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992914农村经营三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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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三大管理中共安泽县纪检委 张永兰农村经营管理的基本格局农村经营管理的基本格局是“三大管理、三项指导、一个基础”。“三大管理”是指: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三项指导”是指: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个基础”是指:农村经济统计。 下面,就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这“三大管理”和“三项指导”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重点进行学习。1、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和法规。咱们今天主要学习三方面知识:(一)一些相关政策、(二)农村土地流转知识、(三)“四荒”地的发包。(1)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一些相关政策: 1、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我国2002年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10月9日-12日)明确指出:实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种新提法,给了农民更稳定的经营预期,让农民吃了长效定心丸。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不仅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更重要的是指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更加充分、更有保障,土地承包所形成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保持稳定,在土地承包到期后继续承包并长久不变。适应“长久不变”的要求,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由债权保护向物权保护转变,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中第十一章就是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一种特权,受法律保护。 2、“机动地”的预留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上,目前尚未留有“机动地”的地方,都不得再留“机动地”;已留“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限额之内,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超过部分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机动地”的承包费必须纳入村集体发包及上交收入范围进行管理。在这里之所以再次强调机动地的预留是因为我县2008年重新核实农村土地面积后,有些村的机动地可能超过了5%的规定,咱们阳光农廉网上各村需要把粮食直补、良种补贴进行输入,这个大家注意一下,各村预留的机动地要严格按规定控制在限额内。3、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方法和原则:承包方与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权方面出现争议,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里咱们简单了解一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以前提过,但并没有真正成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成为了必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县级将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乡镇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庭。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至少要聘任5名以上仲裁员,可以聘请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或在群众威信高的人员当仲裁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县级的仲裁庭可以与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也可以在乡镇设立巡回仲裁庭;乡镇的调解庭可以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人员。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例,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咱临汾市蒲县去年已开始运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我县也将尽快实行这里咱们就了解到这。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机会和就业环境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加快。承包农户的农地供给增加,发展现代化农业也迫切需要大量的土地来进行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高效化的生产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越来越显得迫切和重要。2008年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积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流转服务服务”,我省明确提出各乡镇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并挂牌,为农村土地的流转提供相应的服务,规范农村土地的流转。1、土地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以下几种方式: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原则是: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3、流转应办理的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办理以下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上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四荒”地的发包程序1、“四荒”指的是村集体所有或者直接经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农村土地,可以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四荒”的承包期一般控制在50年以内,对“四荒”资源开发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四荒”资源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四荒地”实行公开承包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资源“四荒地”管理要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总体原则。(1)公开原则。农村集体资源“四荒地”承包一律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取得承包经营权。(2)优先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享有承包经营权.(3)公平原则。所有农村集体“四荒地”承包经营,必须公开、公正、合理、合法,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法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4)农业用途原则。承包者不得荒芜土地,要明确土地农业用途,保持生态平衡,改普通土地用途如河滩取沙必须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5)继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除集体机动地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6)承包方对承包的“四荒地”只享有开发经营权,不具有所有权。3、农村集体资源“四荒地”的承包程序 1、项目公开发包。(1)发布通告。发包方必须在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开始日的20日前,在村公开栏发布通告。(2)接受投标、报名。发包方应确定专人按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报名。(3)资格审查。发包方应严格按通告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即投标者应提供身份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和相关证明。(4)公开交易。发包方应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公开交易。交易会还必须有村负责人、经管站及相关人员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投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发包。以招标的方式承包的,承包费以投标最优者确定,以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认可。2、签订承包合同。通过公开发包确定承包者后,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缴款方式、承包期限、违约责任等。并将合同报乡经管站备案, 3、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农村“四荒地”使用权,应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签订承包合同,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这块里我们学习一下:1、中央关于农民负担的八个禁止。2、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制度。3、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一)、中央关于农民负担的八个禁止: (1)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2)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3)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5)禁止强行以资代劳;(6)禁止各种摊派行为;(7)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8)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 (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制度 一是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涉及农民出钱、出工的文件,切实从源头上杜绝向农民乱收费的口子。 二是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特别对农业生产性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要进行重点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文件依据、项目名称、收取标准和对象范围等。三是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不得超出或变相超出限额标准。其中:乡镇政府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的核定为:候马等平川县每年不得超过5000,山区县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村级组织的限额从2010年起,按照村级人数来核定。1000人以下(含1000人)的村,每年的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1000人到2000人(不含2000人)的村,每年的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1500元,2000人以上(含2000人)的村,每年的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2000元;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的限额也是按在校人数为基数,每生不能超过1元,不得向学生收取。四是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农民负担监督卡要充实涉农价格等政策内容,及时发放到户。五是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纪律追究。 (三)“一事一议”农村税费前,农民需要上交村提留(三项提留指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和乡统筹(五项统筹指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以“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即取消了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过去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其中我县的农业税税率为6%,农业税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而这农业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由村里使用。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建设、村级道路建设与维护、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实行“一事一议”。所以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村提留和 “两工”而作出的制度安排。现在咱们学一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投劳的行为。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义:(一)有利于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宏伟的事业,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农村落后面貌的根本改变,在国家不断强化支农惠农政策的同时,最终要依靠农民群众的辛勤劳动和艰苦奋斗才能实现。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由农民自主开展公益事业建设,而不是强迫命令或包办代替,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发挥农民群众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二)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进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核心和精髓是民主决策。通过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可以促使基层干部逐步学会与群众商量、按民主程序办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可以促使村民逐步养成参与民主议事的习惯,珍惜自身的民主权利,提高民主意识,不断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三)有利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解决村内事务搭建了一个村民广泛参与、平等协商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加强村民之间、干群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增强基层干部和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利于发挥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推动村内事务决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利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而且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3、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与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承担的税费和“两工”的不同之处(两者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一)性质不同。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缴纳的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和承担的“两工”,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民必须向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属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范畴,议什么项目,筹多少钱,出多少工,都需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实施。(二)程序不同。以前农民承担的税费和“两工”,基本是自上而下地下达任务,村级组织负责落实到户。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则须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具体事项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部分村民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但都须经由村民民主决策,有关工作部门予以审核把关。(三)使用范围不同。农村税费改革前,农业税足额上缴财政,村提留乡统筹费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道路修建、五保户供养等社会公益事业和行政费用支出,“两工”也不是完全用于村内的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则只限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它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建设项目,完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4、筹资筹劳的原则:必须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5、筹资筹劳适用范围:适用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 6、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和其他常住(一年以上)受益人口,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筹劳对象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18周岁55周岁、女性18周岁50周岁的劳动力,每年每个劳动力最多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任务;低保户不承担出资任务。至于程序大家可以参照山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执行。这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2008年,我省选择两个县(祁县和 )开展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2009年又被列为全国局部扩大试点的省份之一,将试点县扩大到了11个,咱县就在这次扩大试点的县之中。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不一样的。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政府财政预算按排一定量的专项资金,对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成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进行奖励或补助的行为。是为促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而开展的。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一是是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村提留、乡统筹和“两工”,规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劳务,实行村民一事一议,但由于农村贫困面大,农民收入水平低、承受能力弱,筹劳容易筹资难,工作开展不平衡,整体覆盖面小,参与度不够。所开展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远远不能满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需要,农民自主参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充分发挥财政奖补政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破解了一事一议“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的问题,调动了村民筹资筹劳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二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主要是以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为主,农村税费改革严禁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后,实行村民一事一议,仍以农民筹资筹劳为主,政府投入不够,农村公益事业与城市公益事业的发展差距逐步拉大,农村“行路难”、“吃水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简陋、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低、农村社会文化事业发展滞后的问题更显突出。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实行财政奖补,有利于扩大公共财政在农村的覆盖面,有利于在政府财政奖补政策的引导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补助、部门帮扶、社会捐赠、企业赞助、乡村自筹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新机制,增加对农村的公共财政投入,让农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三是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税费改革后农民的一项主要负担。对一事一议实行财政奖补,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加强政府引导,健全一事一议制度,规范民主议事程序,强化监督管理,防止借一事一议加重农民负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适当的财政奖补,减轻农民筹资筹劳的负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由财政部门牵头的,所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法和程序这里就不多说了。农民负担管理中关于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具体规定,大家可以看一下2008年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纠风办关于公布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那里详细列出了决定取消3个部门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征收4个部门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对农民免收7个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1项行政事业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具体规定上,这里就不细说了。三、农村财务和资产管理这块里咱们主要学一下:1、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2、农村三资监督管理。3、财务公开。4、农村集体经济审计。 农村财务管理历来是农民关注的焦点,直接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基层的管理体制和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县是2010年实行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在此之前,全县农村财务实行的是“村账乡管”集体办公制度,也就是各村的账都放在乡镇经管站,每月28日集中办公,但大家都知道,实际上我县“村账乡管”执行的力度不够,大部分村级的账都还在本村,各村会计在家过好账后,28日到乡镇经管站逐笔进行审核,或者有的乡镇经管员都不审核,所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把村级财务委托乡镇统一核算和监管,是新形势下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有效方式。(一)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 1、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是指在坚持村级核算主体不变,村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统一代理村级账务、资金的管理,实行“分村建账,权属不变,乡管村用,报账结算”的管理机制,融会计核算、资金监督和财务服务于一体。达到收入合法、开支合规、管理有序、干群放心的目的。2、意义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1)有利于强化村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合法性;(2)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腐败行为,促进农村干部廉洁自律;(3)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4)有利于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坚持的原则 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是农村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在实施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农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监督权不变的原则。农村集体资金属于该村村民集体所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2)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原则。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财务独立核算的主体不变,实行以村建账,单独核算,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和完整。(3)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要充分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的意愿,要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4、运作方式及收支处理程序 村级财务的运作方式要做到“十个统一”:(一)统一资金账户。撤销村级组织原在银行(信用社)设立的一切账户,统一用各乡镇经管站开设的账户。(二)统一财务印章。村级组织和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一切财务活动要一律使用“XXX村财务专用章”、“XXX村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和“XX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严禁以村委会、经管站公章代替财务业务专用章。(三)统一账簿和会计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设置各核算单位账簿,规范使用省财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四)统一会计凭证。必须统一使用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收入凭证、支出凭证、记账凭证等会计凭证。(五)统一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核算单位取得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临汾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组办公室监制的票据。该收据由村报账员到会计服务中心总会计处统一领购,领购时会计服务中心必须加盖“XX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村级组织使用时要加盖“XXX村财务专用章”。不得使用村委会印章,用完交回存根后再领购,实行一换一的领购办法。要进一步规范票据的使用和审核,除村集体劳务工支出可以造表登记发放外,其余正常开支,包括日常采购、大型工程开支等一律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正式税票。(六)统一管理财务档案。村级组织的财务收支凭证、账簿、报表等统一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分村归档,村级组织不再负责管理财务档案。(七)统一民主理财方式。每个村都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35人,再从小组成员中推选一名组长,负责保管民主理财专用章,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八)统一财务审批权限。村级财务支出的审批要从严控制,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九)统一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说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报账员。(十)统一账前审计。各乡镇经管站要组织具有审计素质的人员,于每月58日对各核算单位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实行集中审计。村报账员必须在每月的5日前,将本核算单位的收支票据整理完毕,并按规定日期到乡镇经管站参加账前审计。经审计后的会计票据由报账员报送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进行账务处理。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办理业务所需经费,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改革意见应全额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5、审核报账的程序:1、村级每月支出的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凭证和自制凭证),必须先由支出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村财务主管人按权限签批,然后由报账员归集整理后按规定时间报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终审记账。2、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对村级支出的原始凭证要进行认真审核,对支出合法合理、村级审批符合规定、村级三审签程序到位,并加盖“XX乡(镇)经管站审核”章的会计凭证进行账务处理。3、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月在将各核算单位的收支业务登记入账后,要及时结账。(二)咱们讲一下去年开展的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监督管理工作1、“三资”指的是资金、资产、资源。资金指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资产指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所有权或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资源指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归其使用的土地,包括家庭承包地、机动地、林地、草地、水面、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等集体资源。2、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农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多发领域,抓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就抓住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所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1)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3)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4)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5)有利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3、整改的措施去年我县对农村“三资”进行了清查,通过清查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集体资产管理还不够规范。有些村的账外固定资产没有及时入账,特别是涉及到农业水利项目;对农村“三资”管理监督渠道不畅;农村集体资源还没有得到核实。特别是林地、四荒地面积由于林权改革还没有结束,至今未能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还没有完善。原有合同中的有些条款已不符合现有政策,也需重新修改等。问题,结合我县实际,今后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切实抓好财务公开,重视实际效果。要加强对财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公开未按规定程序、内容不规范、搞形式化的村要采取措施,责令整改,对不进行财务公开的村要追纠村干部的责任。同时,要重视财务公开的实际效果。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县里制定的相关制度,特别是村级财务运作方式“十统一”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财务印章、统一账簿和会计科目、统一会计凭证、统一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统一管理财务档案、统一民主理财方式、统一财务审批权限、统一财务收支审批程序、统一账前审计,使村级财务管理真正步入规范化轨道,运行有序。(三)进一步规范农村资金、资产和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安泽县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安泽县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安泽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农村集体的大额开支,杜绝库存现金超额、白条抵库和公款私借行为的发生;严格履行民主决策和申报审核程序,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完善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完善约束机制,增强民主意识。要切实搞好农村财务管理必须有健全的监督、约束机制。一是要完善奖惩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章办事。二是搞好以民主理财小组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不仅要提高理财小组成员的业务水平,还要充分调动和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参与意识,使农民明白参与理财的重要性,积极反映有关情况,使村级财务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五)加强队伍建设, 增强管理水平。要不断充实三资管理队伍,稳定人员,提高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加强农村“三资”监督管理。(三、)财务公开的规范化 1.财务公开的内容。凡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以及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向村民公开。具体来说,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财务计划公开。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二是各项收入公开。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集资款、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各种代收及其他收入。三是各项支出公开。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招待费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其他支出。四是各项财产公开。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财产。五是债权债务公开。包括农户往来、内部单位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六是收益分配公开。包括收益总额、缴纳税金数额、提取公积金数额、提取公益金数额、提取福利总数额、投资分利数额、其他分配。另外,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以资代劳等情况及其他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要求公开的事项,也要进行公开,并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财务公开的内容。2、财务公开的形式。财务公开一般采取应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张榜公布。各村都设有固定公布栏,公布各村的财务收支等公开事项。二是书面公布。以下两方面内容必须书面公布到户:(1)集体专业承包地、渔塘、荒滩、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以资代劳总额和各户情况;(2)每户与集体发生的经济往来。实行会计电算化后,所有公布内容都必须是机打出来的,不得再用红纸等进行公布。三是会议、广播公布。对一些重大经济项目、半年度和年度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除按照要求张榜或书面公布外,还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议事会上予以公布,并通过广播向群众公布,进行宣传、解释,做到家喻户晓。3、财务公开的时间。咱县以前实行的是一年两公开即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进行公开,但实行了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以后要实行一月一公开制度。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有些时间跨度较长、分阶段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当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公布一次进展情况;全部完成之后,要及时公布最终结果。4、财务公开的程序。对村级财务公开事项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具体可分四个阶段:一是公开前审议阶段。村委会按照统一要求,广泛收集和听取村民意见,整理、准备好财务公开内容;对财务公开的内容,须由乡镇代理记帐人员填写专门的财务公开表格,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村主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村会计签字后,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认可。二是公开阶段。公开的内容要遵循“真实可靠、全面完整、清晰易懂”的原则,以合适、规范的形式公布,每次公开都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农户;三是收集群众意见和处理落实阶段。村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的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四是收集整理资料向乡镇报告阶段。村收集整理好每期财务公开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向乡镇经管站报告。(4)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指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的全面审计,对提取、管理、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情况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有关单位进行的专项审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全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它属于内部审计,分为普审、农村干部任期和离任专项审计、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等。其中普审为每三年一轮。这里咱们主要说一下普审工作。1、审计的内容: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三)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其兑现情况; (四)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村提留、义务工和积累工的提取、使用情况; (六)各种承包费、补偿费、租赁费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收入的收取、使用情况; (七)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林、水利、交通等基本建设及公共设施建筑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 (八)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离任经济责任; (九)接受委托的审计事项。 2、审计程序 首先农经管理机构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或群众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事项,编制审计计划。(2)审计事项确定后应制定审计方案,组织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3) 被审计单位在指定时间接受审计,宴请期间,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要求,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审计工作中,应听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向农经管理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群众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应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由农经管理机构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县级国家审计机关。(5) 农经管理机构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后,应出具审计意见书,通知被审计单位,并向群众公布审计结果,同时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农经管理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县级农经管理机构经审查认为需要复审的,可重新组织审计。对违反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6) 农经管理机构应及时检查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对审计的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 3、法律责任 至于对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罚,咱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等规定执行,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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