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规程》.赣州市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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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及质疑处理行为,保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参与赣州市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质疑是指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以及潜在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公告有疑问的,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本规程所称被质疑人是指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规程所称的直接参与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响应)供应商;本规程所称的潜在参与是指对政府采购项目公告有疑问的供应商。本规程所称采购文件是指采购项目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本规程所称采购过程包括招标(资格预审、谈判、更正)公告发布、采购文件发出、开标、评标(谈判、询价)、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第四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教唆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质疑。第六条 被质疑人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不得阻碍供应商质疑,不得无故拒绝供应商质疑,要指导供应商质疑及办理质疑工作,提高质疑工作效率。第二章 质疑的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 (一)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内容的;(二)采购文件未按照规定程序澄清或者修改的;(三)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四)采购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五)采购当事人、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存在串通行为的;(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七)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并按照被质疑人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质疑书副本。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品目号;(三)具体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经公证处公证);(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第九条 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第十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是直接参与或潜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二)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三)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四)质疑书应当符合本规程规定;(五)同一质疑事项未经质疑人质疑处理;(六)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潜在参与及未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对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第十一条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有疑问的,应在投标(响应)截止日三天前提出质疑。第十二条 质疑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提出质疑的时间以被质疑人收到书面质疑书的日期为准。第十三条 被质疑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处理质疑工作。第十四条 被质疑人收到质疑书后,应当场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质疑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修改后重新质疑;(二)质疑不属于被质疑人管辖的,告知质疑人,送相关部门;(三)质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质疑,自被质疑人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函。被质疑人应在受理质疑后1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质疑书副本。第十六条 被质疑人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质疑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章 质疑处理与决定第十七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被质疑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原评标(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复核意见进行答复,但不得重新组织评审。第十八条 被质疑人依法进行调查时,质疑人以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被质疑人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第十九条 质疑人拒绝配合被质疑人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第二十条 被质疑人经审查,对质疑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质疑人书面提出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三)质疑事项成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被质疑人应当在受理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被质疑人可以就质疑的有关事项委托专业机构或申请相关部门出具意见。被质疑人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被质疑人应书面告知质疑人延长的期限及原因,但所需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二条 被质疑人认为质疑事项成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被质疑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质疑回复函,并加盖公章。质疑回复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二)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三) 质疑回复函的具体内容及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 告知质疑人投诉的权利;(五) 作出质疑回复函的日期。 质疑回复函应通过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达各相关当事人。第二十四条 质疑人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书面投诉。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事项不得收取供应商的任何费用。但因处理质疑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第二十六条 被质疑人应当建立质疑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对在质疑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被质疑人及知情人应当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赣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3年 月 日起实施。附件:相关文书参考格式1、质疑书(式一)2、登记表(式二)3、质疑答复(式三)4、质疑受理函(式四)质疑书(式一)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等)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等)被质疑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编号,X品目)的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现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具体质疑事项:1、。2、。事实依据、理由: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单位:(公章)年 月 日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登记表(式二)质疑供应商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相关供应商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编号质疑类型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被质疑人分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其他是否涉评审专家质疑日期质疑答复日期质疑事项摘要审查或处理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质疑答复(式三)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等)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供应商因认为(采购项目编号,X品目)的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于年月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质疑事项:1、。2、。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1、。2、。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公章)年月日质疑受理函(式四) (公司简称)受理字(2013)XX号XX公司:贵公司关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质疑书,根据赣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规程(赣市财购字2013X号)文件规定,我公司已正式受理,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XX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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