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道路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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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城北起步区KN1-2号路道路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知识城北起步区KN1-2号路道路市政工程监理监理招标文件招 标 人: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建设中心代业主单位: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一一 年 三 月目 录投标须知前附表 3第一章 投标须知 4一、总则 4二、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及修改 5三、投标报价 6四、投标文件 6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0六、开标、评标、定标 11七、合同的签订 13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14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4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17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24第四部分 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检查办法(试行) 32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38附件一、投标书 39附件二、投标函 40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41附件四、标函承诺书 42附件五、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 45附件六、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 46第四章 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与细则 .50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内 容 规 定1项目名称:知识城北起步区KN1-2号路道路市政工程监理投资规模:49020.37万元(其中道路投资额为30400万元,综合管沟投资额为18620.37万元)项目规模:KN1-2段长约3.3公里,双向6车道,红线宽度50米,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排污、供水、照明、交通及绿化、综合管沟等市政及配套设施工程 建设地点:九龙镇建设工期: 个月监理服务期限:自中标之日起至工程决算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全过程提供监理服务。2委托范围: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施工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资料整理及备案阶段、竣工结算和决算阶段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保修期)全过程监理进行招标。3资金来源:财政投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投标保证金:贰万元人民币,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4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60 天(日历天)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3份,共 4 份5发标时间:另行书面通知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现场考察投标文件递交: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地址:广州开发区志诚大道302号融汇大厦10楼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 室招标答疑时间: 年 月 日 时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 室交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交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6招标单位: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建设中心代业主单位: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吴工 02082119727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继能02083643131/13711630164第一章 投标须知一、总则1. 监理工程概况:1.1 工程基本情况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1.2本工程监理招标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1.3 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2. 投标人条件2.1 投标人资质及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2.2 拟派驻的总监资质要求及其它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2.3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为最低要求):岗位人员要求持证上岗要求总监理工程师1名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名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8名市政、机电、路桥、地质、园林、测量、给排水、造价专业各1名或以上(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监理员5名( 专业对口)以市政或路桥专业为主总计15名注:表中所列人员配备为最低限度要求,中标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投入人员。所有监理人员均须身体健康,总监理工程师年龄不得超过60岁。投标人应编制项目各阶段驻场人员计划,在实施时严格执行。3. 投标费用3.1 投标人应各自承担其编制装订以及递交投标文件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3.2 投标人需缴纳招标文件购买费(人民币500元整)。4. 现场考察及答疑4.1 投标人可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所需的相关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各自负责。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只提供必要的协调和配合。4.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统一在招标答疑中向所有投标人做出解答。二、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及修改5. 招标文件的组成5.1 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第6、7条发出的修改澄清通知。5.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标时视为无效标书处理。6. 招标文件的澄清6.1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 7 天前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 5 天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疑,招标答疑(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来源)将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投标人。6.2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所做的推证、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证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遗漏,请投标截止日期 5 日前向招标人索取,否则责任自负。7. 招标文件的修改7.1 在投标截止日期 5 天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7.2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后应立即以电话、电报、电传或传真告知招标人,予以确认。7.3 为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考虑修改通知,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通知中写明。当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内容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三、投标报价8. 投标报价基础8.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合同条款所列招标项目监理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为计算投标报价基础。8.2投标报价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670号)以及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文件(穗开财建2007290号文)规定的计价标准自行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9.投标报价计算公式9.1监理服务收费是指本工程监理招标范围内全部监理服务工作的收费。9.2监理服务收费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9.2.1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9.2.2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暂按本工程费用约49020.37 万元计算;9.2.3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内插法):835.93万元;9.2.4本工程调整系数:桥梁专业1.1,道路、交通工程专业0.9,其他专业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暂定为1.0,高程调整系数暂定为1.0;9.2.5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835.93万元1.10.91.0=827.57万元;9.2.6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为827.57万元人民币万元(未下浮)。各投标单位在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下浮0-20%(取整数)范围内自行填报浮动幅度值。9.3监理费结算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建设部文件(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广州开发区相关规定(穗开财建2007290号)执行,最终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价为准。四、投标文件10.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10.1广州建设工程监理投标书(格式见附件一);10.2投标函(格式见附件二);10.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10.4标函承诺书(格式见附表);10.5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格式见附表);10.6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格式见附表);10.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10.8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10.9投标人情况介绍(含企业简介);10.10监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10.11拟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通信、信息设备、交通工具等;10.12 2007年 1月以来的监理工程一览表,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及获奖情况(附有效证明资料);10.13监理实施方案包括针对本工程技术难点的监理方法等。监理实施方案编写要求:监理实施方案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应体现投标人对所投工程的理解,总体方案及具体操作应行之有效,能够充分体现投标人在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计量支付、合同管理(变更、索赔、延期、调价、处理合同纠纷等)、信息管理以及监理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等方面的独到见解和监理特色,其具体内容及格式如下(但不仅限于下述内容):(1)、监理依据、监理原则和监理工作制度投标人应根据现行的监理行业准则、管理制度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应本工程特点的监理工作制度,使参加本工程的所有监理人员的行为有所规范,机构运转正常,提高工作效率并奖优罚劣。(2)、对本工程监理重点、难点的分析简要叙述本工程的工作内容,并对工程的难点、重点、关键工序及技术要求予以论述。(3)、投资控制监理方案a、建设项目投资实施全过程监管:协助编制和审核年、月资金使用计划,作为筹资和支付的依据;全程对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提出咨询建议并会签,做到资金支付与项目工程进度(实际工程发生量)相吻合,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正确、合理和合法性。b、建设项目财务核算管理:协助业主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户,正确区分和确定各类费用的归属;协助编制和审核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全程协助按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基建财务核算,避免出现违反基建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行为;协助清理应收应付款项,确保项目建设成本的正确、真实;协助编制或代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协助通过国家审计。c、建设项目建安以外费用控制: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前期工程费、市政等配套费用以及所有概算中一类以外费用的标准,并根据最终批准的概算进行严格控制,支付前进行审核会签,确保这部分费用不超标。d、固安造价控制:合理确定投资控制的总目标和分目标。建立概算、承包合同价(包括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以及结算价三级控制体系。对超概算以及可能超概算的因素进行分析,如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及政策和市场调整所引起的造价变化等,在工程全过程实施动态的主动控制,定期出具概算(投资)执行分析报告。e、以合同管理为手段控制投资:就承发包模式、招标方式、招标程序、合同安排、合同界面划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对合同经济条款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计价模式、变更定价以及结算办法等是否合理,协助进行合同谈判;按照概算列项编制合同清单,记录各合同的审核支付情况,防止索赔事件。f、竣工结算审核。(4)、进度控制监理方案投标人在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采取得力有效的手段使承包人按照工程总体进度要求,在计划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如何根据合同体系作出进度计划,严格控制关键线路,合理确定工程节点。(5)、质量控制监理方案着重论述在质量监理方面的独到见解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各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工期紧、工程量大的特点制定适合本工程的检测和监测方法、手段和保证措施。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的重点、难点、关键工序及技术要点,确定具体的、详细的、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方法,并设想工程进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相应的对策及预控方法,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应根据工程进行的不同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特点,对监理工作的不同侧重点加以阐述,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6)、合同管理方案投标人对合同管理各方面的理解,针对本工程批点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合同管理问题,提出具体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及措施,对重要、重大工程变更及时准确向招标人、政府监管部门及承包人提出预警、积极预防索赔事件的发生,减少招标人因索赔而造成的损失,努力减少合同纠纷,确保工程承包合同得以顺利地履行。合同管理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a、如何协助招标人确定工程合同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草案的拟定、会签、协商、修改、审批、签署、保管等工作制带;b、如何协助招标人起草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合同(包括施工、材料和设备订货等合同),并参与各类合同的谈判;c、如何进行对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对合同相关各方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检查,如何确定合同管理与质量、进度、费用等目标之间的关系,如何通过合同管理建立目标管理控制体系;d、协助招标人处理与本工程有关的索赔事宜和合同的纠纷事宜。(7)、信息管理方案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出信息管理方案,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使信息资料收集真实,信息传递途径畅通、查阅简便、资料齐备,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等,使招标人在整个工程进行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各种管理信息,对工程执行情况实行全面、细致、准确地掌握与控制,以利于更好地安排工程进度计划及资金计划,加强工作衔接,提高工程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8)、组织协调监理方案投标人必须利用本公司以往的组织协调经验措施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写,编写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a、如何组织协调工程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协调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各单位的配合关系;b、如何协助招标人处理有关的矛盾及问题(包括设计与施工单位的矛盾,招标人与施工单位的矛盾,监理单位自身与施工单位的矛盾);c、协助招标人向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各项审批事项;d、协助招标人处理各种与本工程有关的纠纷事宜;e、投标人根据以往的经验,并设想工程进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需协调关系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9)、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投标人应根据多年的行业经验和实践、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控制管理方案,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及达到文明施工工地的要求。(10)、针对本工程的建议投标人应根据多年行业管理经验、监理实践、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就管理模式、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合同管理等方面(但不限于)向招标人提出合理的建议。(11)、主要监理工作流程图11. 投标人应当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表式,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12. 投标担保12.1 投标保证金采用: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递交贰万元(支票)投标保证金,其他有关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12.2 未中标投标人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0天后,且交易中心收到招标人关于同意退还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函予以退还(中标单位须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经招标人确认同意)后,方可退还投标保证金。12.3 中标人在公示后拒绝确认中标通知书,或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天内,因中标人原因不与招标人订立监理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12.4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其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其投标文件,并有权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13.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3.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一式四份投标文件,采用中文,其中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投标文件上必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一起密封。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3.2 投标文件正、副本均应使用A4纸统一装订,且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按要求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或签字。13.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修改是根据“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的要求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明显笔误必须修改的。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涂改、插字或删除,都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4.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14.1 投标人应将投标书密封,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工程名称,并在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15. 投标截止期15.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15.2 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第7条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15.3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站投标人。15.4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16.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第13、14条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16.3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6.4获取到招标文件的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响应招标文件,故意造成废标;或没有书面通知招标人而退出投标、不参加投标的;或在投标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招标人将对投标人作不良记录上报广州开发区招标管理机构备案,且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六、开标、评标、定标17. 开标17.1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17.2 开标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监理取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和其他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退回投标人。17.3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记录。17.4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审:(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标志的;(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投标文件中无法确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3)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 监理取费不符合投标须知第8、9条规定的;(5)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出席开标会的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17.5投标人无故不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将视其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其投标文件,并有权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18. 评标18.1 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组织进行。18.2 评标标准与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计分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评标将按照评分表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内容进行量化,按照综合得分高低依次推荐由高至低排序的前一三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具体的评分分值和办法详见综合评标表和评标细则。19. 投标文件的澄清19.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9.2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以总价金额为准;正副本不同者,以正本为准。20.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1. 投标人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将该投标文件评为不合格或给出0分。评标委员会需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补正时,法人委托代理人不在现场的,按无效标书处理。22.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可作无效标书处理。23. 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按第21条规定作无效标书处理:23.1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项目(总监、总代)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23.2投标文件中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23.3 投标文件没有按要求加盖投标企业单位公章,或没有投标人法定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23.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23.5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修正无依据的;23.6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依据国家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所确定的收费浮动范围;23.7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为准);24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评定所有投标书后,如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建议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25. 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七、合同的签订26. 中标26.1 确定中标单位后,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三个工作日,无投诉后,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6.2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因中标人原因,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将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27. 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穗开土监(2011) 号工程名称: 知识城北起步区KN1-2号路道路市政工程监理工程地点: 九龙镇委托人:监理人:签订日期:二0一一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知识城北起步区KN1-2号路道路市政工程监理工程地点:九龙镇工程规模:本项目设置1个标段;标段招标内容、规模:KN1-2段长约3.3公里,双向6车道,红线宽度50米,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排污、供水、照明、交通及绿化、综合管沟等市政及配套设施工程; 总投资:49020.37万元(其中道路投资额为30400万元,综合管沟投资额为18620.37万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年 月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决算完成且工程保修期满结束。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七份,委托人执四份,监理人执三份。委托人: 监理人: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户:帐 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签约地点:广州市签约时间:2011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及办公用品、设备等由监理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如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完成保修期的监理任务,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1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0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按每日0.1%的监理合同总额由监理人支付给委托人,但累计支付总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含在监理费中。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本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标准条件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件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一、适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3、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二、监理依据1、 本委托监理合同;2、 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和投标文件;3、 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4、 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5、 省、市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的文件;6、 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监理规范、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7、 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8、 委托人发出的指令。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一、监理服务的范围本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决算阶段以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全过程监理。1、施工阶段:包括建设施工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隶属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和决算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工程结算管理的施工监理工作; 2、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二、监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内容1、负责协调承包人进场前的现场准备和制定勘察清障方案,为承包人进场制定前期准备方案并组织实施。2、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报委托人确认。3、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倒,并督促检查实施;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4审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5、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6、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进行审查。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报委托人同意后,责成承包人对材质进行再化验(并指定化验单位),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用于本工程。化验合格者,化验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不合格者,化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7、检查本工程采用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视乎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采购方负担。8、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及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月、季等报表。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9、关于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外,应征得委托人及设计人的意见,并由原设计人进行修改。10、根据施工承发包合同的规定和定额精神,负责审核现场施工图预算、包干系数和包干范围外协同委托人的技术经济签证,控制建造成本。11、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通知委托人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12、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督促承包人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恢复施工生产。13、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竣工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14、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交委托人归档。15、协助委托人整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及办理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16、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提出监理意见。17、督促承包人保修期内进行保修。18、定期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负责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穿插施工安排。第七条合同双方对提供给对方的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的有关资料,如有保密要求的,要在提供的资料上注明保密等级,另一方应按密级为对方保密,如发生泄密,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责任。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监理人协助委托人的外部协调工作。第十条 双方约定,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无偿提供一份工程资料给监理人。缺顸的资料,在委托人收到资料后一周内及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人负责督促设计单位落实施工图纸的出图供应计划。若委托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前期条件造成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委托人应承担给监理方造成损失责任。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若在特殊情况下有特殊时间要求的,委托人应根据情况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及时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监理人的工地住房、电脑等办公用品等由监理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标总价中。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中标费率3%(扣除税金)第二十九条 若因委托人未履行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的内容而导致本工程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如因此或因其它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造成监理人遭受损失,委托人应补偿监理人的直接损失。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投标价格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的规定,本招标工程监理取费报价采取下述计价方式:以工程费用约 万元为暂定计费额,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监理服务收费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浮加幅度值按中标费率 %计取。桥梁专业1.1,道路、交通工程专业0.9,其他专业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暂定为1.0,高程调整系数暂定为1.0;监理服务收费是指本工程监理招标范围内全部监理服务工作的收费。以工程费用约元为暂定计费额,中标费率为 ,监理服务收费暂按中标价 计取。2、监理费结算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及广州开发区相关规定穗开财建2007290号执行,最终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价为准。3、本合同签订后、财政拨款到位10天内,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监理人首期监理费(10%)小计 万元;在监理项目工程完成50%时,委托人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40%(累计支付至该项目监理费的50%);在监理项目工程完成100%且通过初步验收后且施工结算经开发区财政局审定后,委托人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30%(累计支付至该项目监理费的80%);项目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且结算经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审定后,委托人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15%(累计支付至该项目监理费的95%);待保修期满(相应监理服务期满)后并在监理人协助发包人整理竣工决算资料且监理费的决算经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办理完毕及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5%(不计利息)。所有监理费的支付必须待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拨款到位后支付。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人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通报嘉奖。即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优化等),经委托人、设计人员或有关部门同意并采纳,同时合理化建议事实上为委托人节约了投资,则委托人应对监理人予以通报嘉奖。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施工阶段的造价投资控制:监理人进场时必须派驻至少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驻场服务,并接受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统一工作安排,并要求建立施工阶段工程预算台账,具体要求和模式另定。2、施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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