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离任、离职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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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信用社(银行)离任、离职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干部、职工人事考核制度,加强岗位责任制的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1号)、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办法)以及省农村信用社干部离任稽核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稽核的对象包括:联社重要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基层信用社主任、信贷员,因届满卸任、工作调动、提升、免职、撤职、辞职、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职位、岗位,由联社监察审计部根据相关程序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稽核,并给予评价。第三条联社重要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基层信用社主任的离任稽核,原则上遵循先稽核后离任,特殊情况可进行任中稽核;基层信用社信贷员离职稽核实行先稽核后离职。第二章离任、离职稽核的内容第四条联社重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稽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部门的工作职责是否清晰明确,部门内工作制度、岗位制度的制订、修订、执行情况;(二)部门履行职责和工作效率的情况,部门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部门工作任务完成及总结情况;(三)部门内部的管理情况,人员的组织分工、相关物品的管理、部门决策过程、内部奖惩考核等;(四)职责挂钩情况,有无将职责和经济责任进行挂钩,有无重大的工作失误和决策失误;应由主要负责人承担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第五条基层信用社主任离任稽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是否违反规定,对关系人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是否有大额资金使用个人说了算的行为;个人廉政自律情况,是否遵守个人、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领导管理水平及决策的情况。信用社的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和完成的情况;决策与参与决策情况和实施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科学、民主,有无重大决策失误;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领导管理方法是否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内部劳动组织、人员设置及分布是否合理,工作效率如何,违规违纪问题及经济案件查处情况;是否坚持公正、廉洁、公平、公开制度,有无对违规、违章者纵容包庇的行为等。(三)开展业务经营情况。贷款总体质量如何,贷款手续是否齐全,贷款对象是否合规;存款的合规性、真实性;资产负债是否合理、内容是否真实、经营是否安全等。(四)经济责任履行情况1、财务经济责任。所在信用社经营成果考核情况;财产、资产管理情况;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突破费用指标,超序时使用,铺张浪费的情况等。2、经济法律责任。所在信用社签订相应的责任状、履约书、协议书的情况。在任职期间所在信用社有无经济案件或责任事故发生,信用社主任有无嫌疑,分清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五)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第六条基层信用社信贷员离职稽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联社信贷规章制度的情况。是否有违法、违规放贷行为,是否违反规定,对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条件较一般贷款户优越的担保贷款,有无逆程序放贷。(二)信贷管理水平。贷款对象是否合规;台帐登记是否及时;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是否及时、齐全,装订、保管是否完善;有无信贷工作的计划、总结;有无信贷运行分析、企业运行分析;信贷任务的完成情况。(三)信贷风险的控制和信贷质量管理。是否有违规的担保、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放贷行为,有效保证贷款面是否上升;有无贷款过时效,风险贷款的催收、追偿记录;信贷质量变动的情况等。(四)经济责任稽核。按现有信贷管理要求,对稽核对象经办或负责管理的每笔贷款进行经济责任的稽核,有多少负清收责任,有多少负管理责任,并根据稽核结论签订相应的责任书。(五)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第三章稽核程序第七条稽核立项。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基层信用社主任的离任稽核,由联社人事教育部提出离任审计建议书,经批准后由联社监察审计部立项,组织好稽核小组。信贷员的离职稽核,在联社人事部、信贷部建议后,由联社监察审计部实施。第八条稽核通知。向稽核对象所在的部门、信用社发出离任、离职稽核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稽核期限、稽核时间和稽核小组成员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等。第九条现场稽核。稽核小组查阅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情况。第十条确认事实。稽核小组综合稽核情况,提出稽核事实确认书,并向稽核对象通报稽核情况,稽核对象应以书面确认稽核事实。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稽核事实确认书可不向稽核对象通报。第十一条稽核报告。联社监察审计部根据稽核事实确认书向提出稽核建议部门提交稽核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稽核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稽核对象应承担的责任,综合建议等。第十二条稽核结论。联社人事教育部会同监察审计部根据离任、离职的稽核报告,形成稽核结论,上报联社主任室,研究确定处置方案。第四章稽核权利及责任第十三条稽核小组进行离任、离职稽核时,可以查阅被稽核对象所在部门、信用社的会议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稽核对象及所在部门、信用社应向稽核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第十四条稽核小组进行离任、离职稽核工作,接受被稽核对象和第三方的监督,监督方有权举报稽核人员违规稽核行为。第十五条稽核小组应认真分析所提供的资料,准确、客观、公正的反映被稽核对象履行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的情况。并对稽核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六条稽核对象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对稽核对象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七条对干扰、阻挠稽核工作,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由稽核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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