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招聘入职试用期管理技巧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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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员工招聘、入职、试用期管理技巧及风险防范,主讲嘉宾:钟永棣,老师介绍,现任:,南方劳动关系在线 首席参谋,兼任:局部,10家以上国内培训机构 签约讲师,广州劳动学会 特邀讲师,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特邀讲师,南方都市报 特约职场参谋,?人力资源?杂志 特约撰稿人,实战经验:,审判劳动争议案件400多宗,代理劳动争议 400多宗,主讲劳动关系课程近300 场次,审查完善100多个企业的规章制度,长期担任20多个企业的法律参谋,钟 永 棣,劳动仲裁员,高级HR管理师,劳动法实战派代表,一、以案说法:招聘广告的效力,2007年3月,某外资企业登出招聘广告,称:“录用的员工将2年内送到国外培训半年。小王前往应聘,并顺利入职该单位。入职后小王工作非常积极,以希望有时机出国培训。但是2年过去了,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也没有听说哪位同事出国培训了。,小王找到单位负责人,认为单位应当履行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单位负责人容许小王一定会考虑,但是10天过去后,单位还是没有动静。小王觉得单位实在欺人太甚,明明写好的条件却不兑现,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后小王申请劳动仲裁。,问:该外企是否需要按照招聘时广告中声称的将小王送往国外培训,理由是什么?,法理分析,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要求他人向自己发出的,要约邀请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外表有相似之处,但还是存在巨大的差异:1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要约邀请那么不是;2要约通常只能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除非法律有规定,而要约邀请那么不受此限制;3要约的内容应当包含拟定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那么不包含;4要约的目的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所发出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那么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二、以案说法:欺诈应聘,2021年1月王某入职广州某公司,月薪15000元。7月上旬,公司发现王某提交的学历证书是伪造的,便依据内部制度“虚假应聘将立即解雇书面辞退王某。后王某申请仲裁。结果公司败诉,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终赔偿王某共45000元!,1、怎样才算“欺诈?如何防范“欺诈?,2、本案中,单位需要提供哪些证据?,3、可能导致该公司败诉的原因有哪些?,三、以案说法:录用通知书,2021年5月9日,王强到某公司应聘销售经理职位,5月19日,公司向王强发出书面录用通知,该通知载明:王强,本公司认为你符合本公司的录用条件,现本公司正式决定录用你,请你在6月9日到本公司报到上班。,王强接到通知后,便向原单位辞职。6月5日,王强离开原单位,赶往新公司。6月9日王强到达新公司,却被告知由于组织架购调整,新公司决定不聘用王强。,王强认为,自己为了准时到新公司上班,已主动离开原公司,并为入职新公司做好了相关准备,新公司应该赔偿其相关损失。,王强的主张是否成立?,前面案例中,如果公司录用了王强,试用期内,公司以王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王强,是否成立?,用3分钟时间,写1份?录用通知书?,四、以案说法:连带责任,小王在入职A公司时,没有按HR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但是用人部门急需用人,便强烈要求小王上班并派到外地出差1个月。,突然,A公司接到劳动仲裁部门的通知,被告知小王与原单位属于同行业竞争对手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且小王手头仍持有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现原单位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如何预防案例中的法律风险?,从报到、入职到上岗,此流程该如何优化?,聘用停薪留职或待岗的人员,要注意的问题?,五、以案说法:拒绝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9月1日小王入职A公司。9月25日上午部门经理告知小王,10点半到会议室签订劳动合同。会议室里,只有劳资专员小李在场,她要求小王现场签订合同,小王看完合同范本后提出异议,小李解释说这是公司统一的范本,想继续留下就尽快签订。小王转身即走。,当日下午,小王接到部门经理转来的辞退通知:“小王,因你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现公司决定与你终止劳动关系,即日生效,请你在今天办妥离职手续。,小王在回执上签收时写道“本人收到本通知,但对辞退理由有异议,保存意见。,问题探讨,1、小王能否否认双方曾就合同签订事宜进行协商过?,2、小王可以主张哪些仲裁请求?,3、公司有哪些地方做得不妥当,导致很可能败诉?,4、什么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最正确时间?,在招聘广告、面试登记表、入职须知等告知;,分类别,抓紧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注意合同到期期限,跟续签手续密切关系,入职时书面签收有关制度、文书,六、以案说法:试用期风险躲避,2021年2月1日,小王入职A公司,公司领导在?入职登记表?上批注试用期为3个月并口头告知小王,5月5日公司口头告知小王,因其表现一般,公司决定延长试用期3个月。8月4日,公司对小王作出转正考核评估,认为小王不胜任工作,便书面通知小王基于不胜任工作立即解雇。,请书写?试用期辞退通知书?,问题探讨,1、在?入职登记表?上批注试用期是否合法?,2、公司能否单方延长试用期?,3、如果员工同意,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限该如何设计?,5、转正流程应该在什么时候启动?,6、案例中,应该在什么时候辞退小王?,7、案例中,辞退的理由是否合法?,8、小王可以索赔多少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赔偿?,9、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包括哪些?如何取证证明?,10、试用期内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法律依据,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21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民法通那么?,第155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问题:如何应对劳动者拒绝签收有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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