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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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新政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股 权 激 励 和技 术 入 股 有 关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2016101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股 权 激 励 和 技 术 入 股 所 得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年 第 62号 )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新政 股权激励政策企 业 激 励 模 式原 有 股 权 激 励 政 策股 权 激 励 新 政 策非 上 市 公 司上 市 公 司 企业激励模式激 励 模 式 股 票 型现 金 型 业 绩 单 位 递 延 现 金 支 付股 票 ( 股 权 ) 期 权限 制 性 股 票股 权 奖 励股 票 增 值 权虚 拟 股 票 此 次 政 策 调整 范 围 原有股权激励政策文件1998年 以 前无 明 确 规 定 国 税 发 9号 文 财 税 35号 文 国 税 函902号 文国 税 发125号 文 财 税 40号文国 税 函461号 文财 税 5号文1998 2005 2006财 税 116号 文 中 关 村 股权 奖 励 试点 政 策 效19992015 20092010至 2014 原股权激励政策授 予 日 行 权 日市 场 公 允 价 值 20可 行 权 日 按 行 权 价 购 买(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非 应 税 应 税 应 税 /非 应 税非 应 税 卖 出 日约 定 行 权 价 5以 股 票 期 权 为 例 :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新政符 合 条 件 的 , 实 行 递 延 纳 税不 符 合 条 件 的 , 参 照 财 税 【 2005】 35号文 件 计 税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新政 递 延 纳 税 的 条 件 实 施 主 体 : 境 内 居 民 企 业 激 励 计 划 : 须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激 励 标 的 : 本 公 司 的 股 权( 股 权 奖 励 的 标 的 可 以 是 技 术成 果 投 资 入 股 到 其 他 境 内 居民 企 业 所 取 得 的 股 权 ) 激 励 对 象 :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本公 司 最 近 6个 月 在 职 职 工 平 均人 数 的 30% 持 有 期 限 : 授 予 日 起 满 3年 ,且 行 权 日 ( 或 解 禁 日 ) 起 满 1年 ; 奖 励 之 日 起 满 3年 行 权 期 限 : 股 票 (权 )期 权 授予 日 至 行 权 日 不 得 超 过 10年 行 业 限 制 : 实 施 股 权 奖 励 的行 业 范 围 进 行 限 制 ( 股 权奖 励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限 制 性 行业 目 录 ) 符合条件境内非上市公司递延纳税激 励 方 式 股 票 ( 股 权 ) 期 权 限 制 性 股 票 股 权 奖 励取 得 成 本 行 权 价 实 际 出 资 额 0元递 延 纳 税 取 得 股 权 激 励 时 , 暂 不 纳 税 将 来 股 权 转 让 时 , 按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项 目 纳 税转 让 时 税 款计 算 税 目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税 率 : 20%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 取 得 成 本 + 合 理 税 费 )政 策 前 提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非上市符合条件股权激励新旧政策比较新 : 不 征 税制定计划 取得股权 转让股权原 : 一 次 新 的 股 权 转 让原 : 不 征 税 新 : 暂 不 征 税 持有股权新 : 不 征 税原 : 不 征 税 新 : 两 个 环 节 合 并 , 按财 产 转 让 一 次 性 征 税原 : 取 得 当 月 按 “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征 税 不符合条件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激 励 方 式 股 票 ( 股 权 ) 期 权 限 制 性 股 票 股 权 奖 励取 得 成 本 行 权 价 实 际 出 资 额 0元取 得 股 权 时纳 税 纳 税 时 点 : 行 权 时 纳 税 时 点 : 解 禁 时 纳 税 时 点 : 获 得 奖 励 时 按 “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项 目 纳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实 际 出 资 额 低 于 公 平 市 场 价 的 差 额 /规 定 月 份 数 *适 用 税率 -速 算 扣 除 数 ) *规 定 月 份 数 ( 参 照 财 税 【 2005】 35号 文 件 ) 税 率 : 3% 45%转 让 股 权 时纳 税 按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项 目 纳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 取 得 成 本 + 合 理 税 费 ) 税 率 : 20%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新政 计 算 方 法与 原 政 策 规 定 一 致 , 即 : 继 续 适 用 财 税 2005 35号 、财 税 2009 5号 、 国 税 函 2009 461号 等 文 件 规 定 分 期 纳 税在 不 超 过 12个 月 的 期 限 内 缴 纳 税 款 , 财 税 2009 40号文 件 同 时 废 止 ( 分 期 纳 税 不 再 仅 限 于 上 市 公 司 高 管 ) 适 用 范 围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份提 醒 : 新 三 板 上 市 的 企 业 按 非 上 市 公 司 政 策 执 行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新政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新政岗 和 转 岗 培 训专 利 技 术 ( 含 国 防 专 利 )生 物 医 药 新 品 种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其 他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权 植 物 新 品 种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新政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新政 可 实 施 选 择 性 税 收 优 惠 政 策1.入 股 时 , 按 财 产转 让 缴 税 ;2.可 根 据 财 税201541号 文 件 规定 , 实 行 分 期 缴 税。 1.入 股 时 .不 缴 税 ;2.转 让 股 权 时 , 按照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减去 技 术 成 果 原 值 和合 理 税 费 的 差 额 计税 。选择原政策 选择递延纳税 技术入股选择递延纳税的关键条件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入 股 对 象 为 境 内 居 民 企 业取 得 对 价 全 部 为 股 票 ( 权 )技 术 成 果 属 于 文 件 规 定 范 围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 不享受递延纳税的情况 不 符 合 非 上 市 公 司 递 延 纳 税 1-7项 条 件 股 权 激 励 本 身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激 励 计 划 未 列 明 上 述 条 件 递 延 纳 税 期 间 非 上 市 公 司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 不 再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需 要 在 次 月 15日 内 , 应 参 照 财 税 2005 35号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缴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未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备 案 股 权 激 励 实 为 现 金 形 式 ( 如 : 股 票 增 值 权 、 虚 拟 股 票 、 分 红 权 )此 外 , 纳 税 人 符 合 财 税 2015 116号 文 件 规 定 的 , 也 可 以 选 择 分期 缴 税 递延纳税期间公司在境内上市 个 人 处 置 股 权 时 , 按 照 限 售 股 的 规 定 执行 计 算 方 法 按 照 限 售 股 的 规 定 执 行限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为 证券 机 构 限 售 股 原 值 仍 应 按 101号 文 件 规 定 确认 递延纳税期间发生转增股本或非货币资产投资 递 延 纳 税 的 股 权 产 生 的 转 增 股 本 , 不 再适 用 分 期 缴 税 政 策 , 应 在 当 期 一 次 性 缴税以 递 延 纳 税 的 股 权 再 进 行 非 货 币 性 资 产投 资 , 不 再 享 受 分 期 缴 税 和 递 延 纳 税优 惠 , 应 在 当 期 一 次 性 缴 税多 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不 得 叠 加 使 用 股权转让时的注意事项 递 延 纳 税 的 股 权 成 本 按 照 加 权 平 均 法 计算 , 不 与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股 权 成 本 合 并计 算 视 同 递 延 纳 税 的 股 权 优 先 转 让 举例 2016年 9月 , 纳 税 人 张 华 以 个 人 专 利 技 术 作 价 100万 元 投 资 入 股 A企 业 , 取得 A企 业 ( 非 上 市 公 司 ) 股 权 20万 股 , 该 专 利 技 术 原 值 为 10万 元 , 张 华 选择 了 递 延 纳 税 。 2017年 6月 , 张 华 以 自 有 房 屋 作 价 50万 元 , 取 得 A企 业 股权 5万 股 , 同 年 10月 , 张 华 出 资 60万 元 购 买 A企 业 股 权 5万 股 。 此 外 , 2017年 1月 份 , A企 业 实 施 了 符 合 条 件 的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 张 华 于 2020年 5月 份 以8元 /股 的 价 格 行 权 获 得 5万 股 股 票 , 该 股 权 激 励 张 华 选 择 了 递 延 纳 税 。 张华 的 股 权 原 值 如 何 计 算 ? 计 算 过 程 : 递 延 纳 税 的 股 权 原 值 技 术 成 果 的 原 值 股 票 期 权 的 行 权 价 10 8 5=50( 万 元 ) 递 延 纳 税 的 股 权 每 股 原 值 50 ( 20 5) 2元 /股 非 递 延 纳 税 的 股 权 原 值 50 60 110( 万 元 ) 非 递 延 纳 税 的 股 杈 每 股 原 值 110 ( 5 5) 11元 /股 举例 接 上 例 , 若 张 华 于 2021年 8月 以 600万 元 转 让 30万 股 给 B企 业 , 其 他 税 费忽 略 不 计 , 如 何 计 算 纳 税 ? 计 算 过 程 : 上 例 中 , 递 延 纳 税 的 股 权 25万 股 , 非 递 延 纳 税 的 股 权 10万 股 递 延 纳 税 部 分 的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600 30 25 500( 万 元 ) 递 延 纳 税 部 分 应 纳 税 额 ( 500 50) 20% 90( 万 元 ) 非 递 延 纳 税 部 分 的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600 30 5 100( 万 元 ) 非 递 延 纳 税 部 分 应 纳 税 额 ( 100 11 5) 20% 9( 万 元 ) 90万 元 由 A企 业 按 101号 文 件 的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 9万 元 由 B企 业 按 67号 公告 的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新政执行时间自 2016年 9月 1日 起 实 施 与 中 关 村 股 权 奖 励 政 策 的 衔 接对 于 示 范 区 内 企 业 2016年 1月 1日 至 8月 31日 之 间 发 生 的 尚 未 纳 税 的 股 权 奖 励 事 项 ,符 合 财 税 2016101号 文 件 规 定 的 相 关 条件 的 , 也 可 按 新 政 策 执 行 。 扣缴义务的规定实 施 股 权 激 励 或 取 得 技 术 成 果 的 企 业 为 扣 缴义 务 人按 规 定 办 理 递 延 纳 税 备 案 手 续递 延 纳 税 期 间 , 在 每 个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30日内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个 人 所 得 税 递延 纳 税 情 况 年 度 报 告 表 个 人 转 让 递 延 纳 税 的 股 权 时 , 按 规 定 做 好全 员 全 额 扣 缴 明 细 申 报 需 要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备案时间及报送资料项 目 非 上 市 公 司 实 施符 合 条 件 的 股 权 激 励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个 人 以 技 术 成 果投 资 入 股备 案 时 间 股 票 ( 权 ) 期 权 行 权 、限 制 性 股 票 解 禁 、 股 权奖 励 获 得 之 次 月 15日 内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 限 制 性股 票 解 禁 、 股 权 奖 励 获得 之 次 月 15日 内 被 投 资 企 业 取 得 技 术 成果 并 支 付 股 权 之 次 月 15日 内报 送 资 料 1. 非 上 市 公 司 股 权激 励 个 人 所 得 税 递 延 纳税 备 案 表 2.股 权 激 励 计 划3.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决 议 4.激 励 对 象 任 职 或 从 事 技 术 工 作 情 况 说 明5.本 企 业 和 股 权 奖 励标 的 企 业 上 一 个 纳 税 年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情况 说 明 ( 仅 适 用 于 股 权奖 励 ) 1.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励 个 人 所 得 税 延 期 纳 税备 案 表 2.股 权 激 励 计 划3.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决 议 1. 技 术 成 果 投 资 入股 个 人 所 得 税 递 延 纳 税备 案 表 2.技 术 成 果 相 关 证 书或 证 明 材 料3.技 术 成 果 入 股 协 议4.技 术 成 果 评 估 报 告等 资 料 股权激励人数填 写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中 被 激 励 对 象 的 总 人 数 。 近6个月平均人数填 写 股 票 ( 权 ) 期 权 行 权 、 限 制 性 股 票 解 禁 、 股 权 奖 励 获 得 之 上 月 起 向 前 6个 月“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项 目 全 员 全 额 扣 缴 明 细 申 报 的 平 均 人 数 。如 , 某 公 司 实 施 一 批 股 票 期 权 并 于 2017年 1月 行 权 , 则 按 照 该 公 司 2016年 7月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项 目 全 员 全 额 扣 缴 明 细 申 报的 平 均 人 数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取 整 。 仅由实施“股权奖励”企业填写,其他不填 可出售日填 写 根 据 股 票 ( 权 ) 期 权 计 划 , 股 票 ( 权 ) 期 权 同 时 满 足 自授 予 日 起 持 有 满 3年 、 且 自 行 权 日 起 持 有 满 1年 条 件 后 , 实 际可 以 对 外 出 售 的 日 期 可出售日填 写 根 据 限 制 性 股 票 计 划 , 限 制 性 股 票 同 时 满 足 自 授 予 日 起 持 有 满3年 、 且 解 禁 后 持 有 满 1年 条 件 后 , 实 际 可 以 对 外 出 售 的 日 期 。 可出售日填 写 根 据 股 权 奖 励 计 划 , 自 获 得 奖 励 之 日 起 持 有 满 3年 后 , 实 际 可以 对 外 出 售 的 日 期 。 本 表 适 用 于 实 施 符 合 条 件 股 权 激 励 的 非 上 市 公 司 和 取 得 个 人 技 术 成 果 的 境 内 公 司, 在 递 延 纳 税 期 间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个 人 相 关 股 权 持 有 和 转 让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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