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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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真情服务患者 爱心奉献社会,5S,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总医院,5S,管理推进委员会,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真情服务患者 爱心奉献社会,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总医院,5S,管理推进委员会,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总医院,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真情服务患者 爱心奉献社会,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总医院,5S,管理推进委员会,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总医院,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6,、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7,、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8,、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9,、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10,、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1,、北京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13,、关于参照,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6,、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规定,20,、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1,、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2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25,、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2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7,、护士条例,28,、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29,、消毒管理办法,3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3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32,、临床输血技术规范,3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34,、医院工作制度,35,、医院感染管理办法,3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37,、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8,、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3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40,、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4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4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43,、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44,、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规定,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4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4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4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49,、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5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5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53,、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行政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卫生行政法规,截,至目前共,35,件。如:,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如:,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诊疗技术规范,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各部门、机构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制度的总称,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等。如:,临床护理技术规范,、,护理管理规范,临床护理文书规范,等,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正式施行。,护士条例从护士的执业资格、医疗机构的相关职责等多方面对,护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从立法上了明确护士的权利义务、执业规则,保障了护士的合法权益。,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共分,六章,35,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护士的定义 第三条 保护和尊重护士 第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在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上的职责 第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表彰、奖励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执业条件 第八条 执业注册程序及有效期 第九条 变更执业地点 第十条 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良好与不良执业记录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护士条例,的解读,第一条、护士条例立法宗旨,1.,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规定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以此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从事护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2.,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3.,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护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为,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护士条例,的解读,第二条、护士的定义,护士的法律属性,-,护士是一种职业,法律意义上的护士,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工作,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任职资格特征,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条例,的解读,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经执业注册后取得的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从事护理活动,唯一合法,的法律文书。未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医疗机构不得聘用未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护士执业注册的申请者,应当自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且考试成绩合格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如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护士条例,的解读,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护士执业场所变更,必须变更执业注册内容。如护士从甲医院调到乙医院,或者增加丙医院为执业地点等。护士从本院外科调到内科不需要进行执业注册变更。,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条例,的解读,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四,),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护士条例,的解读,关于护士的合法权利(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护士条例,的解读,关于护士的义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男女混住,-,进行有关检查和操作时,如灌肠、导尿、会阴清洁、备皮、擦浴更衣等涉及到暴露隐私部位的护理操作应用屏风挡遮或到治疗室处理,-,不要对病员谈论其他医院治疗和工作中的缺点或错误,以免造成不良影响;不要在公众场合(交接班、查房)讨论病情,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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