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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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金农借记卡是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银行)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自愿委托信用社(银行)联 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银行卡品牌。该卡是具有银联标识的 人民币磁条借记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 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第二条 金农借记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和冠有银联联网标识的自动柜员机上使用或在银联特约商户持卡消费。第三条 各委托单位为发卡机构,金农借记卡由发卡机构所有,为法律关系主 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本章程规定申领金农借记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 发卡机构有权依照本章程规定注销金农借记卡或停止金农借记卡的使用。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第二章申 领第五条 凡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联网营业网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 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在其开户单位申领金 农借记卡,不需提供担保。第六条 单位卡凭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材料,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凭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申领单位或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和多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对附属卡的各种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进行控制,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金农借记卡,应按照发卡机构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 经发卡网点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第八条 申领金农借记卡无最低起存金额,多存不限。第九条 申领金农借记卡时必须由持卡人自行设定并输入密码;批量申领由系 统自动生成初始密码,初始密码不能直接进行交易,持卡人须激活账户后才能进行 交易。第十条 金农借记卡新发卡和换卡时,由发卡营业网点按照公告的收费标准和 收取方式收取。第三章使 用第十一条 金农借记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网 点存取现金(限个人卡)、转账结算、查询余额、修改密码;在冠有银联联网标识 的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限个人卡)、转账结算、查询余额、修改密码;在银联 特约商户持卡消费。第十二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 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 据。第十三条 持卡人通过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时,连续三次密码输入不正确 的,金农借记卡即被冻结,第二天系统自动解冻。第十四条 金农借记卡必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能。第十五条 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 个人卡账户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 收入转账存入。第十六条 金农借记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凡因出 租、出借、转让金农借记卡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责任。单位卡持卡人变 更,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在此 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发卡网点对持卡人存(取)现金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人民 银行大额现金管理规定办理。持卡人使用金农借记卡在ATM上支取现金时,每卡每 日的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单笔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第十八条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办理业务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手 续费,由各委托单位直接从持卡人存款账户扣收。第十九条 持卡人如遇金农借记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时,应及时与自 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营业机构办 理领回手续。第二十条 金农借记卡无有效期,持卡人如需换领新卡或所持卡片出现损坏(如销磁、折断)无法使用,应持原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任一营业网 点申请换领新卡,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第四章挂 失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如遗失卡片、遗忘个人密码,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到原发卡网点申请办理书面挂失。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用口头或通过电话银 行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发卡网点受理挂失后,即可停止 支付。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可补领新卡。在营业机构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挂失后又找回原卡的,可凭挂失申请书回执联和持卡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密码向原挂失网点申请撤销挂失。第五章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一)持卡人凭有效金农借记卡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卡)、转账结 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办理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该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投诉。(二)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查询、核对交易记录。(三)金农借记卡必须设置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持卡人泄露密码 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四)金农借记卡有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时,不得销户。 (五)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因持卡人不及时更新信息资料而引起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六)持卡人需注销金农借记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营业网 点办理销卡手续,交回金农借记卡。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资金必须转入其基 本存款账户。(七)持卡人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金农借记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 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一)发卡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金农借记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 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二)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 单时,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三)持卡人违背本章程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收回金农借记卡。(四)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金农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金农借记卡、冒用 他人金农借记卡等。(五)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第六章计 息第二十五条 金农借记卡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发卡 机构营业网点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制度 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 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自各发卡机构正式发行金农借记卡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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