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人客户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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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客户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时止的贷款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法人客户贷款。第二章 贷后管理职责第四条 支行负有对本支行审批发放的贷款和经总部批准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的职责。第五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全行贷后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主要包括:1、组织信贷检查;2、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问题(不良)贷款压缩目标的制订和考核;3、督促落实贷款的过程管理及审贷官提出的贷后管理要求;4、按季向行长报告全行的信贷资产质量状况,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见和建议;5、我行贷后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支行信贷人员职责:1、负责对分管企业进行贷后检查和本息催收;2、收集企业各种经营管理信息,分析企业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变化情况,登记贷款管理系统;3、按要求写出借款企业贷后检查分析报告及测算贷款风险度,填写信贷业务流程登记卡,经支行行长审签后,上报信贷管理部监督检查岗;4、落实本支行和上级管理部门对借款企业的监管措施;5、及时上报和反映贷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支行会计部门通过监测重点客户有关账户收支情况,了解和掌握客户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定期或及时向信贷人员通报。第七条 支行行长(市场经理)职责:1、负责组织、督促本支行贷后管理工作,对贷后检查结果审签;2、逐户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以及提高优质客户服务质量的具体措施,并监督落实;3、年初向信贷管理部提交本支行的借款企业上一年情况的分析报告;4、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在上报信贷管理部的同时向审贷官及行长报告。第八条 审贷官职责:对自己审批贷款的贷后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审阅支行提交的贷后检查报告(质量),向信贷管理部提出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要求支行落实。审贷官联席会议审查、行长审批发放的贷款的贷后检查报告(质量)由首席审贷官负责审阅,并向信贷管理部提出风险防范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行长职责:1、对支行、信贷管理部、审贷官反映的问题负责协调并提出解决措施;2、主持或委派分管行长主持召开由审贷官参加的贷款风险状况及资产质量分析会;3、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全行的信贷管理和风险状况。4、对本行贷后管理的效果负责。第三章 贷后检查内容及报告第十条 贷款发放后,支行信贷人员要监管信贷资金的支付。对需重点监管的贷款,经支行行长批准,在发放的同时向会计部门提出具体监管要求,会计部门从贷款入账时开始协助信贷人员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信贷人员要及时了解贷款用途,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项目贷款发放后,要转入该项目开设的存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对项目工程进行监理和三算(预算、概算和决算)审核制度,把好贷款支付关。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五日内必须进行第一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的资金去向,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与贷款业务资料一起移交信贷管理部。第十二条 贷款周转过程中,信贷人员要深入借款企业按照如下检查间隔期和检查内容定期进行贷后检查。1、AA(含)级以上客户最长不超过半年;2、A+(含)以下,A级(含)以上客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3、A-级(含)以下客户最长不超过两个月;4、分期还款流动资金贷款贷后检查不得长于30天;5、对停产半停产客户要随时密切关注资产保全情况;6、对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承兑、担保和信用证到期垫付的,应立即进行特别检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7、如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必须立即深入客户进行检查。8、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信贷人员重点对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贷款在还款期内检查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能否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第十三条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般检查内容和风险预警分析两部分:(一)一般检查内容1、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有无挪作他用。2、生产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及原材料、产成品市场变化情况;经营是否合法,有无经济纠纷。3、企业管理情况。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经营策略及经营方式有无变化;主要管理人员与银行合作态度有无变化,偿还债务的意愿有无变化。4、财务状况。了解财务报表真实情况;资产和负债总量及结构变化情况;产值、销售收入及效益变化情况;现金流入量、流出量及货款归行情况;在各金融机构融资和履约情况(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和兑付);对外提供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变化情况。5、担保落实情况。了解保证人代偿能力变化情况;抵(质)押物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二)项目贷款应增加以下检查内容:1、项目资本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落实情况;2、项目进展是否顺利,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有无延长情况及延长原因,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3、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数是否变化;4、项目投产或项目建成后的效益情况和市场情况;5、项目建成的设施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指标;住房销售计划进度情况。(三)贷后管理的风险识别与判断贷后管理过程中,支行信贷人员应对以下预警信号进行调查和分析,并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1、财务状况预警信号(1)资产负债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2)资产负债较年初有大幅上升;(3)流动比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4)流动比率较年初大幅下降;(5)速动比率较年初大幅下降;流动负债增加额大于流动资产增加额。(6)工业生产企业产成品资金占流动资产比重超过行业平均水平;(7)工业生产企业产成品资金占流动资产比重过高;(8)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重过高;(9)应收账款增幅超过销售收入增幅;(10)其他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重过高;(11)应收账款周转率比同期有较大下降;(12)存货周转率比同期有较大下降;(13)累计未弥补亏损占净资产比重过高;(14)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占净资产比重过高;(15)流动负债增加额大于流动资产增加额;(16)挤占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17)注册资本变更减少;(18)或有负债增加。2、经营效益状况预警信号 (1)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较大;(2)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较大;(3)销售利润率低于同行业水平或比同期下降较多;(4)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减少;(5)存款下降幅度较大;(6)货款归行率降低; (7)存货较年初大幅增加。 3、内部核算情况预警信号 (1)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过高; (2)待摊费用占流动资产比重较大; (3)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大; (4)递延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大;(5)存货帐实不符;(6)固定资产折旧或财务费用计提不足;(7)存在负债未入账现象;(8)注册资本未按规定到位;(9)对外投资有损失。4、担保状况预警信号(1)保证人的信用等级下降;(2)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恶化;(3)抵(质)押物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4)抵(质)押物市场价值与评估价值差距拉大;(5)抵(质)押物变现价值与评估价值差距拉大;(6)抵(质)押物所有权发生争议;(7)抵(质)押物变现能力降低;(8)抵(质)押物实际占管人管理不善;(9)抵(质)押物保险过期;(10)担保人的经营机制和组织结构发生变化。5、非财务因素预警信号 (1)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矛盾较大; (2)主要经营者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 (3)内部组织机构不合理,管理水平不高,内部案件较多; (4)财务制度不健全或管理混乱,报表不真实或对外提供多套报表; (5)财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6)重大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7)对外扩张超过自身承受能力; (8)经常性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情绪对立; (9)存在违法经营问题; (10)业务伙伴关系恶化; (11)受到税务或工商、环保等部门处罚; (12)未按期办理年检手续; (13)频繁更换结算银行; (14)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15)用户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投诉增多;(16)公司业务性质发生重大变化;(17)关联企业或主要股东发生重大变化;(18)行业整体衰退或属于新兴行业;(19)出现重大技术变革,影响到行业的产品和生产技术的改变;(20)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对行业发展产生影响;(21)市场供求变化;(22)政府政策对该行业发展做出严格限制;(2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6、与金融部门关系预警信号 (1)被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宣布为信用不良客户; (2)逃废银行债务; (3)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被债权人起诉; (4)拖欠银行贷款本息; (5)对我行的态度发生变化,缺乏坦诚的合作态度,领导人约见困难,住所经常无人或失去通讯联系; (6)不能及时或拒绝对我行提供财务报告和其他报表资料; (7)向我行提供了虚假财务报表或其它资料;(8)向他行的信贷申请被拒绝;(9)多种还款来源没有落实;(10)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的融资计划不明确;(11)企业在我行存款余额及占比下降;(12)以非正式途径或不合理的条件从其他金融部门取得融资;(13)企业经常签发空头支票;信贷人员对以上两部分内容要进行全面连续的分析,按我行规定的格式在贷后检查间隔期内形成贷后检查报告,上报总部信贷管理部监督检查岗。第十四条 支行上报信贷管理部的贷后检查报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传递:1、信贷管理部监督检查岗收到支行提交的贷后检查报告后,应当初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出具审查意见,填写内部流程流转单,当日转审贷官。2、审贷官收到信贷管理部监督检查岗转发的贷后检查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查。根据报告的内容重点分析贷款风险程度,书面提出贷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现报告缺少检查事项或不实的,责成支行补充说明,或要求支行重点检查或增加检查频度;如发现重大问题,在向信贷管理部提示的同时上报行长。审查后填写内部流程流转单退信贷管理部监督检查岗。3、监督检查岗收到审贷官书面提出贷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后,连同贷后检查报告一起报信贷管理部经理,信贷管理部经理提出落实审贷官对贷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的方案,由监督检查岗负责书面通知支行并督促落实,原始材料交档案管理员登记归档。第四章 贷款收回第十五条 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支行向借款人发出提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第十六条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主动归还贷款的,经支行行长批准后由会计部门按合同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上划收,通知贷款人或担保人。第十七条 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我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通知会计部门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上扣收,并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金额不足的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归还。第十八条 贷款到期后,如借款人无法足额归还贷款符合展期条件,按照展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不符合展期条件,不能及时收回的贷款按照问题贷款管理。第五章 问题贷款管理第二十条 对逾期贷款,信贷人员除加大催收力度,采取贷款收回和转化措施外,每季度必须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一次催收通知书,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回执上盖章或签字。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其保证人必须确保诉讼时效。贷后管理人员无法对借款和人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的,必须提报总部信贷管理部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予以送达。第二十二条 逾期贷款的起诉。逾期贷款由总部起诉,贷后管理人员对需要起诉的贷款要准备好相关资料,按我行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第二十三条 对问题(不良)贷款的监管。1、信贷管理部对问题(不良)贷款要按季进行分类、监测和分析,形成报告,向主管领导汇报;2、信贷管理部对问题(不良)贷款、贷款风险度大于0.6、欠息和BBB级(含)以下企业贷款情况加强监管,会同支行逐笔列出处置意见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清收和转化。(3)支行贷后管理人员要按我行相关规定,逐笔落实问题(不良)贷款处置意见,并上报执行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第二十四条 转为抵债资产的贷款。经批准转为抵债资产的贷款,由信贷管理部门会同支行准备相关资料,做好资产移交的准备工作。第二十五条 不良贷款核销。已成为损失或虽未形成损失,但实际上已无望收回的不良贷款,搜集好相关资料,做好贷款核销的准备工作。(不良资产经讨论转由特种资产管理部门处置,信贷管理部只负责问题贷款的管理)第六章 贷款利息管理第二十六条 支行行长(市场经理)、信贷人员负责利息催收。加强对欠息大户的利息催收工作,落实企业还息计划,督促企业将各种现金及时送存支行增加企业货币资金归行率。支行会计结算人员负责准确计息,督促企业预先备足还息款项,监管企业账户,做到应收尽收。第二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财务等部门督促支行利息催收工作。第二十八条 利息催收1、对贷款未到期、尚未欠息的企业,在距结息日3天前,支行通知客户准备资金按时付息。结息日当天,会计部门直接从客户存款账户划收贷款利息。结息日次日,会计部门向信贷人员提供未能收回利息的客户利息清单。信贷人员据此向欠息客户发出催收通知,通告我行可能采取的制裁措施,敦促客户偿还欠息。对贷款已经到期的企业,利息催收与本金催收同时进行。2、对经过催收尚未收回的利息及以往积欠的利息,信贷、会计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方法清收。(1)会计部门密切注意客户存款账户资金变化情况,主动扣收客户积欠利息。(2)不定期约见欠息客户主要负责人,责成其采取措施履行合同。(3)向当地政府领导及工商、财政、外事、公安、人事、证券管理等部门通报和反映。(4)对恶意拖欠利息的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通报。(5)与法律事务部门协商,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催收。(6)配合管理部门实行欠息大户披露制度,对恶意拖欠利息企业采取同业制裁措施。(7)依法清收。包括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向保证人催收,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提起诉讼等。第二十九条 对欠息企业的信贷管理1、对欠息企业按我行有关规定调降其信用等级:(1)应付利息余额超过1个季度的借款人,信用等级降为BBB级;(2)应付利息余额超过半年的借款人,信用等级调降为BB级;(3)应付利息余额超过1年的借款人,信用等级调降为B级。2、严禁放贷收息。3、对欠息企业的贷款从严控制,在未归还欠息前,禁止对企业增加贷款。4、对欠息企业归还我行本息时应先扣收利息,后收本金。第七章 其他第三十条 贷款形态分类和贷后档案管理按我行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信贷管理部对未按照贷后管理要求及时上报贷后检查报告,落实审贷官及信贷管理部意见(报告),上报贷款质量分析报告,移交贷款档案和总部信贷管理部要求上报的贷款处置意见的支行,应当发出警告,按期通报全行。第三十二条 对下述问题要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1、没有落实贷后管理责任制; 2、未按规定进行贷款检查; 3、对问题(不良)贷款监管不严、清收转化不力,造成信贷资产质量恶化; 4、放贷收息或不积极催收利息; 5、遗失贷款原始资料,对我行利益造成危害; 6、隐瞒问题或不及时汇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下级报告的问题,造成贷款风险增大; 7、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抵押(质)物被挪作他用或流失、损坏,使贷款风险增大。对出现上述情况的支行,由总部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暂停贷款发放、降低存贷款比例或实行贷款限额管理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调离岗位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给我行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借款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总部认定后,将其列为有不良记录的企业:1、向我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情况;2、未经我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3、有意拖欠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4、通过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由总部做出相应的措施。第三十四条 内部检查1、总部信贷管理部对支行每季至少进行1次信贷检查,并形成报告。2、检查重点:(1)当年贷款发放情况,包括各个信用等级客户的贷款分布情况和贷款增长情况;(2)客户评级过程中使用的评级资料的真实性;(3)新增贷款的投向及效果;(4)新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的首笔贷款是否安排双人调查、核保、核押;(5)压缩不良贷款、存量移位和信贷退出计划的完成情况;(6)贷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贷款法律文书是否合法、完备;(7)信贷员对分管借款客户的贷后管理情况及贷后检查报告是否详实;(8)贷款日常管理情况。第三十五条 总部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东营市商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贷后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管理和收回全过程的重要文件和凭据,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证、借款人的基本资料、借款人的信贷业务资料、本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组成。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法人客户,即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 。 第三条 信贷管理部对信贷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四条 信贷业务档案按法人客户建立,一户一档。第二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分类分区及编号第五条 法人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分四类:权证类:抵押和质押权证、有价证券、存单等;要件类:合同、借据,以及催收通知和回执等用于证明信贷业务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管理类:客户基本资料、贷款申请审批资料、贷后管理资料和企业财务报表等贷款管理资料;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业务资料。第六条 本行内部管理资料列为综合类指本行内部有关信贷业务的各类报表,行业分析,信贷分析、调查检查、审计稽核等综合报告的档案资料。第七条 法人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除权证类单独存放在出纳业务库以外,其它档案及权证类复印件以法人客户为单位,分区、分类地在信贷业务档案库中存放,信贷业务档案库分为立卷区、归档区、综合区:立卷区:存放业务执行中的权证类复印件、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档案。归档区:存放业务已经执行终了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综合区:存放本年度综合类档案。第八条 立卷区按类别分为4个柜,分别存放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档案。档案类别号分别为:权证类为1、要件类为2、管理类为3、保全类为4。第九条 归档区按类别分为5个柜,分别存放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档案类别号分别为:权证类为1、要件类为2、管理类为3、保全类为4、综合类为5。第十条 综合区档案按类别分两个柜。分别存放报表类和文书类档案。档案类别号分别为:报表类为1、文书类为2。第十一条 立卷区:档案管理员按支行移交信贷业务时间先后顺序对档案进行顺序编号,此编号为档案号,同一企业只有一个档案号。同一企业的多笔信贷业务按时间先后顺序对应相应流水号,时间相同按借据号大小对应流水号。归档区:归档档案档案号、流水号不变。综合区:报表类档案要按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档案号,文书类档案一事一卷填写档案皮封面,分类装入档案盒中,填写档案盒封面。第三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十二条 权证类档案包括: 1、抵押贷款资料:抵押物有效评估报告或作价依据;不动产权属、价值资料(不动产抵押);抵押人的资格证明材料(抵押人为自然人);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抵押物他项权证书; 抵押登记文件;抵押物清单、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抵押物保险单;抵押公证书;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 2、质押贷款资料:质押财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出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文件;质押登记文件;质物保险单;权利质押中的各种有价单据;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文件。第十三条 要件类档案包括:1、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保证、最高额抵押、最高额保证)、借据留存联、放款通知书、担保协议书、核保书、银企协议、银行承兑协议等各类合同文本。2、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及回执;存单查询书回执;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催收欠息通知书;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提示付息通知;提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提款书。3、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债券凭证等法律文书。第十四条 管理类档案包括:1、企业申请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信贷业务申请书、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出具的申请信贷业务决议或文件、企业开户证明、董事会成员名单、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样本、信贷业务授权委托书、对外担保情况说明、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或出资证明报告、法人履历、财务报表。2、担保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资质等级证复印件、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担保申请书、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出具的申请担保决议或文件、企业开户证明、董事会成员名单、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样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或出资证明报告、法人履历、财务报表。3、项目贷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总论,科研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方案变更、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概、预算审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质等级证书、我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建设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复印件和项目预、决算报告等。特殊行业还应提供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4、我行内部的调查报告、贷款风险度测算表、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报告、授信报告、审批报告、审批通知单、表决票、会议记录等资料。5、贷后管理资料。贷款变更的有关资料;信用等级评定报告、授信报告、贷款五级分类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 第十五条 保全类档案包括: 1、诉讼类档案。起诉书、起诉资料等。 2、破产类档案。破产前连续三年内的企业原始报表,所有原始贷款合同、借据等契约。 3、资产风险管理业务的其它资料:账户冻结通知、质押冻结通知书回执;解除冻结通知书回执;企业账户监管通知。 第十六条 综合类档案包括: 各类信贷统计旬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及各种临时报表;信贷分析、行业分析、调查检查、审计稽核报告等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权证类和要件类档案必须存放原件。其它档案原则上应存放原件,如只能存放复印件的,需经本行领导批准,并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原件、签名确认。第四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设置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能够严守秘密。第十九条 信贷管理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档案库要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腐蚀、防有害生物等必要的安全防范功能。支行出纳设立保险箱,用于存放抵押和质押权证、有价证券、存单等。地域较远的支行,经总部批准,设立信贷业务临时档案库,参照上述要求管理,其信贷档案应在规定时间移交信贷档案库集中保管。第二十条 移交。业务发生后,信贷人员、信贷管理部综合岗要在5个工作日内整理好贷款原始资料,编制档案移交清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将全部应上交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员,信贷人员可对业务资料复印保存。档案管理员对该档案进行登记并录入计算机。 第二十一条 立卷。档案管理员对信贷人员移交的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工作,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档案管理员按笔立卷,按规定格式填写档案皮、卷内文件目录;将以上填好的档案以借款人为单位,装入档案盒中,填制档案盒封面。 要件类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在信贷档案库中存放,另一份由支行信贷人员保管在文件柜中。 管理类档案和保全类档案按笔立卷,按规定填写档案皮、卷内文件目录,以借款人为单位装入档案盒中,填制档案盒封面。营销员应按期及时将贷后管理资料上交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对未按期上交贷后管理资料的上报给信贷管理部经理,通知检查监督岗。第二十二条 归档。 档案管理员凭会计部门的收回贷款本息通知单,将已结清债权债务的合同文本及该笔业务的其它档案从立卷区的档案盒中抽出,加盖收回印戳,将其转入归档区保管,在档案盒和登记薄上注明已归档。综合类档案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归档。报表类档案要按年装订,文书类档案一事一卷填写档案皮封面,分类装入档案盒中,填写档案盒封面。第二十三条 调阅。 总部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调阅登记制度。信贷业务档案只能现场调阅,一律不许外借。信贷专业人员调阅信贷业务档案应填写调阅单,登记调阅人姓名、调阅日期、调阅内容等。非信贷专业人员需要调阅信贷业务档案的,需经信贷管理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需要调阅信贷业务档案时,必须持有调阅公函,由行长指定专人负责陪同调阅。调阅人对所需的档案可以复制,但不得将原件抽走。 第二十四条 保管。 档案管理人员要对信贷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守秘密制度,不得违章借出信贷业务档案或透露档案内容。要定期检查各类档案的保管情况,检查间隔为每季一次,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 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有贷款关系的法人客户的档案永久保管;结清全部信贷业务的法人客户,从该客户与我行的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算起,保管5年。 综合类信贷业务档案(除各种报表的年度汇总表为永久保管外)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五年。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及销毁清册为永久保管。根据需要,可将非常重要的长期保管档案转入综合档案永久保存。第二十五条 销毁。保管期满信贷业务档案,要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主管行领导在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我行档案管理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信贷业务前,应按照销毁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行长,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对损毁、遗失、擅自销毁信贷业务档案,擅自对外提供、透露信贷业务档案、涂改、伪造信贷业务档案,出卖信贷业务档案及相关资料,以及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我行和企业秘密,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第二十八条 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利用缩微胶片和计算机存储介质保存已执行终了的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等资料。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总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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