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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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某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了扶持和引导我市旅游产业快速发展,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对为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条旅行社组客联团奖。对企业当年游客接待量、入境包机、国内包机、旅游专列的奖励,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凡年度接待量达20000人以上(含20000人),且排名居某某市前十名的市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至第四名奖励3万元,第五名至第七名奖励2万元,第八名至第十名奖励1万元。(二)接待入境游客达5000人以上(含5000人),且排名居某某市前三名的市内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三)市内外旅行社组织入境包机在国内落地,转乘国内飞机到某某,一次性达100人以上(含100人),参观3个以上购票景区的奖励2万元。(四)旅行社组织国内包机,一次性达100人以上(含100人),参观3个以上购票景区的奖励1万元。(五)市内外旅行社组织国外游客乘旅游专列到某某(柳园),一次性达100人以上(含100人),参观3个以上购票景区的奖励2万元。(六)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专列一次达到700人以上(含700人),且实购门票达700人的(含半价门票),参观3个以上购票景区的奖励2万元。(七)旅行社组织国内外自驾车旅游团到某某,且车辆规模一次达到20辆以上,国外国内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八)市内旅行社在主要客源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奖励2万元。第四条旅游演艺奖。对市内外专业(业余)艺术团体、演出机构在某某开展商业性文化旅游演艺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凡市内外专业(业余)艺术团体、演出机构在某某开展商业性文化旅游演艺的,年接待游客2万人次以上(含2万人次),奖励1万元;年接待游客5万人次以上(含5万人次),奖励3万元;年接待游客8万人次以上(含8万人次),奖励5万元;接待人次以购买观看门票数为准。(二)鼓励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开展文化演艺,且年内演出场次达100场次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内演出场次达到150场次以上的(含150场次),一次性奖励5万元。(三)鼓励农家园(农家乐)开展文化演艺,年内演出场次达到100场次以上(含100场次),且演出场次排名前三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5000元。第五条旅游品牌奖。对全市新晋级的旅游专业乡镇、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百强”、“十强”旅行社、星级农家园(农家乐)、旅游星级厕所,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对新晋级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专业乡镇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二)对新晋级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专业村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三)对新晋级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四)对新晋级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五)新晋级为金叶级和银叶级国家绿色饭店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六)对我市当年度新进入国内旅行社“百强”、省内旅行社“十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七)对新晋级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厕所,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八)对新晋级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农家园(农家乐)或农家客栈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2万元。(九)鼓励支持整村整组发展农家乐(农家客栈)一条街,经营户在40户以上并达到规划、建设标准的,给予所在乡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十)鼓励开发建设旅游休闲观光园,凡新建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休闲观光园项目,按照市规委会建设要求,设施配套齐全,集行、座、品、观、游于一体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第六条先进荣誉奖。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的企业或个人,除上级奖励外,再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凡年度获得国家、*省、*市优秀旅游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5000元;获得优秀个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二)凡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地级、市级餐饮名店、餐饮特色店、名优小吃、特色小吃的餐饮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三)凡年度内被评为国家级(五钻)、省级(四钻)、地级(特级、甲级)的餐饮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5000元。第七条引进品牌奖。对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个人或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对引进中外著名酒店品牌,如喜来登、铂尔曼等国际一线品牌来某某落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二)对引进一线餐饮品牌如麦当劳、必胜客、肯德基、星巴克、全聚德等中外著名品牌投资某某餐饮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引进二线餐饮品牌如马子禄牛肉面、上岛咖啡等国内外知名品牌投资某某餐饮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三)对引进中外零售商业品牌如沃尔玛、家乐福等投资某某零售商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四)对引进中外娱乐品牌如3D、4D数字影院等投资某某娱乐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五)对引进国内外知名连锁品牌店在我市经营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六)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公司在我市进行经营管理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第八条会务旅游奖。鼓励旅行商及行政事业性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会务旅游,并在某某市内住宿2晚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会议参观鸣沙山月牙泉景区享受实购门票“十免二”的优惠政策,参观雅丹、玉门关、阳关景区的享受实购门票“十免三”的优惠政策;(二)200人以上(含200人)的会议参观鸣沙山月牙泉景区享受实购门票“十免三”的优惠政策,参观雅丹、玉门关、阳关景区的享受实购门票“十免四”的优惠政策。第9条 品牌节会奖。鼓励旅行社组织国际性和全国性的商业品牌节会,根据其具体规模和影响力,经市政府专题研究同意后,给予一定奖励。第10条 接待贡献奖。在上年度基础上,接待人数和收入明显增长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以下奖励。(一)接待人数增长20%以上,门票收入增长20%以上的景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二)吞吐量增长20%以上的飞机场、铁路、汽车站,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三)接待人数和收入增长20%以上且增幅排名全市前三名的宾馆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第十二条旅游商品开发奖。对新开发旅游商品的企业或个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在我市当年新登记注册的研发某某文化旅游商品的生产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二)创业大学生自主研发的某某文化旅游商品,产品设计新颖、特色浓郁,受游客欢迎,且为市场独有,有一定市场前景,经市旅游局认定,每一类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5000元。(三)企业所生产旅游商品参加国家、省、市商品展销活动获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第十三条导游激励奖。对表现优秀的导游,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凡导游通过高级和中级考试,一次性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的奖励。(二)凡年度获得国家、省、市业务大赛荣誉称号的导游,一次性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第十四条淡季旅游奖。在淡季时间,市内旅行社组织客源来某某旅游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旅行社一次性组织400人以上(含400人)的旅游专列来某某旅游,在某某住宿一夜的一次性奖励旅行社2万元。(二)在旅游淡季组织接待人数达到500人以上且排名在前10位的市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享受本条第一款奖励的人数不重复计算)。其中:第一名至第三名奖励2万元;第四名至第六名奖励1.5万元;第七名至第十名奖励1万元。(三)市内旅行社组织10人(含10人)以上旅游团队参观鸣沙山月牙泉景区的,给予实购门票“十免二”的优惠;参观雅丹、玉门关、阳关景区的,给予实购门票“十免三”的优惠。第十五条旅游宣传奖。对当年在旅游宣传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旅游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邀请电视媒体来敦拍摄某某旅游形象宣传片,并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奖励2万元,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奖励1万元。(二)拍摄介绍某某旅游、民俗民风、某某文化的纪录片、专题片在省级以上媒体播放的,给予拍摄制作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三)在某某拍摄电影、电视剧,且片头或片尾有明显某某相关景区或单位协拍字幕的,给予引进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四)鼓励旅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宣传某某旅游,凡旅游企业制作某某旅游宣传网站,网站宣传主题明确、内容健康新颖、网页更新及时、制作标准规范,年日均点击量5万次以上(含5万次),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第十六条旅游车辆购置奖。对当年新购车辆的企业或个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鼓励旅游客运公司做大做强,凡自有车辆达到50辆以上且单个车辆座位在19座以上,并实行统一车辆调配、统一车辆颜色、统一车辆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价格标准、统一人员服装、统一监督电话、统一持证上岗、统一费用结算的客运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补助。此项为一次性奖励。(二)凡新购置一辆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车辆价格不含购置税)的旅游汽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三)凡新购置一辆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车辆价格不含购置税)的旅游房车的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第十七条优惠政策(一)媒体记者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享受市属所有景区免门票待遇。(二)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省级摄影家协会会员在某某市内摄影创作,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会员证原件,享受市属所有景区免门票待遇。(三)对国内外旅行商踩线、新闻媒体采风宣传推介某某旅游的给予市属景区免门票待遇。(四)鼓励在校大中专学生来某某从事美术写生采风活动,凡一次性组织达到50人以上(含50人)的采风团,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大中专学生半价优惠政策外,初次进入景区的给予“十免二”优惠政策,再次进入市属景区从事美术采风的学生给予免门票待遇。(五)经市政府批准,在主要客源地城市设立“某某旅游宣传联络处”,并在当地旅游部门备案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第十八条凡组织国内外旅游宣传推介、邀请旅行商考察踩线、旅游宣传品制作、旅游规划、旅游航线航班培育等专项费用,由旅游局提出计划,报市政府审定批复。第十九条奖励申报程序。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须填报某某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申请表,每年11月底以前向审核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各审核单位于12月15日前向市旅游局提交审核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市旅游局统一上报市委、政府研究确定后予以奖励。(一)旅行社接待量奖励由市旅游局统一印制的“接团任务书”为凭据审核确认。(二)包机、专列奖励须提前2天向旅游局申请,并附组团社包机和专列接待计划及在某某活动安排,由市旅游局初审后签发“旅游包机、专列团队确认单”,景区按实进人数核定后签字盖章确认。(三)旅游演艺公司(团队)、星级饭店、农家园(乐)文化演艺奖励须提前两天申报演艺计划,由文广局审核确认。(四)旅游品牌奖励凭旅游局上级部门下发的正式文件进行审核确认。(五)农家乐(农家客栈)一条街建设奖励由市委农办验收审核确认。(六)先进荣誉奖励凭旅游局、工信局等上级部门下发的正式文件进行审核确认。(七)引进国内知名品牌店的奖励由工商局、工信局审核确认。(八)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的奖励由工商局、工信局、旅游局审核确认。(九)会务旅游奖励由承办会议的单位或组织会议的旅行商提出申请,市旅游局审核确认出具证明,景区按实进人数兑现奖励。(十)旅游商品奖,由旅游局审核确认。(十一)旅游宣传奖励由旅游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旅游局审核确认。(十二)旅游车辆购置奖励由旅游客运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通局审核确认。(十三)国内外旅行商来敦踩线和上级旅游行政部门安排的新闻媒体采风宣传推介某某旅游的单位或个人,由旅游局出具证明,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市政府办公室开具市属景区免票单。(十四)对50人以上(含50人)的大中专学生美术写生采风团队的奖励,享受十免二政策的须由团队负责人向旅游局提交证明,旅游局出具“优惠证明”,景区凭“优惠证明”按实购门票人数兑现奖励;享受免票政策的美术采风学生由旅游局出具证明,各市属景区兑现“免门票”政策。第二十条凡当年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参评。第二十一条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等事故,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等义务的单位,不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 凡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旅游企业,不予享受奖励政策。第二十三条淡季旅游时间为上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1日。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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