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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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制度1 目的为加强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保障,防止发生交通、消防、治安等安全事故,确保集团公司的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2 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各连锁经营单位。2.2 安全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堵并举,标本兼治”。3 组织机构3.1 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下设若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对事故案件的处理以及对各职能部门、各经营单位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安委会主任:总裁 安委会副主任:各线主管领导 3.2 安委会下设立六个安全工作领导小组:a)消防保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管领导担任主要安全工作范围:安全保卫工作、消防安全工作、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管理;b)汽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汽销系统主管领导担任主要安全工作范围:商品车安全管理、试乘试驾车安全管理、汽销系统员工劳动保护与安全;c)维修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售后系统主管领导担任主要安全工作范围:维修生产安全工作管理、售后系统员工劳动保护与安全;d)营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营运系统主管领导担任主要安全工作范围:的士营运安全管理、租赁车辆安全管理、其他经营单位员工劳动保护与安全;e)财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财务系统主管领导担任主要安全工作范围:财务安全管理、资金安全管理;f)信息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信息部部长担任主要安全工作范围:信息网络安全管理。3.3 各职能部门、各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对其工作(经营)场所内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负全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安全工作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所属人员的安全常识教育和工作(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本单位无安全事故隐患、无违规违纪现象、无治安案件发生。3.4 各职能部门、各销售经营单位应配备至少一名兼职安全员;各售后单位应至少配备12名兼职安全员(其中应有1名注册安全员)。4 工作职责4.1 安委会工作职责:4.1.1 贯彻执行政府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指示、通报、通知精神等,督促检查具体落实情况。4.1.2 贯彻落实董事局有关集团公司安全工作方面的会议精神以及决定、指示等,并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4.1.3 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的性质、特点,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细则等规章制度。4.1.4 组织召开本集团的安全工作会议和开展安全工作大检查。安全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时间应分别在上半年的5至6月份和下半年的11至12月份。4.1.5 负责对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定期将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车辆交通安全的情况向董事局作出书面报告。4.1.6 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必须组织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组织集团公司员工进行法律法规等安全常识方面的教育和预防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安全技能的培训。4.2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4.2.1 根据集团公司安委会的年度安全工作部署,领导所辖经营单位抓好安全工作的落实。4.2.2 组织制定本系统的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常识教育培训。4.2.3 检查本系统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并向安委会报告。4.2.4 负责调查处理本系统所发生的各种各类事故案件,并形成书面报告。4.2.5 做好各种各类事故案件的预防工作,及时处理本系统所发生的突发性事件,确保经营管理秩序。4.3 安全员工作职责:4.3.1 兼职或注册安全员是单位和部门安全工作的落实的具体执行者,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指导下开展工作。4.3.2 坚决落实安全工作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制度。4.3.3 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经常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帮助其他员工提高工作中的安全观念和安全意识。4.3.4 每日对本单位、本部门关键或重要的安全部位(如电器电路、消防设施、易燃易爆物品等)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进行处理。4.3.5 每月底应将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以及本单位、本部门在安全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安全工作领导小组。4.3.6 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以及配合安委会对安全事故、案件的处理;按规定上报“行车事故报告书”、“行车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书”和“企业责任行车事故月、季、年报表”、“单位安全设施设备检查报表”等;并协助做好车辆年检、消防设施年检、防盗设施年检等各项安全工作。4.3.7 做好安全管理的交接工作。对拟新接任的兼职安全员进行工作指导和上岗培训,并提出具体的录用意见。5 事故案件的处理5.1 事故案件等级的划分:a) 一般性事故案件:不影响正常经营,或未造成人身伤害,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b) 重大事故案件:严重影响正常经营,或造成人员伤残,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 特大事故案件:生产经营不能进行,或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2 对发生的各种各类事故、案件,各安全工作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采取果断的安全排险措施进行处理,尽最大可能把事故案件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在施救处理(含报警、报案等)的同时,迅速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及相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5.3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发现场,组织对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属于重大事故案件,应积极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并做好配合工作。5.4 对因玩忽职守、疏于防范或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原因而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消防事故、经营生产事故或财物被盗或监守自盗等事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该单位安全员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属一般事故案件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属重大或特大事故案件的,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同时,交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5 根据事故案件的等级和性质,视具体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5.5.1 因客观(意外或不可抗力)原因而引起事故案件造成损失,而不属于责任事故案件的,责成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进行整改;5.5.2 非因客观(意外或不可抗力)原因而引起事故案件造成损失,属于责任事故案件的,由事故案件发生部门(单位)承担40%的经济损失,当事主要责任人承担40%的经济损失,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安全员各承担10%的经济损失;5.5.3 因安全制度执行不力、安全工作检查不细、不到位、工作疏忽、麻痹大意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未被发现,由偶然的客观因素导致事故案件发生而造成损失的,属于严重责任事故。将对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当事责任人以及相关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其分别承担40%、20%、10%的经济损失;5.5.4 因当事责任人的主观过失、违规违纪或擅自操作、违规操作而引起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当事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6 附则6.1 根据本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出预防各种各类安全事故案件的具体实施办法。主要有安全保卫工作细则、消防安全工作细则、商品车安全管理办法、维修生产安全规定、财务安全管理办法、资金安全管理办法、营运(租赁)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基建施工安全规定、食品卫生安全细则、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仓储物质安全管理规定、员工劳动安全管理办法。6.2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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