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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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2011.3.22大家早上好!按照局里的安排,今早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方面的知识,由于水平有限,错误和偏漏在所难免,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涵。(一)、实体方面:1.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给予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具有如下特征:(1)治安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它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制的制裁性或者惩戒性。(2)行使处罚权的主体是公安机关。(3)治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4)治安管理处罚针对的是治安违法行为,而不是针对的某个人。治安管理处罚就事不就人。2、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和应受行政处罚性,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1)社会危害性。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首先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还没有达到严重程度。行为的危害性对于行为人本人而讲却具有扩散性,治安违法很容易演变为犯罪行为。(2)具有违法性。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评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标准。这里所讲的“具有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不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义务。一句话,也就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这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最直观的外在标准。(3)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有因必有果,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然要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惩罚。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通过治安管理处罚,以满足惩恶扬善社会要求,也防止行为人重新违反治安管理,同时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有一句话叫做“打击就是最好的防范,最好的教育”。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就有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也就是社会危害性,具有违法性,应受治安处罚性。简称为“三性”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清楚地划清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区别于犯罪的一个特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这是区别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标志。3、治安管理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是一种严肃的政府行为,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遵循以下三方面的原则。(1)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叫做过罚相当原则。就是说不能对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5日等很重的治安管理处罚,反之,也不能对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很轻的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和警告了事。(2)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原则。(3)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工具是违法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由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以上,主观方面是故意(有的是过失),客体是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基本类同,案由主要取决于客观方面。如:扰乱单位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或非暴力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适用主体,也就是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治安处罚的适用主体,应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其一,负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承担全部责任;其二,负不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三,完全不负责任的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从而应当对自己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一是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在两种情况下视为丧失;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二是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精神病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具备责任能力,不承担违法责任,不予处罚。如果精神病人的精神病尚未达到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程度,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违反治安管理的,都不能视为无责任能力而不予处罚。二是盲人或者又聋以哑的人的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生理缺陷,认知能力、控制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三是醉酒的责任能力醉酒的人酒醒后,有的往往对醉酒时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当然也有的是借酒滋事。那么对醉酒的违反治安管理,要不要进行处罚呢?大家讲一讲。当然要进行处罚,因为醉酒是行为人在清醒状态时不控制自己的饮酒量,放纵自己所致,应当说完全是人为造成的。所以酒后或者醉酒后违法,法律规定仍要追究法律责任,不能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2)对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理。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并且要从重处罚。(3)适用处罚时应考虑的情节治安管理处罚的三种情节问题a、作为违法构成要件的情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的故意裸露身体,需要情节恶劣才构成本行为。第55条规定的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不听劝阻的情节。第58条规定的制造噪声的行为必须有干扰他人生活的情节。b、作为选择处罚依据的情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先叙述一般情况的处罚,再叙述情节严重的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项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一般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是先叙述一般情况的处罚,再叙述情节较轻的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2项规定的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一般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节大多属于这两种具有作为选择处罚依据的情节。c、作为在既定的处罚下影响裁量的情节。即从重、从轻处罚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既不规定违法构成情节,也不规定选择处罚依据的情节。如第60条一款(三)项规定的: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规定违法构成情节和选择处罚依据的情节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第三种裁量情节的,仍然适用裁量情节。5、关于情节的要素:主要包括如下八大要素:(1)违法的时间和地点。在通常情况下,时间和地点并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但是,时间和地点有时反映行为的危害程度,如在戒严或者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比平时严重得多,在灾区盗窃、抢夺、诈骗比在一般地区危害性更大。(2)违法的手段和方法。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用什么样的手段和方法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行为定性和处理并无影响,但手段残忍,方法恶劣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必然严重。如张贴小字报侮辱他人和在公共场所逼人吃大便,两种行为同样是侮辱,但情节差距较大。又如非法拘禁,如果有殴打、侮辱情节,则危害性更大。(3)违法的动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动机都不良,但却有程度的差异。如出于报复或栽赃陷害的动机,就属于情节严重;由于受迫害和侮辱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时激愤殴打他人,情节就较轻。(4)违法的结果和后果。情节轻重也直接反映在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及其引起的后果大小上。如盗窃财物数额小与大,危害程度不一样,殴打一人与殴打数人情节不一样,拘禁时间长与短情节也不一样。(5)违法对象的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违法对象地位高低,情况千差万别,不是定性和处罚的情节,但特殊情况下,对象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如乘人之危抢夺比一般抢夺严重;对缺乏抵抗能力、孤立无援或者处于从属地位的人、对孕妇、老、弱、病、残、盲、哑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比对一般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更严重;盗窃、抢夺、诈骗救灾物资比盗窃一般财物情结更恶劣;教唆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比教唆未成年人更可恶。(6)行为人方面的情况。社会危害性程度也取决于行为人一贯思想、行为表现等。如一贯打人和出于义愤突发打人情节有较大差别;多次盗窃、抢夺、诈骗比偶尔一次更恶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职务便利违反治安管理的,比一般人更严重,如非法拘禁、诬告陷害。(7)违法后的态度及补救措施。违法后是自首、积极退赔、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还是抗拒抵赖、毁证灭赃、放任危害结果扩大,说明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识和悔悟程度,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大小和教育的难易程度,显然后者比前者情节严重。(8)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主犯、首要分子比从犯严重,从犯比胁从犯严重;积极参与的比被胁迫、诱骗情节更重。7、从重、从轻处罚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从重、从轻处罚的规定主要在第十二条、第14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之中。如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人未满18周岁,情节一般,依法对其应当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由于他是未成年人,一般应选择警告,即使对其罚款,也不能打满贯罚二百元。今天重点提示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相关内容。第二条: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第三条: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8、追究时效治安行政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9、治安处罚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第十一条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收缴、追缴是与刑法规定相一致的,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还有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少管)等。10、需要提示的相关问题:合并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第二部分 程序部分治安案件主要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受 案一、案件来源:1、报案;2、控告3、举报4、自首5、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二、进行必要的初查或者说审查:(一)、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同时符合以下的四个条件:1、有社会危害;2、治安违法,即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3、不构成犯罪,依法不需用要追究违法人的刑事责任;4、依法应当追究违法人的治安行政责任。(二)符合主管和管辖的规定,受案机关有管辖权。三、决定是否受理。根据初查的结果,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且符合主管和管辖的规定,应当受理,并进行登记。履行机关的审批程序,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根据目前的规定,应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受案是办理治安案件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在受案之后才能进行相关的调查措施,采取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过初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分不同情况进处理:1、属经济、民事纠纷的,说明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建议到法院提起诉讼;2、属其他行政违法行为,按规定属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管辖的,说明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3、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办理,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本办案部门有权管辖的,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立案侦查,属其他办案部门管辖的,交由有关部门承办;属自诉案件的,告知其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属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告知其到检院报案。在告知报案人到法院、检察院报案的刑事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要先采取措施。经过初查,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告知报案人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调 查调查原则和制度(79条)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对治安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是办理治安案件的基础环节,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所谓调查原则就是贯穿于调查始终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结合79条和80条的规定,调查原则简单讲就是三句话,依法进行,严禁非法,非法排除。1、公安机关调查治安案件,应当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法确立的依法原则,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在调查治安案件时,要严格执行本法的各项规定(如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等,另一方面还必须严格按照与本法没有冲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调查治安案件、收集证据的要求去做。依法不仅包括实体依法,而且包括程序依法。违反法定程序,治安行政处罚无效, 2、严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指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收集证据。3、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无效。也就是讲,即使公安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是真实的,但如果其调查的手段和程序不合法,其收集的证据也不得作为认定案件、实施处罚的依据。这同样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居民身份证违法等其他行政处罚。如不适用从轻条款、民警签名不真实等一些执法实践中不重视的程序问题,都可能视为非法而排除。4、回避制度(81条)要掌握两个问题,一是回避的适用范围,二是回避的决定权限。调查的过程是收集证据的过程。一、调查应注意的问题:1、本法明确规定了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行作为处罚的根据,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调查时要注意调查的方式方法和证据的表现形式,要注重收集证据的程序。第79条是新增规定。2、调查的主体,必须是有调查权的办案民警,且不具有回避的法定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这方面没有作出规定,本法明确规定了需要回避的情形。回避的审批。回避决定前的调查证据适用。3、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对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私自泄露。二、调查措施和方法:1、询问违法行为人和被侵害人、证人。本法在第84、85、86条对询问进行了相关的规定。(1)询问笔录形式上要合法,要交由被子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由被询问人、办案人、在场人在笔录上签名;(2)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要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可以邀请办案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人员、被问人的亲友、学校的教师或其他人员在场。(3)对于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应当提供手语帮助或者翻译,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4)被问人要求就被询问问题自行书写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也可能要求被问人自行书写。此处的必要时指被问人有表述障碍、可能从书写的文字上发现线索(如可能用于笔迹鉴定)、涉用专业术语。(5)询问地点规定。对于被侵害人、证人以到其住所或者单位为原则,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进行。对于违法行为人可以(而不是必须)传唤到指定的地点。 传唤违法行为人:(6)一般传唤,经办安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7)当场传唤。适用对象是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人但不限于实施违法行为后即时被查获的,可以是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经过调查认定的违法行为人,不用审批,由民警现场决定,不用补办传唤证,应在笔录中记明。(8)强制传唤。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的,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9)传唤时间的规定。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拘留的,可能延长到24小时。这里要注意延长到24小时的条件:一是依照本法的规定而不是其他法律规定可能适用拘留处罚的;二是可能适用拘留处罚不只是考虑违法性质,还要考虑违法的情节;这样一些一般情节或者较轻情节不能拘留而加重或一般情节才能拘留的,就要注意考虑具体情节,比如第59条规定一般情节是罚款,只有情节较重的才能将传唤时间延长到24小时。三是延长传唤的审批程序,书面或者口头审批都可以,口头审批的应记录在案。(10)传唤后,告知违法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这里要注意纠正一往错误习惯知道因为什么传你来派出所吗?。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2、检查。本法的87、88条作了规定(1)一般检查:检查的对象是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检查的主体,要求两名以上民警;检查出具的手续,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2)当场检查:适用的必要条件是证据可能转移、灭失或者违法行为人可能逃跑;手续要求,仅出示工作证件不要求补办检查证。(3)对妇女身体的检查:检查主体要求是女性工作人员,不要求是女民警,但对妇女性病的检查要求必须是女性医务工作人员。(4)检查要作好检查笔录,祥细记录检查的全部情况,不论是否检查到相关的证据、是当场检查还是正常检查。检查的笔录形式要合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的,要记录在案。3、扣押证据。本法89条作了规定。扣押的对象是对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包括文件);扣押的条件,是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的物品;扣押的形式要形式要件,是会同见证人、被扣押人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清单由调查人、见证人、被扣押人签名或盖章;扣押物品的处理:一是不宜长期保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二是退还被扣押人,案件结案,不应收缴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三是退还第三人,被扣押的物品是第三人的合法物品,登记后立即退还第三人;四是对无主物或者无人主张权利的公开拍卖或者按规定处理,将所得上缴国库。4、登记证据。本法89条作了规定。登记的程序参照扣押执行,只是物品的持有人不同,以于他人所有的只能是登记证据,从违法人处扣押后发现是他人所有的依法变更为登记。5、鉴定。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鉴定的对象是案件中有争议的有关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而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鉴定的主体要求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6、录音录像。本法对这种收集证据的方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公安部对治安处罚法解释中规定了在询问的同时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录像,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中也有视听资料的证据形式,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条件允许或者确有必要可以采用录音录像进行取证。7、抽样取证。本法没有对抽样取证作出规定,但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了抽样取证的调查方法。在办理具体的案件过程中,有必要适用抽样取证方法的,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8、现场勘验。本法也没有规定现场勘验的方法,但行政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中有现场笔录的规定,且案件的现场对查处治安案件有重要的作用,好多的证据可以通过现场勘验收集,且一旦时过境迁再想收集,也收集不到,所以说要高度重视现场勘验,依法制作笔录。9、检测。在对一些案件的调查过程中需要运用检测结论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检测结论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有明确的规定,在未明确废止访规定前,仍可依据该规定执行。酒精检测、分贝检测。 在录音录像、抽样取证、现场勘验、检测过程中的主体要求是办案民警,而不能是非执法主体。决定程序决定程序分为三种,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处罚程序为重点,是基本程序,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都能适用普通程序作出,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一种特殊情况。一、首先要注意决定的主体,不同的处罚要由不同的公安机关作出。本法的91条对决定权限作了规定,一些决定权限规定不细。根据91条的规定,治安管理的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派出所作出决定,从这个规定上看,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不是必须由派出所作出,也可以由县级及县以上的公安机关作出。这时要注意,一个违法行为需要同时给予罚款和拘留或者同时给予警告和拘留的,不能由派出所作出罚款决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应由县以上公安机关一并作出处罚。对于一些特定的处罚需要特定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比如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只能由发证机关或者发证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而不能由发证机关的下级机关作出决定。对于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只能由公安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公安部对治安处罚法的解释)。二、违法行为已经查清。违法行为不清,不能准确定性和处罚。违法行为是不是清楚,应根据案件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综合的认定,如果仅违法行为人本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给予证明,则属事实不清,不能作出处罚;本人不作任何供述或者作出无违法行为的供述,但有其证据能证明违法人确实实施了违法行为,则可能根据所得证据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罚的决定。三、根据调查所得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认定的案件事实分以下几种情况: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处罚;2、经查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依不应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3、违法行为已经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所公安机关管辖且原承办单位有管辖权的,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立案侦查;属公安机关管辖但原承办单位无管辖权的,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立案侦查。属法院、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在移送前情况紧急、有必要先采取措施的,先采取相关的措施再移关。4、发现其他行政部门主管的行政违法行为,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四、处罚前的告知权利。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此处的事实是公安机关调查后根据所得证据认定的事实,理由是涉嫌的违法行为性质即案由,依据是作出处罚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引用法律法规要具体到告知其依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了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不能因为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对其的处罚。五、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决定书应载明的内容在本法的第96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96条第一项规定的姓名,不仅包括真实姓名,登记姓名,还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别名和绰号,对于外国人要写明音译名和外文原名,本项的规定,新增了要求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第二项中的违法事实指根据证据认定的违法事实,所指的证据是认定案件的全部证据。第三项的处罚种类指决定给予的处罚,不仅限于本法第10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如果同时决定收缴、追缴、取缔、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责令12个月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的比赛等。第四项规定的处罚执行的方式和期限,这时的执行方式主要指的是罚款的执行方式,是直接收缴罚款还是让被处罚人将罚款交到指定的银行,拘留已在本法中明确为由决定的机关送交拘留所执行,所以拘留的执行方式只有一种,由决定的机关送拘留所执行。其他的种类适用不多,且都是公安机关的积极作为来实现执行处罚内容。执行期限的规定要明确,罚款的交纳时间本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收到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其他的处罚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指定具体的期限或日期。第五项规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根据本法的第102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被侵害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法没有明确规定救济途径和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为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60日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为接到处罚决定书的三个月内。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具实载明即可。给被处罚人送达的规定,改变原规定的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为二日内,对与被侵害的送达时间没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所以应在七日内送达被侵害人。六、听证程序。听证程序适用的案件限于两种处罚的决定:一是拟作出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二是拟处二千元以上的罚款,这里的二千元是一个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二千元的罚款,不是合并处罚超过二千元。听证程序的特别处在于,在处罚前告知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权的同时还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的具体操作程序,本法没有规定,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前仍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违法行为人在被告知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之日起3日内可以要求听证,公安机关在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违法行为人和第三人等。七、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拟作出的处罚为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这里不要求被处罚人无异义。处罚的程序:一名警察可以作出处罚决定;手续要求是出示工作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此处的处罚决定书与第96条规定的处罚决定书不一样,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抄送被侵害人。作出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作出决定的24小(原规定为二日)时内报所属的公安机关备案。本法的第101条对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作了规定,101条的条二款规定的时间、地点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和地点,其他内容参照第96条的规定解释。执 行本法主要对罚款和拘留的执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罚款的规定中突出了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在拘留执行的规定中突出了暂缓执行的规定。一、拘留的执行。(1-4)1、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付拘留所执行,但不能向被处罚人收取任何费用。2、不执行拘留的特殊情形:(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3、暂缓执行。暂缓执行的适用条件:(1)被处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3)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4)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了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者按每日拘留200元的标准交了保证金。4、拘留的折抵,因为同一违法行为被刑拘或者逮捕的可以折抵。 暂缓执行的原因不限于上述原因,以下三种原因也可以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一是决定机关决定暂缓执行的;二是被处罚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决定暂缓执行的;三是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暂缓执行的。本法的第108条对保证人的条件作了规定。109条规定了保证人的责任,如果依据本法的第109条规定对保证人进行处罚时,也应按照本法的规定程序进行,与本法第三章规定的行为处罚程序一致。100、101条对保证金的没收和退还作了规定。 二、罚款的执行。1、罚款交至银行。多数的处罚决定都是要将罚款交到银行的,由被处罚人在决定书上指定的期限内交至指定的银行。2、罚款的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一是适用范围包括(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依据本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后,被处罚 人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不讲真实姓名的认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二是适用程序,人民警察收到罚款之日起的二日内应将罚款交到所属的公安机关,收到罚款的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罚款之日起的二日内将罚款交到的指定的银行。民警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的二日内交到所属的公安机关,这里的到站是指到达收缴罚款的民警所属的公安机关所在的车站。三是票据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民警必须向被处罚人出具省级政府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三、其他处罚的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直接将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比如警告,由民警直接指出违法之处,给以批评教育,告戒其不得再次违法;比如责令停止活动,要求被处罚人自行按决定执行,否则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强制执行。执法监督本法的一个明显的特点,也是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专章规定了执法监督。规定了执法监督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本法的第116条列举了11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并规定这11种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法的第117条规定了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和承担赔偿责任。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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