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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7,章,金 融 法,第7章 金 融 法,知识目标,掌握金融法的基本概念和金融法的基本体系;,了解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掌握汇票、支票和本票等票据法的内容;,掌握证券法的内容。,知识目标,能力目标,通过自己掌握的商业银行法判断商业银行的业务内容与服务是否合法;,能够运用票据法知识处理日常相关业务;,能够运用证券法知识进行证券买卖。,能力目标,2008,年,7,月,18,日,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指控,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于,2006,年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被告人董德伟和赵书亚,董德伟和赵书亚利用该内幕信息大量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分别获利人民币,5 000,多万元和,101.73,万元。法院查明,,2006,年,董正青向董德伟和赵书亚泄露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董德伟和赵书亚利用该内幕信息分别获利人民币,22 846 712.42,元和约,100,万元。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董德伟、赵书亚伙同他人向中国证监会做伪证,董德伟还指使多人迅速提取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全部资金。,2009,年,1,月,9,日,法院判决,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500,万元;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结束后,董正青等三位被告人情绪十分激动,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将选择上诉。,引导案例,问题:,1,你认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2,被告选择上诉的理由是什么?,2008年7月18日,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指控,广发证券原总裁,7.1 金融法概述,7.1.1,金融的概念与形式,1,金融的概念,定义:,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7.1 金融法概述 7.1.1 金融的概念与形式,2,金融的形式,(,1,)直接金融,直接金融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的资金融通行为。,(,2,)间接金融,间接金融是指最终贷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2金融的形式,7.1.2,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定义:,广义的金融法是指调整在全社会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1.2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1,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2,金融业务关系,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3,金融机构内部关系,指在金融机构内部各单位之间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和经营协作关系。,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7.1.3,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定义:,所谓金融法律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从而形成的相互连接、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7.1.3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机构是金融活动的主体,是金融关系的参加者。,2,银行业务法,银行业务法是调整银行业务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3,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法是调整外汇管理关系和外汇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4,票据法,票据法是调整票据管理和票据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5,证券法,证券法是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业务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6,信托法,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7,保险法,保险法是调整在保险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7.2 中国人民银行法,7.2.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1,中国人民银行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概念,定义:,中国人民银行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指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组织机构。,7.2 中国人民银行法 7.2.1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2,)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管理和金融调控的特殊的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活动的中心,处于金融组织体系的最高地位,是国务院监督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职能部门。,(2)法律地位,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1,)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2,)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1,)经理国库。,2,)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3,)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4,)代表国家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3,)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的银行,(,4,)中国人民银行是调控和监管的银行,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协调与健康发展。,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7.2.2,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这一规定表明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即它是我国境内流通、使用的唯一合法货币。作为法定支付手段,以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7.2.2 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2,人民币的发行,(,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其他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行货币或变相货币。,(,2,)经济发行原则,货币发行必须适应商品流通的需要。,(,3,)计划发行原则,人民币的发行按货币发行计划进行。,2人民币的发行,3,人民币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币管理的规定主要有: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3人民币的管理,7.2.3,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1,作为政府的银行的业务,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等。,2,作为银行的银行的业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等。,3,对金融业检查、监督的业务,包括: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等。,7.2.3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7.2.4,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1,违反人民币发行及流通管理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1,)对伪造或变造人民币等违法行为人的处罚,(,2,)对非法利用人民币图样的人员的处罚,7.2.4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2,违反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做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违反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3,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3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3 商业银行法,7.3.1,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法概述,1,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7.3 商业银行法 7.3.1 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法概述,2,商业银行的特征,(,1,)商业银行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3,)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业,2商业银行的特征,3,商业银行的职能,(,1,)信用中介职能,(,2,)支付中介职能,(,3,)信用创造职能,(,4,)金融服务职能,(,5,)调节经济职能,4,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商业银行的职能,7.3.2,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1,商业银行的设立,(,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3.2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1商业银行的设立,(,2,)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 000,万元人民币。,(2)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3,)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资料。对于正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3)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此,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采取,公司法,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设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可聘任总经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7.3.3,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1,存款业务,商业银行通过付出一定利息吸收存款是其负债业务的主要内容,通过吸收存款形成的资金是其经营之本。,2,贷款业务,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将货币在一定期限内借出,借以获得利息的业务。,3,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无须运用自有资金,只代替客户承办交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7.3.3 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7.3.4,法律责任,1,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1,)商业银行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给存款人或其他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利息及其他民事责任;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3,)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或提供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或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7.3.4 法律责任,2,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其纪律处分。,2,)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其纪律处分。,3,)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其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其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4,)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其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2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7.4 票据法,7.4.1,票据法概述,1,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票据的概念,票据的概念,:,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7.4 票据法 7.4.1 票据法概述,(,2,)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2,)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文义证券。,5,)票据是设权证券。,6,)票据是要式证券。,7,)票据是流通证券。,(2)票据的法律特征,2,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1,)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票据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体系制定的以“票据法”为名称的单行法律。,广义的票据法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2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2,)票据法的特征,1,)强制性。,2,)技术性。,3,)国际性。,(,3,)我国的票据立法概况,票据法,是我国票据制度的主体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21,日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及,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加上各专业银行制定的具体业务规则,这些使我国形成了一整套较完备的票据规则体系。,(2)票据法的特征,3,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1,)票据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2,)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2,)非票据关系,1,)票据返还的非票据关系。,2,)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3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4,票据的基础关系,(,1,)票据原因关系,当事人之间签发、转让、授受票据,必然存在一定的原因。,(,2,)票据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主要存在于汇票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发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3,)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是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就授受票据达成的合同而发生的关系。,4票据的基础关系,5,票据行为,(,1,)票据行为的概念,定义:,票据行为即票据法律行为,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则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5票据行为,(,2,)票据行为的特点,1,)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2,)票据行为属无因性行为。,3,)票据行为以文义确定行为内容。,4,)票据行为是独立生效的法律行为。,(2)票据行为的特点,(,3,)票据行为的代理,1,)票据行为的代理的概念。,票据行为的代理简称“票据代理”,是指由他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本人为票据行为的行为。,2,)票据代理的发生条件。,票据代理的发生,以票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为必要条件。,(3)票据行为的代理,(,4,)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享有的能够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1,)原始取得。,第一,依出票行为取得票据。,第二,善意取得票据。,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票据权利人手中以法定方式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4)票据权利的取得,(,5,)票据抗辩权的行使,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包括以下几种。,1,)对物抗辩权的行使条件。,第一,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第二,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2,)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第一,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第二,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3,)票据抗辩权的限制。,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是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辩的限制。,4,)票据抗辩权限制制度例外。,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方面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辩事由而受票者除外。,(5)票据抗辩权的行使,7.4.2,汇票,1,汇票的概念与种类,(,1,)汇票概念,定义:,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7.4.2 汇票,(,2,)汇票的种类,根据汇票指定的付款日期的不同,可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根据汇票出票人的不同,可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所谓银行汇票,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商业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其他主体签发的汇票。,根据票据上是否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商号,可将汇票分为记名汇票与无记名汇票。,(2)汇票的种类,2,汇票的出票,(,1,)汇票的出票的概念,定义:,汇票的出票又称发票,是指出票人以创设票据关系为目的,依法在汇票上记载、签章,并将其交付于收款人的基本票据行为。,2汇票的出票,(,2,)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人须在汇票上表明“汇票”的字样,汇票上须有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所谓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出票时应当予以记载,但如果未做记载,,票据法,另有补充规定,汇票并不因此失效。它主要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3,)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出票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4,)不得记载的事项。,有些事项,出票人在出票时是不得记载的,否则此项记载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2)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3,汇票的背书,(,1,)背书概述,定义: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上权利、质押票据上的权利或授权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在记名票据上从事的附属票据行为。,1,)背书交付的要求。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载本名,单位须记载注册登记的全称。,2,)背书的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汇票的背书,(,2,)背书的法律后果,1,)权利的取得。被背书人因为不是收款人,其取得汇票并行使汇票权利时,须按,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证实自己的身份,即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2,)背书须连续。票据法规定的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前后次序衔接。,3,)被背书人的责任。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受让票据人,其直接前手是指转让票据人。,4,)背书人的连带责任。背书人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2)背书的法律后果,(,3,)背书转让的限制,1,)依法不得背书转让。,2,)票据权利不得分割。,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4,)背书授权。,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5,)不得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3)背书转让的限制,4,汇票的承兑,(,1,)承兑的概念,定义:,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于付款到期日时,将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并将该意思表示记载于汇票上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4汇票的承兑,(,2,)提示承兑,1,)提示承兑的概念。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2,)提示承兑的期间。,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提示承兑的例外,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在银行承兑汇票法律关系中,银行只是受托付款人,只要出票人的账上有足够的存款就必须无条件地付款。,(2)提示承兑,5,汇票的保证,(,1,)汇票保证的概念及效力,1,)汇票保证的概念。,定义:,汇票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债务的履行,以负担与其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2,)汇票保证的效力。保证人在汇票上签章即构成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5汇票的保证,(,2,)汇票保证主体的限制,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3,)汇票保证的例外,票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不承担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责任。”,(2)汇票保证主体的限制,6,付款,(,1,)付款的概念,定义:,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根据汇票持票人的提示请求,依法向其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2,)付款的程序,1,)付款提示。,2,)实际付款。,3,)汇票交回。,6付款,7,追索权,(,1,)汇票票据追索权的法律性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经过提示而未获得承兑或未获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行使票据兑付请求权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7追索权,(,2,)追索权的行使,1,)追索的条件。,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具备汇票原件及下列任意一个证明文件。,2,)拒绝证明的效力。,拒绝证明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法律根据之一,没有拒绝证明就不能向除承兑人或付款人以外的连带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3,)通知前手。,通知是指持票人承兑汇票或请求付款遭到拒绝时,以及具有其他不能行使请求付款权的情形时,在行使追索权前,将不能行使请求付款权的事实书面告诉其前手及所有汇票债务人的一种票据行为。,(2)追索权的行使,(,3,)追索权的例外,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3)追索权的例外,7.4.3 本票,1,本票的概念与种类,(,1,)本票的概念,定义:,依据我国票据法,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7.4.3 本票1本票的概念与种类,(,2,)本票的种类,以本票上是否记载本票权利人的方式为标准,本票可分为记名式本票、指示式本票和无记名式本票。这一类型的各种本票在意义上与汇票中同一类型的汇票相同,仅是票种票名不同。,(2)本票的种类,2,本票的出票,(,1,)本票的出票的概念,定义:,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表示自己承担支付本票金额债务的票据行为。,本票的出票也分为两个环节:,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做成本票;,二是将做成的本票交付收款人。,电子教案经济法课件,(,2,)本票出票的效力,1,)持票人取得本票权利,对出票人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票权利是票据权利,自然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出票人负有直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因出票行为,对持票人负担了直接付款、无条件付款的票据责任。,(2)本票出票的效力,(,3,)本票出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表明“本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缺少任何一项,本票无效。,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一是付款地;一是出票地。,3,)任意记载事项。本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事项之外的事项和其他出票事项。,4,)不得记载的事项。出票人不得在本票上记载任何限制票据权利或有害票据权利的事项,如有记载,该记载无效,视为未记载。,(3)本票出票的记载事项,7.4.4,支票,1,支票的概念与种类,(,1,)支票的概念,定义:,根据我国票据法,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7.4.4 支票,(,2,)支票的种类,依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支票分为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两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是记名支票;,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是无记名支票。,按照支票支付方式的不同,支票可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是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转账支票是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的支票。,既可支取现金,又可转账的,是普通支票。,(2)支票的种类,2,支票的出票,(,1,)支票出票的条件,1,)出票人须在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支票存款账户。,2,)出票人与其委托付款人之间有资金关系。,3,)出票人须按照票据法有关规定,做成支票。,2支票的出票,(,2,)支票出票的效力,1,)对收款人或者说是持票人发生取得票据权利的效果。,2,)对出票人发生担保付款责任。,3,)对付款人发生依支票文义付款的权限。,(2)支票出票的效力,3,支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支票的三个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即收款人名称、付款地、出票地。,3,)可以记载但不产生票据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支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这种记载事项不具有支票上的效力。,4,)不得记载的事项。凡有悖支票性质和有害支票权利的事项,均不得记载于支票上。,3支票的记载事项,7.5 证券法,7.5.1,证券和证券法概述,1,证券的概念和分类,(,1,)证券的概念,证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发行的,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证券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包括财物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7.5 证券法 7.5.1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2,)证券的分类,依证券本身是否能够作为财产使用,证券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依证券上是否记载面值,证券可分为有面值证券和无面值证券;,依持券人的姓名是否记载在证券上,证券可分为记名证券和无记名证券;,依发行人发行证券时是否向证券购买者提供担保,证券可分为担保证券和无担保证券;,依持券人享有权利的性质为标准,证券分为股票、债券及其他派生金融工具等。,(2)证券的分类,(,3,)证券的特征,1,)流通性。,2,)收益性。,3,)风险性。,(3)证券的特征,2,证券法概述,(,1,)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国制定的调整证券关系的专门法律。从广义上讲,凡是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证券法范畴。,2证券法概述,(,2,)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包括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证券服务关系和证券监管关系。,(2)证券法的调整对象,(,3,)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3)证券法的基本原则,7.5.2,证券发行与承销,1,证券发行概述,(,1,)证券发行的概念,定义,:,所谓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将自己的证券出售或交付给投资者的行为。包括募集、制作、交付、销售等一系列活动。,7.5.2 证券发行与承销,(,2,)证券发行的分类,依证券发行对象是否特定,证券发行可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依证券种类,证券发行可分为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依证券发行是否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证券发行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依证券发行目的,证券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依证券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或贴现金额的关系,证券发行可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2)证券发行的分类,(,3,)证券发行审核,1,)股票发行核准制。,股票发行核准制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然后做出是否允许发行的决定的一种制度和程序。,2,)公司债券发行审批制。,公司债券发行审批制是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法对有关公司债券发行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的一种制度或程序。,(3)证券发行审核,2,证券承销制度,(,1,)证券承销的概念,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依照承销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并依照法律和合同收取一定比例承销费(佣金)的行为。,(,2,)证券承销的方式,1,)证券代销。,2,)证券包销。,(,3,)证券承销的法定要求,1,)禁止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2,)不得事先预留所承销的证券。,2证券承销制度,7.5.3,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1,证券上市概述,(,1,)证券上市的概念,定义:,证券上市是指公开发行的有价证券,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7.5.3 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2,)证券上市的条件,1,)股票上市条件。,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上述规定既适用于普通公司债券,也适用于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证券上市的条件,(,3,)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1,)证券上市的暂停。,证券上市的暂停有三种形式:申请上市暂停、法定上市暂停和自动上市暂停。,2,)证券上市的终止。,证券上市的终止也有三种形式,即申请上市终止、法定上市终止和自动上市终止。,(3)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2,证券交易程序,(,1,)开户,证券交易的第一步是开立证券交易账户,简称开户。,(,2,)委托,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时,需与证券公司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和,委托交易协议书,,与证券公司建立证券托管与交易代理关系。,(,3,)成交,成交是指证券公司相互间通过交易所内竞价,就买卖证券的价格数量达成一致的行为。,(,4,)清算与交割,证券清算是指每日交易终止后,成交的各方证券商根据成交单,互相抵消同种证券的买卖数量与金额,然后计算出应交割的证券与价款净额,再通过清算公司确定每位证券商应收或应付的净额。,(,5,)过户,证券过户是指证券由转让人转移到证券受让人的登记过程。,2证券交易程序,3,持续信息披露,(,1,)持续信息披露的概念,定义:,持续信息披露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主要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上市交易后,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继续公开一切与证券交易和证券价格有关的重要信息的行为。,3持续信息披露,(,2,)持续信息披露的形式,1,)定期报告。所谓定期报告,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完毕并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2,)临时报告。所谓临时报告,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但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而发布的公告。,(2)持续信息披露的形式,4,上市公司收购,(,1,)上市公司收购概述,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定义:,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4上市公司收购,2,)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按照收购方式不同,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集中竞价收购;,按照收购人与目标公司是否合作,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敌意收购和友好收购;,按照收购是否构成法律义务,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依据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和数量,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部收购。,2)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2,)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1,)竞价收购的程序。,竞价收购的程序通常包括: 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目标公司股份达,5%,; 按“,5%,规则”报告与公告; 达到相对控股的程度; 依,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实施改组计划。,2,)要约收购的程序。,根据,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约收购的程序如下。,a.,制备并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b.,公告收购要约。,c.,预受与收购。,(2)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7.5.4,证券市场主体,1,证券交易所,(,1,)证券交易所的概念,定义:,证券交易所是指依照法定条件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7.5.4 证券市场主体,(,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通常由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地位类似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股东大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3,)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一是特许制,即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须经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该制度以日本等国为代表。,二是登记制,即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须向证券主管部门登记。该制度以美国为代表。,三是承认制,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以自律为原则,政府主管部门予以承认。,(3)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和职能,定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收。,受证券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1,)资金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场所和设备条件。固定经营场所是任何一个法人组织开展活动的前提,因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应具有与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经营场所。,3,)人员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有合法确定的名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均不能标明该名称。,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证券法,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条件的一条概括性规定。,(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3,证券公司,(,1,)证券公司的概念,定义:,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我国现行,2005,年,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其他证券业务。”,3证券公司,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相关投资活动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是指对普通证券投资者、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交易者筹资活动、投资交易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公司。,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5,其他证券交易服务机构,(,1,)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和进行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 审查、修改、制作与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2,)会计师事务所,1,)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内容主要包括对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2,)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5其他证券交易服务机构,6,证券业协会,(,1,)证券业协会的性质,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它是依法设立的、对证券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其性质属于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6证券业协会,(,2,)证券业协会的组织机构,证券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应当有自己的组织机构。,1,)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2,)理事会。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3,)监事会。证券业协会的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和财务,并向会员大会提出报告。,(2)证券业协会的组织机构,7.5.5,证券监管制度,1,证券监管概述,(,1,)证券监管的概念,定义,:,证券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依据证券法规,对证券发行、交易和服务活动实施的监督与管理。证券监管制度就是关于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交易与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7.5.5 证券监管制度,(,2,)证券监管的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依法监管原则是指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受法律保护,亦受法律制约。,2,)适度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原则是指证券监管应当采取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适度监管方式与政策,既不要过度干预市场,也不要放任市场失灵。,3,)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证券监管的实施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成本最小化获取收益最大化,从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4,)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原则。自律管理也称自我管理,是指行业中的企业按照一致的意愿,自行对各成员进行管理,以促进行业的公平、有序发展。,(2)证券监管的原则,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依法行使审批权或者核准权。,3,)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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