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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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文件;(6)招标文件;(7)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8)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管理办法;(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图纸;(11)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内容不同时,以专用条款内容为准。合同专用条款未予表达的内容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文件、合同通用条款为准。上述文件中属同一类文件的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行业、广东省和广州市有关标准、规范或规程。图纸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施工前发包人分阶段向承包人提供。(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发包人分阶段向承包人提供6 套图纸,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4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4.4.1采光棚(钢结构)等项目的深化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深化设计图纸交总体设计单位审核,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1)深化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按工期进度提交。(2)深化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10套。(3)深化设计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竞争性投标报价部分)综合考虑,不再追加合同价款。4.4.2在施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指定的标准图集里缺少的施工详图(大样图、节点图等),需要由承包人进行施工详图(大样图、节点图等)设计时,承包人应及时提交施工详图(大样图、节点图等),由发包人交设计单位审查确认,此项工作设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竞争性投标报价部分),不再追加合同价款。否则,因提交资料不及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4.3 承包人应对其深化设计图纸质量负责。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5.2 监理工程师本合同实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监理工程师在履行下述职责前需取得项目建设单位的同意: (1)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事件处理作出决定前; (2)有违背初步设计原则的决定作出之前; (3)事件处理的结果对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有影响时; (4)事件处理的结果需要追加投资时,且承包商对此持有异议时; (5)处理重大设计变更前; (6)工程进行过程中需要分包时; (7)事件处理对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 (8)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合同文件,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发包人工程师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姓名: ; 项目经理的职务: ;项目经理的职责: 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完成以下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发包人按现状分片分区移交现场,发包人委托本合同承包人完成场地标高调整需要进行的土石方挖填平整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内。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施工用水与施工用电报建与安装、通讯线路安装等事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内。(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已开通,由承包人自行与当地村民解决通行事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发包人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例如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委托承包人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报装工作,办理施工许可证工作。上述工作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内,不再另行追加合同价款。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二次深化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内,不再另行追加合同价款;()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的一切安全保卫义务,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内。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用房1间,并承担日常水电费用,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内,不再另行追加合同价款;()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规定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承包人需及时支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合同价款中(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已包含相关费用;()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 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B. 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C.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D. 承包人负责办理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所有报建手续及证件,含施工许可证、诚信手册、余泥排放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建手续、夜间施工手续、防雷报建及验收手续、消防报建及验收手续等各种相关证件的办理工作及各类专业报建手续的报批工作。办理上述工作应该交纳的有关费用由相关部门规定的缴费方承担,具体金额以相关部门的行政收费收据为准。E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村路)的维护工作,并做好与当地村民的协调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同时,不得以此为由索赔工期。F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G承包人应超前考虑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H承包人应自备临时发电设备和临时蓄水设施,以备临时停水或停电时应急使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I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表格及形式提交有关报表及文件,并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同发包人、各有关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J承包人应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施工图、技术资料,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发包人审批。K. 根据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L. 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施工组织设计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M.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 7 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修复或更换。N.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 3 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O承包人应对自身雇用的工人或其分包单位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负责。对于此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担涉及此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对于承包人的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因事故的处理需要由发包人参与协调、仲裁、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发包人根据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垫付了相关费用,在发包人垫付了此类款项后,承包人应立即全额向发包人偿还此类费用(含利息)。同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付此类费用(含利息) 。P因施工场地有限,临时工程以及材料加工堆放场地由承包人统筹考虑,场地布置方案应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后施工。需要使用现场以外的场地时,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关问题。Q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需要时使用;R承包人应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的工作。S承包人负责办理工程竣工文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手续,有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T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物业管理人员免费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各系统操作、各系统维护和各系统安全等内容。U负责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包管理、协调、指导与配合。V承包人负责白蚁防治工作,并负责办理白蚁防治验收证明文件。W承包人负责组织第三方检验及检测工作(桩基检测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进度计划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及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总体及各分部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工程师在 7 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 7 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承包人计划的提交必须提前 14 天,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为便于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前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须说明原因),须附进度照片。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开工及延期开工本工程的开工日期暂定为 2012 年 月 日。总工期 日历天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暂停施工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2.2凡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工程师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允许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10)其它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应予停工的情形。12.3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1)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2)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擅自停工的;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政府部门举行的特殊活动;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行为。12.4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工程发生紧急情况,而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并报请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重大工程变更而影响工期进度;()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不可抗力;()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行为。承包人在款情况发生后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13.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得顺延。工程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四、质量与检验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1.1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质量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执行但不限于: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由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广州市质监站)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五、安全施工安全施工与检查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安全防护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在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追加合同价款。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在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追加合同价款。22.3治安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22.4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l999】175 号)制定文明施工措施。承包人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六、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工程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暂定合同价款并在协议书内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承包方式,承包方式按协议书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3.2.1固定单价合同。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部分项目固定综合合价方式计价。除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调的价款外,在合同履行期间,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均不做调整。23.2.2 合同价款涵盖的工作内容:完成招标范围内已由招标人制定的工程量清单列明工作、招标图纸及招投标文件包含工作等。23.2.3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以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为准。2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部分按投标清单的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23.2.5项目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固定包干价格,中标价即为结算价,无论施工条件或图纸或其他任何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不调整。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除外)为固定价格,中标价即为结算价,无论施工条件或图纸或其他任何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除外)不调整。23.2.6暂列金额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暂列金额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在确定工程实体项目工程造价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3.3条(工程变更项目)的计价原则计算工程造价。暂列金额项目深化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深化设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追加合同价款。23.2.7计日工计日工单价用于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计日工的确认: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八份。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23.2.8暂估价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并确定价格。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项目: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确定采购方式及结算价格。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经发包人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暂估价项目确定后,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3.3条(工程变更项目)的计价原则核算工程造价。在工程实施中,发包人有权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需要变更暂估价项目工作范围,对于实际未发生实体内容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扣回相应的暂估价。暂估价项目深化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深化设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追加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23.3.1 合同履行期间,固定单价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量偏差影响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实际发生调整合同价款。()费用索赔或反索赔影响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或反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费用索赔程序调整合同价款。(4)工程变更影响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31条款调整合同价款。(5)现场签证影响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确认现场签证,调整合同价款执行第31条款。(6)不平衡报价影响合同价款:投标报价中出现某一项目综合单价若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的同一项目综合单价,合同履行期间,该项目综合单价应按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23.3.2 合同履行期间,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格与材料设备价格不因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物价涨落)而调整;在第23.3.1条款各种合同价款调整情况下,措施项目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干使用,不因合同价款调整而调整。在第23.3.1条款之外的任何情况不在合同价款调整范围。承包人应当在款情况发生后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工程预付款 24.1预付款的约定:预付款的金额为按合同约定暂定合同价款(中标价)扣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暂列金额后的10%。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确定。24.2预付款支付申请的约定:承包人须在申请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前完成预付款的支付申请手续。 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1)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履约银行保函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同时具备开工条件;(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银行保函的正本。24.3预付款支付:发包人核实预付款支付申请,在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财政集中支付的办理或银行贷款审批支付的办理完成后7天内支付。24.4 预付款的抵扣每期支付进度款时,按支付款额的20%扣回,直至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金额为止,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全部扣回。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通用条款的26.1至26.4款不适用,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按以下约定:26.1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 25 日由承包人报送进度款申请报告及相应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后,按当月完成工程造价的 80%支付,付款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24 条扣回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完成工程造价的80%(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完成工程档案资料验收及备案且结算终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5%,剩余 5%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中,综合合价项目(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按每期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占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总额的比例支付。每期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程量计量依据形象进度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关系确定,工程量偏差待工程竣工结算时核实。26.2工程变更款(含现场签证款)支付:承包人完成工程档案资料验收及备案且结算终审完成后,工程变更款(含现场签证款)并入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26.3总包管理服务配合费支付:以各专业项目进度款为基础,每半年支付一次。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计费基础为发包人另行发包专业项目合同价扣除暂列金、活动家具费用、单价5000 元及以上的设备价格等费用后剩余金额,计费费率为 2% 。2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承包人向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表”,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后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50;工程完成造价金额达到合同总额 50%时,支付剩余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6.5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款、总包管理服务配合费)审核与支付时间约定: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款项申请表后,在 7 天内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初审意见后,14 天内完成复审工作。工程款的到位时间具体以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财政集中支付的办理时间或银行贷款审批支付的办理时间为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停工或索赔工期。26.6在工程款(含预付款)支付前,承包人应提供等额税务发票。26.7合同价款已包含劳动保险金、工资保证金及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此款项先由发包人垫付,每次支付进度款时,按应付进度款的 5%扣回,直至全部扣完为止。承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支付进度款额度有争议时,以广东省财政厅审定金额为准。上述金额到位时间具体以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财政集中支付或银行贷款审批支付的办理时间为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停工或窝工、怠工。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按以下约定:本工程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质量等级为优等品(或相当于优等品)。在材料和设备订货前 15 天,承包人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范围内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列明数量及质量标准,并提供样板,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订货。(1)投标书中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品牌(产地)与招标文件中推荐品牌及产地相符时,承包人采用投标书中的品牌,或者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范围内推荐其它品牌(产地)时,材料及设备价格仍按投标书中的材料(设备)单价执行。(2)如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不符,或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或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更换原经审查的材料、设备的品牌、等级、规格、型号,或以次充好或使用假冒产品时,发包人可直接调换该项材料或设备,该项材料或设备价格仍按投标书中的材料或设备单价执行。如果发包人更换后的材料或设备价格超出承包人投标价格时,材料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一切损失。(3) 对于投标书中已有的材料或设备,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实,若在投标时没有确定参考品牌的,承包人应推荐质量档次与性能价格比相当的三个品牌供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选定,材料或设备价格按原投标材料(设备)单价。(4)发包人保留更换主要材料(设备)种类、品牌、产地、规格型号的权利,发包人更换主要材料或设备种类、品牌、产地、规格型号时,或者在招投标文件以外新增材料设备时,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价格结算,原则上按施工期间市场价,不高于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同时不高于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 75% 。(5)出现新增材料设备,或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对工期造成不利影响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发包人直接供料”,或“发包人负责招标,承包人负责采购”,或“发包人确定样板,承包人负责采购”等方式确定该部分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及结算价格(如果因为承包人实际供货与招标文件或施工前发包人确认的样板不符,发包人更换的材料设备时,仍按 第28条约定结算)。(6)承包人采用招标人推荐的主材、设备品牌(厂家)已停产,或不能采购,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另行指定品牌(厂家),材料或设备价格按原投标材料(设备)单价执行。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八、工程变更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23.3.1款第(2)种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果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的主材消耗量高于现行定额规定的消耗量,调整换算时主材消耗量按现行定额规定套取。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变更时,计算主材(设备)价差,即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合同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主材(设备)价差综合单价中的主材消耗量(不得高于现行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其中,主材价差=实际使用的主材价格合同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主材价格,变更后的主要材料与设备价格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8 条计价。如果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的主材消耗量高于现行定额规定的消耗量,调整换算时主材消耗量按现行定额规定套取。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GB50500-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0 年广东省颁布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综合定额及下列原则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报发包人审批。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单价采用投标书中的价格(投标书中相同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出现不同价格时,取其低者);投标书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按本合同第28 条约定原则确认的价格计价;投标书中没有的机械台班价格按 2011 年 4 季度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信息价格;辅助材料费及其它机械费按 2010 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基价计算;计价费率沿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相关工程的最低费率,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无相关工程的费率可参考,则按与上述定额配套的计价办法中规定的费率下限值计费 。结算价:按上述原则计算出的工程造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作为结算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 中标总价格 / 最高报价限值 )100%D、如果 2010 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由承包人及发包人另外协商解决。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及相关费率等参照 23.3.(4)条约定的原则计价。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支付。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 32.1竣工验收条件的要求32.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前 14 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竣工图及有关资料一式六份(竣工验收时签发的文件除外)。32.1.2承包人负责对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32.1.3工程基本完工时,承包人在(预)验收完成后,认为满足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时,方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单位工程预验收通知。监理工程师预验合格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时间。32.1.4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有关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32.9组织验收和确认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广州市质监站等共同组织工程整体验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逾期组织验收的,工期顺延。32.10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承包人的工程档案资料必须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执行,并满足发包人对档案资料管理、收集、汇总、整理的的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做好整个工程的档案的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六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竣工结算通用条款33.133.6款不适用,修改为以下内容:33.1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竣工验收后 60 天内。33.2结算文件初审限制: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 33.1 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 56 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审核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在承包人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含补充资料)且资料完整情况下,监理工程师的初审工作应在 30 天内完成。33.3结算文件复审及终审限制: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工程师初审后的竣工结算文件后28 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审核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报发包人复审,发包人的复审工作应在 90 天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终审的时间按广东省财政厅的办理时间为准,工程结算款总额以广东省财政厅审定金额为准。33.4拖延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60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拖延工程竣工结算的,承包人承担一切与此相关的责任及损失。33.5 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拟定的“工程结算办法”编制工程结算书, 并满足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的有关规定。33.6结算款支付33.6.1 工程结算款支付:竣工结算文件经终审完成后,且完成工程竣工文件备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申请表和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结算款支付手续,累计向承包人支付(含所有款项)至工程结算款(含补充合同、协议)的 95%,余下 5%(工程结算款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33.6.2结算审定时间:结算审定时间以发包人委托的有关审核部门审定结算并经承包人、发包人等确认后次日开始计算,若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手续,按第78.2 条规定计算并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6.3 工程结算其它约定:发包人保留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的权力。质量保修34.4质量保证金:约定工程结算款(含补充合同、协议)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十、违约、索赔和争议违约发包人发生本通用条款违约行为,发包人承担延迟支付的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延迟支付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同类贷款利率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本通用条款第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工期(整体竣工时间及节点工期)延误时,每延误 1 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 0.1%承担违约金。()本通用条款第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材料、半成品及施工过程达不到约定标准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程竣工验收不能达到一次验收合格时,必须无偿返工,达到合格标准;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问题,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 10%承担违约金。因上述原因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应承担工程延误的违约责任。(3)承包人在主要材料设备选用方面的违约责任A对于招标文件中已确定了品牌范围的主要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使用了招标文件推荐范围以外的主要材料时,发包人保留拒绝验收的权力。同时,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内该项材料总价的 30%承担违约金。B对于招标文件中已确定了品牌范围的主要材料设备,承包人以在市场上无法采购为由,要求更换品牌时,应提供招标文件中已确定品牌范围的主要材料设备厂家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法人代表签名确认)。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书面证明文件时,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品牌,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内该项材料总价的 30%承担违约金。C对于招标文件中未确定品牌范围的主要材料,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使用时,发包人保留拒绝验收的权力。同时,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内该项材料总价的 30%承担违约金。D因上述原因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应承担工程延误的违约责任。(4)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承包人按合同总价 0.25%承担违约金。 (5)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一级重大事故,违约金 5 万元;发生二级重大事故,违约金 3 万元;发生三级重大事故,违约金 2 万元;发生四级重大事故,违约金 1 万元;发生重大事故,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6)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执行合同产生争议时,应循合法途径解决(如诉讼),承包人不应拒绝将工程交付使用,并保证不发生工人聚集事件、围阻影响发包人办公及教学、集体上访事件或其它不良影响事件。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每发生一次,按合同总额的 0.1%承担违约金;如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报纸、电视、广播等)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 1 次,按合同总额的 0.2%承担违约金。(7)在招标人提供齐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资料后,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申请及领取工作,承包人须按“延迟开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延迟开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罚款。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保险40.6发包人办理保险:(1)工程开工前,宜购买本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的保险。该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办理保险:(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其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及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发包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赔偿金应由承包人支付。担保通用条款41.141.2不适用3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1)担保方式为:担保保证金(以银行本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交纳)或采用发包人提供格式的无附加条件银行保函。(2) 履约担保的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 10,货币采用合同货币。(3)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天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4)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发包人接受的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营业的地市级以上银行。(5) 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6)责任事项约定:在承包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采用履约保证金抵扣发包人的任何损失或扣付承包人违约金。合同解除44.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1)未按期开工,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催促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2)按照第 33 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 35.1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56天的;(3)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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