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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8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制度,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施工节约能源制度,8,.2,施工文物保护制度,8,.3,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1 绿色施工概述,我国尚处于经济快速开展阶段,作为大量消耗资源、影响环境的建筑业,应全面实施绿色施工,承担起可持续开展的社会责任。因此,2007年9月10日,建设部发布了?绿色施工导那么?建质2007223号,明确在工程建设中实施绿色施工。,?绿色施工导那么?第1.3条提出:“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平安等根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绿色施工导那么?第2条继续提出:“绿色施工是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实施绿色施工,应进行总体方案优化。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绿色施工的总体要求,为绿色施工提供根底条件。实施绿色施工,应对施工筹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进行控制,加强对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1 绿色施工概述,绿色施工是可持续开展思想在工程施工中的应用表达,是绿色施工技术的综合应用。绿色施工技术并不是独立于传统施工技术的全新技术,而是用“可持续的眼光对传统施工技术的重新审视,是符合可持续开展战略的施工技术。实施绿色施工,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那么,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绿色施工应是可持续开展理念在工程施工中全面应用的表达,绿色施工并不仅仅是指在工程施工中实施封闭施工,没有尘土飞扬,没有噪声扰民,在工地四周栽花、种草,实施定时洒水等这些内容,它涉及到可持续开展的各个方面,如生态与环境保护、资源与能源利用、社会与经济的开展等内容。,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1 绿色施工概述,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1 绿色施工概述,根据?绿色施工导那么?第3条的规定,绿色施工总体框架由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六个方面组成,如图8.1所示。这六个方面涵盖了绿色施工的根本指标,同时包含了施工筹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的指标的子集。,绿色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1 绿色施工概述,?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2021年4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撤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继续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2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噪声主要是施工现场环境噪声和建设工程环境噪声。,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施工噪声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及工程建设的大规模开展,施工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不仅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损害城市的环境形象。施工单位与周围居民因噪声而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群众投诉日渐增多。因此,应当依法加强施工现场噪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噪声污染。,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2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绿色施工导那么?的规定,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1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1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70dBA,夜间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所谓“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dB是英文Decibel的缩写,是噪声分贝单位。A是指频率加权特性为A,A计权声级是目前世界上噪声测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2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2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进行申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工程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同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2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住宅等为主的区域。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2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4政府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2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2建设工程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一些建设工程如城市道桥、铁路包括轻轨、工业厂房等,其建成后的使用可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噪声污染。因此,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前期就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工程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2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2建设工程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2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3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建设工程施工有着大量的运输任务,还会产生交通运输噪声。所称交通运输噪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解释:“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3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到达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开展,城市建筑施工扬尘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显著增大,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兴旺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因此,当前大气污染已成为我国大多数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3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1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铺装面积,防治城市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从事房屋建筑、市政根底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撤除等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向对本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扬尘污染防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3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1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运输和装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3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1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对于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绿色施工导那么?第4.2.1条规定:,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到达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尽量使用吸尘器,防止使用吹风器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3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1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对于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绿色施工导那么?第4.2.1条规定:,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到达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地面硬化、围档、密网覆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5构筑物机械撤除前,做好扬尘控制方案。可采取清理积尘、撤除体洒水、设置隔档等措施。,6构筑物爆破撤除前,做好扬尘控制方案。可采用清理积尘、淋湿地面、预湿墙体、屋面敷水袋、楼面蓄水、建筑外设高压喷雾状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和直升机投水弹等综合降尘。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7在场界四周隔档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mg/m3。,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3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2建设工程大气污染的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污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撤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还规定:“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工程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3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3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监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方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污许可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依法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等情况颁发;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该单位近三年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等情况颁发。,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污口设置、排放方式、监测方案、大气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应急措施等内容。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3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3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监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烟道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标准,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方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3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3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在线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环境执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燃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燃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4 施工现场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防治包括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多年来,我国水资源质量不断下降,水环境持续恶化,日趋加剧的水污染,已对人们的生存平安构成重大威胁,成为人类健康、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开展的重大障碍。,2021年2月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那么,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4 施工现场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1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撤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4 施工现场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1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继续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4 施工现场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1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4 施工现场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1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4 施工现场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1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4 施工现场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1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平安。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平安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撤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撤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对于施工现场水污染控制,?绿色施工导那么?第4.2.4条进一步规定:,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4 施工现场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1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1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到达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要求。,2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3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4保护地下水环境。采用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在缺水地区或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基坑降水尽可能少地抽取地下水;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m3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防止地下水被污染。,5对于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储存地,应有严格的隔水层设计,做好渗漏液收集和处理。,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4 施工现场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2建设工程水污染的防治,?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4 施工现场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2建设工程水污染的防治,?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撤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撤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工程;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增加排污量。,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4 施工现场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3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5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由于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般归入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是指固体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过程中产生的危害环境的现象。,固体废物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按其组成可分为有机机废物和无机废物;按其形态可分为固态废物、半固态废物和液态气态废物;按其污染特性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等;按其来源可分为矿业的、工业的、城市生活的、农业的和放射性的。此外,固体废物还可分为有毒和无毒的两大类。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响性、放射性和传染性的固体、半固体废物。,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5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6月修订将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效劳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那么,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开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开展。,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5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1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继续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5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1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继续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5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2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5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2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5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3建筑垃圾控制,对于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控制,?绿色施工导那么?第4.2.6条规定:,1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方案,如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2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到达30%,建筑物撤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3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8.1 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制度,8.1.5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4建设工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工程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工程,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8.2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绿色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8.2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开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那么实施。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平安,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所谓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所谓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局部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所谓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8.2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8.2.1 节能与能源利用,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能源利用,是指有效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绿色环保并可再生的新型能源,以到达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那么,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方案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8.2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8.2.1 节能与能源利用,?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绿色施工导那么?第4.5条对施工现场节能措施,机械设备与机具节能,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节能,施工用电及照明分别作出了规定:,1节能措施,1制订合理施工能耗指标,提高施工能源利用率。,2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如选用变频技术的节能施工设备等。,3施工现场分别设定生产、生活、办公和施工设备的用电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计量、核算、比照分析,并有预防与纠正措施。,8.2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8.2.1 节能与能源利用,1节能措施,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工作面,以减少作业区域的机具数量,相邻作业区充分利用共有的机具资源。安排施工工艺时,应优先考虑耗用电能的或其它能耗较少的施工工艺。防止设备额定功率远大于使用功率或超负荷使用设备的现象。,5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2机械设备与机具节能,1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开展用电、用油计量,完善设备档案,及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使机械设备保持低耗、高效的状态。,2选择功率与负载相匹配的施工机械设备,防止大功率施工机械设备低负载长时间运行。机电安装可采用节电型机械设备,如逆变式电焊机和能耗低、效率高的手持电开工具等,以利节电。机械设备宜使用节能型油料添加剂,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回收利用,节约油量。,3合理安排工序,提高各种机械的使用率和满载率,降低各种设备的单位耗能。,8.2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8.2.1 节能与能源利用,3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节能,1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的体形、朝向、间距和窗墙面积比,使其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南方地区可根据需要在其外墙窗设遮阳设施。,2临时设施宜采用节能材料,墙体、屋面使用隔热性能好的的材料,减少夏天空调、冬天取暖设备的使用时间及耗能量。,3合理配置采暖、空调、风扇数量,规定使用时间,实行分段分时使用,节约用电。,8.2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8.2.1 节能与能源利用,3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节能,1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的体形、朝向、间距和窗墙面积比,使其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南方地区可根据需要在其外墙窗设遮阳设施。,2临时设施宜采用节能材料,墙体、屋面使用隔热性能好的的材料,减少夏天空调、冬天取暖设备的使用时扇数量,规定使用时间,实行分段分时使用,节约用电。,4施工用电及照明,1临时用电优先选用节能电线和节能灯具,临电线路合理设计、布置,临电设备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照明灯具。,2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那么,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8.2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8.2.2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节地,是指合理规划建设用地,减少耕地占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工程建设的节约集约用地。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开展时期,建设用地矛盾十分突出。如何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施工用地保护,是目前工程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绿色施工导那么?第4.6条对施工现场临时用地指标、临时用地保护、施工总平面布置,作出了具体规定:,1临时用地指标,1根据施工规模及现场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设施,如临时加工厂、现场作业棚及材料堆场、办公生活设施等的占地指标。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2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与平安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废弃地和死角,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8.2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8.2.2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2临时用地保护,1应对深基坑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减少土方开挖和回填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2红线外临时占地应尽量使用荒地、废地,少占用农田和耕地。工程完工后,及时对红线外占地恢复原地形、地貌,使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3利用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原有绿色植被。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8.2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8.2.2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3施工总平面布置,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做到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为施工效劳。,2施工现场搅拌站、仓库、加工厂、作业棚、材料堆场等布置应尽量靠近已有交通线路或即将修建的正式或临时交通线路,缩短运输距离。,3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应采用经济、美观、占地面积小、对周边地貌环境影响较小,且适合于施工平面布置动态调整的多层轻钢活动板房、钢骨架水泥活动板房等标准化装配式结构。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分开布置,并设置标准的分隔设施。,4施工现场围墙可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保护土地。,5施工现场道路按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那么布置。施工现场内形成环形通路,减少道路占用土地。,6临时设施布置应注意远近结合本期工程与下期工程,努力减少和防止大量临时建筑拆迁和场地搬迁。,8.2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8.2.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水,是指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加强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改进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防止水资源的浪费。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规模不断扩大,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锋利。为了缓解水资源危机,作为用水大户的建筑业,应该采取积极措施,节约用水,加强对雨水、废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回收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开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效劳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开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8.2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8.2.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开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绿色施工导那么?第4.4条对施工现场提高用水效率、非传统水源利用及平安用水,作了具体规定:,1提高用水效率,1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2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应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3施工现场供水管网应根据用水量设计布置,管径合理、管路简捷,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损。,8.2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8.2.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1提高用水效率,4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采用节水系统和节水器具,提高节水器具配置比率。工程临时用水应使用节水型产品,安装计量装置,采取针对性的节水措施。,5施工现场建立可再利用水的收集处理系统,使水资源得到梯级循环利用。,6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7大型工程的不同单项工程、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凡具备条件的应分别计量用水量。在签订不同标段分包或劳务合同时,将节水定额指标纳入合同条款,进行计量考核。,8对混凝土搅拌站点等用水集中的区域和工艺点进行专项计量考核。施工现场建立雨水、中水或可再利用水的搜集利用系统。,8.2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8.2.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2非传统水源利用,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2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局部生活用水。,3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4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分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5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8.2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8.2.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3用水平安,在非传统水源和现场循环再利用水的使用过程中,应制定有效的水质检测与卫生保障措施,确保防止对人体健康、工程质量以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8.2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8.2.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绿色施工导那么?第4.3条对施工现场的节材措施及结构材料、围护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周转材料的利用,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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