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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电子商务法?,欢送光临,第4章 电子合同,欢送光临,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那么更明确地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概念的含义,合同概念有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合同是一种协议。协议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对于某种过去或将来的事实或行为,在有关权利和责任的理解和认识上相一致。,第二,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协议。,第三,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概念,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利用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订立的合同。在当前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利用网络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就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订立的合同。,电子合同的特点,1电子合同是利用利用网络和计算机设备发布各种信息,也即电子合同都是储存在电脑中,并通过网络传输的信息。,2电子合同是采用数据电讯Deta message的形式签订的合同。,3电子合同订立本钱低廉,费用较低。,4电子合同的交易平安需得到保证。,电子合同的性质,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表现为订立合同的手段或形式发生了变化。,在适用法律方面,由于EDI和E-mail等电子形式的广泛应用,因此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内容确实定以及签字等方面都和传统的合同规那么有所不同,逐渐形成了一套特殊的法律规那么。,电子合同仍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电子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标准确认的以电子手段签订的具有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任何一个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都必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不可缺少的根本要素。,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电子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是该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一个电子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根底。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电子合同法律关系根本无从产生。,电子合同法律关系中包含的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是该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它是一个电子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法定标志。如果不具有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该关系便不能成其为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电子合同法律关系中涉及的物质和精神利益,是该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它是一个电子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如果一个电子合同法律关系不涉及物质和精神利益,其就根本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电子合同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样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此外,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是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是作为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是这些主体必须借助网络进入互联网缔结合同。,电子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认证那么显得尤为重要。,电子合同主体确实认,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都是电子商务平安的保障机制,但二者的手段与目的却有所不同。,电子签名是对电子合同当事人确实认,是对合同内容不容否认的认可,是一种技术手段上的保障。法律标准对之所作的调整,主要表现为对电子签名技术能否起到签名根本功能的判断和认定,进而确认其法律效力,其相当于传统合同中的签字盖章对合同确实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电子认证那么是对电子商务的一种组织上的保障,它不仅需要一定的标准,还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与之配套,认证机构的设置、职责、管理均是电子认证法律制度标准的重点。从目的上看,电子签名着重保护数据电讯的平安,不使其被仿冒、篡改或被否认;而电子认证那么主要确认交易者的身份,使数据电讯的发、收相一致。,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在合同一般生效要件中,通常要求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我国的?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建立一个由官方管理的因特网认证机构,在用户进入电子商务市场时,由认证机构按网上交易的要求核实该用户的真实身份,即签发一份“电子证书,其中包括身份证明,网上交易种类、支付能力证明等,以此说明它作为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性。,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营者的权利,第一,有限的电子监控权。,第二,有限的电子自助权。,第三,对协议的修改权和终止权。,第四,对交易规那么的制定权。,第五,对协议法院的选择权等,经营者的义务,第一,提供平安的信息运行平台。就是给被许可方提供平安的信息使用系统。,第二,对客户的注册资料和交易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尊重个人隐私权的要求。,第三,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尤其是成心或重大的疏忽而导致的用户直接和间接的损失负有限赔偿责任。,第四,做与用户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改变时负有提前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在作出改变前应负有通知的义务,给许可方一个合理的准备期间。,终端用户的权利,第一,系统使用权和获取适当信息的权利。,第二,修改个人资料、密码、帐号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些既是个人隐私的一局部,也是进行电子交易所必须的最根本的平安的需要。,第三,对不合格产品的退还使用权。对于不合格产品用户既有要求修补的权利,同时在合理的期间和次数内没能修好的,用户也应享有退还请求权。,第四,对经营者不适当的电子监控和电子自助及成心或重大疏忽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有限求偿权。,终端用户的义务,第一,按照协议约定遵守网络规那么的义务。,第二,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所使用系统再次转让许可、拷贝或转交所使用系统的全部的局部。是用户依靠高度自觉性所遵守的义务。,第三,不得对所使用系统进行逆向工程、反汇编或解体拆卸。,第四,不得将信息使用权用于非法用途。如传播黄色、淫秽的内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等。,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电子合同的客体包括三大点:有形商品、数字化商品或信息商品、在线效劳。,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形商品:从理论上来说,现实世界中的所有货物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几乎不存在任何障碍。,数字化商品或信息产品:数字化商品是以数字形成存在的无形商品,这种无形商品的使用是以电子许可合同的方式进行的,在法律性质上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的许可使用。,在线效劳是通过网络向消费者提供某种信息或其他效劳,如房屋租赁信息、法律咨询、财经咨询、健康咨询、远程教育等。,电子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方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一个合同在法律上有效的必要条件,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民法通那么?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于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成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合同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示范法,并没有采纳允许当事人特别约定书面形式的方式,而是扩大了书面形式的概念。,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假假设一项数据电讯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我国?合同法?作出这一规定,正是借鉴国际上合同立法经验的结果,将电子合同纳入书面形式范畴,符合世界各国商业开展与立法的趋势,也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立法与实务相衔接的。,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仍然遵循合同订立的根本程序要约和承诺。,?国际商事合同通那么?第2.2条的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构成要约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十分确定,二是说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条件,1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是向受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4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即要约必须包括能够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二是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即要约所包括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是明确的。,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是要约生效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要约只有在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发生效力,故称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对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具有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为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为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消灭,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0条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约的意思表示。可见,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订立合同的最合一个阶段。,承诺以与要约结合而使合同成立为目的,并非法律行为,而属于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承诺生效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作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是不同的:,首先,二者的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其作用在于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唤起别人的注意,其作用在于希望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其次,二者的性质不同。如前所述,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即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要约人违反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是行为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一是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律对某种行为是要约或邀请要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应依法律的规定确定行为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二是交易习惯。某种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可以通过交易习惯加以区分。,三是当事人的提议内容。当事人的提议是否包括了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是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四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事先声明其提议为要约或要约邀请的,那么应以其声明的内容予以确定。,两种情形,1网络广告:不宜笼统地将网上广告都作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对待,在确定网上广告以及发布的商业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时,仍然需要采用一般的要约和承诺规那么来确定。,2商品标价陈列:对于商品标价陈列,大陆法以及我国合同法均认为是要约。但是在网络上主页上陈列的商品,只能视为要约邀请。,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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