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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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 为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辖区内凡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及建筑物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拆除的工程。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向辖区内每个施工现场派驻现场监督员。主城区所有建筑施工现场要明确专人驻场监督,并在工地门口醒目位置设立驻场监管公开栏(牌),公开监管责任人职务、电话,公开市、区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并向市大气办报备施工现场及监管人员情况。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条 环保、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统,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渣土运输阶段的扬尘治理工作实施监管,施工现场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第八条 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一)应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三)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前足额支付施工单位;(四)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余留土方和垃圾;(五)工程已停工的工地,堆土必须进行高标准覆盖;(六)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七)主城区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和其他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利用市环保局监控平台,市住建局与市环保局并网,实现资源共享。第十条 施工单位(含拆除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一)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责;(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凡防治措施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施工作业;(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的,必须按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一)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二)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检查。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栏(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二)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建筑材料分类堆放并设置标牌;(三)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砂、石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运散状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四)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七)应有保洁措施,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八)加强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严禁驶出施工现场。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干道两侧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其他道路两侧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二)建筑工程主体外侧脚手架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三)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自动化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四)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采用混凝土硬化;(五)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第十四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定型材料;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二)不能中断交通的须设置便民通道,便民通道应整洁硬化;(三)合理分段作业,定时洒水,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开挖的土方及时覆盖;(四)设置有效的洗车设施,泥浆和污水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城市管网。第十五条 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五)、(六)、(七)项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定型材料,拆除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二)拆除作业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三)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四)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拆除完工后的待建场地应设置封闭围挡,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空地进行覆盖或绿化。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没有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文件退回并要求补充。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回避、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及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第十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城市管理局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不力的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评选文明工地资格。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五)(六)项、第十条(三)(四)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工整顿。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不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经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仍未清运,造成扬尘污染的,可由各县(市)、区政府委托第三方清运,清运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三)不得滥施处罚;(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六)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考核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考核组,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员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组成,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考核。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采取职责履行考核和施工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百分制,两表分值比重分别为40%和60%。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考核、评比。第七条 各县(市)、区应不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一)例会制度。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辖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际特点,定期召开调度会,通报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二)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检查制度。采取网格化管理、24小时值班、与建设和施工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一对一监管、落实扬尘经费列支清单等办法,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督导。在做好日常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应重点对拆除、土方开挖、外网施工、装修等施工环节进行专项检查。(三)培训制度。应定期开展涉及施工扬尘治理内容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四)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制度。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辖区所有在建工程,有针对性的提出应对重度污染天气的工作要求,并对在建工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八条 市政府每年对扬尘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各县(市)、区每年应列支不低于2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第九条 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奖惩制度。(一)对扬尘治理考核成绩显著的县区给予通报表彰。(二)对考核排名末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对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县(市)、区委或政府主要领导约谈。(三)对考核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在建工程,除依法处罚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计入诚信档案,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当年两次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施工单位6个月投标资格。拒不整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四)对各县(市)、区考核结果全市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对各县(市)、区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开曝光。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及时提供真实资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严禁突击整改应付考核。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考核人员应当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遵守下列规定:(一)认真履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职责;(二)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标准;(三)不得违反原则擅自泄露有关数据和信息;(四)不得收受被考核单位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不得参与被考核单位安排的有碍公正考核的活动。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考核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附件1对各县(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履职情况考核标准序号检查项目应得分数扣分标准得分1组织领导10未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扣5分;县(市)、区政府对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每月调度会次数不低于2次,少一次扣3分;主管部门每周例会应有扬尘治理工作安排及落实情况,少一次扣3分;2日常执法检查25台账管理规范有序,上报台账与实际在建工地数量相符,严禁漏报,漏报一个工地扣10分;日常检查应做到记录清晰,每个工地每月检查记录不少于4次,未达到检查次数的,每个工地扣3分;对查出问题必须有复查记录,无复查记录的每次扣5分;3督导检查回复30对上级部门开具的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办单,应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回复;无回复的,每次扣10分;对要求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及时上报处罚情况说明,未处罚的每次扣10分;4网格化管理15主管部门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承诺书情况,未签订责任书的每个工地扣3分;建设单位经费列支清单及施工单位落实情况,没有清单的,扣5分;施工现场网格化管理情况,未落实网格化管理的,每个工地扣5分;相关单位人员落实施工现场24小时值班制度情况,未落实值班制度的每个工地扣3分;5投诉举报处理20对媒体曝光或政府通报的较差工地,每个扣10分;对投诉、举报工地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每个扣10分;附件2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考核标准序号检查项目应得分数扣分标准得分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情况5建设单位不能出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凭证的,扣5分;施工单位不能出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台账的,扣5分;2施工现场周边采取围挡措施,门前、围挡附近及时清扫8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挡的,扣8分;围挡设置不严密、高度不合格或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施工现场道路及出入口周边有施工撒落的泥土 建筑垃圾的,扣4分;现场围挡及大门未及时清洗 粉饰见新的,扣3分;3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场地按要求进行硬化处理8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采取混凝土硬化的,扣8分;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破损,清扫不及时的,扣4分;钢筋加工区、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未做混凝土硬化的,扣4分;现场排水不畅通,施工现场较多积水的,扣4分;4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土方按要求进行覆盖、固化或绿化8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土堆未进行覆盖、固化或绿化的,酌情扣5-8分;对于土方工程,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未进行及时固化或覆盖的,扣4分;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或超过一天以上的临时存放的土堆未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或其他绿化、固化措施的,扣4分;易产生扬尘的细微颗粒建筑材料未进行密闭存放或覆盖,酌情扣3-5分;5外脚手架采用密目网全封闭施工8外脚手架未采用符合标准及消防要求的密目网全封闭施工,扣8分;密目网封闭不严、连接不牢的,扣4分;密目网、安全网未进行定期(每月)清洗,表面不干净、不整齐的,扣4分;序号检查项目应得分数扣分标准得分6施工现场按要求洒水降尘。易产生扬尘的机械应配备降尘防尘装置,易产生扬尘的建材按要求存放在库房或者严密遮盖6施工现场未定时洒水降尘且易产生扬尘的建材未按规定存放或遮盖,没有专人负责的,扣6分;四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作业,扣6分;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进行边施工边适当洒水,扣6分;施工现场未及时进行清扫洒水的,扣3分;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的,扣6分;施工现场设置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时,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扣3分;7楼内清理垃圾须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5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未采用管道或容器运输,凌空抛撒的,现场焚烧垃圾、熔融沥青的,扣5分;施工垃圾清运时未提前适量洒水,未及时清运的,扣3分;8施工现场按要求按照远程视频监控系统5施工现场大门、起重机械、围挡周边未安装与市、区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对施工现场全覆盖的,扣5分;视频监控系统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不能正常使用的,扣3分;建设、施工单位存在蓄意破坏设备或干扰视频监控系统正常使用的,扣5分;9施工现场垃圾按要求集中封闭存放,按规定及时清运5建筑垃圾未集中存放、未严密遮盖、未及时清运的,扣5分;生活垃圾未封闭式存放、未及时清运的,扣3分;10施工现场按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5施工现场使用无合法手续厂家预拌混凝土的,扣5分;施工现场存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扣5分;11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自动化冲洗设施8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自动化冲洗设施的,扣8分;车辆出入口未设置沉淀池,洗车水未循环利用的,扣4分;已设置自动化冲洗设施,但出入车辆未使用的,扣8分;序号检查项目应得分数扣分标准得分12渣土车装载规定6使用、雇佣未办理相关准运手续渣土车运输的,扣6分;渣土车辆未按规定装载的,扣6分;出场时车身未清洗干净,带泥出场或造成遗撒的,扣6分;13现场物料按施工总平面图码放整齐5现场无材料码放布置图,或料具未按总平面图布置码放,材料和构配件码放不整齐,标识、防护不符合要求的,扣3-5分;材料堆放场地不整齐、无排水措施的,扣3分;14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有效4施工现场食堂未设置油烟净化装置的,扣4分;油烟净化装置未保持有效开启或故障未及时修复的,扣2分;15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与施工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4办公区、生活区未与施工区分开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4分;生活区设置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扣2分;16工程现场建立扬尘治理组织机构、制度、措施,并设公示牌5工程未建立扬尘治理组织机构、制度、措施,扣5分;项目经理非第一责任人的,扣5分;扬尘治理制度不健全,未进行责任划分的,未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的,扣3分;17施工扬尘治理培训教育、检查整改及各项记录5无任何施工扬尘治理培训教育、检查整改及各项记录的,扣5分;未组织施工扬尘治理教育,未提供相关教育记录的,扣3分;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扬尘治理自查,未提供相关检查记录的,扣3分;注:带号的检查项目为一票否决项,被检查工程否决项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总得分为零。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理标准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在全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达到以下管理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标准 (一)现场围挡标准 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围挡材质应采用砖砌、轻质钢结构,保证围档安全、稳固、整洁、美观。严禁围档不严或敞开式施工。主干道两侧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其他道路两侧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2大门净宽不小于6m,净高不小于4m,门头部位应有企业标志、项目名称,门柱应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创优内容,门头应有灯箱或霓虹灯等亮化措施。3建筑工程主体外侧脚手架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外逸,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二)自动化冲洗设施标准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自动化冲洗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顶部、槽帮、底盘和车轮进行全方位冲洗,车辆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将施工现场内的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三)安装远程监控系统标准 1建立远程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各个部位的扬尘污染情况实施动态监控。2远程监控系统前端摄像头等设备主要安装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顶端、施工现场出入口及现场周边等部位。施工单位须指定专人对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每个监控点都能正常运行。3监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扬尘实施动态监控,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网,其他县(市)、区城区内的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联网。(四)材料堆放、土方覆盖、绿化标准1严格区分施工作业区、材料存放区和办公生活区,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按规定码放建筑材料、构件、料具,采取必要的覆盖并设置标牌。2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或超过一天以上临时存放的土堆应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或采取绿化、固化措施。3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覆盖,使用过程中要采取有效防尘措施。4开挖完毕的土方工程,裸露作业面部位要及时固化或用防尘网覆盖。5对于停止施工的工地、施工现场空地必须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6. 在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材料堆放、土方覆盖、绿化等标准。(五)场地内道路硬化标准1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作业道路、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及材料堆放区场地必须全部采取混凝土硬化,禁止使用其它软质材料铺设。2施工现场要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畅通,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六)场地内垃圾清运标准1建筑物内的垃圾要及时清运,要采用密闭器具或临时管道运输,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2安全网内的垃圾要及时清理,定期冲洗安全网,保持安全网的清洁。3场地内建筑垃圾要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垃圾清运前要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清运。4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七)现场保洁及洒水标准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安排专人负责(雨雪天气及地表结冰的天气除外)定时洒水、保洁,保证施工现场无浮土。(八)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九)其它作业标准1禁止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2遇四级以上大风时,禁止进行土方开挖、土方运输、土方回填、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遇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按政府预警要求落实到位。3.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栏(牌)。 4.鼓励施工现场在道路、围墙、脚手架等部位安装喷淋或喷雾等降尘装置。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标准(一)施工现场围挡标准1除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外,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坚固、美观的围挡,围挡使用金属定型材料,并确保支撑牢固,挡板不变型、无破损、无锈蚀。2围挡高度不低于1.8m,顶部设警示红灯。工期在 15天以内或涉及抢险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市政水马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5m,并设置施工标志、警示标志、警示灯。3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实体大门,门头应美化、亮化并有企业标志。严禁透视及敞口施工,在大门口设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公示牌。4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围挡的管理;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围挡管理单位应做好围挡的维护、保洁工作。每天至少对围挡进行一次保洁,保持围挡清洁、无尘土、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现象。(二)现场硬化、覆盖、冲洗设施标准1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有效的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顶部、槽帮、底盘和车轮进行全方位冲洗,车辆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将施工现场内的泥土带入城市道路。2施工现场出入口、便民通道必须采取合理硬化措施。3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或超过一天以上临时存放的土堆应用防尘网进行覆盖。4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覆盖,使用过程中要采取有效防尘措施。5开挖完毕的土方工程,裸露作业面部位要及时固化或用防尘网覆盖。6对停止施工且路面未恢复原貌的工地必须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降尘措施。(三)场地内垃圾清运及保洁标准1场地内建筑垃圾要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垃圾清运前要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清运。2生活垃圾要采用密闭器具存放,日产日清。3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保洁、降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安排专人负责(雨雪天气及地表结冰的天气除外)定时洒水、保洁,保证施工现场无浮土。(四)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五)其它作业标准1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清除积土、堆物,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2遇四级以上大风时,禁止进行土方开挖、土方运输、土方回填。3遇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按政府预警要求落实到位。三、拆除工程管理标准(一)拆除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封闭围挡,围挡要稳固、整齐,高度不低于1.8米。(二)房屋拆除时应配备专用洒水喷淋设备,边拆除边洒水,防止产生扬尘污染。机械拆除时应采取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三)拆除工程完成后,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不得乱卸、乱倒垃圾,清理拆除现场和装卸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拆除后用于房屋建筑的工地围挡标准参照建筑工地围挡;拆除后用于绿化或市政道路建设的采用彩色钢板围挡;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及时采取绿化或防尘网覆盖。(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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