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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 卫生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第二章 卫生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1,第一节 卫生行政复议,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性质和特征,是指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这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的方式。,第一节 卫生行政复议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性质和特征,2,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3,第二章-卫生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卫生法学教学ppt课件,4,第二章-卫生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卫生法学教学ppt课件,5,一起卫生行政复议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岁,系A省A市A区居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申请人王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A市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A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王某多次要求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一起卫生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6,2004年6月7日王某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A市卫生局于2004年7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不服,于2004年7月20日向A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2004年6月7日王某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7,二、审理经过,A省卫生厅接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审查,于2004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向王某寄发了受理通知书,同时向A市卫生局寄发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A市卫生局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A市卫生局于2004年8月5日向A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A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张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师台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A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22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二、审理经过 A省卫生厅接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8,三、案件分析,(一)此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二)如何进行事实认定?,(三)不可抗力能否成为适用理由?,(四)本案的法律依据?,三、案件分析(一)此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9,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张某虽然于2002年12月1日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是并没有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中规定: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张某在无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王某施行了医疗手术,手术失败,张某的医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10,第二节 卫生诉讼,一、卫生行政诉讼,(一)概念,: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1、复议前置;,2、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4、被告负举证责任,5、不适用调解,案例:注意诉讼中事实的认定依据和方法,第二节 卫生诉讼,11,(三)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1、国防、外交;,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行政指导行为。,(三)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12,二、卫生民事诉讼,(一)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卫生民事权利与义务争议的活动。,(二)主要类型:,1、医疗纠纷诉讼;,2、医疗欠费诉讼;,3、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民事诉讼;,4、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民事诉讼;,5、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规范的民事诉讼;,6、违反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管理法规的民事诉讼;,7、其他,双方当事人都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二、卫生民事诉讼(一)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13,三、卫生刑事诉讼,(一)概念:,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卫生犯罪,证实卫生犯罪和惩罚卫生犯罪并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的活动过程。,(二)卫生刑事诉讼的程序,自诉案件:起诉一审上诉二审,公诉案件:起诉一审抗诉二审,三、卫生刑事诉讼(一)概念:,14,(三)卫生刑事诉讼的种类,1、与健康产品有关的刑事诉讼;,2、与公共卫生监督有关的刑事诉讼;,3、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有关的刑事诉讼;,4、与公民生命健康权益有关的刑事诉讼;,5、与卫生行政执法和卫生管理有关的刑事诉讼。,(三)卫生刑事诉讼的种类,15,第三节 卫生行政赔偿,一、概念: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第三节 卫生行政赔偿一、概念: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它,16,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1、支付赔偿金,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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