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第七讲: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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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讲:行政立法,本讲,主要内容,行政立法概述,行政立法体制,行政立法的程序及效力,一、行政立法概述,(一)概念:,一般有两种观点:,1,、行政立法是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其内容是关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属于行政部门法。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也就是制定行政法的活动叫行政立法。,2,、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二)行政立法的特征,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立法权限只能由一定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行使。,3,、行政立法在性质上是一种具有法的地位和效力的抽象行政行为。这个包含着三层含义:一是行政立法在性质上首先是一种行政行为,二是行政立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三是一种具有法的地位和效力的抽象行政行为。,4,、行政立法由国家公务员作出并遵循首长负责负责制的原则。,5,、行政立法在程序上相对简便,快捷和灵活。,6,、行政立法的法定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并且在名称上不冠以“法”的称谓。,(二)行政立法的特征,1,、行政立法同司法立法相比较:,(,1,)性质不同。前者行使的是行政权,后者行使的是立法权。,(,2,)内容不同。权力机关立法调整的通常是国家生活重要领域中的重大问题。行政立法是上述以外的有关行政管理的事项。主要是对国家社会经济生活,文化事务实施管理的问题。,(,3,)效力不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或从事行政行为的依据;而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行政法规和规章,其效力低于法律,且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政府的规章也不得与地方法规想抵触,。,(,4,)立法程序不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严格立法程序,比行政立法程序正规、严格、更注重民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遵循特别的制定行政规范的程序,一般较简便灵活,更注重效率,(二)行政立法特征,2,、,行政立法同其它行政行为比较:,(,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受权性组织。行政立法职权和权限须由法律特别规定。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享有立法权。,(,2,),行政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3,),行政立法行为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富有特定性。,(,4,)行政立法行为较之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更长的时间效力。,(,5,)行政立法行为须遵循更为正规和严格的程序规则;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相对较简单灵活,。,(,6,)行政立法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还表现在其不可诉性上。,(三)行政立法的分类:,1,、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立法。,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职权行政立法和授权行政立法。,4,、创制性行政立法和执行性行政立法。,(四)行政立法的主体,指的是依法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主要有:,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记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5,、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三)行政立法的必要性,由行政管理的性质决定的,1,、,行政立法是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标志。,2,、,行政立法是实现民主与法制的统一,法与权的统一,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的要求。,3,、,行政立法是进一步加强政权建设、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关系的需要。,(五)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1,、,基本原则:,(,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与责任。,(,5,),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五)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2,、行政立法的要求:,(,1,),制定行政管理规范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并旨在执行宪法、法律。,(,2,),行政立法不仅应符合法律的字面含义,而且要符合法律的目的。,(,3,)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立法必须在各自的权限内进行。,(,4,)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形式。,(,5,)坚持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6,)坚持计划性与科学性相结合。,三、,行政立法体制,(一),概述,它是指有关国家立法的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是一个多层次伯 分等有序的、严密统一的系统。,1,、国务院立法:三类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各部委立法。指的是国务院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其业务主管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一般称行政规章,3,、,地方行政机关立法(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一),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1,、,含义:,它是关于行政机关立法权项的明确规定,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和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主要是指国务院秘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国务院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2,、,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立法权限,(,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项,(,2,)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3,、,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只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进行。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行政法规(略),(一),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根据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授权,就应由法律来规定而尚未立法的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制定和批准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不得相抵触,4,、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1,),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必须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其主管的具体业务或者其他行政事务作出规定。而且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的事项。,(,2,),跨部门立法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字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联合制定规章。,5,、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包括范围:(,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三、行政立法的程序及效力,(一),行政立法的程序:,1,、,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活动程序,是行政立法行,为,合法成立的必要程序条件。,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发布,3,、,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行政立法的备案程序,行政立法的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行政立法文件报送有关部门,以便有关部门及时掌握行政立法的情况,对行政立法展开正确、及时、有交监督的程序性行为,即为行政立法的备案。,(,1,)行政法规的备案。,(,2,)地方性法规的备案。,(,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4,条例的备案。,(,4,),规章的备案。,(二)行政立法的效力,1,、概念:是指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规章本身不是法律,但一经制定、发布就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意思。,(,1,)指行政法规、规章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必须遵守,若有违反都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2,)指行政法规的适用力,即适用范围,也称效力范围。,2,、,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二)行政立法的效力,3,、,行政立法的适用范围,(,1,),行政立法效力的时间范围。是指的什么时候生效到什么时候失效的时间。,(,2,),行政立法效力的空间范围。它涉及到地域的效力范围,与其行政立法机关的层级性有关。,(,3,),对人的效力,包括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约束力、适用力。,(三)行政立法的溯及力问题,所谓立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通过立法行为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对法律规范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一般来说,法不溯既往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而我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所以,在行政立法的溯及力问题上,法不既往是原则,但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利时可以除外。,(四)违法或不当行政立法的改变或撤销,改变或撤销行政立法的法定事由,。,根据立法法第,87,条规定,行政立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超越权限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撤销一方的规定的。,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关,立法法第,88,条规定了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行政立法违法或不当行政立法的改变或撤销的监督机关及其权限分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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