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企业员工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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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业务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代发企业员工授信(以下简称代发授信)是指我行有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授信人)为解决与我行发生代发业务企业的员工(以下简称受信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提供的期限为6个月、金额在5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额度。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授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指定的有权经营个人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受信人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授权办理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的分支机构。第二章 受信人的基本条件第五条 申请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的受信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岁(含)以上65岁(含)以下、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无不良征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二)申请人为与我行签署过代发协议企业的正式员工;(三)受信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稳定,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授信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代发企业员工授信额度的确定与期限 第六条 代发企业员工授信额度起点金额为1万元,最高金额为5万元。授信额度按以下情况分别掌握: 一、受信人申请代发授信额度时,若未在我行有代发记录,授信人应依据受信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上载明的月收入,乘以六倍后确定授信额度;或依据受信人单位出具的月代发情况证明(受信人单位可以以清单方式批量提供),乘以六倍后确定授信额度。二、受信人申请代发授信额度时,若在我行有代发记录,以过去12个月入账的代发总额的月平均数乘以六倍确定,若实际代发时间小于12月时,按照建立代发业务信息起累计月份计算。三、若按以上两条计算方式计算的可授信金额小于1万元时,应拒绝给予授信申请人授信,若大于5万元,按5万元给予授信。第七条 代发企业员工授信额度信息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记载于员工代发的东方卡内,授信额度下支用的贷款只用于受信人刷卡消费,不得提取现金。第八条 代发企业员工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到期后,若受信人仍在我行有代发业务,且授信期内还款正常,只可自动延期一次,期限延长六个月,新的授信额度按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重新确定。第九条 受信人若终止在我行代发业务或连续在我行三个月未代发,授信人有权终止其代发企业员工授信,代发授信额度下支用的贷款在贷款到期日前必须归还。第四章 额度支用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每笔贷款期限到期日均为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 第十一条 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贷款,每笔贷款均自贷款实际发放日开始计息,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第十二条 贷款逾期后,按贷款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贷款罚息。第五章 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的申请、调查及审批第十三条 受信人申请代发授信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见附件,授信人应告知受信人有关授信及贷款政策,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 受信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 受信人所在单位确认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3、 授信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授信人收到受信人提交的有关身份、收入等资料后,应按规定对受信人的资信情况、代发情况、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答复。第十五条 经审查符合授信条件的,授信人应将经审查后受信人的代发授信额度及期限书面方式通知受信人,同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录入受信人的代发授信额度。 第六章额度的支用和贷款的归还 第十六条 受信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支用额度以记载有代发授信额度东方卡刷卡消费时,当备用金余额与约定定期余额使用完以后,将自动支用代发授信额度。以记载有代发授信额度东方卡刷卡消费时,当备用金余额使用完以后,将自动支用代发授信额度,只有代发授信额度使用完后才使用约定定期。 第十七条 贷款的偿还方式为当受信人支用了代发授信额度后,每当资金存入东方卡备用金帐户,首先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还完后,归还贷款的利息。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凡受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授信人有权宣布受信人违约,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一)受信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受信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事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受信人拒绝或阻挠授信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受信人违约时,授信人应将违约事实书面通知受信人或其它关系人,并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或几种处理方式: 一、 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 调整或取消各具体授信额度;三、 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收罚息;四、 主动从受信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帐户中划扣,偿还有关贷款本息、费用;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代发授信的确定、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凡因执行代发授信业务所发生的或与综合授信业务有关的一切争议,受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操作流程(试行)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代发企业员工授信业务,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操作流程。一、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的申请 (一) 申请人为年龄在18岁(含)以上65岁(含)以下、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无不良征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二) 申请人必须为与我行签署过代发协议企业的正式员工。 (三) 授信申请人应填写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申请书,同时向我行交验下列资料和证明: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受信人所在单位确认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3、授信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调查、审查、录入流程(一) 授信申请的调查人员 调查岗调查岗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收入证明或月代发证明(受信人单位可以以清单方式批量提供)、身份证件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主要工作为以下内容:1、 调查受信申请人填写的申请内容是否真实、完整。2、 调查岗必须与申请人当面核验身份,证实授信申请的真实意图;核对身份证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签名。3、调查收入证明是否真实有效。4、有条件的授信人,调查岗应向辖内征信系统协查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他行的借款还款情况和承担的担保情况。5、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初步确定授信额度。调查确认后,应填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审批书(以下简称审批书),并将相关资料与受信人代发记录移交给审查岗。(二) 授信申请的审查人员 审查岗审查岗应按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管理办法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授信申请人是否是属于我行代发企业的员工2、依据授信申请人代发记录或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审查授信额度计算是否正确3、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审查完毕后,应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审批书签署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授信条件的,审查人再签署意见后,将审批书与相关资料交给授信额度的录入人员。授信人经审查不同意授信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授信额度的录入授信额度录入人员在审查审批书要素是否齐备,调查、审查是否手续齐备后,通过柜面综合业务系统,将授信额度记载在授信申请人申请授信的东方卡上。记载完毕后,应将录入记录记载在审批书上,并将资料移交给档案保管人员保管。 (四) 授信额度录入后,授信人应将授信额度、期限书面通知授信申请人。 (五) 我行应对受信人在授信过程中提供的证明文件、申请审批资料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三、额度的支用、贷款利息计算、期限与偿还方式(一) 当受信人以记载有代发授信额度东方卡刷卡消费时,当备用金余额与约定定期余额使用完以后,将自动支用代发授信额度。(二) 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每笔贷款期限到期日均为授信额度的到期日。(三) 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贷款,每笔贷款均自贷款实际发放日开始计息,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四) 贷款逾期后,按贷款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贷款罚息。(五) 贷款的偿还方式为当受信人支用了代发授信额度后,每当资金存入东方卡备用金帐户,首先归还贷款利息,贷款利息还完后,再归还贷款的本金。四、授信额度的变更与延期(一)受信人若终止在我行代发业务,授信人有权立刻终止其代发企业员工授信,授信额度下支用的贷款在贷款到期日前必须归还。(二)到期后,若受信人仍在我行代发,只可自动延期一次,授信期限延长六个月,授信额度仍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信额度确定的规定执行。五、代发企业员工授信贷后管理(一) 授信额度核定后,要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做好相关档案的保管工作。(二) 贷后管理岗应定期对代发企业员工授信进行全面的检查或抽查,防范信贷风险。(三) 若贷款发生逾期后,贷后管理岗或贷款催收人员,应采取各种措施,及时催收,并做好催收记录,以确保我行资产的安全。六、其 他 (一)本操作流程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二)本操作流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申请书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代发授信额度使用顺序( )1、以记载有代发授信额度东方卡刷卡消费时,当备用金余额与约定定期余额使用完以后,将自动支用代发授信额度。2、以记载有代发授信额度东方卡刷卡消费时,当备用金余额使用完以后,将自动支用代发授信额度,只有代发授信额度使用完后才使用约定定期。性别年龄学历工作单位单位地址邮编单位电话户口所在地现住址邮编个人年收入家庭电话婚姻状况授信的东方卡卡号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现住址邮编申请人声明l 本人已知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管理办法,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愿受之约束。l 本人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本人也授权贵行,可以将本人的资料、授信额度使用记录提供给征信机构使用。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备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审批书调查人意见:申请人_,单位_, 授信的东方卡卡号为_,现向我行申请代发企业员工授信。依据以下第_点,建议授信申请人授信额度为_元,授信有效期_月1、 申请人有代发记录,按代发系统计算出的申请人可申请授信为_元2、 因申请无代发记录,按其月收入/月代发情况证明_元,乘以六倍后,其可申请授信为_元调查人:_ _年_月_日审查人意见或有权签批人意见:授信录入人员记录:_年_月_日,在卡号_东方卡上录入授信额度_元,授信期限_月。 录入人员: 业务章:个人收入证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_有我单位_部门职工_先生(女士)向贵行申请_,应贵行要求,特证明:_先生(女士)目前在我单位已实际工作_年,表现良好,身体健康,固定月收入_元(大写),其在本单位劳动合同到期日为_。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日期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确认通知书 先生/小姐非常荣幸收到到您的申请资料!经过对您提供资料的详细审批,现在非常高兴的通知您,您向我行申请的授信已经获得批准,授信额度为 元,授信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_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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