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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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提高院前医疗救治能力,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和,卫生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分)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在其执业场所以外,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将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院前急救医疗机构,是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点)、急救网络医院的统称,是指由通信、医疗急救和转运等要素构成,对伤病员提供医疗急救和转运、护送服务的医疗机构,具有急诊急救和应急救援两项职责,;,院前急救单元,是指由院前急救救护车、急救设备药品、医护人员、救护员以及驾驶员和担架员等辅助人员组成的院前急救小组,是执行院前急救任务的基础,;,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是指以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点)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共同组成的院前急救医疗机构网络,;,救护车,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具有院前急救统一标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配置和装备的特种车辆。,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四川省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应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卫生发展建设规划,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第五条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监督实施全省院前医疗急救建设与发展。四川省急诊急救质量控制中心受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开展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标准的制定、培训、指导和信息收集反馈等工作。,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县、乡三级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良好运行和持续发展。,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坚持基本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规范、高效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二章 机构网络,第六条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人口数量、分布密度、地理特点、交通状况等实际,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依据现有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建立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区域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体系,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并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单和地址向社会公告。,院前急救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从事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七条 急救(分)中心。急救(分)中心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各市(州)各设置一所急救中心,并规范命名。鼓励各市(州)在现有急救体系基础上设立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县(区)可依托当地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县(区)级急救分中心,统一受辖区市(州)急救中心的统一监督、管理、指挥。,第八条急救站(点)和急救网络医院。是根据区域院前急救网络建设需要,符合卫生部,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和区域急救网络准入标准,承担区域院前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第九条 机构命名。急救中心以市(州)急救中心和县(市)急救分中心两级命名。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二级以上医院以“,医院急救站”命名,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医院和符合区域急救网络准入条件的相关医疗机构以“,医疗机构名,+,急救点”命名。,第十条 四川省院前急救体系网络包含应急救援、常态院前急救、信息网络、院前急救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四个方面。,(一)应急救援网络。四川省卫生计生委为省级卫生应急决策指挥机构,负责确定省级紧急医学中心,筹组省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承担省级紧急医学救援和专业技术支援;国家(四川)紧急医学救援队承担国家卫计委及我省卫计委指派的各类紧急医学救援任务。,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市(州)级卫生应急决策指挥机构。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可将具有紧急医学救援指挥调度能力的市(州)急救中心同时命名为市(州)紧急医学救援中心;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市(州)区域紧急救援基地,并整合辖区医疗资源组成紧急救援队伍,加强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急储备,承担区域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条件允许的市(州)可由县、乡分级分区域承担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二)常态院前急救网络。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需求和自身资源状况,逐步设立并完善区域市(州)、县(区)、乡(镇)、村四级区域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网络;,急救站(点)的设置要求,城市中心城区平均急救服务半径,3-5,公里,平均急救反应时间(指救护车从所属机构出车至救护车到达现场时间的年度平均值),10-15,分钟;城市郊区、农村等地区平均急救服务半径,8-10,公里,平均急救反应时间,15-20,分钟;,边远、欠发达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急救服务半径和急救反应间期。,(三)信息网络。省卫生计生委将逐步建立集决策指挥、调度管理、院前急救信息采集为一体的急诊急救与应急救援信息共享平台,并委托四川省急诊急救质量控制中心构建全省急诊急救数据收集系统,逐步实现我省市、县、乡三级各急救信息网络点与相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智能化互联互通。,各市(州)急救中心应建立统一的指挥调度通讯系统和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网络平台;各急救站点、院前急救网络医院应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或云信息技术建立与辖区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信息对接;并实现与四川省急诊急救质量控制中心数据库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四)院前急救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四川省急诊急救质量控制中心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对各级从事院前急救医疗机构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统一监控。由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的急诊急救质量控制分中心应整合本辖区院前急诊急救资源,建立本辖区院前急救质量控制网络体系,督导市(州)县乡三级院前急救行业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提高常态院前医疗急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与水平。,第三章 功能与定位,第十一条 急救中心功能与定位。急救中心应具备,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要求的区域统一指挥调度功能和平台,还应建立直属急救站(点),补充完善院前急救网络布局,承担现场医疗急救和转运(送)职能。在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院前急救行业业务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应急指挥、指挥调度、现场救治、资源监控、质量管理、行业督导、培训宣传和信息汇总等工作。,1.,在应对紧急医疗救援任务时,行使辖区政府赋予的应急医疗资源指挥调度权限。,2.,受理呼救、调度资源;为应对紧急医疗救援的需要,对辖区院前急救资源(急救站点、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医疗用车、从业人员、医院专科能力、应急储备医疗物资)进行统一审核备案和动态监控。,3.,市(州)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平台,应当逐步具备系统集成(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救护车或院前急救单元追踪、计算机辅助分析指挥、院前急救数据信息采集汇总、无线集群语音通讯和视频通讯等)功能。,4.,制定急救站(点)、急救网络医院的准入标准,制定人员着装、急救器材、救护车、通信和信息传输设备等配置标准。,5.,制定区域院前急救体系的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和督导执行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控制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对所辖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点)、急救网络医院的院前急救工作实行质量监控、业务指导、督查改进;对本辖区院前急救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督。,6.,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报告制度,收集、处理和贮存与急救相关的急救信息,按规定做好急救信息与资料的记录、统计和报告工作。,7.,对辖区非院前急救性质的叫车服务(如院间转送、特需送医送患等服务)制定措施,统一管理、统一实施;,8.,承担区域社会公众急救知识普及宣传和急救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二条 急救站(点)和急救网络医院功能与定位。急救站(点)和急救网络医院在急救(分)中心的调度指挥下,主要承担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送,),、途中监护、应急现场救援、信息采集及提交等工作。,1.,执行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承担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按分流病人原则转送伤员,采集急救信息,储备应急急救物资与人力资源。,2.,为各类会议、重大社会活动及上级部门指派的其他相关任务提供院前医疗急救保障服务。,3.,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紧急医学救援任务。,4.,组织所属急救人员进行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开展急救医学科研和地区间的学术交流活动。,5.,在急救中心的统筹下,承担区域社会公众急救知识普及宣传和急救技能培训。,第十三条 院前急救单元功能与定位。院前急救单元执行院前现场急救、监护转运工作,在配备相应医疗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基础上,还应配备符合急救中心要求的急救通讯设备,配备与急救中心对接的基于互联网的无线有线信息传输网络和移动数据传输设备;,建立管理制度,保持急救通讯、急诊急救信息采集和传输的畅通,实现与四川省急诊急救质量控制中心数据库的对接。,第四章 执业管理,第十四条 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十五条 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标准、岗位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职业道德与行风建设,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质量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第十六条,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中心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第十七条 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医疗急救值班制度。应及时、规范、高效受理和处置“,120”,呼救,呼救相关信息至少保存,2,年。,第十八条 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常见各种类别大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系统、规范的经常性演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好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等相关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医疗救援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第十九条 急救(分)中心应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按照“就近、就急、满足急救能力”的原则调派院前急救资源。,第二十条,院前急救对患者的转送按照“第一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第二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转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中毒等专科病患者,转送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应对突发事件时,对患者的转送服从现场指挥部门或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第二十一条 急救医师应当按病历书写有关规定记录医疗文书,每一位患者都应有急救病历,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病历管理的相关要求记录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急救诊疗的全过程信息和患者去向,病历保存,15,年。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后,急救医师应及时与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办理伤病员书面交接手续。,第二十二条 院前急救医疗机构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十三条 院前急救所需急救器械和药品应根据卫生部,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配备,单元药品配备应充足随车。,第二十四条 院前急救使用的医疗设备、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和一次性卫生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卫生器材使用后应按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标识以中国医院协会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急救标识为基准,外圈是橄榄枝,中间为圆环,圆环中心采用国际急救标志“生命之星”,圆环上方为各救护车所属机构名称或各市(州)急救中心名称,下方为英文。,第二十六条 救护车统一医疗急救标志。车身主色为白色,两侧有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前后有,120,字样,车身有反光彩带。,第二十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着行业统一的急救服装,急救服装要有明显的“,120”,字样和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在复杂条件救援现场,应在保护急救人员自身安全情况下,方可实施救援,事故现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戴头盔,上道路和高速公路救护还应穿反光背心或工作服上应有明显的反光条。,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救护车应配备传染病防护隔离服,市(州)急救中心应配备用于传染病救治的专用救护车,人员、车辆防护和洗消的装备与设施。,第二十九条 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加强救护车和设备的消毒、隔离工作,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第三十条 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制度,保证救护车运行状态和车容车貌良好。,第三十一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对上述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给予倾斜。,第三十二条,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资格以及培训、考核制度,每二年应当经市(州)急救中心复核考评。,第三十三条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市(州)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从业期间应定期接受培训考核。,四川省医疗救护员的适用范围包括:开展急诊服务的村卫生室、一级医院从业人员;承担区域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具有二、三级等级资格的医疗机构救护车驾驶员和担架员。,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1.,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2.,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3.,搬运、护送患者;,4.,现场心肺复苏;,5.,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的“,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具备而且不低于医疗救护员资格,并经市(州)急救中心培训合格和定期复核考评。,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负责所辖地区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网络设置管理和执业活动检查指导。,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第三十七条,省市急诊急救质量控制(分)中心,应有属地急救中心或相关责任人参与质量控制(分)中心管理组织,对辖区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院前急救业务开展质量控制工作;四川省急救中心与成都市急救中心共同参与省级急诊急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相关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各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院前急救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院前急救医疗机构使用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未达到本,实施意见,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1.,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3.,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4.,违反本,实施意见,其他规定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发生时,急救人员可请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干扰伤病员医疗救治;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的;,2.,侮辱殴打急救工作人员,影响急救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3.,扣押、毁坏救护车、医疗设备,通讯装备的;,4.,恶意干扰“,120“,呼救电话,影响呼救受理与指挥调度工作正常开展的。,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医疗救护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本,实施意见,由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四川省急救行业管理标准(院前),另行颁布。,第四十六条,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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