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公园顾问合同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28425151 上传时间:2021-08-2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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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圳泰华购物公园零售顾问服务合同本合同于2004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签署:委 托 方(以下简称甲方): XXXXXX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楚龙先生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星河明居大逸轩六楼电 话: (86 755)XXXXXX传 真: (86 755)XXXXXX承 接 方(以下简称乙方): XXXXX行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香港金钟太XXXXX电 话: (852)XXXXXX传 真: (852)2XXXXX甲方委托乙方就位于XXXXXXX公园商场项目,向甲方提供零售顾问服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本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如下,双方愿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一、 项目名称:深圳星河购物公园商场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为一个综合商业项目)二、 项目地点: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兴路与民田路交汇处三、 委托事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附件一所列详细的服务。四、 委托服务时间期限甲方聘请乙方为本项目零售顾问,由签署本合同书之日起算到2005年12月31日止。五、 报告提交乙方应在签约后约28周(工作周)内完成本合同规定的零售顾问工作。乙方按下列时间计划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研究顾问报告工作。附件二详列各阶段的工作时间计划。1) 签约后第1周立即展开第一阶段的商场开发顾问服务工作,并于第16周以中文报告形式向甲方提交零售顾问工作成果。2) 签约后第1周立即展开第二阶段的完善设计顾问服务工作,并于第16周以中文大网报告形式向甲方提交完善设计顾问工作成果。3) 签约后第13周展开第三阶段的商场推广(租务)顾问服务工作,此部分工作以工作会议为主,并将根据需要提交正式书面报告。所有报告均以中文撰写,乙方将分别附上彩色本一式三份供甲方审阅。如甲方需要额外副本,乙方亦乐意提供,然而有关费用(每份费用人民币500元)须由甲方支付。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报告后5个工作日(遇深港节假日顺延),否则将视为甲方同意有关报告。六、 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协助乙方开展本项目研究工作,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提供的与本项目有关所需材料,并如实解答乙方提出的疑问;2)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3) 甲方有权对乙方委派顾问人员的工作成果提出异议,直至要求乙方更换顾问人员4)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乙方提交的工作时间表检查乙方工作进程及工作结果5) 乙方延期提交工作报告14天或不出席乙方应当参加的会议,甲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剩余部分顾问费50%作为赔偿。七、 乙方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顾问工作,提交相应的工作简报及报告;2) 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3) 乙方必须保证提交的任何形式的工作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对于任何第三人对此提出的权利主张,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答辩责任和其他责任。4) 乙方应当委派至少三名独立顾问提供本合同服务。应当提交委派人员资历和业绩等资料给甲方审核。八、 服务费用和付款方式1) 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第二阶段及第三阶段的服务费用共计港币1,400,000元正;(1) 甲方确认乙方之委任后,甲方按总服务费用的20%支付给乙方,计港币280000元正;(2) 甲方于第4个月首日按总服务费用的20%支付给乙方,计港币280000元正;(3) 甲方于第5个月首日按总服务费用的10%支付给乙方,计港币140000元正。(4) 甲方于第6个月首日按总服务费用的10%支付给乙方,计港币140000元正。(5) 甲方于第7个月首日按总服务费用的10%支付给乙方,计港币140000元正。(6) 甲方于第8个月首日按总服务费用的5%支付给乙方,计港币70000元正。(7) 甲方于第12个月首日按总服务费用的5%支付给乙方,计港币70000元正。(8) 甲方于第17个月首日按总服务费用的10%支付给乙方,计港币140000元正。(9) 甲方于2005年12月31日再按总服务费用的10%支付给乙方,计港币140000元正。2) 乙方每促成一宗租务成效,均收取招商中介顾问费用相等于租约全期可得租金的1.5个月平均租金。免租期亦作须付租金月份计算。于甲方与该承租商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后、并且甲方已经足额收到承租人交付的租赁保证金、第一期应付租金7日内到期支付;3) 如租金按承租人的总营业额的百份比征收(即提成租金),则乙方收取相等于1.5个月的预测租金作为招商中介顾问费,预测租金为在进行市场招商前已就物业拟定并经甲方认可的市场租金;如遇承租人实际总营业额低于乙方预测,则本条乙方收取的招商中介顾问费应当按照差额下调1.5倍。4) 所有招商中介顾问费收费仅适用于乙方招商成交的承租人,任何由甲方(或任何甲方相关附属机构或联属机构)与承租人达成的租赁、合资或特许经营商号不在此限;5) 所有费用及开销均须以港币在香港支付,并不包括国内的任何税费;6) 所有费用均于乙方发出缴费通知书10后或甲方收到乙方缴费通知书5日到期支付,以较先者为准。、遇深港两地公共假期付款事件顺延。如逾期付款超过二周者,则除因乙方自身原因及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均会暂停所有有关工作,至情况改善为止。如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者,则不论任何原因,视作甲方提前终止乙方顾问服务的合约,乙方将会收取合约内服务费余款的百分之五十(50%)作为补偿;7) 上述服务费用不包括乙方专责小组成员在合约期间前往香港及深圳以外地区进行市场研究的旅费及所有有关开销。一切前往香港及深圳以外地区的交通费、差旅费及有关实际缴付的现金开销均由甲方支付。乙方专责小组成员可选择由香港直飞的任何航空公司的正价机票,并可选择不低于四星级的酒店住宿。一切出差安排均须经甲方预先书面批核;8) 市场调查:上述收费已包括300份问卷的消费者市场调查费用。问卷访9) 支付方式:可以通过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收款方全称:XXXXXXXXXX银行地址:XXXXXX户口账号:XXXXXXX九、 知识产权本合同的知识产权属于甲乙双方,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公开、出版、发表本合同涉及的工作简报及报告。十、 终止合同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要求违约方更正其违约行为。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其更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须于一个月内更正其违约行为,如逾期未能更正,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十一、 违约责任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应当另一方赔偿违约造成的有关直接经济损失。十二、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照本合同履行其义务,该方不负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3)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书面报告所发的不可抗力,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十三、合同的修改及补充本合同条款是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未经双方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条款做出修改或补充。十四、语言及文本本合同由中文作成,正本一式两(2)份,双方各执一(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五、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受中国法律管辖。十六、仲裁条款甲方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如果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该争议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上海市的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决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十七、其他1) 本合约书内或甲乙双方于委任期内所提供的一切物资、资料及电脑软件程式,均属于双方各自所有,双方各自拥有全部版权;2) 甲方在任何刊物或宣传物品,引用乙方之名字标志或乙方与物业之关系前,需得到乙方事先确认无误;3) 甲方于本合约终止后一年内,不得委托或聘用与乙方有雇用关系之任何人员;4) 甲方因故将本项目转由其他公司继续开发或经营管理时,乙方应同意甲方将本合约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于该公司,惟甲方于进行上述转让时,应于两周前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协助使该公司以书面承诺履行本合约中应尽之全部义务。甲方: (盖章)签字人:职务:日期:乙方: (盖章)签字人:职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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