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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义务,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一)交付货物,1、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如果合同有规定按照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就应该按照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办理。,(1)大陆法:,l,关于交货的地点: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地点应当是合同规定的地点;如果买卖合同未指定地点,则应视所交付的货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来确定交货的地点。如果,是特定物,根据法国、日本和瑞士法律,卖方应在订约时该特定物的所在地交货;如果是非特定物,根据法国、德国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典的规定,应于卖方的营业所所在地交货,;但日本民法典规定应在买方营业地交货。,l,关于交货的时间: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时间没有约定,买方有权要求即时交货,卖方也有权在合同成立后即时交货。,(2)英美法,l,关于交货地点:按照英国法,交货的地点如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一般应在卖方的营业地点交货。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而且买卖双方在订约时已经知道该特定物在其他地方者,则应该在该特定物的所在地交货。,l,关于交货时间: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卖方交货的时间,则卖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如果买方授权或要求卖方把货物运交买方,则卖方为了把货物运交买方而把货物送交承运人,就可推定为已向买方交货。在该情况下,卖方应负责订立适当的运输合同。如果涉及海上运输,卖方还有义务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否则卖方承担货物在运输中的风险。,(3),公约,l,关于交货地点: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即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则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又不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即合同中没有涉及到卖方应负责运输事宜,则如出售的货物是特定物,或者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者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的这个地方,或者已经知道它们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除上述情况外,,在其他的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at the buyers disposal)。,l,关于交货的时间: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者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时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二)提交货物单据,国际货物买卖中实施最多的是货物的象征性转移,所谓的象征性转移是指货物的买卖是通过单据的买卖来实现的。,公约第三十四条: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单据。这些单据通常包括: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品质检验证书、进出口许可证、领事签证、原产地证书等。领事签证是指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出口方所在国向进口方所在国出口商品,要由进口方所在国家驻出口方所在国领事签证,主要是拉美国家。,卖方提前移交单据。如果卖方在上述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他可以在这个时间届满以前对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之点加以修改。但卖方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有权保留按照公约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品质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规格、包装、特征或适用等承担的责任。大陆法把此义务称为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英国买卖法称之为商品质量的默示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称之为对货物的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大陆法把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称为对货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瑕疵。,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卖方应向买方保证他所出售的物品在风险责任转移于买方的时候不存在失去或减少其价值,或降低其通常的用途或合同规定的使用价值的瑕疵。并规定,卖方应担保货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时确实具有他所担保的品质。但是,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出售的货物有瑕疵,卖方可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德国民法典还规定,如买卖标的是根据质权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的,卖方对货物的瑕疵不负担保责任。,(质权?),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1)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2条15条,如果买卖双方未在合同中做相反规定,则卖方对买方应负担以下默示责任(,implied condition)。,l,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凭说明书(,description),交易,则应含有的默示条件为货物应与说明书相符;,l,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为,凭样品(,sample),交易,则应含有以下默示条件:,A、,所交货物在质量上与样品一致;,B、,买方应有合理机会将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C、,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查样品时不易发现的导致不合商销(,Merchantable Quality),的瑕疵;,l,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兼用凭说明书和凭样品交易,则所交货物必须既与说明书相符,也与样品相符;,l,卖方在营业中出售货物,应有一项默示条件,即该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品质是适合商销,(,merchantability),的。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提请买方注意该货物有瑕疵或买方已经对货物进行了检验而且应该能够及时发现瑕疵的情况,卖方不承担责任;,l,如果,买方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知道交易的货物是为了特定用途,卖方提供的货物应合理地适合该项特定用途,。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买方并不信赖或不可能信赖卖方的技能或判断的情况除外。,(2)美国统一商法典把货物品质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l,明示担保是指卖方直接对其货物所作出的保证。(1)如果卖方对买方就有关货物在事实方面作出了确认或承诺,并作为交易基础的组成部分,就构成一项明示担保,即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与他所做的确认或许诺相符。这种确认可以用货物的标签、商品说明书及目录等方式表示,也可以记载在合同内,例如,如果卖方在出售服装的标签上写明“100%纯棉“,就是一项对事实的确认,它就是一项明示担保。(2)卖方对货品所作的任何说明,只要是作为交易基础的一部分,就构成一项明示担保,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与该说明相符;(3)作为交易基础的组成部分的样品、模型(,model),,也是一种明示担保,卖方所交的货物与该样品或模型一致。,l,默示担保是指法律上认为应当包括在合同之内,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未做相反规定,则法律上规定的默示担保自动适用于该合同。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对货物品质的默示担保主要包括,适销性,和,适合特定用途,两项内容。,适销性是指适合商业销售性,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A、,合同项下的货物在该行业中通得过检查;,B、,如果出售的货物是种类货物,则必须是在该规定范围内的良好平均品质;,C、,货物适合于该商品的通常用途;,D、,除合同允许有差异外,货物的每一单位和所有单位在品种、品质和数量等方面都应相同;,E、,如果合同有要求把货物适当地装入容器,加上包装和标签,则货物与容器、标签应同所允许或确认的事实一致。,关于适合特定用途,统一商法典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要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而且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具有挑选或提供适合该特定用途的义务。,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排除对货物品质的默示担保义务。,A、,在交易时,卖方使用了“依现状“或”货有残损“或其他能够引起买方注意的措辞,以表明卖方不承担任何默示担保义务;,B、,买方在订立合同以前,已经检验过货物样品或模型等,或者买方拒绝检验货物而货物的缺陷可以通过该项检验发现的;,C、,货物买卖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过去的交易做法、履约做法或行业惯例进行的。,、公约,公约第三十五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公约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规定或买方在订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些货物是不符合合同的外,货物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l,货物适合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目的。,l,货物适用于买方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l,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即凭样品或样式交易时,货物质量应与样品或样式相符。,l,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或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关于货物不符合同风险的转移问题,公约中规定:,一般情况下,,卖方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在该转移时尚不明显,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才明显,卖方仍然承担货物不符合同的责任。,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以后出现的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卖方不承担此类不符责任,但是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比如质量保证期,),(四)检验货物,、关于货物检验的时间:公约第条第款“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内检验货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检验时间,则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进行检验。,合同中对检验货物的时间未做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所谓的“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主要是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贸易惯例等来确定。,、关于检验货物的地点:公约第条第、款,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检验货物的地点,则在规定的地点检验;,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合同中未规定检验货物的地点,买方可在货物装运前检验也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检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买方的通知义务,买方对货物不符的情形应及时通知卖方。,(1)关于通知的时间。公约第三十九条:,买方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的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期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如果合同中规定交易货物保证期限为年,那么通知期限可延长至年。,(2)关于通知的内容。公约第条:买方在通知中应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五)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大陆法的有关规定,卖方必须保证货物在转移给买方时,担保买方能安全占有没有权利限制和负担的货物,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返还价款或要求损害赔偿。,、英美法的有关规定:,()英国的货物买卖法规定,卖方就货物的权利应承担以下默示义务:,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任何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一项默示的义务,保证他享有出售该项货物的权利;并且有一项默示的担保,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存在任何订约时未曾告知买方的担保物权,从而使买方能安稳地占有货物,不受他所不能知道的第三方的干扰。,如果货物买卖合同表明,卖方能够转移给买方的权利只是他所拥有的那一部分权利,或者表明某个第三方对货物享有某种权利,则卖方应承担一项默示担保,保证凡是他所知道而买方不知道的有关货物的一切负担或债务,已于订立合同之前告知买方。,(2)美国统一商法典,l,转移的权利应是良好的,并且这种权利的转移是合法的;,l,交付的货物不应附有任何买方在订约时所不知道的担保权利;,l,交付的货物必须是任何第三人不能依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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