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国际经验与借鉴,目录,过度包装的定义与产生原因,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立法现状及缺陷,限制过度包装的国际经验,对于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建议,什么是“过度包装”?,过度包装通常是指用于包装的材料及材料的价值与商品本身价值相比所占比例过大,即企业为一时的经济利益所驱动,而过度投资于产品功能过剩的包装。,主要表现为:成本过高、耗材过多、分量过重、废弃物过多、包装用料过于高档、装潢过于豪华、包装内部容积或包装体积过大等。,Text in here,Text in here,形成,我国,过度包装问题的原因,一等产品,二等包装,三等价格,20,多年前,不懂包装,现在,过度包装,矫枉过正,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过度包装带来的不良影响,我国包装行业年生产总值图示(亿元),2010,年,其中的,30%,属于过度包装,一次性包装价值占包装生产总值的,70%,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过度包装情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录,过度包装的定义与产生原因,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立法现状及缺陷,限制过度包装的国际经验,对于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建议,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立法现状及缺陷,月饼国家强制性标准,环境保护法,1989,2003,2005,2008,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草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存在问题,无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我国关于限制过度包装问题的相关法律标准,第二十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无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草案规定:,“,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除初始包装成本外,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等。,关于限制过度包装问题立法的缺陷,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包装法,对包装行业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散见于这些环保法、知识产权法以及一些零散的行业法规和规章、标准中,。,在这些规范中,消费者权益和社会权益都没有得到体现,整个抑制行动也就变成了监管者与企业之间的博弈。,目录,过度包装的定义与产生原因,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立法现状及缺陷,限制过度包装的国际经验,对于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建议,美国,德国,日本,污染预防型,循环经济型,规范包装产业的理念分类,60,年代,80,年代末,90,年代之后,一些州政府采用法律措施强制回收包装废弃物,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包装与环境保护总政策,包装工业的两种发展方案,掀起,“,保护美国的美丽,”,的生态保护运动,包装材料的减量、回收、再利用和焚烧,按,15%,减少原材料,包装制品中至少,25%,可回收利用,根据美国环保局每年各种材料的回收情况,凡回收率达,50%,以上的容器可免除废弃物处理预收费,以鼓励所有生产者保证他们的产品至少有一半可回收利用。,美国,美国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支持其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任务主要由资源保护和回收法(,1976,年通过,,1980,年修订)和污染预防法(,1990,年制定)来完成,还有就是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推行的一些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污染预防型立法虽比末端治理前进了一大步,但仍然没有摆脱狭义上的环境保护理念,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但是,美国,Text,in here,1993,年,1995,年,2000,年,日本,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该法强调必须生产可回收的包装产品和有选择地收集可回收的包装废弃物,实施效果良好。,使得,97,的玻璃啤酒瓶和,81,的米酒瓶被回收利用。,为提高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政府效仿欧洲,,,以,“,污染者付款,”,原则为基础提出:,消费者负责将包装废弃物分类,市政府负责收集已分类的包装废弃物,私有企业获政府批准后对包装废弃物再处理。,污染者付款,包装新指引,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15%,;,包装容器中的间隙原则上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20%,;,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必须在,1,厘米以下;,商品与包装箱内壁之间间隙必须保持在,5,毫米以下,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表明循环经济的理念已经渗透到了日本循环经济的立法体系中去,它标志着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上升到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高度,其社会结构开始从,“,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社会向降低环境负荷、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社会转变。,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限制过度包装,德国,1975,年,将治理重点放在包装材料和包装物成本的降低上,并谋求达到容器尺寸、容量的最适当标准化,。,1990,年,通过了包装法令,这是全世界最早的包装法规,影响了其他国家废弃物管理法规的制定。,1996,年,实施了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这是世界上第一次立法倡导循环经济,,该法,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回收包装垃圾。,1998,年,根据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南对包装法令进行了修订,。,废弃物管理法,、,社区垃级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法令,、,垃圾法,、,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德国的法律规范,德国的法律规范,包装容器内空位不得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容器内商品与商品的间隙应在,1,厘米以下,包装成本一般应在产品总成本的,15%,以下,包装体积超过商品本身的,10%,以及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的,30%,,判定为,“,商业欺诈,”,对精简包装商品予以奖励,对过度包装商品予以罚款,规定运输包装必须,100%,回收,德国的法律规范,德国的经济手段,征收垃圾清理费,选择简单包装,为了避免缴费,有责任回收,制造商承担,最终费用,选择简单包装,接受企业委托,DSD,组织回收分类,送至资源再利用厂家,将,能直接回收的包装废弃物送返制造商,缴纳“绿点”使用费,德国扩大生产者责任的方式,德国双元回收系统与,“,绿点,”,计划,1990,年,9,月,德国,95,家包装公司和工厂企业及零售贸易商建立了德国的双元回收系统(,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DSD,),德国扩大生产者责任的方式,抵押金制度,DSD,公司回收标志只使用在一次性销售包装上,可多次使用的包装(如啤酒瓶)不使用,“,绿点,”,标志,而通过抵押金制度进行回收再用。,1988,年德国政府通过了饮料容器实施强制押金制度,这是欧洲第一个有关包装回收的法令。,根据德国法令,如果一次性饮料包装的回收率低干,72%,,则强制性的押金制度必须实行。,目录,过度包装的定义与产生原因,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立法现状及缺陷,限制过度包装的国际经验,对于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建议,对于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一些建议,一、完善立法,细化评判标准,要限制过度包装,,,就必须先明确过度包装的标准问题,。,这个标准应本着节俭、简装、绿色、环保的原则,少用或禁用木材和金属做包装材料,。,必须确立商品包装的三大硬性标准,商品包装空隙率,商品包装层数,商品包装成本占销售价格比例。并将包装用材和成本在商品说明书中标明,便于消费者监督。,通过化妆包出售的化妆品,化妆包是商品还是包装?,降价速度快的数码产品,降价后包装成本超标如何界定?,如人参类特殊商品,难以控制包装空隙率怎么办?,“,商品包装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商品包装空隙率不超过,55%”,“,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明确,“,商品包装,”,指,的是,装饰性包装还是非装饰性包装,对于不同产业的标准予以相应的明确,不能“一刀切”,明确,“,销售价格,”,是哪个环节的销售价格,是出厂价还是零售价,对于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一些建议,二、建立生产者责任制度,对于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一些建议,生产者责任扩大,是指生产者对于产品的责任,扩展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即产品的使用结束之后。生产者不仅,应,对产品的性能负责,而且承担产品从生产到废弃对环境影响的全部责任,其责任范围自然涵盖了外包装。因此,生产者必须考虑包括原材料的选择、生产过程的确定、产品使用过程以及废弃等各个环节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先考虑某些对环境影响极大的行业生产者征收包装税或者,“,废品回收费,”,可以,借鉴德国的二元回收系统,作为配套政策,对较大的商品,,可以,向消费者征收,“,垃圾清运费,”,,以,达成平衡和提高全社会整体的环保意识,可以借鉴包装抵押金制度,,对于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一些建议,三、借鉴“欺骗性包装”概念,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草案,)对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包装材质、结构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只承担,“,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如果引入,“,欺骗性包装,”,概念,这条为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在赋予消费者权利的同时,也会引导消费者发展更健康的消费习惯,且会有一定的市场监督作用。,对于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一些建议,四、明确处罚方式,加大监督力度,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草案)没有规定违规行为限期整改的期限,而且处罚仅规定,“,相关质检部门可对违规行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有上限没下限的条款,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行政管理的公正执行带来了干扰。,可以根据企业包装成本超出规定水平的金额乘以商品数量,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处罚。,四、明确处罚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对于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一些建议,我国的过度包装问题只需要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处罚,并没有承担公益和消费者监督。其实消费者才是商品流通中最直接的利益群体,。,此外,目前生产商使用的包装材料中,极少有使用绿色材料的。,建议奖励举报过度包装的消费者,从而加大监督力度,。而,对于包装材质的环保性,应该有更有效的政策配合。,参考文献,1,王俊华,.,德国规制过度包装的立法及借鉴,J.,国际经济观察,2006,10:180-181.,2,郑婷婷,.,对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制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2008,7(8):17-20.,3,杨凌,李国平,元芳,.,发达国家城市固体废弃物减量政策,J.,节能减排,2009,6(8):8-12.,4,苟进胜,吕倩,.,国外过度包装相关法律法规,J.,中国包装工业,2008,11:22-24.,5,毕素梅,.,控制过度包装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消费导刊,2008,8:30-31.,6,张晓文,.,我国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分析及法律对策,J.,经济与法,2009,7:188-192.,7,张梦实,.,我国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成因分析与政府调控,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13(18):64-65.,8,汤万金,杨跃翔,.,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国际经验与趋势,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7,10:39-41.,9,周海因,程祎,.,循环经济立法下过度包装的立法思考,J.,江苏环境科技,2007,20(3):73-75.,10,王章旺,.,用两分法看商品包装的过度与适度,J.,包装工程,2007,28:111-118.,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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