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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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山西财经大学 吴秋生,要点提示,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容,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责任的对策,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意义,定义,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意义,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不仅是关系注册会计师职业生存与发展的大事,也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和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运行的大事。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成文规定,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的和主要的部分。,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6,年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共,7,章,32,条。,一般原则,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的一般原则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和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最重要的概念,也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条最重要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准则,中的其他规定大多源于这三条一般原则。,具体内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承接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的客观性。,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有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标准。,具体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计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进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对客户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具体内容,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如约定的出报告的时间、业务目的和范围、保守商业秘密等。,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知悉的商业秘密包括在审计中看到的,也包括在被审计单位听到的。,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注册会计师执行非鉴证业务可以不受此限。,对同行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处理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相互关系中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对同行责任的总体要求是:同行在业务竞争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合作。,具体内容,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侵害同行利益。,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其他责任,其他责任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承揽中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具体内容,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2,年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共,9,章,51,条。,总则,a,、,CPA,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b,、,CPA,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c,、,CPA,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d,、,CPA,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e,、,CPA,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独立性,具体内容,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经济利益对独立性损害的情形,a,、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b,、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c,、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d,、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e,、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f,、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等。,自我评价对独立性损害的情形,a,、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b,、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c,、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关联关系对独立性损害的情形,a,、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b,、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c,、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d,、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外界压力对独立性损害的情形,a,、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b,、受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c,、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等。,维护独立性措施,从总体上讲,,a,、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b,、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与程序,包括识别损害独立性的因素、评价损害独立性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c,、建立必要的监督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d,、及时向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e,、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独立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a,、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b,、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c,、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立性问题;,d,、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e,、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f,、将独立性受到损害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将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专业胜任能力,具体内容,a,、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b,、注册会计师不得宣称自己具有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c,、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不胜任的专业服务。,d,、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特定领域利用专家协助其工作。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保密,具体内容,a,、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b,、注册会计师应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保密原则。,c,、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d,、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取得客户的授权;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收费与佣金,具体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所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a,、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b,、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c,、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d,、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专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a,、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损害,并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b,、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具体内容,a,、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从事鉴证业务所需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b,、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服务。,c,、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职务。,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具体内容,a,、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b,、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审计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c,、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如果审计客户拒绝授权,或限制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审计客户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业务委托。,d,、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如果收到审计客户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e,、如果审计客户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而之前已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则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f,、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具体内容,a,、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b,、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c,、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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