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概论保险法【4】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概要ppt课件

上传人:29 文档编号:252755701 上传时间:2024-11-19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172.9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法概论保险法【4】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概要ppt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商法概论保险法【4】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概要ppt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商法概论保险法【4】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概要ppt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一、保险合同缔结的程序,一、保险合同缔结的程序,2,二、保险实务中的争点归纳,【案情】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某听取了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的介绍,与黄女士共同签署了信诚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根据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二、保险实务中的争点归纳【案情】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3,10月17日下午谢某完成体检。,10月18日凌晨,谢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身亡。,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决定因谢某身体问题须增加保险费18.7元,并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2001年11月13日,谢某之母孙某向信诚人寿提出索赔申请,11月14日,信诚回复: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尚未签发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10月17日下午谢某完成体检。,4,【法院判决】,2003年5月20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并已生效,判决信诚人寿赔付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判决后,信诚人寿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11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此案所涉保险合同未生效,判决信诚人寿不必赔付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200万元。,2005年11月,孙某对此案提出申诉,被广州中院驳回。2007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广州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但此后该案的审理便不见下文。,【法院判决】,5,【争议问题】,【1】,保险单(证)之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要式主义抑或不要式主义,如何选择?,【2】保险费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要物主义抑或不要物主义,如何选择?,【3】保险人核保权有无正当性?如何予以合理地限制?,【4】“预收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保险人核保权之尊重与投保人主观合理期待之满足,如何权衡,?,【争议问题】,6,三、,保险单(证)之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原理】合同依其成立是否以履行法定方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需以法定方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只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具备一定的方式。,要式合同为书面合同;但书面合同不一定为要式合同。,三、保险单(证)之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原理】合同依其成,7,从合同立法政策来看,何种合同应当定位为要式合同,何种合同又应定位为不要式合同,是立法者基于该合同的性质,从立法政策予以考量所作的判断。一般而言,法律规定要式契约的背后因素通常是:,(1)权利义务复杂,期间久远,非以书面为之,不足以明确当事人之权利义务;,(2)法律关系有向社会大众公示之必要或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淆者。,从合同立法政策来看,何种合同应当定位为要式合同,何种合同又应,8,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可定位为不要式合同。,(1)保险期间虽然时间久远,但也不至于发生权利义务内容的混淆。,(2)保险契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单纯,一般只及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性质上并无向社会大众公开宣示的必要。,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可定位为不要式合同。,9,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10,从要式走向非要式立法变迁的深刻意义:,改变了传统保险立法中保险合同之效力寄存于保险单证及其签发的做法,周全的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在保险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达成保险协议,且被保险人已经交付保险费后,却不能及时取得保险单证的现象,如果法律规定保险合同须以保险单为之,那么在这一段时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即使保险人承认协议的存在,也会由于保险合同形式的不合法而得不到保险保障。,从要式走向非要式立法变迁的深刻意义:改变了传统保险立法中保险,11,实践中确有不少保险人心存道德危险,故意延迟保险单证的签发与交付,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则以尚未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生效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的补偿,从而影响了被保险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安定。,实践中确有不少保险人心存道德危险,故意延迟保险单证的签发与交,12,保险单的性质与功能,要式性,不要式性,保险单即为保险合同之本身【法定形式】,保险单仅为保险合同之书面凭证【诉讼凭证】,签发保险单为保险人同意承保权之行使,签发保险单为保险人义务之履行,在一定情形,保险单为被保险人权利凭证,保险单的性质与功能要式性不要式性保险单即为保险合同之本身【法,13,四、保险人核保权的正当性及其限制,【核保(underwriting)的概念】,保险人在掌握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评估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条件承保的过程。,四、保险人核保权的正当性及其限制【核保(underwriti,14,【核保权的正当性】,【1】合理选择危险。,核保之主要目的,在鉴别危险之优劣,以决定业务之取舍;进而使接受之业务,危险品质能趋于齐一,一方面固有利于保险经营之稳健,他方面亦可使要保人获致合理之负担。,【核保权的正当性】,15,【2】避免逆选择。,逆选择,有时叫做“反选择”,指那些更可能遭受损失的人试图以平均费率购买保险,而平均费率没有真实地反映其风险超过平均水平的成本。“逆选择”为信息不平等(不对称)的结果。逆选择的恶果:劣币驱逐良币。,【2】避免逆选择。,16,【核保权行使的限制】,保险人的核保权若没有限制,必定会危害被保险人的权利。(机会成本提高),如何限制?通过立法设置核保期间。,财险:三天以内;寿险:七天以内。,超过核保期间视为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核保权行使的限制】,17,五、,保险费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保险合同是否为要物合同,【原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行为,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物合同与非要物合同。,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五、保险费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保险合同是否为要物合同【,18,保险法上的立法论,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保险法上的立法论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19,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20,保险法上的解释论,保险契约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为成立。,按一般民法契约上之概念,保险费之交付仅系当事人之一方要保人于契约成立生效后应履行之给付义务。保险费实际交付与否,仅属保险契约生效后投保人给付义务是否履行,其所涉及的问题应为给付义务不履行所生的法律效果。,保险法上的解释论保险契约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为成立。,21,六、,“预收保险费”,的法律效果:,临时保险制度,之建构,【问题】在人寿保险实务中,依其承保作业方式,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要保申请书后,往往要先收取一定金额的保险费(一般相当于分期支付情形下的首期保险费),然后须对要保书所填具各项要保条件进行逐项审核、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再以此为基础作是否同意承保之决定,最后才将是否同意承保之决定通知投保人。上述“承保作业流程”可简单概括为:,“收到投保单预收保险费核保承保与否之决定通知投保人。”,六、“预收保险费”的法律效果:临时保险制度之建构【问题】,22,由此可见,,从投保人提出要约,到保险人作出承诺,无疑需要耗费时日。,由此所滋生的争议之一是:,在保险人预收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后、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等保险事故,保险人能否以因仍未同意承保进故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不承担责任呢?,从投保人提出要约,到保险人作出承诺,之间的,“保险空白期”,问题,如何解决?,由此可见,从投保人提出要约,到保险人作出承诺,无疑需要耗费时,23,【相关立法例之参酌】,韩国商法第638条之2第3款规定:,“在保险人从保险合同人处接受保险合同的要约及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后承诺该要约前,若发生保险合同所定的保险事故时,除非有理由能够拒绝之外,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合同上的责任。但是,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接受体检而未接受体检时除外”。,【相关立法例之参酌】韩国商法第638条之2第3款规定:,24,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施行细则”第4条规定,:,1.依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须与交付保险费全部或一部同时为之。,2.,产物保险,之要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及暂保单前,,先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赔偿之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3.,人寿保险同意承保前,得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保险人应付之保险责任,,以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溯自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金额时开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施行细则”第4条规定:,25,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规定:,“当投保人在批准承保之前死亡、而且满足可保要求、首期保费已随投保单递交时,保险人必须支付保险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规定:,26,【我国法院之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我国法院之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7,【中国保险协会之意见】,【中保协发2009161号】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建议各保险公司按照新保险法的要求做到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若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则,鼓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本公司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中国保险协会之意见】【中保协发2009161号】关于,28,【为何要赔付】,【1】给付义务提前的对等解释。,保险费交付之性质,本质上为履行合同的行为,但保险业已普遍将该行为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与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金钱购买商品没有太大区别,交付保险费本质上是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履行义务应该在合同生效之后,因此,保险费的支付也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为何要赔付】【1】给付义务提前的对等解释。,29,人寿保险实务中,交付保险费已经转变为保险合同生效的一个要件。保险人在签发保单之前预收保险费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中外皆然。,预付保险费行为的性质由履行行为变为保险生效的要件,致使原本可以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的义务,必须在合同生效之前作出,。因此,,出于公平对等考虑,保险人也应当提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