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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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全國法規資料庫應用-實例探討,10秒,襲胸無罪,20秒,磨臀判2月,刑法,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新聞報導-,一名男子對女子,襲胸10秒,,被彰化地院判,無罪,類似的狀況,發生在台北捷運站內,另一名男子,磨蹭女學生20秒,,卻,被判徒刑2個月。,同樣是對女性身體的不尊重,卻有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原因是,引用法條,不同所造成。,仔細比一比,1.襲胸案,,檢察官,依,刑法,強制猥褻罪,起訴,,不過,法官認為男子,沒有以強迫手段,使被害人不能閃躲,,所以判,無罪,。,2.台北捷運磨臀男子,趁著車廂擁擠,從背後磨蹭女學生,,依,性騷擾防制法,起訴,,,被判,徒刑2個月,。,引用法條不同,判決也有差異。,刑法強制猥褻罪,-法官除了,考量猥褻要件,之外,尚必須考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強制要件,。,換句話說,,伸出鹹豬手襲胸和突然舌吻之所以無法成立強制猥褻,原因並非五秒、十秒的時間長短,而是這種,偷襲式的性騷擾,,在法律的行為評價上,很難認為其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具有一樣的強制惡性。,因此,即使襲胸一案法官認,襲胸行,為難達引起,慾望之猥褻程度,,見解頗為反動,但就算承審法官認為襲胸舌吻均屬於猥褻行為,可能仍難以判決強制猥褻成罪。,受性騷擾之害的女性,雖難以刑法強制猥褻成罪,卻可依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普通猥褻類型規定加以處罰。只是,,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又和刑法的強制猥褻可提起公訴不同,,屬於告訴乃論(,受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易言之,如果受害人沒有主動提出告訴,司法單位就無法依性騷擾防治法中普通猥褻的要件審理,於是這些性騷擾罪犯可能就這樣漏出了法網制裁之外。,法院有關襲胸、舌吻兩案的無罪判決,的確給社會壞人無罪的不佳觀感。但壞人無罪,可能性有兩種:,1.法官違法判決,2.法官依法判決,但,該法為惡法,。,檢視法律規定,更根本的問題,應該在於刑法中缺少普通猥褻類型的處罰規定,而性騷擾防治法中雖有規定,卻屬告訴乃論。因此,立法院應該提出刑法侵害性自主罪章及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正案,整合兩法有關強制猥褻罪及性騷擾罪之規定,妥善衡量被害人的權益,防止法律漏洞,讓惡人無法可逃。,新聞報導-,民國95年,吳姓男子用眼鏡架、吸管等性侵牌友的3歲孫女,,一、二審法官都認為女童曾哭喊不要,性侵行為已經違反女童意願,,分別判吳姓男子4年6個月以及7年2個月,但案子進入,最高法院,,法官卻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有違反意願之實,,案件發回更審,還要求二審重新調查,是否,涉及刑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這樣的判決引起網友撻伐。,法官的認定差異,其實就在,刑法第,221,與,222,條強制性交罪,,,二審法官,認為嫌犯應該求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最高法院法官,卻認為,無法認定,小女童被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違反意願方式,,因此適用,刑法第,227條第一項,準強姦罪,輕判3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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