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燃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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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火力发电厂中,燃煤费用占发电成本的比重很大,所以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燃煤核算是否正确,调控手段是否有效,对降低发电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关键作用。为使我厂燃煤管理各个环节正规化、标准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与验收方法及我厂燃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燃煤计划、运输、入厂煤数量及质量控制、入厂煤价格管理、入炉煤质量及数量控制、发电燃煤成本的会计核算、煤场管理、盘存及盈亏控制、运输车辆及卸车队伍管理、票据传递管理等各环节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厂燃煤的计划、采购、计量、采制样、化验、煤场管理、统计、监督等有关的单位或部门。第二章 燃煤的采购计划第五条 燃煤计划由燃料科负责编制。第六条 采购计划编制时间、燃料科根据我厂每月的生产计划、煤场存煤情况、市场资源情况,于每月25日前编制次月燃煤采购计划,经主管厂领导批准后实施;年度计划应于11月10日前报经管科汇总平衡。第七条 采购计划数量依据煤场存煤量一般控制在2025天的用量,春节(或汛期)控制在4045天的用量。第八条 采购计划质量要求:全月进厂煤质挥发份(Vad)、12%以上,灰份(Aad)33%以下,含硫(St.ar)0.5%以下,应用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000Kal/Kg(20908j/g)以上,全水(Mt.ar)旱季小于8%,雨季小于10%,入场煤和入炉煤热值差150千卡/千克;全年进场煤平均低位发热量应控制在5000大卡/Kg以上。考虑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进厂煤价格控制,在保证平均煤质、不影响锅炉安全稳定燃烧的条件下,经物价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低价格采购部分低于上述标准的燃煤。第九条 采购计划经济比较:燃料科要加强市场调查、掌握价格变动趋势,经济采购,价格(含煤价、运价)调整需经物价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在我厂锅炉设计参数所需燃煤品种允许条件下,合理选择、确定矿点,同时要对燃煤进行比质比价,择优选购。对质量稳定、资源可靠、经营信誉好的矿点要建立良好的长期业务关系。第十条 采购计划矿点选择:选择矿点要坚持先采样化验,后确定矿点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改变煤种需经生产主管领导批准,新选矿点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经主管厂领导批准。第十一条 采购合同的执行1、燃料科负责燃煤合同签定一系列工作,按濮阳市热电厂合同管理办法签定合同。2、在合同执行期内,如遇到质量、价格、数量等不符或违约,燃料科应及时协调办理索赔或拒付手续,或采取适当措施,妥善解决。3、煤炭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发煤矿点;交(提)货方式及地点;数量、质量验收标准;价格及执行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及有效期限;其他约定事项等。第十二条 采购计划的落实:采购计划被批准,燃料科负责计划的落实,负责燃煤的催交、催运工作。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的调整:如遇市场特殊情况或我厂生产实际,需调整燃煤采购计划,燃料科以书面方式报主管领导批准调整。第三章 燃煤提货及组织运输第十四条 燃料科要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坚持 “驻矿员发煤质量监督制度”,明确责任和奖罚措施。煤矿装车时驻矿员应在现场监督装车,切实保证发煤质量和数量,从源头避免因质量低劣或数量不足给我厂造成损失。同时要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第十五条 燃料科应加强对燃煤运输的管理,选择讲信誉、守合同的运输单位。燃料运输应和承运方签定运输合同,注明发货地点、收货地点、运价、路途损耗、运输中掺水、掺矸等其它非煤物的处理意见以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办法等等。第十六条 燃料科应及时协调解决运煤环节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及时排除障碍,保证生产需用量。第十七条 合理安排火车、汽车运量比例,优先照顾三强实业公司运输队伍,力争将运输费降到最低限度,做到经济运煤。第四章 入厂煤数量验收第十九条 火车进煤和汽车进煤的数量验收由燃料分场负责;计量衡微机的维修由经管科负责,衡器维修由热工分场负责。第二十条 计量人员应做到逐车计量验收,按取煤单上数据认真核对矿别、供货单位、车号、数量等数据,并准确记录,正确使用计量衡微机和MIS系统输入方法。第二十一条 过衡计量时必须三人在岗(一人操作微机、一人记录、一人制票)。传递票据必须按规定盖章、签字。谁盖章谁负责,少一个环节的签字盖章手续为废票,坚持一车一过衡,一车一回空。汽车运输当天过衡必须当天回空,遇特殊情况(如车辆损坏)不能及时回空,计量人员应做好记录,并报分场主任,发现有无故不回空又没有报告分场主任者,对过衡人员进行严格处罚。第二十二条 汽车衡、轨道衡过衡人员每天要将过衡数据发送到MIS系统,不得无故间断,不得人为改动程序或系统密码。第二十三条 轨道衡在计量中,车速必须控制在设备要求范围内(3-15Km/h),超出范围者必须退回重新计量。第二十四条 如计量设备或微机出现故障,应立即通知生技科计量专职和经管科MIS系统管理人员进行修复,不得拖延时间。如确实修复不好,须征得有关单位和主管厂领导批准后可进行人工计量。第二十五条 来煤车辆过衡时,如手续不全,不得过衡,遇特殊情况票据丢失,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补办手续,经分场主任同意后可以继续过衡。第二十六条 计量人员在工作岗位中,做到“两清”、“两准”,即交接手续清、复核记录清;过衡数字准、票据记录准。第五章 入厂煤质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入厂煤质量验收由质量监督科负责,化验由化水分场负责。第二十八条 入厂煤采样、制样和化验(一)采样1、火车运煤(1)火车运煤不论车皮容量大小,采样点的分布均按对角线采取3或6个子样,斜线的始末两点应距角1米处,其采样点要均匀分布在斜线上,各车皮斜线要保持一致,取样深度要在50cm以下。(2)如出现上下煤层的煤质有出入时,应在中下层补采样,两次采样分析结果平均后作为此列火车进煤煤质的评价依据。如属有意掺假,以两次测量较差结果为准。(3)每月至少从煤层下部采样两次。当月第一次采购的矿点第一天来煤必须从上、下部同时采集。(4)所采子样的重量不得小于2Kg。(5)每天每列为一个批次进行化验。2、汽车运煤(1)子样数目不带拖车的汽车,不论载运量多少,均视为一辆车;带有拖车的汽车,不论载运量多少,均视为两辆车。对同一煤种,若一天的运煤量超过30t(含30t)时,则按三点循环法每辆车采取一个子样;若一天的发运量不足30t时,不论煤种如何,应采的子样不得少于6个。(2)同一矿的煤,以40车为一批次化验(不足40车时也视为一个批次)。(3)采样点分布在汽车顶部采样时,要沿着车厢对角线方向上布置3个采样点,斜线始末两点各距车角0.5米(指车角与采样点的水平距离),其余一点布置在斜线的中央,同一批次的斜线方向要求一致。采样时深度控制到0.4米以下,清除滚落在坑内的煤块或碎石后再采取煤样。(4)每周至少到煤场取样两次,保证下层煤有足够的煤样。(5)对个别上下煤层煤质差别较大的汽车,质检人员发现后要及时通知采样人员,做补充采样。如属有意掺假,以两次测量较差结果为准。(6)子样最小重量粒度小于25MM,子样最小重量不小于2kg,粒度在2650mm子样最小重量不少于3kg;粒度在51100mm子样最小重量不少于4kg。所取煤样一定要保证其代表性。3、为防止所采样品水分蒸发,应及时放到塑料袋或密闭容器内保存。4、对当天采样矿名、车号、发运吨数、采样地点、取样重量、粒度、制样时间详细记录在煤样记录本上(包括火车)。5、入炉煤的采样按厂有关规定执行。6、改变入炉煤采样方式,必须事先报质监科,并经厂长批准后方可进行。(二)制样1、制样时应把煤样破碎至粒度为25mm以下进行缩分。2、在制样过程中,应使全部煤样通过规定的筛子,不允许有任何舍弃现象。3、在原煤水分太高不易制样时,不允许将煤样干燥后进行破碎、缩分。4、煤样的缩分,除水分太大无法使用机械缩分外,应尽可能使用二分器和缩分机械,以减少缩分误差。5、煤样的制备分几部分处理时,则每部分都应按同一比例缩分出煤样,再将各部分煤样合起来作为一个煤样。6、粒度小于3mm的煤样,缩分至3.75kg,要充分混合均匀后,再瓶装。以不少于100g和500g的煤样分别用于分析用煤样和存查煤样。7、每次破碎、缩分前后,机器和用具都要清扫干净,对不易清扫的密封式破碎机(如锤式破碎机)和联合破碎机,只用于处理单一品种的大量煤样进行处理之前,可用采取该煤样少量的煤通过机器予以冲洗,弃去冲洗煤后再处理煤样,处理完之后,反复开、停机器几次,以排净滞留煤样。8、用粒度6mm或13mm的煤样作为全水分分析样,可在制备一般分析煤样过程中分取,全水分煤样的制备要迅速,装入煤样瓶中密封。9、为保证采样的数量,燃料科每天派往各矿的车辆数应及时通知采样班,无特殊情况司机不得随意变更。10、送化验的煤样采用密码编号的办法,密码由正副班长编写,装瓶前要认真核对,经认真核对无误后,做好记录送交化验室,同时质监科、燃料科各自留样备查。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任何人泄漏。第二十九条 验质1、验质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进行扣杂。2、对煤质的感观基本要求:含矸石度小于5%,含水率不大于8,不含有其它非煤物质。3、入厂煤(汽运,火车运)要车车验质。验质要在运煤车辆卸煤时进行,不允许在车辆未卸前或卸完后验质。4、验质扣吨:验质人员要严把入厂煤质,对运煤车辆的扣杂,按下面要求,结合现场情况进行:(1)含水率8时,按下列公式计算扣吨量:扣吨量车辆的净运煤量(煤的实际含水率8)。(2)含有大块矸石或青石,直径10cm,根据含量多少,酌情扣吨。(3)含矸石5时,按实际估计的超出比例扣吨。5、发现煤车掺杂使假,与所进矿煤不符的,要进行没收,一切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三十条 质量事故处理1、燃料科应每天查看MIS系统化验数据,及时掌握煤质情况,对于煤质不符合我厂最低煤质要求的矿点,应立即停止该矿点的采购。该矿点整顿后,符合我厂煤质要求重新开始供煤前,燃料科必须对该矿点煤质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情况通知质监科后,方可采购。若仍不符合我厂最低煤质要求,除出具质量监督单外,并对燃料科按10元/吨进行处罚。2、对于含矸石率大于20,上、下煤质差别严重,以及掺杂使假的车辆,质检科应立即将该车辆扣下,并通知经管科、燃料科到现场检查,研究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厂长批准后通知矿方认可备案,交我厂相关部门执行。3、入厂检验结果异常时,质监科应同时调取燃料科、质监科所存煤样重新化验,确认有误,出具书面通知单通知有关单位,并监督其进行更正。入炉煤检验结果异常时,有关单位应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按前五天平均值进行更正,更正情况要通报质监科。质监科要对造成异常的原因进行调查,对责任单位处以200-500元经济处罚。4、凡违反本规定的,每次处以200元罚款。第六章 入厂煤价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由厂物价管理委员会委员及质监科科长组成“煤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煤价会),是厂燃煤管理的决策组织,主要职能如下:1、讨论通过燃料科提交的月份燃煤采购价格;2、讨论通过燃煤长期采购合同主要条款;3、新增供煤单位或矿点的价格原则;4、讨论通过运杂费调整的方案;5、解决燃煤管理各个环节需解决的问题;6、决定对燃煤管理环节有关单位或人员的奖罚;7、决定其他有关燃煤的问题;财务科整理每月会议纪要,并送发有关单位。第三十二条 每月25日30日由燃料科组织“煤价管理委员会”成员讨论次月的煤炭采购价格及相关事宜。1、燃料科根据近期周边煤炭市场实际情况起草“质量、价格对照表”(以下简称价格表),提交煤价会讨论批准。价格表包括挥发份、发热量、价格、税率、执行日期等内容。2、每月的价格经煤价会批准以后,在市场没有明显变化的条件下,当月内不再调整,如市场变化明显,需上调,召开煤价会讨论批准;需下调,由燃料科根据市场实际报主管领导批准执行。每次调整价格燃料科要及时通知各业务矿点及我厂相关部门。3、被批准的价格表,燃料科要严格执行,任何人员都不能随意对矿方承诺煤价。如果矿方不接受价格表,不予采购。4、运输费、卸车费等杂费需调整的,燃料科及时在月份煤价会上提出,提交会议讨论。5、新增资源或送货到厂的,燃料科根据市场实际提议,煤价会讨论制定价格原则,而后由燃料科办理“煤炭买卖合同”签定手续,合同手续按濮阳市热电厂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第三十三条 与矿务局(或煤业集团)签定的长期合同,年初根据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电煤价格”,由燃料科与供货单位协商,并报煤价会批准,签定年度长期供货合同。第三十四条 月份价格表或合同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异议、执行困难,燃料科及时组织召开煤价会,提交煤价会讨论。第七章 入炉煤计量、质量控制第三十五条 入炉煤的计量由燃料分场负责。1、皮带秤的校验由生技科组织,热工分场负责,燃料分场配合。2、每天8:0016:00班上煤前,校对零位一次,每半月挂码校验一次,每月实煤校验一次,每次校验要记录清楚、齐全、不得涂改原始校验数据,误差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3、燃料分场运行人员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把上煤前后数据及上煤量输入厂MIS系统。上月26日到本月25日的皮带秤计量数据为本月生产实际消耗量。4、皮带秤发生故障后,燃料分场运行人员应立即向生技科值长汇报,及时组织人员修复。第三十六条 生产系统应按正平衡的方法计算每月煤消耗量。第三十七条 入炉煤的采样、化验由化水分场负责。1、每天8:30、15:00入炉煤采样人员在锅炉顶部采取煤粉样,每个炉的采样时间不低于15分钟。2、原煤样取样时间为上午10:30,下午2:30,取样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在此时间内间断取样,样品数量不得低于5Kg/次。3、化水分场运行班,每班至少进行两次现场采样(每班时间为2:00,6:00,10:00,14:00,18:00,22:00),并进行灰份化验,并把数据及时传递给锅炉分场,以指导锅炉燃烧调整。化验后剩余的样品严格保留,以备参与入炉煤化验。4、每天15:00采样结束以后,采样人员把当天采样样品和运行班保留样品一起送往化验室,掺和均匀后进行化验。5、每天的入炉煤化验结果,化验人员要及时输入MIS系统。第八章 煤场管理、盘存及盈亏核算 第三十八条 煤场管理由燃料分场负责。煤场安全管理按濮阳市热电厂煤场安全管理办法执行。1、保证煤场运输道路平整畅通,不发生堵车或乱卸现象。2、不同煤种需做到合理堆放。3、燃煤要合理配掺,保证配掺后的燃煤低位发热量不低于4800大卡/Kg。4、煤场上煤以1皮带为主。5、地上储煤槽要经常保持满煤状态,非经燃料分场主任(或当班值长)同意不得用储煤槽上煤,以确保雨季用煤的及时性和安全性。第三十九条 燃煤的盘存1、煤场的盘存由燃料科负责组织,生技科、经管科、财务科、燃料科参加,每月25日对煤场进行盘存,盘存报告由燃料分场负责报出,并于28日前报送以下单位和人员:厂长、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经管科、财务科、生技科、燃料科等。2、盘存前,燃料分场要做好煤堆整形工作。存煤超出轨道面时,将超出轨道部分堆成棱台体;存煤未超过轨道时,要平整存煤平面;地上储煤槽要满槽。3、盘存时,应根据煤场煤堆形状,切割不同的规则块,分别测量体积。轨道边沟槽要测量煤层深度,计算体积,不能估算存煤量。4、计算方法、煤场煤堆棱台体按下列公式计算体积、V1=1/2hS1+S2+(S1S2)1/2 V1-棱台体积 m3h-棱台高 mS1棱台下底面积 m2S2棱台上底面积 m2轨道以下按长方体计算V2=长宽高(深) m3地上储煤槽数量,有专人监督,现场计数,计算方法、煤槽存量=存满煤的槽数煤槽设计容积数 吨总存煤数量=(V1+V2)比重+煤槽存量 吨5、储煤的比重(吨/M3),应根据规则形状的容器埋于不同深度煤层,压实后测其重量以求得。6、在煤质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按求得的比重计算储煤量,如煤质变化较大,需调整,经实测后,报厂长批准调整计算。7、每月盘存由参加盘煤人员共同计算,全体参与燃煤盘存人员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在标有煤堆形状和尺寸的报告上签字后,方可作为本次的盘存结果。第四十条 盈亏处理1、每天的燃煤消耗量以皮带秤计量数据进行统计核算,每月的生产消耗量按如下公式计算当月实际消耗量=上次盘存数量+两次盘存期间燃煤入库数量-本次实际盘存数量并以此计算数据,开具生产消耗票据,根据此票据进行财务核算。2、经管科根据燃煤盘存结果,调整当月的有关部门考核指标。3、燃煤财务核算时间为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统计时间为1日至本月最后一天。4、各个燃煤统计单位的统计报表期初库存量为上次盘存的实际库存量。5、燃料科、燃料分场应按要求建立燃料库存台帐,结算台帐及统计台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附、帐表相符,出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部门。6、当月盘存超过日均存煤量0.5%,燃料分场要在7天内写出分析报告,并报告厂长、主管厂长。第九章 生产燃煤成本的会计核算第四十一条 当月实际生产消耗量当月实际消耗量=上次盘存数量+两次盘存期间燃煤入库数量-本次实际盘存数量第四十二条 当月燃煤实际平均单价计算当月燃煤实际平均单价(月初结存余额+本月进煤金额)/(月初存煤量+本月购进量)第四十三条 当月发电(供热)耗用燃煤费用、当月发电(供热)耗用燃煤费用当月实际消耗量当月燃煤实际平均单价第四十四条 发电、供热用燃煤数量由生技科分别统计、提供。第十章 票据传递管理 第四十五条 “濮阳三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取煤单”(以下简称取煤单)是我厂燃煤采购、提货、运输、验收、结算的唯一凭证,其他票据(如销煤发票、运输发票、装车费发票、过磅单、派车单等)都不能作为提货验收和结算依据。第四十六条 取煤单由燃料科统一设计和印刷。取煤单一式五联,内容包括、编号、日期、供煤单位、提煤矿点、矿发数量(毛重、皮重、净重)、运输单位、车牌号、验收数量(毛重、皮重、净重)、扣杂数量、验收数量、验收时间、验收人员等。第四十七条 取煤单的传递1、取煤单在领用时必须盖有“濮阳市热电厂煤炭发运专用章”并严格进行领交登记,没有盖“濮阳市热电厂煤炭发运专用章”的为作废。2、车辆运煤到厂后,燃料科根据供煤单位的发煤凭证,开具“取煤单”,填写日期、供煤矿点、矿发净重、运输单位、车牌号等,把三、四、五联交司机过衡。同时把供煤单位的发煤凭证作为存根留下,附第一联后,以便核查。3、计量人员在收到运输人员交来的“取煤单”(火车运输还需附火车运票、随货同行联),与车牌号核对无误后,将车牌号输入微机,过衡计量,把过衡毛重填入验收栏,然后把取煤单交司机到采样班验收。4、采样人员收到运输司机交来的取煤单,核对车号无误后,按国标采样,在取煤单上标注采样日期并加盖采样章,然后把取煤单交司机到煤场验收卸车。5、煤场验收人员收到运输司机交来的取煤单,核对车号无误后,按规定进行验收,需扣吨者在取煤单上注明扣吨数量(扣吨数量保留两位小数),加盖验收专用章和个人签字,然后把取煤单交司机到磅房回皮。6、计量人员对运煤车辆(包括火车)要逐车回皮,在取煤单上注明验收皮重、净重、实际结算净重,加盖计量专用章和个人签章。同时把过衡数量及时输入MIS系统,并做好人工记录,然后把第三联交运输司机,第四、第五和火车运票及微机打印汇总表于第二天上午9:00前送燃料分场统计员。7、燃料分场统计员将取煤单与MIS系统数据审查汇总核对无误后,登记并留下第五联装订成册,以备办理入库时核对。将第四联及火车运票、过衡汇总表于下午15:00前送燃料科统计员。8、燃料科统计员收到第四联与MIS系统核对无误后,在MIS系统上逐车输入采样日期及矿发净重,并将取煤单和火车运票按日期装订,以备核查。9、各供煤单位、运输单位、卸车单位可凭我厂为其出具的、印章齐全的取煤单与燃料科核对无误后,同我厂办理结算手续。10、入库手续的办理,按我厂有关物资入库手续办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特殊情况处理1、供煤单位、运输单位丢失验收齐全的取煤单时,应将丢失原因、取煤单编号、矿发数量、实际验收数量等以书面报燃料科。燃料科根据取煤单第一或第四联核对后报科长批准,可依复印件办理入库手续。燃料科核算会计要单独记帐,以免重复入库。因我厂原因丢失第四、第五联,则不影响凭第三联办理入库手续。2、出现一式取煤单各联数量不一或计算错误时,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予以纠正。如因人为原因故意涂改、作弊,应严肃处理。第四十九条 取煤单的管理1、同一版取煤单应按顺序编号印刷,燃料科专人保管、登记,严格领交手续。2、燃煤各个环节人员填写时都必须复写,书写要工整,办理完业务后,要及时签章,不得冒名签章或拖延签章,涂改时要加盖个人印章。3、手续传递要及时,交接要登记。4、取煤单填制后,保存期为三年,超过保存期的取煤单(1、2、4、5联)经主管领导批准,燃料科登记后可统一销毁,验收后两年内未与我厂结算煤款和运费的取煤单失去结算效力。第十一章 运输车辆入厂及卸车队伍管理第五十条 运输车辆进入厂区或煤场必须遵守濮阳市热电厂运输、装卸管理办法,由煤场管理人员对其管理指挥。1、运输车辆的拉煤矿点由燃料科安排,不得私自到非指定矿点拉煤,否则不予卸车。2、汽运车辆入厂后,车速不得超过5Km/h。3、运输路线必须按煤场管理人员指定路线行驶。4、车辆进入煤场后,必须按煤场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停车、卸煤,每次必须清底。5、运输车辆必须坚持每次回空,当天不能按时回空的车辆不得安排第二天运输,不得过衡称重。6、正常作息时间内下班前15分钟停止过重车。遇到特殊情况,运煤车辆不能在规定的时间赶到厂内的,各运输公司要及时通知燃料科,燃料科负责通知相关人员。第五十一条 卸车队伍的管理及煤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按与濮阳市开发区胡村乡装卸搬运公司签定的卸煤协议和与濮阳市三强实业公司签定的煤场安全管理合同相关规定执行。1、卸车人员必须按煤场管理人员指定地点卸车,卸完以后必须清扫车底。2、卸车人员不得刁难司机。第十二章 燃煤管理廉政建设及民主监督第五十二条 各个燃煤管理环节人员要秉公办事、依法办事,积极协调处理进厂煤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我厂的信誉和声誉,确保我厂的利益不受损害。第五十三条 化水分场、燃料分场、燃料科、质监科等与燃煤管理和采购有关单位的人员(本人或亲属)不允许参与煤炭经营和运输(独立经营与运输,与他人合伙经营与运输);不得参与供煤单位、运输单位的请吃;不准接受供煤单位、运输单位的礼品和贿赂;禁止向供煤单位、运输单位索要钱物。第五十四条 厂北大门保卫人员应积极协助运输车辆入厂管理,不得向他人索要钱物。第五十五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燃煤管理中的廉政建设和民主监督。我厂每个职工都有权监督进厂煤的质量和各个燃煤管理环节人员的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室举报,纪检室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对在燃煤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对举报搀假、施假、私自卖煤、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厂为举报人保守秘密。第五十六条 每月10日前,燃料科要把上月燃煤采购情况向厂务公开办公室报送。公开内容主要包括燃煤采购数量、矿点选择原则、供煤单位、煤质情况、煤价等。第十三章 具体奖罚办法 第五十七条 燃煤廉政建设管理奖罚按濮阳市热电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濮阳市热电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奖罚。第五十八条 奖励1、举报进厂煤有搀假施假的,核实后每次每车奖励200-500元;2、举报有私自卸煤、卖煤的每次奖励50-200元;3、举报有内外勾结、营私舞弊现象,经核实后每次奖励100-200元;4、对在进厂煤管理中,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报请厂长,年末给予100500元奖励;5、对参与燃煤盘存工作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的全体人员,年末给予40005000元奖励。第五十九条 处罚1、在燃煤运输、验收、卸车和结算过程中,凡发现或举报有搀假施假、卖煤、卸煤、营私舞弊等问题,应立即通知门卫扣留车辆,质监科、经管科、燃料科接到通知应立即到现场核实,事实被查清后,按如下原则处罚、如属于供煤单位搀假施假的,按搀假施假的比例加倍扣吨,并立即停止对其业务联系。同时追究燃料科派往该矿驻矿人员的责任。每车处罚500员,并按给我厂造成的损失的50进行加罚。如属于运输单位搀假施假的,按搀假施假的比例折合同期煤款现金处罚,该车今后不得给我厂运煤;如属于我厂实业公司车辆,该司机不得再开拉煤车,并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如属运输途中卖煤、卸煤、作弊的,根据卖、卸的数量折合同期煤款现金处罚,罚款返回供煤单位。该车今后不得给我厂运煤;如是三强实业公司所有车辆,该司机不得再开拉煤车,并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2、燃料科驻矿人员与供煤单位或运输单位串通进行营私舞弊的,纪监室组织人员查清事实后,根据事实一次处罚责任人员200500元,给我厂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的150处罚,并立即调离工作岗位。3、燃煤进厂要严格按照过磅、采样、验质、卸车的程序执行,工作人员要遵守厂内规定,未经过磅、采样、验质的车辆不得卸车;更不准先卸车后补手续。发现工作人员为煤车补办手续的,立即调离岗位,并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4、在采样、制样过程中,有营私舞弊,不按厂规定操作的,纪检监察室组织人员查实后,对责任人员每车处罚200元,给我厂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的150处罚,并立即调离工作岗位或解除雇用关系。5、煤样密码编号出错,经燃料科和化水分场查清核实后,每矿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元。6、验质人员必须在现场验收,发现一次不在现场验收,每车扣罚50元。不按现场验收标准验收的,经燃料分场和燃料科查实后,每车扣罚责任人员50100元。7、煤场管理人员故意刁难司机,使运煤车辆不能及时卸车,经燃料科和运输单位核实后,每车处罚责任人员50元。未经煤场管理人员允许,卸车人员擅自卸车的,扣卸车人员50元/车。8、对入厂煤的化验结果出现异常时,燃料科、质监科及时核实,如属于化验仪器问题,及时重新化验报有关主管厂领导进行更正;如属于人为原因,对责任人员每个样品处罚50100元,给我厂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150处罚。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9、入炉煤采样、化验不符合厂规定的,经生技科、燃料科、质监科查清后,一次扣罚责任人员50元。10、计量人员与供煤单位或运输单位串通,进行营私舞弊,纪监室、燃料科、经管科、燃料分场查实后,根据情节严重每车处罚责任人员150300元,给我厂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的150处罚,并立即调离工作岗位。11、人为私自改动计量衡微机计量程序或系统密码,经生技科、经管科、燃料科查清事实后,一次处罚责任人员200500元,给我厂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150处罚,并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处理。12、不允许参与燃煤经营与运输的人员中,普通职工参与的,调离岗位,待岗三个月,同时对单位领导给予通报批评;中层干部参与的,就地免职。13、门岗保卫人员,故意刁难运煤司机者,经燃料科、保卫科查清后,一次扣罚责任人员50元。第六十条 所有奖罚都由燃料科具体办理,核实应该奖励的,由燃料科写出申请报告,厂长批准后,经管科在奖金发放时兑现;核实应处罚的,由燃料科填写处罚通知单(一式两份)经厂长批准后,一份交被处罚人员,一份交经管科,由经管科在奖金中直接扣除。第十四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燃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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