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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电子商务法概述,第一章电子商务法概述,目 录,CONTENTS,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特征,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与体系,第四节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01.,02.,03.,04.,目 录CONTENTS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 电,电子商务的概念与分类,PART 01,电子商务的概念与分类PART 01,1.1,电子商务的概念,1.2,电子商务的沿革与分类,1.3,电子商务的法律特征,1.,电子商务的概念、分类与法律特征,1.1 电子商务的概念1.2 电子商务的沿革与分类1.3 电,4,1.1.2,法律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概念,1.1.1,国际组织和经济界对电子商务的界定,1.1,电子商务的概念,在,电子商务管理与社交网络视角,第八版一书中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如下界定:所谓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EC,),就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主要是互联网和内联网买卖、交换、配送商品、服务、信息的过程。,结合经济学与管理学对电子商务的界定,考虑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从法律的角度,应将电子商务分为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狭义的电子商务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事活动,即商主体之间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的商行为。广义的电子商务则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既包括狭义电子商务之外的诸如利用网络开展学习活动与信息交流、组织内部的电子信息交换,以及电子政务等内容在内的所有活动。,本书从民商法的视角即狭义的角度对电子商务法的相关内容予以讨论和阐释。,世界信息技术和服务联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欧盟理事会与,IBM,公司等均对电子商务做出过界定。,1.1.2 法律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概念1.1.1 国际组织和经,民商法视角的电子商务,是指经营性的商行为,内容上表现为从事商品销售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网络上销售的商品包括有形货物,也包括无形商品。,提供的服务包括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与网络提供服务,以及为通过电子商务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而提供的服务。,电子商务法,的除外适用: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虽属于电子商务,但不适用电子商务法的调整。,民商法视角的电子商务,是指经营性的商行为,内容上表现为从事商,(,1,)商主体之间的电子商务、商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自然人之间的电子商务,(,2,)完全电子商务和部分电子商务,1.2.1,电子商务的沿革,1.2.2,电子商务的分类,1.2,电子商务的沿革与分类,(,3,)境内电子商务与跨境电子商务,(,4,)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和基于移动网络的电子商务,1995,年美国亚马逊网上书店的诞生是全球电子商务兴起的标志性事件,从彼时起,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也经历了工具、渠道、基础设施、经济体等四个发展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的大规模发展经历了规模发展的渠道阶段、形成信息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阶段及引领潮流与趋势的经济体阶段,(1)商主体之间的电子商务、商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自,1.,交易市场的虚拟化,2.,交易内容的信息化,3.,交易主体的虚拟化,4.,交易性质的经营化,1.3,电子商务的法律特征,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接触并开展各种类型交易均是在虚拟市场中进行,该虚拟市场用二进制数字代码来表达与构成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了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又具有实在性的数字化的社会空间或者社区,电子商务交易的最大特点便是无纸化交易,因而电子商务的交易进程被极大缩短,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虽然也可以说是一个存在,但已经不是物理性存在,而是虚拟的存在,电子商务交易必须是经营活动。电子商务交易首先必须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以物易物或公益捐款等活动不属于经营活动,1.交易市场的虚拟化2.交易内容的信息化3.交易主体的虚拟化,8,电子商务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PART 02,电子商务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PART 02,2.1,电子商务的概念与性质,2.2,电子商务法的特征,2.,电子商务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2.1 电子商务的概念与性质2.2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2.电,10,2.1.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标题文字加,标题文字添加,2.2.2,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形式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实质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法,狭义的电子商务法,2.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与性质,单独的法律部门?,传统的法律部门?,电子商务法属于民商法尤其是商法的特别法,属于主体法、行为法与监管法的结合,应在遵从民商法基本原则与理念的基础上对民商事主体通过互联网等网络与信息通信技术的方式进行的活动予以调整,2.1.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标题文字加标题文字添加2.2.2,B,国际性,C,技术性,D,安全性,E,复杂性,A,开放性,2.2,电子商务法的特征,B 国际性C 技术性D 安全性E 复杂性A 开放性2.2 电,电子商务法的地位与体系,PART 03,电子商务法的地位与体系PART 03,3.1,电子商务法的地位,3.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3.2.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3.2.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3.3,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沿革与法律渊源,3.3.1,国际上的电子商务立法,3.3.2,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则与政策调整,3.,电子商务法的地位与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电子商务法属于民商法尤其是商法的特别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3.1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3.2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3.2.,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电子签名法,欧盟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三个指令:,欧盟远程合同指令,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欧盟电子签名指令,典型国家电子商务立法:,1999,年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了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作为示范法供各州立法采纳,截止到,2017,年,12,月,24,日,除伊利诺伊、纽约和华盛顿州之外的其他各州均采纳了,UETA,。,德国联邦下议院,1997,年,6,月通过的,为信息与典型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开创了为互联网的应用与行为规范构建单一法律框架的先例,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我国电商法立法进程,我国电商法立法进程,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PART 04,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PART 04,4.1,基本原则概述,【,案例导入,】,4.2,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3,效率与安全保障原则,4.,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李某某与佛山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指导电子商务立法、司法及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电子商务立法与司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所谓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商业道德。,所谓效率与安全保障原则是指调整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充分保障电子商务的效率与安全。,4.1 基本原则概述【案例导入】4.2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4.2,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导入案例,】,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李某某与佛山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间购买,3A,客厅现代简约钢化玻璃茶几电视柜成套家具套装组合地柜(以下简称,3A,电视柜)的网络购物合同;,2.,佛山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李某某购买的,3A,电视柜进行退货并返还货款,2444,元,并由佛山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运费;,3.,判决佛山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李某某购买金额,3,倍赔偿金,即,7332,元;,4.,判决佛山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李某某维权成本,1500,元;,5.,诉讼费用由佛山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某放弃第,1,项诉讼请求。,李某某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是:,2016,年,6,月,29,日,李某某在浏览京东商城网页时,佛山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3A,旗舰店宣传其销售的,3A,电视柜价格为,1199,元,李某某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3A,电视柜,1,个,并支付了购买费用,2444,元。,李某某认为,佛山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欺诈嫌疑,,3A,电视柜宣传价格与实际购买价格不符,利用低价吸引并以高价结算,致使李某某遭受经济损失。故依据我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15,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赔偿李某某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佛山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认为:通过李某某提供的(,2016,)闽连证内字第,305,号公证书和清晰记载订单号的京东商城订单认定李某某与佛山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间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佛山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商城,3A,旗舰店低价吸引高价结算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李某某可以要求佛山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回货款,并要求按货款的三倍赔偿损失,李某某在收到退回的货款后,应当将其购买的,3A,电视柜退还佛山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对于李某某要求佛山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其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1500,元及退货产生的运费损失,因双方未进行约定,故李某某的该项请求既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4.2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导入案例】,4.4,线上线下平等原则,4.5,自律与社会共治原则,4.6,鼓励创新与促进发展原则,4.,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所谓线上线下平等原则是指电子商务活动与线下一般商务活动均应遵守民商事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实行公平竞争。,所谓自律与社会共治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从业者自律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鼓励创新原则即国家应当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所谓促进发展原则是指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技术、经营内容、经营方式以及监管创新,实行合理适度监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4.4 线上线下平等原则4.5 自律与社会共治原则4.6 鼓,本章小结,电子商务的概念是一个动态化的内涵,其核心构成是电子交易,即商事交易的电子化,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也应以此为基础,国际组织和经济界对电子商务的界定是法学意义上电子商务界定的基础,应从民商法的视角界定电子商务的概念,其本质上是经营性的商行为,应对经营性作扩大解释以将共享经济、新零售等包括在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注重把握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虚拟化、交易内容信息化、交易主体虚拟化的特征也是电子商务法对其进行规范时应该回应的重要内容。电子商务法在性质上属于传统民商法尤其是商法的特别法,但应从领域法学的视角关注和讨论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电子商务法的特征有开放性、国际性、技术性、安全性与复杂性。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之间基于不同性质的电子商务关系而享有不同的权利,负担不同的义务。以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为代表的国际性立法与我国国内相关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法的渊源,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效率与安全保障原则,线上线下平等保护原则,自律与社会共治原则以及促进发展原则。,本章小结电子商务的概念是一个动态化的内涵,其核心构成是电子交,感谢观看,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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