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机关财务管理制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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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财务管理制度(2021), 为您提供专业的原创文章定制服务,下面范文仅供参考,如需文章写作请联系电话:(篇一)第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提倡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确保单位正常运转。第二条 坚持统一管理、财务公开的原则,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编制经费预算,年中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年底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第三条 经费支出实行局财务审批人审批和权限分级核准相结合的审批制度。报销程序:经办人把关签字财务预审局财务审批人(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报销。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原始凭证必须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票据要有经办人签字。文件、合同协议、电话记录等报销依据,要有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第四条 报销支出时,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票据是否规范,金额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等会计要素,经确认无误后再按规定报销,并认真做好账务处理,财务收支情况每个季度向班子通报并进行公布。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单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第五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单项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包含500元)开支由局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单项金额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元)的开支经局主要领导核准签字后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单项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第六条 各种经费报销,坚持做到月清月结,原则上不得跨季度报批。第七条 凡超过1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须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其他零星采购应使用公务卡。(篇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财务行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实现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落实“八项规定”,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具体实施和管理。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经费年度预算编制汇总、执行监督。结合财政部门对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局机关工作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告。财务科负责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各科(室)负责编制科(室)项目预算,同时提供项目申报政策依据、测算数据等资料。涉及到政府采购的项目还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五条 局机关各专项业务项目的经费需求,纳入年初部门预算。未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不能保障经费需求。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围绕中心目标任务,统筹安排,保障局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各专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六条 办公室应按照财政预算安排,及时编报用款计划,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第七条 局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坚决杜绝设置“小金库”。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八条 局机关经费支出具体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统一津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第九条 局机关人员因公需支出资金时,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开支。办公室在预算限额内,凭有效报销凭证,予以审核、审批报销,在机关经费账户中列支。第五章 审批管理第十条 机关经费开支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实行“逐级审核审批”管理。第十一条 资金审批一般程序:由经手人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审核,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最后送局长审批。重大资金的支出签批程序,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办理。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离退休费、统一津补贴、奖金、补助费等涉及职工个人的经费开支按财政和人事部门下发的通知办理。第十三条 公务出差、公务接待、会议、培训、通讯等相关专项经费按照市财政相关政策要求实行从严从紧管理。第六章 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的开设、注销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的账户管理规定;所有银行账户及其资金收支,由财务科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未经财政审批开设银行账户。第十五条 办公室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保证现金使用安全。第十六条 局机关款项支付渠道为银行转账、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支付款项前,经办人须提供与报销凭证一致的收款单位户名、开户行及账号资料,办公室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申请资金后予以支付。因经办人员提供错误信息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经办人负责赔偿,因财务人员填制失误导致的经济损失由财务人员负责赔偿。第十七条 局机关实行公务卡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能使用公务结算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第七章 报销管理第十八条 报销凭证是因公发生支出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报销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经办人报销费用须填制报销单,报销凭证应粘贴规范、整齐。不得将凭证要素粘盖,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第十九条 报销凭证要素包括:(一)开具日期;(二)物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三)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四)经手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人员签字;(五)审批人签字。上述凭证要素应清晰易辨,对要素不全、模糊难辨的凭证,不予报销。报销凭证开具的物品名称应准确详实,不得使用“办公用品”等笼统的品名。一次购物品种较多时,应由开具单位在发票后附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物品明细表。第二十条 报销经济责任。经手人和科室负责人对报销事项和票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审核人对报销事项的合法性负责。第八章 借款管理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差和办理公务时,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现金时,应填写“借款单”,按照审批权限签批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事宜。借款*元(含)以内由局分管领导签批,借款*元以上由局长签批。第二十二条 因公务借用的现金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科核销。第二十三条 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用公款。第九章 实物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日常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统一购买。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由需求科室提出申请,领导审签后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调整好政府采购计划表后转财务科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购买办公用品后由财务科组织物资的验收和保管,业务科室领用物品时,须在财务科填写领用表后再领用办公物资。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要确定资产保管人员。局机关人员调动、退职和退休需要办理所保管资产的移交手续,办公室在办理机关人员调动、离职和退休时需确定对象已经完清资产移交手续。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人员申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批准后的报废手续报办公室和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财务科按月编制机关财务报表,上报财务收支情况,并按有关要求,公开机关经费收支情况特别是“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第二十九条 按照财政要求,财务科按时形成部门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并做好接受有关部门绩效评价的准备。第三十条 局机关牵头负责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附件:财务报账的流程财务报账的流程一、取得合法票据(一)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必须具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章必须盖全),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必须有国家、省、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各单位自制的收据不能作为报销的依据。(二)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开票日期、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填制人、数量、单价、金额等。其中“客户名称”必须填写“ 安庆市应急管理局”。填制凭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不得涂改,若记载的内容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后必须由出具单位在更正处加盖公章,如金额出现错误不得更正,只能重开。假发票、空白发票和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不予报销。(三)发票或收据自开票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按程序报销;超过一年的发票或收据不予报销。二、整理粘贴票据(一)票据分类。对于集中较多的票据按照内容进行分类,如办公用品、电话费、差旅费、设备维修费、资料费、交通费等,按照类别分别粘贴,并汇总金额和票据张数。其中,差旅费应单独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公务出差审批单考察或会议培训函;报销接待费需三单齐全,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或菜单原始票据;(二) 准备粘贴单将票据整理齐后,将胶水涂抹在票据左侧背面,沿着粘贴单装订线内侧和粘贴纸的上边依次均匀排开横向粘贴(此种粘贴方法称为“鱼鳞式”),且应避免将票据贴出粘贴单外。装订线左侧不要粘贴票据,不要将票据集中在粘贴纸中间粘贴,以免造成中间厚,四周薄,使凭证装订起来不整齐,达不到档案保存要求;(三)如票据大小不一样,可以在同一张粘贴单上按照先大后小的顺序粘贴;票据比较多时可使用多张粘贴单;(四)对于比粘贴单大的票据或其他附件,也应沿装订线粘贴,超出部分可以按照粘贴纸大小折叠在粘贴范围之内。三、转账、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签字(一)各科室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原始单据,必须有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在报销凭证封面上签字;金额超过1000元及以上需要两人或两人以上经办人签字。(二)购置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及低值易耗品,应先到财务科申报采购计划,统一采购,并办理验收手续,开具验收单。验收单所列相关人员分别签字,发票由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三)其他商品购置,除发票或报销单上由经办人签字外,还要有验收人和负责人的签字。(四)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原则上必须转账,转账需提供原始票据开具方对公账号、开户名、开户银行全称,如没有对公账号必须提供法人银行账号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方可办理转账。四、按审核权限审查签批每项经费报销凭证先由经办人填制,科室负责审核签字、再报财务科会记审核,最后送“局领导”审签;由于局领导因公出差或出国短时间内无法在岗时,若授权他人,则必须报财务科备案。五、会计审核办好上述手续之后,报销人到财务科出纳处办理报账。六、公务卡公务卡消费购买机票、出差住宿,购买其它零星物资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请在消费7日后,至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内,携带POS机小票和已审批的发票等,到财务科办理报销还款手续。未按照还款期还款的,造成不良信用记录由个人承担。七、具体流程经办人员填写报销单科室负责审核会计审核局长审签出纳报销(篇三)为进一步搞好机关财务管理,保证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运转,不断规范财务秩序,特制定本制度。一、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由局机关实行统一管理,财务支出实行经办人、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和局长会审联签制。二、全体工作人员要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尽量降低单位经费支出。三、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大额公务支出,须经局务会议研究批准。必要的公务应酬或确因工作紧急须加班的所需费用,要本着节约原则行事,事先报请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并要及时准确地填写记账备案表,否则不予报销。四、出差人员对住宿费、交通费及相关补助费用报销时,须参照县上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并要在返回一周内凭票据报销,及时结清手续。五、财务工作人员账务要做到日清月结。六、财务工作人员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和年终有决算,年终向单位公开财务收支情况。七、财务工作人员要健全公物使用管理制度,做到固定资产的造册登记,做到账实相符。九、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管理和使用好各类归口专项资金。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财经管理制度。(篇四)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法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做到账目清晰,账款相符。(二)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所有经费支出均应编制预算,按审批程序组织实施,预算必须公开。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三)坚持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依法组织收入,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第五条 局机关年度部门预算、重大经济活动、项目计划的安排以及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的调整须经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六条 收入是指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专项经费收入、其他收入等。第七条 财政拨款收入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规定,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坐支和拖欠不交,严禁设立“小金库”。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相关票据的领用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严格分清专项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界限,实行专项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第三章 支出管理第十条 支出是指本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资金耗费。第十一条 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财务支出单据要真实、合法、准确、规范。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并写明报销事由。财会人员须对原始凭证和基本要素进行复核。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强化预算管理,讲究支出效益,反对铺张浪费。第十三条 开支项目及审批(一)人员经费1.干部、职工工资根据市人社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严格发放范围和金额。2.奖金、津补贴发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滥发津补贴。3.社会保险及职业年金、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费用按统一规定执行。4.福利费、工会经费严格按有关规定计提、使用。5.局机关所属的劳务派遣人员等,由局人事科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计划财务科按劳务合同规定及相关制度执行。(二)日常公用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指用于开展管理和业务活动的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食堂经费、印刷费、劳务费、专用材料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运行维护费、出国考察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实行年初预算、限额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支出实行报批制度,“三公”经费严格按市公务消费办核定的标准执行。各科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年初编制部门工作经费预算,经局党委会议审定后,交局办公室和计划财务科备案。日常公用经费开支前,由经办科室(单位)填报日常公用经费申报审批单(附表1),由科室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50000元以上的日常公用支出必须经局党委会议决定。经费报销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由计划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办公费:局机关各科室(单位)购买各类办公用品(笔墨纸张、文印耗材、报刊订阅等)必须报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初预算实施采购,并做好办公用品的进出登记。文件资料外出印制、装订须填写机关资料外出印制审批单,并按要求由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按照审批单和印刷清单核实办理报账手续。办公家具、电脑、打复印机、空调维修和办公楼维护(维修)、保洁等均由局办公室统一承办并报销。2.差旅费:因公出差必须严格执行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潭财行发*10号)和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潭财行发*2号)相关规定,履行事先报告和审批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先填报出差审批单(附表2),分级审批。差旅费核算内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有公务卡消费的地方一律用公务卡消费。具体见差旅费支出管理办法(附件一:差旅费支出管理办法)。3.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办发*4号),统一使用公务接待任务审批单(附表3),公务接待函或通知做为附件,履行审批制度,规范接待程序,压缩招待开支。接待工作一律由局办公室承办和安排,由公务接待科室(单位)到局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接待科室(单位)凭对方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餐饮票据,还需附有详细菜单、就餐人员名单(实名制),做到四单合一,到局计划财务科办理结算手续。对超标准、“四单”不齐全的,局计划财务科一律不予报销。具体见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办法(附件二: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办法)。4.会议(培训)费:会议费、培训费严格执行湘潭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潭财行*7号)及湘潭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潭财行*8号)相关规定。会议(培训)费用要有会议(培训)费用预算,填报会议(培训)经费审批表(附表4),列出项目明细并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报销经办人应填制经费报销单,附会议(培训)支出原始凭证和明细单据、会议(培训)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会议(培训)签到表(原件)等,按程序审批报销。具体见会议费支出管理办法(附件三:会议费支出管理办法)、培训费支出管理办法(附件四:培训费支出管理办法)。5.车辆运行经费: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严格按照车辆预算标准,严格执行我局车辆使用规定,加强单位执法车辆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定点维修、IC卡加油。具体见车辆运行费支出管理办法(附件五:车辆运行费支出管理办法)。6.水费、电费、通信费、物业管理费、食堂经费:按照合理产生的实际费用列支出。7.奖励经费:各种奖励经费的支出应符合奖励文件规定,按标准执行。(三)项目经费1.专项(项目)经费由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资金管理,业务科室(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做好项目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填报专项(项目)经费支出审批表(附表5),实施项目管理。项目资金按项目合同、协议规定拨付。2.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业务科室(单位)必须确定专项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确定、项目的预决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项目进度、竣工验收、项目绩效、合同履约、廉政措施等负具体责任。项目负责人一般由科室(单位)负责人担任。3.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局机关局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4.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的项目支出,在办理报销时,应附会议纪要(无须会议决定的支出,附专项(项目)经费支出审批表(附表5)。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项目资金首付时,除提供凭证外,还应附项目合同、采购中标通知书等资料。项目实施结束办理尾款拨付手续时,应附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材料。5.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项目资金,切实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6.局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计划财务科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要组织对各科室(单位)实施的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四)票据报销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如拨付相关企业的专项经费和补偿经费除外)。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并附有效证明,科室(单位)负责人签批意见,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单位)负责人签批意见,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属于特殊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报销。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按支出用途分类整理、粘贴整齐、有序。(五) 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报销票据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科室(单位)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经局计划财务科审核后,呈报局财务主管领导签批。第十四条 所有公务支出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公务卡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各科室(单位)要加强项目经费支出资料的整理与保管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以便审计检查。第四章 往来款项管理第十六条 往来款项是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及预收、预付款项以及借款等,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科对往来款项要及时核对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十八条 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局党委会审议,履行规定程序和手续后,作相应账务处理。第五章 财务报告管理第十九条 局机关的各项收支由局计划财务科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计划财务科按时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并报主要领导和财务主管领导,为工作决策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第二十条 局计划财务科应加强财务原始凭证资料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系统财务报告。督促局属独立核算单位及时上报本单位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第六章 加强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招投标和数额较大的集中采购、资产的购置和处置等重要事项,按局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依程序实施,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监督;在财务事项发生过程中,局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廉政防控要求主动参与相关事项(“三重一大”事项)的全程跟踪监督,并根据需要可以调阅单位的账册凭证,对本单位财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科要加强对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监督。(篇五)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经费收支预算管理;公务接待管理;办公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差旅费管理;培训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等。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集中支付、按权限审批。第四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编制年度部门决算和部门财务报告,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五条 预算编制:局机关各项收入和支出按部门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局机关按部门预算的要求于每年10月份左右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第六条 预算执行:局机关预算批复下达后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办公室应每年不定期向局领导通报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第七条 预算追加或调整: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八条 局机关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局机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局机关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九条 经费支出是指局机关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机关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等。项目支出是指由上级拨付以及本级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费用支出,由股室提供支出依据,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列支。第十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和审批权限。 经费支出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股室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办公室财务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一般性日常开支、有合同约定的经常性支出(如水电费、邮电费、咨询费、委托审计费、软件服务费),由局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需支付费用的合同由局主要领导签订,并作为报账附件。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单笔单项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程序审核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单笔单项超过2万元以上的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第十一条 经费报销一般程序:报账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含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报销事项需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按规定附P0S机刷卡凭条。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有权不予受理。第十三条 按规定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包括临聘人员工资)支出,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报批;离退休人员津贴和其他补助等支出,由办公室造表,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支付结算方式管理(一)财政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的转账及公务卡方式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提取,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二)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零星招待费和3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三)在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内,单位职工必须优先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可用银行转账完成交易。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管理(一)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按休宁县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休政办秘*39号)执行。(二)公务接待的对象和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三)局机关公务接待。经局领导认定的相关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规范执行。(四)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接待标准:住宿标准对照安徽省差旅住宿费标准安排住宿房间。县内来人原则上安排工作餐,在机关食堂就餐的,单次人均接待费用不超过35元;在酒店就餐的,单次人均接待费用不超过50元。上级来人(或县外来人),在机关食堂就餐的,单次人均接待费用不超过50元;在酒店就餐的,单次人均接待费用不超过70元。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五)工作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六)公务接待经费实行“四单合一”报账制度,办理接待费结算,必须“四单合一”,即公函(或电话记录单)、公务接待通知单、餐饮业发票和就餐结算单四单。接待由股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或局长审批。公务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应当及时将公务接待“四单”交办公室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七)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由接待对象按照其在当地的差旅标准进行支付结算。第十六条 办公费和印刷费管理(一)局机关办公用品采购归口办公室管理。各股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报办公室汇总审定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各股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对笔、笔记本、打印纸、茶叶、一次性水杯等用量较大的易耗品,实行源头采购,采购时须两人以上同往,相互监督。购买办公用品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办公用品发票没有明细的必须附有明细清单。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后按一般程序报账。(二)局机关书报杂志的征订归口办公室管理。每年末,各股室提出书报杂志征订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征订。各股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征订书报杂志。(三)印刷费管理。印刷费包括复印费、打印费、装订费等。局机关复印、打印原则上不得外出经办。一般性文稿、报表等由各股室自行打印、复印,规范性文件交局机关办公室打印。大批量资料的装订、印刷等,局机关不具备条件的,外出装订、印制按一般审批程序报账。第十七条 会议费管理(一)局机关会议费管理按休宁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休政办秘*36号)要求执行。(二)局机关所有会议费归口办公室管理。办公室按照统一标准,控制会议次数、时间、地点和参会人数。除局机关统一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外,其他股室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召开相关业务工作会议。会议工作人员除会务需要必须驻会外,不安排住宿。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三)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交通费、文件资料印刷费等。会议费开支标准按休宁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四)会议审批程序。股室提出申请,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经分管领导审核,由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审批。(五)办理结算。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完成会议费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五单齐全,即休宁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审批、预算表、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休宁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结算单、会议支出票据(会议服务单位出具的发票、结算明细单和相关支出凭证),对五单不齐全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实行一会一结,不得分散结账。第十八条 差旅费管理(一)局机关差旅费管理按休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休政办秘*38号)要求执行。(二)出差审批权限:出差实行“出差审批单”制度。副科以上(含)领导出差由局长审批;股长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股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三)差旅费实行“先批准后出差”制度,出差前须按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并填写“出差审批单”,详细填明出差事由、出差地点、出差人数及行程安排,有文电要求的提供相应的文电依据作为附件,按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差。差旅费报销标准按休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后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含文电等)、派车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九条 培训费管理本单位举办的培训按休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休政办秘*37号)要求执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或通知需外出参加培训的,按出差审批程序经相关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凭主办方的正式培训发票和培训通知,按实报销培训费;途中补助按出差标准执行。第二十条 福利费管理 福利费按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管理 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提取,由局机关工会按休宁县财政局工会经费支出办法(财工会*3号)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 其他支出的管理(一)非税股领取的票据,要先有预算,费用支出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据实报销。(二)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由局办公室管理。1、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书籍报刊、文体活动等费用。2、离退休人员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自愿、健康、有益;提供的各种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有两人以上经手人签字后,按一般审批程序报账。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事项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通用办公设备和通用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配置按休宁县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休政办*16号)要求执行。基建经费的支出管理,按基建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一)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用车人出差实行“公务活动出行审批单”制度,用车人出行由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由办公室从公务用车信息平台进行统一调度。(二)如公务用车信息平台派车失败,用车人可凭短信提示申请出租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三)公务活动结束后,用车人应及时将“公务活动出行审批单”和“平台公务用车联系单”交办公室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第二十五条 借款管理(一)不得向外单位、局机关以外的个人借出款项。(二)个人原则上不得借款,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特殊情况确需借款,而本人公务卡额度无法满足的,应按规定填写借款单,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方可借款,借款应支付至借款人的公务卡账户。借款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三)所有借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五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第二十六条 财务分析: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按季通报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追加预算情况。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对各项收入和支出范围和标准的监督,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在自我监督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由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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