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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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水平,预防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员工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安全培训职责 第三条 安全管理部门是公司安全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依据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各部门的安全培训需求,在每年的年初编制公司年度安全教育计划,提交给综合办公室,并监督实施; (2)根据安全教育计划,结合各部门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如: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并进行监督检查; (3) 组织开展各类有关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安全培训; (4) 负责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的实施、监督、检查; (5)根据具体情况对员工进行公司级、部门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并监督、检查学习效果和执行情况; (6)负责对进入本公司的第三方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7) 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教育教材,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应用前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在每年的年初整理本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将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纳入到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并组织实施; (2) 贯彻执行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员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和检查; (3) 根据安全教育培训要求,组织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4) 负责组织对新入厂员工、调岗员工及其他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教育培训; (5) 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生变动,需要临时追加培训时,综合办公室要对全年培训计划进行及时修订; (6) 负责对各员工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台帐,并纳入到员工教育培训档案中,按要求严格管理。 第三章 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 公司的安全宣传教育,是指对外(服务用户)采取诸如印发传单、发放使用手册、张贴标语、电视媒体、手机温馨提示等形式,对内(员工)采取诸如知识竞赛、问卷调查、安全讲话等形式开展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部门员工都应积极参与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服务客户的安全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 第六条 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 (1) 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指示精神、HSE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及安全技术知识等; (2)结合典型事故,进行讨论分析,总结吸取事故教训; (3) 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技术、应急预案演练; (4) HSE委员会每年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周”、 “11.9消防宣传日”、“12.23安全警示日”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在燃气用户置换通气前,操作员工必须向用户详细说明安全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向用户发放天然气安全使用手册,用户经过安全教育掌握安全操作方法后,经签字确认方可通气。 第八条 工业用户、公福用户应按照签订的供气合同要求,履行安全用气、安全检查等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对于燃气居民用户,每年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加强安全用气监管,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根据安全工作要求,在燃气居民用户小区通过流动展板、安全标语等形式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 第四章 安全培训管理 第一节 培训对象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的对象主要有: (1) 各级人员都要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包括:公司安全第一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HSE办公室负责人、工作人员、专兼职安全员)、一线操作人员等; (2)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主管领导负责,HSE办公室实施;部门级安全教育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长组织实施; (3) 关键岗位人员由所属部门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和考核; (4)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转岗或复工培训; (5) 岗位不发生变动的员工,应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等培训;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接受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按资格证书上准许的操作内容操作,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作业; (7) 对临时进入工作场所进行参观、检查或施工作业的人员在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后方能进入。 第二节 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与主管领导培训内容: (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燃气行业的规章、规范和标准; (2)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监督、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3) 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及专业技术知识; (4) 职业健康及工伤保险知识; (5)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预案编制原则; (6)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 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与主管领导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再培训,主要内容有: (1)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 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 典型事故案例; (5) 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危险化学品知识、职业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 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4)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 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7)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 典型事故案例; (9)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再培训,主要内容有: (1)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 典型事故案例; (5) 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六条 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 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 本公司安全概况、生产服务性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 公司HSE方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的安全规定,员工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 事故应急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5)有关典型事故案例等。 第十七条 部门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 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工艺流程、特点及规章制度; (2)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3)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4)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5)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 有关事故案例; (7) HSE体系文件及作业文件管理要求; (8)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 从事的生产和服务岗位性质、职责和范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及相关标准等; (2) 生产设备性能、安全装置、消防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及维护保养知识等; (3)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 (4) 结合事故案例,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经验教训; (5)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 在岗员工规范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1) 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 (2)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条 外来人员在进入场站施工作业前,接受场站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场站的有关规定、安全环保注意事项、站内的主要危险点源、近期生产施工情况、禁止进入的区域、安全警示标识、应急防护方法及紧急疏散通道等。 第三节 培训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每年年初,根据HSE体系运行和实际生产的要求,确定本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报HSE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HSE办公室应依据人员能力情况、安全生产、应急处理等的要求,以及对培训需求的调查结果,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报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到综合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对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进行分析整理,并将其纳入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报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按培训计划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与主管领导的安全培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必须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必须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即从事压力容器操作、压力管道运行操作、电工作业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时参加考核和换证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其它从业人员培训,即公司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八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督和其它从业人员,及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九条 新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市场化用工等各类用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 第三十条 员工调整岗位或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部门、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要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员工进入输气场站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现场的HSE风险、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逃生路线等。员工经安全教育后,持有效证件方可进入输气场站。 第三十三条 离岗培训,即对于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而离岗的员工,应由综合办公室和HSE办公室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时间最少5天,最多不超过30天,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四条 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是指:为公司提供服务的承包商及其作业人员或外来参观、检查人员等在进入公司重点要害部位前接受的安全知识学习。 第三十五条 进站安全教育结束后,外来人员应填写外来人员进站登记表,对入站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节 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HSE办公室每个月都要对各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班组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各部门、班组员工培训质量和效果列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 第三十七条 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和监督主要内容: (1)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 (2)各部门、班组员工持证上岗情况及资格证书审核情况; (3) 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4)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及学习效果情况; (6) 安全培训档案动态管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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