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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讲座,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七章56条),(一)立法过程,1、反思阶段 2、酝酿阶段 3、法律形成阶段,(二)立法原因,1、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2、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3、是适应国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三)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讲座一、未成年人保护法,1,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一)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问题,未成年人: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1,、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文化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2,、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第五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一)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问,2,(二)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1,、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2,、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或辍学,3,、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引导未成年人,4,、不得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订婚,(三)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2,、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3,、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二)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1、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3,4,、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5,、工读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6,、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四)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1,、保护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和思想上健康成长,(,1,)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活动进行积极的引导,(,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禁止有害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及侵蚀其思想的行为,4、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4,(,4,)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5,)保护有特殊天赋和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2,、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1,)在与未成年人接触的日常生活中,(,2,)在疾病防治方面,(,3,)在劳动就业方面,(,4,)保护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五)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1,、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注重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2,、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4)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5,4,、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抚养权,(,七,),法律责任,1,、关于违反家庭保护的行为:,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2,、关于违反学校保护的行为:,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3,、关于违反学校保护的行为:罚款、从重处罚,4,、关于违反司法保护的行为:,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4、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抚养权,6,三、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亮点,(一)强化家庭保护,营造和睦温馨的家庭环境,1,、针对现实生活中较为突出的家庭动荡、关系紧张问题,2,、针对因客观困难导致监护缺失问题,3,、针对家庭教育观念和方法落后问题,4,、针对家庭暴力、侵害孩子权益问题,(二)强化学校保护,让学校保护更加全面细致,1,、强调素质教育,强调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2,、为了所有的学生都获得平等对待,规定了平等对待原则,3,、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4,、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安全,三、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亮点(一)强化家庭保护,营造和,7,(三)社会保护体现了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的原则,1,、社会保护意在明确人人有责,重在树立一种保护意识,2,、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3,、密切关注非凡困境中的未成年人,4,、增加了“政府保护”的内容,(四)强化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受到全方位的司法保护,1,、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象全面化,2,、司法保护手段的全面化、多样性,法律规定更加细致,(五)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三)社会保护体现了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的原则1、社会保护,8,三、应注意的问题,1,、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相关条款: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相关条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3,、让未成年人“不去上网”也知道可以“干什么”,相关条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4,、设置“烟酒防火墙”,相关条款:第三十七、六十七条,5,、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相关条款:第三十九、六十九条,三、应注意的问题1、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9,6,、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相关条款:第四十、五十五条,7,、向网络“恶搞”宣战,相关条款:第六十四、六十五条,8,、县级以上政府需根据情况建立工读学校,相关条款:第二十五条,9,、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相关条款:第十六、四十三、七十一条,10,、给未成年人撑起“司法保护伞”,相关条款:第五十一、五十六条,6、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10,学生在学校提前放学途中意外死亡责任谁担?,案情:,张某系江苏省泗阳县三庄乡黄徐小学二年级学生。,2001,年,4,月,28,日下午,张某所在的班级上了两节课后提前放学(正常下午上三节课,放学时间为,16,:,45,分)。张某与其他同学一起到学校围墙东南处玩耍,发现树上有鸟窝,一名同学欲爬上未果,张某便爬上掏鸟窝,不慎从树上摔下。在场的同学将张某抬往村卫生室(距事发地点约,116,米)抢救,抢救一段时间后,于,17,:,00,左右打电话给泗阳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请求急救。张某经泗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1,年,7,月,12,日,张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本案,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学生在学校提前放学途中意外死亡责任谁担?案情:,11,案例解析,第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张某从树上摔下的时间发生在学校放学之后,事发地点在校外,从时间和空间上看,张某已脱离了学校的实际控制,不在学校的管理范围之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所在班级提前放学,虽是学校教学管理活动的一种行为,与张某爬树摔死无必然因果关系,但该行为使张某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了正常的管理与监护,与张某死亡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由于本案发生在学校提前放学回家途中,学校和家长的管理职责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害应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的损害事实发生在学校提前放学、张某回家的途中,考虑到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在提前放学这一特定的时间范围内,仍应审查学校或教师是否尽到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本案中,学校没有将提前放学这一与未成年人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之其监护人,导致张某因脱离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之下而发生爬树摔死这一事实,学校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案例解析第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张某从树上,12,本案中,虽然张某的死亡与学校提前放学这一事实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未成年学生的家长,致使未成年学生处于无人监控之下,违反了,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之职责中的“谨慎之义务”,其过错是非常明显的。根据过错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的一般原理,本案学校提前放学之过错不能免除其应承担之责任。,本案中,虽然张某的死亡与学校提前放学这一事实之间没有必然的因,13,对本案的处理综上,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管理关系,校园伤害案件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前文的第三种观点,即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本案的处理综上,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管理关系,,14,幼儿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6岁的小笑系光华幼儿园的学生,就在老师带领学生回教室时,小笑走路时不小心摔倒,导致右上肢受伤。家长与校方因双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发生争议。,幼儿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6岁的小笑系光华幼儿园的学生,就在老,15,侵权责任法,在该法第38条中规定了: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在该法第38条中规定了: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16,原告小笑系被告学生,被告作为保育机构对原告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原告在幼儿园内发生伤害,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幼儿园对原告的摔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据不充分,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告小笑系被告学生,被告作为保育机构对原告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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