来。因此对政府的干预需要一个合理的界定。3、不够健全完善的政治、经济体制是行政垄断产生的体制原因改革开放后,我国实现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逐步取代计划经济,在过渡过程中,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不同步,适合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还没有健全和完善,旧的一些计划经济的做法也没有完全消除,从而给行政垄断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存在提供的条件。4、利益驱动是行政垄断主体实施行政垄断的内在动力原因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中央和地方一元化的利益格局。“政府和政府部门也试图在其多元化的利益结构中占据一席”。 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在完成固定的财政上缴后,地方的收入越多则留成越多,加上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支范围的财政分权制度更刺激了地区和部门的行政垄断的出现。地方政府为了地区利益,让企业多上缴利润,多收地方税,往往会动用行政权力采取地区封锁等垄断行为来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保护,限制外地同类企业或外部企业参与竞争。对经济行业主管部门而言,由于国家授权机制不健全,欠缺对其的监督机制,它为了其行业利益也会运用被授予的权力实施行政垄断。5、法律监督体系的不健全或缺失是行政垄断产生的法制原因 没有相应法律体系约束和监督是我国行政垄断产生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第一、立法不健全。第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目前我国司法部门由于经费是地方财政拨给,很容易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发生。同时,由于一些人法制意识淡薄不认为行政垄断是违法行为,加上司法机关财政又受限于地方,使得违法难究。(二)行政垄断的危害1、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通过公平、自由的竞争可以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技术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实现优胜劣汰,而行政垄断正是凭借其行政权力的优势限制、排斥竞争,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行政垄断侵害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权利。在行政垄断的状态下,受限制的竞争者不能自由进入其他行业、部门和地区参与竞争,或者是只能受条件限制的参与竞争。行政垄断侵犯了竞争者的竞争权利,也从根本上否定了竞争。2、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又自主选择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而行政垄断却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进行限制,消费者不得不接受劣质高价的产品或服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3、导致了政治腐败腐败现象的种类很多,但归根到底是公共权力的私权化和个人化。行政垄断的存在,就意味着掌握行政权力即控制了市场资源,而资源的行政性配置又具有极强的随意性,无法以一套明确的行为规范对其加以约束和监督。行政垄断不仅表现为经济腐败,更多表现为政治腐败,这一点在东欧、前苏联经济转型过程以及东亚一些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得十分突出。4、阻碍了我国对外开放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尽快适应WTO规则,实现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行政垄断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还直接有违WTO的基本法律原则,极大地影响了这种接轨过程。当然,我国作为WTO的新成员国,在有限的过渡期内可以对国内的某些产业进行适当的保护,但一味过度保护是WTO规则所不允许的。实现我国经济同世界经济对接的体制条件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行政垄断破坏了该体制的健康建立。三、我国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我国现行有效的与控制行政垄断有关的法律文件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还有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地方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而且,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有相应的一些规定。考察这些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有助于我们了解我国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的概况。(一)我国现行有效的与控制行政垄断有关的法律文件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含有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有四部法律: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年12月通过的价格法、1999年8月公布的招标投标法和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2、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垄断的行政法规。例如1990年11月发布的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和2001年4月颁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进行地区封锁的规定是两个主要规制行政垄断的法规。3、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例如1993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不得限制中介机构跨地区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通知、2001年4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卷烟经营实现地区封锁的规定。关于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存在的缺陷,有学者认为对行政垄断规制的法律文件效力层次,缺乏应有的权威性;有学者认为对行政垄断的制裁不力;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的主管机构设置不当。如果要说关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权威性不够是立法的缺陷,我想并不合适,因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招投标法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予以公布的,其他法律、法规也是由国务院或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或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它们的权威性肯定是相当大的,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发布后没有落到实处并不是因为其权威性不够,而是因为执法不力或其他的原因。(二)下面就笔者感受比较深刻的几点缺陷谈一下自己的看法1、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内容不全面考察现有的关于行政垄断的立法,多采用列举的方式罗列行政垄断的形式,例如反垄断法第五章中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列举了六种行政垄断行为,分别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仍然采取列举的方式所罗列的几种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行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2、法律责任设置不科学考察现行的行政垄断立法文件,可以发现,很多关于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设置并不科学,不健全。而法律责任对于一部法律来说是何其重要,它是一部法律的收尾,但却关系到该法律是否能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前面所做的法律规定不成空文,对社会起到制约、惩治、威慑的作用。法律责任的设置正是体现了法律的威严性,法律责任设置科学与否影响重大。有些法律文件只有禁止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定,缺少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例如反垄断法有关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一样是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一样是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有其独立性,这是由反垄断法的特殊任务决定的,反对行政垄断不可避免要反抗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反行政垄断的执法机关应当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权威性才能作到真正的打败行政垄断行为,作到执法有力、有效。直到2007年出台的反垄断法让我们欣喜的看到反对行政垄断终于有了一个我们期待已久的专门机构,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但这个机构具有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结构,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附属于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均附属于国务院部委下面,势必会导致我国现行反对行政垄断执法模式不独立。仍然是一个行政机关制裁另外一个行政机关,离我们之前设想的那样“跟国际上一样的,权威性的、专业化的、独立的甚至是准司法性质的机构”相去甚远。四、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一)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为规制行政垄断创造良好环境1、行政管理改革制约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体制障碍,从根本上说主要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变管制型政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是避免行政垄断的有效途径。首先,进一步推进政市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分开,坚决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市场、企业、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只有理顺政府与市场、企业、事业、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政府职能才能真正转变到位,做一个真正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其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进一步缩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把行政审批限制在最必要的限度内,目前我国取消和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较好地解决了行政审批过滥、审批程序繁琐等问题,简化了审批环节,遏制了利用审批乱收费、滥用审批权力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第三,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的四大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大职能。在全面履行政府这四大职能的过程中要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努力做到在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不越位的同时更应该做到在行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时不缺位。第四,重视行政监督,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各级政府机关办理行政事项,能够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扩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尤其是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就业、上学、医疗等热点、难点问题,但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等不能公开的事务不作公开。2、经济体制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首先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进一步明确国家和企业的权利和责任。政企分开是当前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政府职能不转变,政企就难以分开,政府就会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或者只能按政府行政意志办事,或者躺在政府身上,不承担责任,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必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从制度上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 江泽民:坚定信心,明确任务,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其次,积极鼓励各种市场要素的发育,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竞争来自市场各类要素的蓬勃发展,来自各类市场要素发展的同时,一个能够给与其自由生长空间的政府实行的良好政策。隐退政府一部分功能,加快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政府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着力建设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为企业和个人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安全、高效的投资环境。(二)完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行政垄断问题的解决单凭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思想上的转变不能彻底完成,当然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思想上的转变是根本,但一切根本的真理,一切治国的真知灼见要想在治理国家中得到普遍的应用,并具有权威性必须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来。1、进一步明确反行政垄断执行机关的设置及其权限“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非常重要。它是反垄断法的牙齿,是反断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反垄断法如果没有一个高效、权威的执法机构,就只能是市场经济的装饰品。”一位学者如是说,非常形象,道尽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的必要性。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执法机制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垄断的执法体制。如2007年出台的反垄断法采取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双层执法结构,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附属于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仍然是一个行政机关管理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执法模式,这种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执法机关与行政垄断实施机关之间的关联性削减了执法的严格性。另外还存在政府组织、部门协调的多头执法格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上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亟待完善。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制这一问题。在机构形式方面。我国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该机构可以采用委员会制,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对国务院总理负责,在审理反垄断案件中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的裁决权。为确保该委员会公正执法,避免受到政府部门或其他团体的影响,该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在任何政府部门或企业以及企业类团体中任职,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参与市场交易”。 罗锦烽: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探析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007版,第99101页。在权限设置方面。世界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所拥有的权力都不尽相同,大体上有调查、检查、处罚、审核批准、做出裁决以及制定规章等方面的权力。根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情况以及反垄断的职责、任务,至少应当拥有调查检查权、审核批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规章制定权以及提供咨询的权力。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理重大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在裁决的时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决的程序可以比照诉讼的程序,实行两裁终局制,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复议。“对裁决复议仍然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彭丽娟,张慧:浅析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法制与社会2007年版,第146147页。一个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使得反垄断法落到实处,使得行政垄断的现象得以抑制。2、建立反垄断民事公诉制度“所谓民事公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对包括行政垄断行为和经济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 王晓晔,张瑞萍: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156页。我国历史上曾存在民事公诉制度,如清末变法,引进了大陆法系模式检察制度,确立了民事公诉制度,但我国目前尚没有民事公诉制度。通过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方式来保护公益是一种国际通例。因此,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期,需要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在国家干预民事活动方面的成功经验,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公诉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3、完善反垄断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行使国家权利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其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定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司法审查制度首创于美国,是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确立的。现在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规定了二审终审制的司法审查制度。如在欧共体,有权对欧共体委员会所作竞争案件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是欧共体初审法院。当事人如果对欧共体初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到欧共体法院进行上诉。4、完善关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关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与行政垄断所造成的危害相差甚远,法律责任是一部法律威慑性大小,可执行性强弱的标准,法律责任制定的太单薄势必会削弱法律的威慑性和可执行性。反垄断法对于行政垄断行为也只规定了行政责任,虽然加上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但与反垄断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相比,并无实质性突破,我国关于行政垄断立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必须要充实。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于因为行政垄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垄断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反垄断法中,还应当赋予行政垄断的受害人行政诉讼的权利。这样,行政垄断受害人既可以得到损失补偿,还可以用这种加重行政机关责任的方式来督促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更加注意。5、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扩大公众在公共管理中的话语权基层民主制度表现为基层的政党、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直接行使管理权力的制度。基层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倡导民主思想,加强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发扬基层民主,让基层组织和成员能够真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杜绝盲目崇拜行政权力,减少合法权利被行政垄断行为所侵害仍不知、不敢反抗此类事件的发生。这样才能克制行政垄断行为的泛滥。可见,基层民主制度对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对抑制行政垄断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扩大公众在公共管理中的话语权对反对行政垄断的重要性。6、强化和优化对政府的制约监督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就要以权力制约权力,在我国虽然不谈三权分立,但其实在对行政权力制约这方面,也可以利用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来制约行政权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立法机关,有权制约由它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制约行政机关,只是我国宪法并不像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那样在赋予立法机关制约权的同时,又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反制立法机关的权力。如前所述,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垄断行为提起民事公诉或者通过行政诉讼来制约行政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垄断行为依法要给予追究查处,一方面做到预防行政垄断行为,另一方面,及时打击已经出现的行政垄断行为,及时挽救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要让少数分子的行政垄断行为破坏公共服务性政府的建设。行政机关内部,上级机关要尽到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责任,对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各种行政垄断行为及时予以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错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勿让破坏公共服务性政府的建设的行为出现在本单位的内部。结语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2007年8月出台的反垄断法把行政垄断一章经过反复论证终于写进反垄断法,规定了各种要予以禁止的行政垄断行为,并规定了专门反垄断的机构,初步确立了反垄断的司法审查制度。跟中国现实的市场经济状况、政府机构设置、人们的法律文化、竞争意识相匹配。这已经是我们国家现阶段在反垄断立法上所能做到的很好的程度。但总体看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缺陷,没有十分全面地规定行政垄断的内容,没有完全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非常科学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文在分析目前我国反行政垄断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有意义的建议。我认为要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为行政垄断的规制创造良好的环境,在法律规制方面首先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再者考虑建立反垄断的民事公诉制度,使我国检察机关享有对行政垄断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另外完善我国反垄断司法审查制度,使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还有完善关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只是行政责任,还要增加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最后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扩大公众在公共管理中的话语权,强化和优化各界对政府的制约和监督,努力防止和制止行政垄断现象。参考文献:1、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2、郑鹏程:论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00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4、王晓晔,张瑞萍: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版5、徐士英: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版6、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7、国务院办公厅: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8、江泽民:坚定信心,明确任务,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9、罗锦烽: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探析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007版10、彭丽娟,张慧:浅析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法制与社会2007年版11、张丽琴: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的现状与完善,行政与法,2001年03期12、黄欣、周昀: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3期我的大学爱情观目录:1、 大学概念2、 分析爱情健康观3、 爱情观要三思4、 大学需要对爱情要认识和理解5、 总结1、什么是大学爱情:大学是一个相对宽松,时间自由,自己支配的环境,也正因为这样,培植爱情之花最肥沃的土地。大学生恋爱一直是大学校园的热门话题,恋爱和学业也就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两个主要问题。恋爱关系处理得好、正确,健康,可以成为学习和事业的催化剂,使人学习努力、成绩上升;恋爱关系处理的不当,不健康,可能分散精力、浪费时间、情绪波动、成绩下降。因此,大学生的恋爱观必须树立在健康之上,并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我从下面几方面谈谈自己的对大学爱情观。2、什么是健康的爱情:1) 尊重对方,不显示对爱情的占有欲,不把爱情放第一位,不痴情过分;2) 理解对方,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鼓励,并以对方的幸福为自己的满足; 3) 是彼此独立的前提下结合;3、什么是不健康的爱情:1)盲目的约会,忽视了学业;2)过于痴情,一味地要求对方表露爱的情怀,这种爱情常有病态的夸张;3)缺乏体贴怜爱之心,只表现自己强烈的占有欲;4)偏重于外表的追求;4、大学生处理两人的在爱情观需要三思:1. 不影响学习:大学恋爱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经历,学习是大学的基本和主要任务,这两者之间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有的学生因为爱情,过分的忽视了学习,把感情放在第一位;学习的时候就认真的去学,不要去想爱情中的事,谈恋爱的时候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2. 有足够的精力:大学生活,说忙也会很忙,但说轻松也是相对会轻松的!大学生恋爱必须合理安排自身的精力,忙于学习的同时不能因为感情的事情分心,不能在学习期间,放弃学习而去谈感情,把握合理的精力,分配好学习和感情。3、 有合理的时间;大学时间可以分为学习和生活时间,合理把握好学习时间和生活时间的“度”很重要;学习的时候,不能分配学习时间去安排两人的在一起的事情,应该以学习为第一;生活时间,两人可以相互谈谈恋爱,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5、大学生对爱情需要认识与理解,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学生的主要任务“放弃时间的人,时间也会放弃他。”大学时代是吸纳知识、增长才干的时期。作为当代大学生,要认识到现在的任务是学习学习做人、学习知识、学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校大学生要集中精力,投入到学习和社会实践中,而不是因把过多的精力、时间用于谈情说爱浪费宝贵的青春年华。因此,明确自己的目标,规划自己的学习道路,合理分配好学习和恋爱的地位。(2) 树林正确的恋爱观提倡志同道合、有默契、相互喜欢的爱情: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一致。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大学生应该把学习、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大学时间,锻炼自身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有爱而放松了学习。 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爱情是奉献而不时索取,是拥有而不是占有。身边的人与事时刻为我们敲响警钟,不再让悲剧重演。生命只有一次,不会重来,大学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3) 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在当今大学校园,情侣成双入对已司空见惯。抑制大学生恋爱是不实际的,大学生一定要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与恋人多谈谈学习与工作,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不致越轨,要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4) 爱情不是一件跟风的事儿。很多大学生的爱情实际上是跟风的结果,是看到别人有了爱情,看到别人幸福的样子(注意,只是看上去很美),产生了羊群心理,也就花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爱情(5) 距离才是保持爱情之花常开不败的法宝。爱情到底需要花多少时间,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有的大学生爱情失败,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在一起的时间太多。相反,很多大学生恋爱成功,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准确地把握了在一起的时间的多少程度。(6) 爱情不是自我封闭的二人世界。很多人过分的活在两人世界,对身边的同学,身边好友渐渐的失去联系,失去了对话,生活中只有彼此两人;班级活动也不参加,社外活动也不参加,每天除了对方还是对方,这样不利于大学生健康发展,不仅影响学习,影响了自身交际和合作能力。总结:男女之间面对恋爱,首先要摆正好自己的心态,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重应有的品格,千万不要盲目地追求爱,也不宜过急追求爱,要分清自己的条件是否成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明确大学的目的,以学习为第一;规划好大学计划,在不影响学习的条件下,要对恋爱认真,专一,相互鼓励,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认真对待恋爱观,做健康的恋爱;总之,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念,让大学的爱情成为青春记忆里最美的风景,而不是终身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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