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一体化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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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增盛镇乡村医生一体化规范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快我片区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强化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充分发挥村级卫生组织在基层医疗预防保健中的作用,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多方位服务,切实保障全片区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吉林省关于加强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实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主要是把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人、财、物等卫生资源,按照新时期农村卫生服务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配置。改革村卫生室的管理体制,对村卫生室实行“院办院管”,促使乡村两级卫生组织协调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队伍优化,工作规范,功能齐全,方便群众,服务经济”的农村卫生办医格局。二、机构设置与建设(一)机构设置机构统一设置。根据现有行政村数,按照“一村一室”的原则,在现有基础上,采取撤并的办法,每个村只设立一个卫生室,地处边远具备办医能力和符合办医条件,且群众有要求的行政村,可考虑增设一个村卫生室。卫生院所在行政村原则上不设卫生室,对未设置卫生室的行政村,其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由卫生院或相邻卫生室提供。(二)机构建设1、房屋:卫生室原则上占地面积不少于120,卫生室的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且各室必须分开,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预防保健室和中医室。根据技术人员状况和设施设备情况,需要增设其他专业科室的,必须报请市卫生局批准。2、设备:配有检查床,诊查桌椅、听诊器、体温表、血压计、消毒缸、有盖方盘、污物桶、紫外线消毒灯、高压消毒锅、接种包、出诊箱、冷藏包、一次性各种规格注射器、清创缝合器械、药品柜、资料柜、健康宣传栏、公示栏等基本设备,观察床不少于1张。必须配有现行的“注射药品配伍禁忌表”,并悬挂上墙。3、药品:配备吉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和吉林省新型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所规定的药品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中草药。三、人员配备(一)一体化卫生室的执业人员,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人员统一选配。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卫生室实行定编、定岗。乡村医生实行退岗制,男年满60岁、女55岁乡村医生,应解聘退岗,停止执业活动。(三)乡镇卫生院在配备卫生室执业人员时,应充分考虑女村医和擅长中医药技术村医的搭配比例。四、管理方式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主要内容是“一制四有七统一”(一)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基本条件严格遵守执行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承担政府赋予的农村公共卫生与一般医疗服务的职责。应聘对象A、在岗的乡村医生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者。B、新进入村卫生室的卫生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达不到此要求的乡镇,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符合如下条件的卫生人员可参加应聘,具体如下:一是具有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二是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经技能考核合格的人员;三是未取得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经参加吉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取得吉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的人员。服从一体化管理,身体健康,医德医风好,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群众基础。(2)聘用程序乡村医生的聘用可在本乡镇或全片区范围内选聘乡村医生。对乡村医生实行考核,择优聘用。有志赴艰苦山区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的大中专生优先聘用。报名应聘。个人申请,乡镇卫生院负责对申请应聘人员进行报名登记,并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公示。考核。新进入村卫生室的卫生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由所属医疗机构,初中或高中文化的进行一年以上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培训,非医学类中专以上文化的进行8个月以上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医学类中专以上文化的进行3个月以上的防疫保健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期满乡镇卫生院负责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应聘人员实行“德、技、能”全面考核。考核以考试为主,考试的主要内容为:卫生法规、合作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基础医学知识等。根据考试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并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终审,决定受聘人员。市卫生局对受聘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颁发聘用证书。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二年。对不服从管理,或出现医疗、防保责任事故的乡村医生,给予解聘和不予续聘处理。(二)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做到“四有”村卫生室是农民群众看病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首诊机构和场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村卫生室的服务行为,是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重点,是保证农民群众基本卫生保健的基础。县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要指导村卫生室做到“四有”:1、看病有登记(门诊日志)。村卫生室登记本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乡村医生对看病就医者要认真填写疾病情况,尤其要认真填报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及时掌握疾病流行动态。2、用药有处方。村卫生室使用的处方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乡村医生对群众看病就医时必须开具处方,以检查其诊断、治疗、用药是否合理规范,也为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提供诊治依据。3、收费有依据。为维护群众的利益,村卫生室必须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收费收据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到市财政局购买)。乡村医生向群众收取医药费用必须出具收据。这一措施也是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基础。4、公共卫生服务有台账。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乡村医生的重要职责,建立疾病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台账,是检查考核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兑现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的依据。(三)对村卫生室管理,做到“七统一”实施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关键,是乡镇卫生院全面履行市卫生局赋予管理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职责,实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两级负责制。在具体内容上要全面推行“七统一”的管理措施:1、统一机构建制。对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资源。乡、村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布局、设置等由县卫生局统一进行管理、审批,乡镇卫生院统一办理。2、统一行政管理。村卫生室的行政事务、人员聘用和调配、发展规划、工作制度、考核等由乡镇卫生院进行统一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各乡镇合管办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合管办对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聘用、续聘的重要依据。村卫生室实行室长负责制,卫生室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从聘任的乡村医生中择优任用,或卫生院直接下派人员担任。3、统一业务管理。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村卫生室的医疗、预防保健、人员培训等业务活动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医疗质量管理,统一医疗文书规范,统一业务技术培训,统一责任目标考核,做到诊治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拿药有发票,转诊有记录,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使医疗工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同时把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社会卫生工作纳入卫生室的正常工作和目标管理。卫生室实行24小时应诊制度和逐级转诊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4、统一财务管理。(1)村卫生室财务统一纳入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全部财产、物资进行造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帐和业务收支帐,药口调拨帐。(2)管理实行“独立核算、收支两条线、统收统支”。统收的经费有:县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定额补贴、村卫生室的“三费”和药品差价等费用。统支的费用有: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报酬、村卫生室发展资金、考核奖金等费用。卫生室负责人可以增加职务补贴,具体数额由当地卫生院根据具体情况和贡献大小确定。乡镇卫生院按月向村卫生室公布财务帐目,并向市卫生局及时上报财务报表,接受监督审计。5、统一药品和器械管理。村卫生室药品和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调拨和管理。药品按批发价核算,零售价统一调拨。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台帐,定期盘点,做到日清月结。乡镇卫生院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村卫生室擅自从其它途径购进药品和器械的,给予按购进数额510倍的罚款,情节严惩的给予解聘处理。乡村医生用药必须在吉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用药,做到规范、合理用药。6、统一收费标准。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省卫生厅、省发改委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实行统一收据,并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此项工作由卫生院监督实施)。7、统一机构名称。村卫生室名称统一为乡(镇)村卫生室,不得随意更改名称。村卫生室的标牌由市卫生局统一制作。五、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努力实现六个目标(一)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农村卫生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二)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三)乡村医生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四)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技能进一步提高;(五)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水平逐步提高,队伍更加稳定;(六)农民基本健康需求得到进一步保障,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六、组织领导为确保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实施,加强该项工作实施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增盛镇卫生院院长任组长、各村村主任为成员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机构。七、监督管理(一)乡镇卫生院要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把每一项规定及指标内容进行量化分解,并落实到每一处卫生室,责任明确到每一个乡村医生。(二)乡镇卫生院长是本乡镇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成立专门队伍,院长挂帅,经常性地对卫生室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院长每月至少下卫生室督查12次。(三)严禁乡村医生超范围执业,乡村医生只能在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执业,严禁受聘于学校、机关、企业及任何单位卫生室执业,否则,按超范围执业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论处。对不服从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包括私自外购药品,私自在家开展诊疗活动,不承担公共卫生任务,违反诊疗技术操作规程,不接受乡镇卫生院培训和管理等),卫生院可予以解聘。被解聘的乡村医生,卫生局不予进行执业注册,如继续从事诊疗活动,按非法行医论处。(四)乡镇卫生院要实行卫生室负责人例会制度和全体乡医会议及培训制度,至少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卫生室负责人例会,不定期召开全体乡村医生会议和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相互交流,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高乡医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以便更好地规范和完善全片区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快我片区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进程。 增盛镇卫生院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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