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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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建立适应WTO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赵华栋【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从适应参加WTO的需要的角度出发,构建适应WTO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关键词】WTO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国民待遇原那么【正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配合吸引外资的政策在税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这些措施在对外开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日益显示出其弊端。一、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需要,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相对系统的外资优惠制度,这些优惠待遇的规定既分散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之中,也分散在国务院及各部委发布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法规之中,还有相当数量和更为优惠的规定那么分散在各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优惠政策之中。纵观其规定,中国外资优惠待遇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是极为广泛的,而其中税收优惠无疑是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优惠待遇规定和地方优惠政策的最主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0年和1981年分别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规定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措施。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根本上确立了我国对外资企业的框架和格局。1991年4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适应新的外资企业的需要,统一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根底上通过并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涉外企业的所得税实现了税率、税收优惠和税收管辖权的统一适用。1994年,我国实行了重大的税制改革,在流转税方面停征了工商统一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征收增殖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在财产税方面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了资源税、土地增殖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等税种,这次改革意义重大,在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方面迈进了一大步。现在内外资企业的税负的差异主要在于所得税方面,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在实际税率、税基以及减免税方面均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了较大优惠。在其他方面,内资企业须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而外资企业无须负担;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外资企业征收房地产税,二者有所差异。具体而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特殊优惠的待遇,即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工程如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工程,税率也减按征收。还有,从事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符合资金和期限要求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和从事根底设施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也都运用的税率。除上述税率上的优惠外,外商投资企业还可因投资行业、经营期限、投资数额和产品出口比例符合法律要求而分别再享受“五免五减、“二免三减、“一免二减或减按的税率征税或者再投资退税等特殊优惠待遇。在流转税方面,从年开始,即实行新税制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但年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那么可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在免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物料、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用品均免征进口关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凡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部门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同胞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二、我国现行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利弊分析对外资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制度,在中国利用外资的历史上起过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开展。二十多年来,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实施极大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开展,为吸引外资进入我国做出了积极奉献,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珍贵的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扩大了就业,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扩大了国民的视野,确立了一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但毋容置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和政策导向的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变化的原因,不同企业、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待遇制度的矛盾,优惠待遇制度与国民待遇原那么的矛盾等已日益突出。外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从而更好地走向世界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尤其是我国已经参加WTO,我国现行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内资企业的开展带来了更大的冲击。对外商的优惠,使内资企业在作投资决策时要考虑与外商的竞争劣势问题,扭曲了内资企业的经济行为;对外资企业的地区优惠的差异,使在不同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影响了外资的地区选择。由于沿海和内地的外商投资者所享有的税收优惠的不平等导致大量的外资和内资流向沿海地区,形成沿海地区外商投资规模小、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工业居多的现状;能源、原材料丰富、工业根底较好的内地却难以充分享受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而遭遇外资冷落,一些根底性产业的开展受到限制。从整体上来看,不利于提高国民经济的效率。同时,我国现行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也有悖于WTO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那么。我国税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不在于歧视外国国民,而是由于给予外国国民过多的优惠待遇而使本国国民客观上处于被歧视的地位。一切相同,仅仅因为资金来源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适用不同的减免方法,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这与WTO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那么是完全相悖的。而且使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假合资企业,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更为严重的后果是,由于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相差极大,使内资企业负担重于外资企业,难以同外资企业展开公平竞争,内资企业在同外资竞争中处于劣势,已渐渐显示出影响民族经济开展的消极作用。另外,从各国税收政策上的新动向来看,各国政府在涉外税制表达税收中性原那么和税收公平原那么,一方面坚持按本国经济政策调整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调整“超国民待遇,缩小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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