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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专题5合同的履行,问题之一: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除经债权人同意者外,债务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以及其在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的要求,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各自严格履行自己义务,而且应尽力协助对方履行其义务,在整个履行过程中贯彻团结互助、相互协作的精神的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情势变更原则。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但有争议。容后详述。,六、合同当事人的某些变动不影响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当事人的某些变动不影响合同履行规则,是指生效后的合同不得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七,、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规则,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规则,是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条件及效力的规则。由于合同关系是一种信用关系,因而合同的履行应当贯彻亲自履行规则,即由债务人本人向债权人本人履行。但是这并不一概排除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应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例】甲乙双方约定,甲向乙提供一级棉花500吨,并约定由甲向丙交付该棉花。由于甲延迟交付给乙、丙造成损失引起诉讼,问,诉讼中的原告是谁?,八、,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规则(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规则,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条件及效力规则。,合同的履行本应贯彻亲自履行规则,即债务人应亲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这一规则并不绝对排斥第三人代为履行。由于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不同于债务承担),因此,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是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为之,也可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达成。(2)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并非这里的第三人,因为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实质上应视为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例: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之三: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附随于主给付义务。因此,附随义务不包括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的特点:,第一,由诚实信用原则所派生。我国已经成为法定义务:,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附随义务不履行,通常不能诉请强制履行,也不能构成根本违约导致解除合同,也不能以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附随义务的内容不是通过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确定的,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附随义务的具体形态(下面列举的仅供参考),1、通知义务:,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协助义务,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3、保密义务:,第三十三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法),4、保护义务,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5、告知、说明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问题之四: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就其性质或功能而言,属于延缓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履行上的牵连性和存续上的牵连性。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且互为对价给付,2、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且存在的,3、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但当事人对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确,根据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5、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三、顺序履行抗辩权,(一)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四、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辨权的概念,不安抗辨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有条件地可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二)不安抗辨权适用的条件,依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辨权的适用条件为:(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且互为对价给付(此要件与同时履行抗辨权相同)。(2)须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效且存在(此要件与同时履行抗辨权相同)。(3)须当事人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此点与顺序履行抗辨权相同)。(4)先序履行方履行期限届至,但后序履行债务方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5)后序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6)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在此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第一,我国合同法赋予先履行人的不安抗辩权限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为前提条件。第二,即使后履行方在订约之前或订约时已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只要先履行方在订约时并未发现(哪怕是基于错误),而是在订约后发现的,仍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因为该条并未像德国旧债法那样明确规定限于“订约后”发生不安的情形。当然,在对方就其财产状况有欺诈的情况下,先履行方得行使撤销权。如果当事人在订约之时就明知对方资力不足,则为自冒风险,没有保护的必要。,(三)不安抗辨权的行使及法律效果,首先,只要具备不安抗辨权成立的条件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就可行使不安抗辨权,中止履行。但主张不安抗辨权的当事人又负有两项义务:(1)通知义务。当事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辨权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即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及时告诉对方。虽然不安抗权的行使仅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识,无须取得另一方同意。但是为了避免对方因中止履行合同而受到损害,同时以便于对方及时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辨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通知义务。,(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已提供适当担保的,不安抗辨权的适用条件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然应当恢复履行。所谓“适当担保”,是指在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担保人能够承担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至于担保的方式可不受限制。当然,是否提供适当担保,是后序履行债务一方的权利而非其义务,是否提供适当担保由后序履行债务的一方决定。,其次,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C.行使不安抗辩权,D.解除合同,【延伸思考】,继续性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合伙合同也属于继续性合同。),问题之五:情势(事)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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